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煮熟的鴨子飛走了
過年前夕、收到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一張通知單、依行政院訂頒「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事項」規定,凡按月支領軍職退休俸(含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在新台幣二萬以下,及在職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死亡之退伍人員或遺族,得發給年終慰問金;依存管資料核算,臺端非屬上述101年年終慰問金核算對象;若你對於年終慰問金發放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下列單位洽詢,特此奉告,並頌
時棋
※ 諮詢電話
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
國軍薪俸資料管制處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
煮熟的鴨子飛走了,諮詢有用嗎?據說全台灣有一百六十萬退休軍公教人員,這一百多萬隻煮熟的鴨子飛走了,天都黑了半邊,尉為奇觀!不知有何法律依據?只依行政院訂頒「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事項」規定:凡按月支領軍職退休俸在新台幣二萬以上,即是砍殺對象,殺的分文不留;就符合公平正義了嗎?當權者感覺連良好,為什麼不向上比呢?比那些按月支領數十萬元薪俸之軍公教人員?大肥貓不比、比小老鼠,又不是齊頭式平等,最低限度每人應有二萬元之年終慰問金,難道凡按月支領軍職退休俸在新台幣二萬以上者即是大肥貓?「柿子檢軟的吃」、爾等小民其奈我何!
請看下面一則:
96年12月13日 司法週刊第1368期登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訴法及公證法修正條例,明定訴訟預納費用剩餘應歸還。
「本刊訊」立法院於96年12月7日召開第6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第77之23條及公證法第22條修正案。
民事訴訟法第77之23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是有關當事人應預納之費用的規定,而當事人預納之費用,均是為完成訴訟行為所必要的費用,應由法院代收代付,才符合實際,而此預納之費用,如有剩餘,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當事人,才屬合理,因此,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之23條第3項,增列『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如有剩餘,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之規定。
※ 因何至今未見實施!這像是民主法治國家嗎?

(jameskao.justice@gmail.com)
北村鄭蘇仙,一日夢至冥府,見閻羅王方錄囚。有鄰村一媼至殿前,王改容拱手,賜以杯茗,命冥吏速送生善處。鄭私叩冥吏曰:「此農家老婦,有何功德?」冥吏曰:「是媼一生無利己損人心。夫利己之心,雖賢士大夫或不免。然利己者必損人,種種機械因是而生,種種冤愆因是而造,甚至貽臭萬年,流毒四海,皆此一念為害也。此一村婦而能自制其私心,讀書講學之儒對之多愧色矣。何怪王之加禮乎?」鄭素有心計,聞之惕然而寤。
鄭又言,此媼未至以前,有一官公服昂然入,自稱所至但飲一杯水,今無愧鬼神。王哂曰:「設官以治民,下至驛丞閘官,皆有利弊之當理。但不要錢即為好官,植木偶於堂,並水不飲,不更勝公乎?」官又辯曰:「某雖無功,亦無罪。」王曰:「公一身處處求自全,某獄某獄避嫌疑而不言,非負民乎?某事某事畏煩重而不舉,非負國乎?三載考績之謂何,無功即有罪矣。」官大踧踖,鋒稜頓減。王徐顧笑曰:「怪公盛氣耳。平心而論,要是三四等好官,來生尚不失冠帶。」促命即送轉輪王。
觀此二事,知人心微曖,鬼神皆得而窺。雖賢者一念之私,亦不免於責備。相在爾室,其信然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