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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雪峰寺二埋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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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宗體篇)



弘一大師遺著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例言

第一門第一章第一節 戒法—通敘戒法—示相彰名

第一門第一章第二節 戒法—通敘戒法—略辨教體

第一門第一章第三節 戒法—通敘戒法—顯知由徑

第一門第二章第一節 戒法—歸戒儀軌—翻邪三歸

第一門第二章第二節 戒法—歸戒儀軌—五戒

第一門第二章第三節 戒法—歸戒儀軌—八戒

第二門第一章 戒體—戒體相狀

第二門第二章 戒體—受隨同

第二門第三章 戒體—緣境寬狹

第二門第四章 戒體—發戒數量

第三門 戒行

第四門 戒相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例言



數年已來、欲於南山律中摭挈其為在家居士所應學者、輯為一部、名曰南山律在家備覽。老病因循、卒未成就。今行輯略編、別以流通。雖文不具足、義未詳釋。而大途略備、即此亦可闚見廣本之概致焉。



所云南山律者。唐道宣律師居終南山、後世因稱其撰述曰南山律。南山以法華涅槃諸義、而釋通四分律。貫攝兩乘、囊包三藏、遺編雜集、攢聚成宗。其撰述最著者、為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略云事鈔四分律含註戒本疏釋南山所集含註戒本 略云戒疏四分律隨機羯磨疏、釋南山所集隨機羯磨 略云業疏世稱為南山三大部。雖正被僧眾學習、而亦兼明三歸五戒八戒等。又法體持犯等諸義章、亦多通於五八戒也。逮及北宋、元照律在錢塘靈芝寺、中興南山律宗。撰資持記以釋事鈔、撰行宗記以釋戒疏、撰濟緣記以釋業疏。今輯南山律在家備覽、即據已上諸書而為宗本。併採擷南山拾毗尼義鈔釋門歸敬儀、靈芝芝苑遺編等、以為輔助。 是編兼收南山靈芝二家撰述、而唯標云南山律者。以靈芝撰述皆依南山遺笵、發揚光大、纘述相承、故唯標云南山律也。 若爾、何以榑桑學者謂南山宗唯識、靈芝宗法華耶。答。是蓋唯闚一斑、未及全豹也。南山三觀、雖與唯識近似。然如戒體顯立正義中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等、又云今識前緣終歸大乘等、如是諸文、實本法華開顯之義、蓋無可疑。惟冀學者虛懷澄心、於南山靈芝諸撰述等精密研尋、窮其幽奧。未可承襲扶桑舊說、輕致誹評。



南山撰述中引文、多以略稱其僅標律云或四分者、即四分律十誦者、即十誦律。僧祇律。五分者、即五分律。善見者、即善見律毗婆娑。母論者、即毗尼母論。了論者、即二十二明了論、或此論疏。多論或婆論者、即薩婆多毗尼毗婆沙。伽論者、即薩婆多摩得勒伽。五百問者、即五百問論。以上皆為律部重要之典籍。此外如善生、即優婆塞戒經。智論、即大智度論。成論、即成實論等。其所引文、每與現今流傳藏本稍有不同。或是古藏異本、或轉錄他師撰述中文。或為隨宜刪節、或以釋義參入。恐後之愛者於是致議、故預辨明以遮疑難。



南山靈芝所釋法相名義、頗有與常途異者。是或別有所據、或隨宜會通。學者於此未可膠執成見、應善分別觀之



是編分為四篇、一宗體篇二持犯篇三懺悔篇四別行篇。於篇中復分為門、再分為章節項支類端目、以示次第。其標分之名目、或依鈔疏原文、或隨宜酌定。



是編所錄諸文、雖或加刪節、而不失原文大意。 於諸文末、註明出處。所指卷數、三大部及記據津刊會本、其他亦據津刊者言。



錄寫諸文、皆於上下用『』記號、以示起訖。記號之中、若有雙行小註、皆是原文。或須別附以說明者、則於記號之外、以小字另行書寫。



諸文上端皆冠以▲△記號。冠以▲者、示此文別起。冠以△者、示與前義有所關係。其△記號下、有續云又云之別。續云者、示此文與前段相續。又云者、示此文與前不相續、而義有關係。



