Q.肇事者應如何面對警方的詢問?
報到前
肇事者接到通知書後,最好在報到前先想想警方可能會詢問哪些問題?要怎麼回答或陳述?有沒有對自己有利的事證資料(ex.自己車上行車紀錄器所拍攝留存的影像檔)是可以提供給警方作為辦案參考的?甚至要不要請辯護人(律師)陪同應訊?這些都是肇事者報到前宜先考量評估的事。
報到後
首先警方會先確認肇事者的身分,因此報到時務請攜帶身分證前往;接著是「人別詢問」,也就是詢問肇事者的姓名、年齡、職業、籍貫、住址、身分證字號等個人基本資料後記明於筆錄。製作筆錄時,警方原則上會先告知肇事者涉犯的罪名及相關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詢問方式通常是由員警先提問,肇事者回答後,再登打於筆錄上,肇事者可透過電腦螢幕檢視筆錄內容是否是正確;如果內容有誤載或不盡完整詳實時,則可請員警立即修正。俟筆錄製作完成後,員警會將筆錄紙本列印出來,再請肇事者進行確認,如果對於筆錄內容還有疑慮,只要還未在筆錄上簽名,都可以再請員警修改。
所謂「案(證)重初供」,指的是第一次製作的筆錄可信度最高的意思。因此肇事者除應據實回答警方的詢問外,當筆錄製作完成後,務必確認內容無誤,再於筆錄上簽名;否則日後再要翻供(即推翻筆錄上所作的的供述),那可就不是件簡單的事了。
警察局通知書範例
○ ○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 ○ 分 局 通 知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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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字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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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市警○分刑字第 ****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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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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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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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知人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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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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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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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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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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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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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市○○區○○路○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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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到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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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午○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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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到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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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路○段○號○樓
(○○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偵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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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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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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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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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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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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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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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二、應帶本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準時報到。
三、得選任辯護人,偕同到場。但應提出委任書狀。
四、此通知書不收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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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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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本通知書非經簽發之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蓋章或簽名者無效。
二、發文機關應存稿判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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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原告聲稱:警方希望雙方能和解,並提供調解書佐證!
車禍案件,關於民事賠償部分,警方是否能涉及,於法顯有疑義!?
(531@yahoo.com.tw.)法蘭克大大:
我看到的跟你不太一樣耶!
一、車禍被害人,第一時間為何沒告知有受傷,任憑肇事者離去?爾後才持驗傷單至警局報案?其傷是否為車禍所致,即有存疑?
二、在警局肇事者與被害人以用金錢達成和解,警仍以過失傷害及肇逃罪嫌,移送檢方,肇事者在製作筆錄時,看清楚筆錄內容了嗎?那和解書如何記載::::
三、檢方問:認罪與否!?肇事者是經過多少時間,才願意認罪!?檢方所指認罪,有無向肇事者,詳加告知罪名!?
四、行政訴訟法官,對於是否構成肇逃,及認罪說詞,其認定為何?
五、此案判決的,相當漂亮,承審法官,不管資歷、學識、認真度、公正度:::令人激賞。
六、此案肇事者與被害人間,是怎麼一回事,明眼人一看即知,那能逃過二審菁英,自願調至地院法官之眼。
(531@yahoo.com.tw)嗯~我想我們看到的都是同一個判決版本,只是你看得比較仔細,而我回覆得內容較為粗淺,請多包涵。
做學問本應在不疑處有疑,但我看本案判決,習慣上~會以法官所認定的事實為據,比較不會去質疑個案事實細節的部分。當然~本案也加入了法官自己對類此個案的實務經驗於其中,所以~你的問題也是有所本,只是看事情的角度不同而已啦!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04/05 23:58回覆參照: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字第44號
(礙於篇幅所限,有興趣之讀者,請自行蒐尋其判決全文)
(531@yahoo.com..tw.)感覺法律過細過雜,一般遇事者,都半沒有這方面的知識,所以一旦發生便無法
應付。我也是如此,很是無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