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收錄於【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Q.被告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是不是就表示沒事了?
不一定喔!車禍衍生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必須告訴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聲請再議或是聲請再議後被駁回,這個不起訴處分才算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已確定的不起訴處分,如果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的情形時,原來的不起訴處分還是可予以撤銷。例如發現了新事實或新證據,只要這個新事實或新證據是不起訴處分以前沒有被發現,且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就可以撤銷不起訴處分,並不需要證明到被告確實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754號判例參照)。比方說不起訴處分是依據證人的證詞所為,事後發現證人作的是偽證;或是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有人提供車禍發生時的影像紀錄,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即為適例。
檢察官對車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實務上以罪嫌不足的原因較為常見。這是因為刑事訴訟程序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稱為「無罪推定」。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自應依法對被告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法蘭客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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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護誰?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出車禍了!然後咧?
抱歉~我想請問現在我的初判表 , 出來了
我跟對方都是騎車是同一方向 , 我直騎對方撞我車尾
那裏限速50,做筆錄時我跟警方說是50-60 ,
現在初判認定我超速(超速行駛 安93-1)
對方疑似左偏未注意安全間距 安94-3
請問
1.我確定是超速嗎??
2.這樣肇事比例原則??
3.對方家長不認定是他家小孩撞我~~還說誰撞誰還不知道
這我要如何處理??
初判表上關於你車速的記載,一般來說,會寫:當事人自稱當時車速在50-60公里/時
除非有其他跡證明確顯示你確已超速,否則警方理應不會逕為超速之認定
又對方係同向自後追撞你的車輛,假設你有超速,那麼對方車速豈不是更快?!
況後車追撞前車,應屬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或是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情形
準此~就算前車的你縱有超速的事實,最多也只是違反交通法規的行政罰,未必與車禍的發生有必然關係
警方初判表上的記載,可能與事實有所出入,建議你向車鑑會申請鑑定,並就上述疑點,提出說明
若有路口監視影像或行車紀錄影像,當然更好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4/12/19 10:38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