凡記文釋上鈔疏文者、又戒疏釋上含註戒本文業疏釋上隨機羯磨文者、皆與上文連寫、不冠以記號。或有旁引他文以釋者亦爾。



諸文有稍難識別者、或數段文相續者、則於記中略錄科文。於大科旁加==記號、於小科旁加——記號。大科者總括一段之文小科者於一段文中復加分析若有數段文相續、而科文繁雜未易分辨者。別錄科表、以小字列於文後、俾備對閱。



凡記中牒鈔疏文者、用。記號。但易昂者不標。 又戒疏牒含註戒本文、或業疏牒隨機羯磨文者、用⊙記號。



凡別編錄圖表或附以說明等、皆低格小字而示區別。



南山之文古拙、而義賾隱。後之學者、未可畏難、淺嘗輒止。宜應習覽、自易貫通。



養痾山中、勉輯是篇。偶有疑義、無書可攷。益以朽疾相尋、昏忘非一。舛偽脫略、應所未免。率為錄出、且存草稿。重治校訂、願俟當來。



謹案例言之末、泉州所藏原稿附記云、「二十九年歲次壽星 月 日、輯錄宗體篇竟、并識。沙門善夢、時年六十有一、居毗湖山中。」例言所謂養痾山中勉輯是篇者、即指宗體篇而言。其後續輯持犯懺悔別行三篇、一依宗體篇例。故大師寫定原稿寄滬時、刪此附記。茲仍依泉稿補識、俾可攷見大師輯成是篇之時地。又原稿寄滬後未即印行、大復就泉州藏稿、加以補正。故編校是書、參合滬泉兩稿、互相補充。例如八一八二兩頁依事鈔所列二表、即從泉稿增入者。餘詳別行篇末附記。惟五頁十六行無妨福善下、泉稿空一格、於例尤合。因已從滬稿製版、難以改正、并識於此。



大藏經會謹識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目表



(略)



南山律在家備覽 略編(學者宜先詳覽卷首之例言及表。然後再閱正文)



宗體篇



宗體中分為四門 ┬ 一戒法

├ 二戒體

├ 三戒行

└ 四戒相



▲事鈔云『今略指宗體行相令後進者興建有託』 資持釋云『興謂發心。建即立行。識體進行、成因感果、故云有託。』



△事鈔又云『但戒相多途、非唯一軼。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有無量。 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一者戒法、二者戒體、三者戒行、四者戒相。』 資持釋云『初敘廣。上二句據法明廣、五八十具四位不同。次二句約心明廣、即上四位各有三品。若下二句就境明廣、情及非情不可數故。 且下示要。樞即門樞、亦取要義。』



三品者、後歸戒儀軌五戒中依境發心文。



▲資持云『欲達四科、先須略示。聖人制教名法、納法成業名體、依體起護名行、為行有儀名相 有云、未受名法、受已名體。今謂不然。法之為義貫徹始終、安有受已不得名法。須知下三從初得號、是故一一皆得稱戒、或可並以法字貫之方顯體及行相非餘汎善』



為行有儀名相者。戒相有二義。一約行為相、如今所云。二以法為相、如後持犯篇所示。



▲資持云『問、所以唯四、不多少者。答。攝修始終、無闕賸故。隨成一行、四義整足。言有次第、行不前後』



▲資持云『問、法之與體、同異云何。答。業疏云、體者戒法所依之本。是則法為能依、體是所依、不可云同。又云、戒體者、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所納之戒體。據此不可云異。應知言法未必是體、言體其必是法。不即不離、非同非異』 濟緣云『問、即法是體、法體何分。答。若望未受、但名為法、體是無情。若加期誓、要緣領納、依心成業、此法有功乃名為體。如藥丸喻。藥味各別如戒法也、和合成丸如戒體也。丸非他物、即藥成丸。雖異而同、雖同而別。如是知之。』見業疏記卷十六



▲資持云『問、行相何異。答、三業分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



三業分之者、戒行屬意、戒相屬身口。行屬意者、約能察言、見後戒體門圓教宗能憶能持能防等疏記之文、及戒行門首段鈔記之文。相屬身口者、見後持犯篇持犯總義門成就章就業明四行文。 若爾、何故資持又云三業造修名行耶。答、彼兼所察言也。



第一門 戒法



戒法中分為二章 ┬ 一通敘戒法

└ 二歸戒儀軌



第一章 通敘戒法



通敘戒法中分為三節 ┬ 一示相彰名

├ 二略辨教體

└ 三顯知由徑



第一節 示相彰名



示相彰名中分為二項 ┬ 一正示

└ 二雜簡



第一項 正示



▲事鈔云『言戒法者。語法而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 資持釋云『示相中、初標示。直下正明。法雖兩通、不能委辯、但從聖論、故云直也。軌成者示法義也。出離道者聖所證也。要下出從聖所以。然此但示法之功力、文不明指何者是法、意令學者思而得之。』



