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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是內行人,所謂內行看門道,特來指點一下法官,此案的門道。
2024/06/29 19:28:41瀏覽4|回應0|推薦0

[內行看門道]

咱是內行人,所謂內行看門道,特來指點一下法官,此案的門道。

死者的伴侶,為了保住與死者的婚姻關係,特別露了一個小破綻,給法官,法官也順勢被套進陷阱裡。

這個破綻,便是本判決的"刑法214條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判決。先不說這個判決與謀殺根本毫無相關,對於繼承也一點影響都沒有,等於是伴侶大勝官司。

理由很簡單,伴侶已經成功扭轉對於自己最不利的謀殺自證清白的舉證困難。

法學裡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充分寫明,如果法官運用"自由心證",接受檢察官的觀點,要伴侶自證與死者的"親密關係",以排除"謀財害命"的犯意,那伴侶便會陷入如何證明死者真的是同性戀,或是找出一份與死者真的曾經"親密無間"的證據,這樣的難度,肯定會令其感到,無法可想,無計可施,萬念俱灰的窘迫境地,自然會敗訴。

然而,一審法官卻以"刑法214條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偽造文書罪判一年半,老實說,這樣的判決根本沒用。

理由是:上訴到了二審,伴侶可以主張:"只因為這是我只和他聊過天的人所簽的證婚人,就沒法律效力?",那麼,在公證結婚處,陌生人幫忙簽字的,一大堆,怎麼就沒聽過,有啥問題?(註:根據台灣法律,公證處的證婚人,不但不需要驗證,甚至人不到現場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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