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 訴 狀 (二)
貳、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李◎和於一審敗訴後、於訴訟進行(上訴)中,向台北地院更行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不法:
一、不得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7項:「起訴違背第253條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裁定駁回」。況買方付定金一千萬元,不得(無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李善和於81年2月13日在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言詞辯論庭上自認,並無請求「過戶土地』有該筆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請求產權移轉登記之各審法官有:81年度重訴字第721號法官林孝城。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審判長法官張耀彩。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審判長法官范秉閣。8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5號審判長法官許國宏。85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審判長法官范秉閣等有志一同,違背刑法第128條: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之刑責。
二、判標的六筆建地無對待給付下產權強制過戶: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其判決無效!法官權力再大、亦不得把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應受法律保護之產權、要判給誰就給誰?顯明利益輸送、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應處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魏◎明、李◎和犯刑法第344條、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之刑責。
三、不受理訴訟之不當:(附證三)周◎彪(再審原告)於85年4月9日以85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請求恢復原狀(有最高法院收件章可稽)。有85年度台再字第59號裁定再審之訴駁回。理由記有:本件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該裁定審判長法官以: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日、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本院27年滬抗字第52號判例意旨,本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行駁回本件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法院得命書記官計算費用額。第94條之1(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法有明文!釋字第107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本件再審原告向本院不斷提起再審之訴,有91年度台再字第10號裁定、審判長法官曾桂香。91年度台再字第103號裁定、審判長法官阮富枝。92年度台再字第18號裁定、審判長法官吳正一。92年度台再字第19號裁定、審判長法官吳正一。均以再審之訴駁回、記有;茲查原確定判決係85年3月16日、再審原告遲至90年9月5日、91年4月19日、91年4月19日、91年9月2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該各裁定官員眼睛總看不見再審原告)於85年4月9日以85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請求恢復原狀(有最高法院收件章可稽)。該等法官竭力圍堵憲法上賦與人民之訴訟權、應負刑法第128條: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應受理而不受理者之刑責(附證四)。
本文完 下續



皇后貞操[不]容置疑

騙你千遍不厭倦國民黨執政真的清廉,致力清除貪瀆嗎?
2013年7月9日,國際透明組織公布了「2013年全球貪污趨勢指標」,這份統計全球107個國家,114,270人的調查報告指出,台灣的貪污指數高達36%,亦即每100人中, 就有36人在過去一年曾以賄賂取得公共服務,名列世界第18名,遠超過全球平均值(27%),在亞洲地區僅次於柬埔寨(57%),和印尼並列第2。
張大春指出,此案檢警偵察結果指向貪污,「貪汙二字,沒有別解」,判決卻認為「沒貪汙」,明顯違反偵察事實。他看了判決結果,認為法官是透過心證,對於法律條文「拼湊解釋」,形成一個「看似標準答案的答案」,「這就是玩法!」他想反問審理林益世案的法官:「你是法官還是律師?」
張大春認為,此案明顯受政治牽制。透過判決撇清「貪汙」兩字,減少對馬英九「清廉政治」的衝擊。
他以古風之體做詩「馬傻吟」諷刺馬總統:「呼馬傻,哀生民;而今造反合天倫.... 憑爾裝聾復作啞,拼將國事演荒唐。君不見──古來末帝皆如此,法治既毀國將亡。」
張大春指出,馬總統總說「依法辦事」。但他口中所言之「法」,卻是任執法人員操弄、玩文字遊戲。他說,馬總統的回答永遠是「簡單的選擇題或是非題」,沒有能力應對豐富的人情義理,因此他以「馬傻」形容馬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