△事鈔續云『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 資持釋云『彰名中、初二句躡前。今下正示。已成者初果已上所修三學名聖道故。今雖在凡亦名聖法、因中果號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



▲業疏云『問、人皆知受、所受是何。 答相傳解云、受名聖法。由此法故、奉敬守護、淨如明珠、能為聖道作基址故。』 濟緣釋云『受者雖多、而不自知所受之體。欲警學者、故發是問。 答中。云相傳者承古所解。舉果目因、以其能通聖道故、復令受者不自輕故。』見業疏記卷十五



第二項 雜簡



雜簡中分為三支 ┬ 一化制

├ 二戒善

└ 三遮性



第一支 化制



化制者、化教制教。制教亦云行教。戒疏攝教分齊中雖以行教與制教別列、但此外鈔疏及記中皆行制二名互用、義蓋可通。 又戒疏雖局三輪、但此外鈔疏及記中皆以化行或化制而分二教。資持云、如戒疏中或約三輪或約化行或約化制或約制聽彼取三輪、今用化行、屬時用與、未須和會。



▲業疏云『自古詳教、咸分兩途。化教則通被道俗、專開信解之門。行教則局據出家、唯明修奉之務。』 濟緣釋云『就文二教對明兩別。道俗出家被機異也。信解修奉立法異也。戒疏云。何名化教、開演化導令識邪正、教本化人令開慧解、本非對過而立斯教。言行教者、起必因過、隨過制約、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戒律一宗局斯教矣。』



▲濟緣云『十善五停四弘六度一切觀行、並化教業。毗尼所詮開遮輕重一切律、並制教業。化據理性、理有順違。制就教法、教有持犯。』已上皆見業疏記卷一



▲資持云『一代時教總歸化行。開其信解、用捨任緣、故名化教。制其修奉、違反有過、名為行教。』



鈔疏及記、簡別化制二教之文屢見、其義大同、未能具錄。今就上文、列表於後、以示兩別。



┌化教────通道俗─開其信解─令開慧解非對過立─十善五停等─用捨任緣

└制教(行教)─局道─制其修奉─持犯楷定隨過治約─開遮輕重等─違反有過



▲資持云『問、五八二戒既是戒制、應是行攝。答、化教所攝。』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



南山律中、以十戒具戒屬制教、五戒八戒屬化教。今案五戒八戒與常途之化教異。正屬化教、義當制教。義雖通制、而教終局化。猶如四分律宗、正屬小乘、義當大乘。義雖通大、而教終局小也。(此意於宗體篇中屢明) 所以謂五戒等義當制教者。如業疏云、如來設教類同空界、隨立一相攝修皆盡、五戒被俗之法、五體通道之規持犯相扶、難遮齊則。(於後歸戒儀軌章首、具錄此疏文及濟緣釋義、宜檢尋之。)文據甚明蓋無可疑。



第二支 戒善



▲業疏云『問、一切善作盡是戒否。答。律儀所攝善作名戒。自餘十業、但單稱善、不名為戒。』 濟緣釋云『戒有二義、一有本期誓、二遍該生境。餘善反之、故不名戒。』見業疏記卷十五



▲事鈔云『宜作四句。一者善而非戒、謂十中後三是也。律不制單心犯也。 二戒而不善、即惡律儀。 三亦善亦戒、十善之中前七支也。以不要期直爾修行故名善也、反此策勵故名戒也。 四俱非者、身口無記。』資持釋云『初句後三者即貪瞋邪見。化教所禁故名善、律所不制故非戒。四分重緣相同十業可入戒收、若約菩薩十善俱戒、如是知之。 第三句中、初示相。以下雙釋。不要期者顯示世善無願體也。反此者謂有要期受體、然後如體而修。』見事鈔記卷十六



第三支 遮性



▲戒疏云『明遮性者。由惡緣境、不可隨說。以義收之、大分為二。』



△戒疏續云『言性惡者。如十不善、體是違理、無論大聖制與不制、若作違行感得苦果、故言性惡。 是故如來制戒防約。若不制者、業結三塗、不在人道、何能修善。 故因過制、從本惡以標名、禁性惡故名為性戒。』 行宗釋云『初釋性義。性即是體違理之惡從心而起、不由制有、故云無論等。 是下合戒義、初敘須制。 故下明立制。於本業上復增制罪、故云因制。應知性戒之言即業制雙舉也。』



