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我看了該份文件全部的內容,覺得其實跟我國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的要求差不多,其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便有要求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除了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有要求對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經衛福部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清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品名、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等頗為細部的資訊。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4項規定訂定的【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其中第4條第1款要求食品製造及加工業者登錄填報人基本資料、食品業者基本資料、工廠登記資料、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對於食品輸入業,【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第3款要求登錄填報人基本資料、食品業者基本資料、輸入類別、輸入之產品資訊、倉儲場所基本資料;對於食品販售業,跟輸入業不同之處是要求登錄販售之產品資訊;對於食品物流業,不同之處則是要求提供運輸工具基本資料。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5項授權訂定的【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其中第4條要求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製造、加工、調配業務時建立之追蹤追溯系統,至少應包含原材料來源資訊、產品資訊、標記識別、產品流向資訊,還有庫存材料及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以及報廢(含逾有效日期)原材料與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處理措施及發生原因等。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2條規定訂定的【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其第3條第1項則規定,縣市衛生單位對於食品業的查核事項,包含食品業者之基本資料、實施自主管理之相關資料、衛生管理人員及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情形。
除了上面這些以外,依照【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規定,縣市衛生單位還可稽查食品業者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食品業者登錄辦法】、【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系統管理辦法】、【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和【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的情形。
其中像是有要求業者提供商業經營活動細部資訊的【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和【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其母法相關條文也都是強制性規定,這已就意味著,食品業者依照這兩部法規命令填報或登錄的資料,也都在縣市衛生單位查核的範圍。
然而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的規定,食品業者遇到縣市衛生單位的稽查員依照【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的規定查核時,可是不能嗆縣市衛生單位的稽查人員是廢物、神經病,或者認為是商業機密、懷疑稽查人員是要求手把手教做產品,而予以拒絕的喔!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1款規定,食品業者倘若拒絕前來的縣市衛生單位人員對其經營活動查核或檢驗,那麼縣市衛生單位可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還可以命食品業者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能再重新申請登錄。
再看最近被林智群律師在其社群網站公開談論,並對主張如實填報者予以辱罵的【輸大陸食品生產企業註冊申請書】,內容也差不多就是食品業者登錄、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要求填報之內容,或者縣市衛生單位依法可以查核、檢驗的項目。
照這樣看來,林智群律師算是罵到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訂的立委,還有目前主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的衛福部了!
之前看公共電視超加工食品的秘密,知道先進國家要求檢視加工食品成分的意義,就是因為有太多大家不知道的東西,我相信臺灣食品若出口到法國歐盟,也會如此被要求
現在台灣食品業被要求後不爽,這大家也不是能理解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