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違規存在一行為二罰? - 天蠍浪子的咖啡杯 -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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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天蠍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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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地違規存在一行為二罰?
    2024/07/01 12: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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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計畫法學研究》一書中的〈論農地與農舍之管理政策與法令〉提到,臺灣農地之管理法令呈現雙頭馬車的併行制,首先,在【都市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除對分區及用地加以分別規定外,同時亦對於編定之分區與用地之許可使用細目加以明確規定;其次,【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就農地使用有一套不同使用方式及強度之規定,這容易造成重複限制,另一方面,【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和【農業發展條例】各有不同額度及方式之行政罰,可能造成一行為兩罰之結果,均有待法制面上加以釐清(林明鏘,2018:440)。

    其實,【都市計畫法】體系中真正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是第85條第1項授權訂定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對於其中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的土地,如要興建固定基礎農業設施,就是由縣市政府農業單位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來審查與核定。

    【區域計畫法】體系中真正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則是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中的規定,但對於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等,若要興建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也是要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由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或公所農業課室進行審查與核定。

    另外除了林明鏘(2018:440)提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外,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或者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等,如要興建該辦法也有列入的休閒農業設施,則是要依照【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辦理。

    儘管【農業發展條例】第70、71條針對未登記的非法休閒農場訂有罰則,不過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或者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上違反【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的非法休閒農場,則會以其違反【都市計畫法】第85條或【區域計畫法】第15條授權訂定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而由都市計畫單位或地政單位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或【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裁罰。

    至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還有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上頭違反【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的非法農業設施,包含未依規定申請許可、未依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兩種態樣,縣市政府農業單位同樣也是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移請都市計畫或地政單位,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或【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裁罰。

    林明鏘(2018:440)認為會雙重處罰、民眾會據以詢問、都市計畫或地政單位會據以試圖踢皮球的【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第2項規定之罰則,則是必須有明確的人證、事證或物證,證明行為人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違反該條例第36條規定,而在依該條例許可承受的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農牧用地等法定耕地之上作非農業使用,才加以裁罰。

    這裡的農民團體目前是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農業企業機構是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則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人,倘若這些機構是在特定專用區農牧用地,或者是在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還有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上頭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則不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第2項的處罰規定。

    此外,其實還有一種農地利用行為,是【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不罰,但【農業發展條例】會罰的,此行為就是【農業發展條例】第72條所規定,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違反第35條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換言之,這三類機構依照【農業發展條例】許可承受耕地之後,若擅自做與原核定經營計畫不同的農業用途或閒置不用,也要受罰。

    所以說,【農業發展條例】對於農地使用現況與規定不符的情事,範圍是限縮在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或者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人就其依該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上,在這個範圍之外的農地違規使用行為(不含荒廢閒置不用),則是由【都市計畫法】第79條或【區域計畫法】第21條所規定的罰則來處置。

    而農地違規使用的實際案例,行為人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者少之又少、寥寥無幾,絕大多數是一般民眾或與農業八竿子打不著的單位、機構、機關、團體、組織或公司行號等,故【農業發展條例】與【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一行為兩罰的狀況也就極少見了。

    講白了,【農業發展條例】在實務上,是很少罰到農地違規使用行為的!

    參考書目:

    林明鏘,2018。國土計畫法學研究,臺北市: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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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迴響(1) :
    1樓. 安歐門
    2024/07/02 09:14

    不執法的國家理由千萬種,說情說理不執法,

    執法的國家理由只有一種~依法執行。


    土地違規仔若講話夠大聲、很會操縱輿論搞情緒勒索或道德綁架,媒體還幫忙檢討其所違反的法令。 天蠍浪子2024/07/02 17:48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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