△戒疏續云『言遮者。聖未制前、造作無罪。由非正業、無妨福善。自制已後、塵染更深、妨亂修道招世譏謗、故名遮也。』 行宗釋云『初示反前性惡。 自下明因制成犯。塵染更深者多違犯故。妨道招譏亦即自他兩失。』



△戒疏又云『性罪三過、一違理惡行二違佛廣制三能妨道業。遮罪具二、體非違理、故名為遮。』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上明遮性二意、若約五八戒言、前四屬性、酒等為遮。性惡可知。遮惡如業疏引俱舍文略明、今錄於下。



▲業疏云『俱舍論云。由飲酒故、即便忘失是事非事念也。離莊嚴也。若常所用莊嚴、不生極醉亂心也。若用高勝臥處及歌舞音樂、隨行一事、破戒不遠也。若依時食、離先所習非時食也。憶持八戒、即起厭離隨助之心。若無第八、此二不生也。』 濟緣釋云『酒能亂性、不辨是非、容犯諸戒故。非舊莊嚴、謂華瓔等俗中常習是舊莊嚴、今並離之但存常所服用故云非也。高床長慢、樂音動情、皆近破戒。依時食者即不過中。憶八戒者無他念故即滅惡也、起厭離者不樂世緣即生善也。若不節食飽腹嗜味故二心不生也。』見業疏記卷十



第二節 略辨教體



▲資持云『夫教者以詮表為功、隨機為用。雖廣開戶牖而軌度無差、雖剋定楷模而攝生斯盡。圓音隨應、情慮難求。且依業疏三宗、以示一家處判。然教由體立、體即教源。故須約體用分教相。 一者實法宗、即薩婆多部、彼宗明體則同歸色聚、隨行則但防七支、身口色成遠方便、此即當分小乘教也。二者假名宗、即今所承曇無德部、此宗論體則強號二非、隨戒則相同十業、重緣思覺即入犯科、此名過分小乘教也。三者圓教宗、即用涅槃開會之意決了權乘同歸實道、故考受體乃是識藏熏種、隨行即同三聚圓修、微縱妄心即成業行、此名終窮大乘教也。 然今四分正當假宗。深有兼淺之能故旁收有部、教蘊分通之義故終會圓乘。是則大小通塞假實淺深、一代雄詮歷然可見。』見事鈔記卷一



假實兩宗 ┬ 實法宗─薩婆多部─十誦律─俱舍雜心多論等─多宗

└ 假名宗─曇無德部─四分律─成實論等────成宗



業疏三宗 ┬ 實法宗─受體同歸色聚─隨行但防七支形身口色成遠方便

├ 假名宗─受體強號二非─隨行相同十業重緣思覺即入犯科

└ 圓教宗─受體識藏熏種─隨行三聚圓修微縱妄心即成業行



業疏三宗、為南山律中之樞要。資持所舉三宗之受體與隨行、文簡義廣、初學難解。今撮錄諸文、略釋如下。



受體者、受戒時所發之業體。 同歸色聚者、通指實法宗之作戒及無作戒二體俱色。 強號二非者、別指假名宗之無作戒以非色非心為體。 識藏熏種者、別指圓教宗之無作戒以善種子為體。 已上三宗受體之義、於後戒體門廣明。



隨行者、既受戒已、憶持防護。 但防七支者、即十業中之前七、殺盜婬妄言兩舌惡口綺語也。多宗、唯具戒防七支、五戒八戒等但防前四支。若成宗、五戒八戒等亦防七支。 形身口色成遠方便者、多宗結犯不約心論、遠方便罪亦須動色成犯。 相同十業重緣思覺即入犯科者。成宗雖同大乘通於十業、但大乘約瞥爾、此約重緣、故有深淺不同。瞥爾者、即獨頭心念、下云微縱妄心即成業行是也。重緣者。謂後念還追前事。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乃犯。 已上多宗成宗隨行之義、於後持犯篇持犯總義門成就章廣明。



