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蓮生活佛盧勝彥文集第102冊《甘露法味》
釋迦牟尼佛談戒
佛對比丘說波羅夷。
毀有四喻:
一、石破不可復合。
二、樹斷根不可復發。
三、人已死不可復活。
四、針缺孔不可復穿。
釋迦牟尼佛的意思是說,像這樣子罪業深重的弟子,如朽木不可雕一般,理應「摒棄」。
釋迦牟尼佛認為「五無間罪」,罪惡極逆於理,常言之五逆是:
一、殺父。
二、殺母。
三、殺阿羅漢。
四、出佛身血。
五、破和合僧。
(在《阿闍世王問五逆經》中,釋迦牟尼佛強調,以手段離間多數僧眾,使之鬥亂,使之廢法事,使之退道心,使之分崩離析,此罪最重)
在《大薩遮尼犍子所說經》云:
「有五種罪名為根本,何等為五,一者破壞塔寺,焚燒經像,或取佛物法僧物,若教人作,見作助喜,是名第一根本重罪。若謗聲聞辟支佛法及大乘法,毀呰留難,隱敝覆藏,是名第二根本重罪。若有沙門信心出家,剃除鬚髮,身著染衣,或有持戒,或不持戒,繫閉牢獄枷鎖打縛,策役驅使,責諸發調,或脫袈裟逼令還俗,或斷其命,是為第三根本重罪。於五逆中,若作一業,是為第四根本重罪。謗無一切善惡業報,長夜常行十不善業,不畏後世,自作教人堅住不捨,是為第五根本重罪。」
在釋迦牟尼佛時代,提婆達多對佛所犯的五逆罪,如下:
一、誘拐五百比丘離開佛。(破和合僧)
二、擲大石殺佛,使佛身出血。(出佛身血)
三、教阿闍世王放醉象,使之踐踏佛。(殺佛)
四、以拳殺華色比丘尼。(殺阿羅漢)
五、置毒於手之十爪,欲由禮佛足而殺佛。(殺佛)
在《大乘義章》云:「言尸羅者,此名清涼,亦名為戒。三業炎火,焚燒行人,事等如燒,戒能防息,故名清涼。清涼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為戒。」佛的戒律,分四級:
一、五戒。
二、八戒。
三、十戒。
四、具足戒。
戒的四科是:
一、戒法——聖人制教名法。
二、戒體——納法成戒名體。
三、戒行——依體起護名行。
四、戒相——為行有儀名相。
我在薩迦證空喇嘛處,受戒甚多,最基本的是「密教根本十四大戒」、「密教八支粗戒」、「身戒」、「語戒」、「意戒」、「五方佛戒」、「五空行母戒」、「無上密戒」、「性戒」等等。
我(蓮生活佛盧勝彥)實實在在的告訴大家,我本人是「守戒」,但不是被「戒守」。
我認為:
各盡其性是謂「善」。
不逆理不自悖就是「善」。
而「逆理」、「自悖」就是「惡」。
例如:蓮華生大士用「樂修」,密勒日巴祖師用「苦修」,同樣可以開悟證道。這是人人各盡其性,人人各安其位。
山是靜的。
水是流的。
各自適也。
我始終覺得,學佛的顯密戒律是活的,而不是死的。一個觀自在的活佛,一個遊戲三昧的活佛,一個得「勝樂」的活佛,早已超越戒律之上,能隨心所欲而不犯戒,此人是本來清淨大圓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