三聚之義、於後五戒依境發心支釋。 圓修之義、於後戒體門圓教宗中委明。



▲芝苑云『一代聖教不過大小、人理教行一一不同。然須略識淺深之相。一家、約本受體則分三位。一者十誦多宗、名當分小乘教也。二者四分成實、正小兼大、名過分小乘教。三者圓教、全是大乘。今正依成實旁用多宗、終歸圓教。蓋取涅槃顯性談常重扶之意。 學者臨文、無宜混濫。良由以小望大則大小懸殊、以大攝小則小無不大。故事鈔引勝鬘經智度論並以聲聞毗尼即大乘學、又戒疏所引大集經中五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又引無量義經云法水一也江河井池分其異耳。今宗準此諸意、並以圓意用通律乘。 如昔光師直以四分判屬大乘、太為浮漫。近世相承以為至說、此全不曉大小分齊。或有不許分通、專為小、此又不了假實兩宗教之優劣。過猶不及、此之謂也。』見芝苑遺編卷一



如昔光師者、即北齊慧光律師



第三節 顯知由徑



顯知由徑中分為五項 ┬ 一聖道本基

├ 二戒有大用

├ 三略解名義

├ 四優劣有異

└ 五重受通塞



第一項 聖道本基



▲戒疏云『斯乃大聖降臨、創開化本。將欲拯拔諸有、同登彼岸。為道制戒、本非世福。』 行宗釋云『為道者通而為語即指三乘。推佛本意、下至翻邪、終為一實而作前引。況經開會、殊途同歸涅槃重扶、無非顯性。今明為道、專指佛乘止息化城終非本意。故知化本尚非二乘、豈為世福而斯戒。』



翻邪者、翻邪三歸、即但受三歸依也。



△戒疏續云『然煩惑難清、要由方便、致設三學用為治元。故成論云、戒如捉賊、定縛慧殺。三行相因、斯須攝濟。 故初行者務先學戒、檢策非違。三業清淨、正定正慧自然而立。』 行宗釋云『欲明三學開設之、此略敘之、則文無所壅。夫一切眾生、本來皆具真精妙性。性之為體、唯寂唯照。一迷此性、乃昏乃散。翻號無明、積成煩惑、計有人我、隨境發毒鼓身口意、造生死業。流轉諸趣、億劫無窮。大覺慈哀、將令離苦、察病設藥、對分三種。內心昏動對立定慧、身口非違對立淨戒。聖教雖多不越三學、三學所立唯依色心。論其起也則從本以發枝、用其治也則先粗而後細。首先制戒、意在於斯譬夫濁水、風激波未息、欲得清澄無有是處。三學次第、理數必然。乖越常模、去道全遠。 煩即昏濁惑。謂亂動。三毒結使劫掠善財、喻之如賊。三行相因謂次第而生。斯須攝濟謂不可相離。』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一



▲資持云『五分功德以戒為初、無上菩提以戒為本。安有棄戒別求聖道。智論所謂無翅欲飛、無船欲渡。聖言深勉、可不信乎。』見事鈔記卷十五



第二項 戒有大用



▲事鈔云『夫三寶所以隆安、九道所以師訓、諸行之歸憑、賢聖之依止者。必宗於戒。』 資持釋云『初句住持義、次句軌物義、三發趣義、四本基義。此之四句攝盡戒功。 文敘功能而首標大用者。良由有用方見功能、功由用彰所以先舉。』見事鈔記卷十五



第三項 略解名義



▲事鈔云『依彼梵本具立三名。初言毗尼、此翻為律。二言尸羅、此翻為戒。三言波羅提木叉、此云處處解脫。 顯三次第、即是一化始終。律則據教。教不孤起、必詮行相、戒則因之而立。戒不虛因、必有果克、故解脫絕縛最在其終。』 資持釋云『一化始終者教行果三不唯戒律、一切教門次第皆爾。』



△事鈔續云『次明其義。初云律者法也。謂犯不犯輕重等法、並律所明、即教詮也。 二者戒義。戒者隆也、性通善惡、故惡律儀類亦通周。若此立名、戒當禁也。 三解脫義者。近而彰名隨分果也、謂身口七非犯緣非一、各各防護、隨相解脫。遠取戒德因戒克聖、望彼絕累由遵戒本。』資持釋云『初釋律義中二、上句訓字。法以楷定為義。謂下釋義。一切戒本大分為二前明犯。相後明不犯、犯中復二即輕與重、四義攝盡毗尼大藏。就輕重中復有因果闕緣開制之異故云等也。顯示律名從教而立故云並律等。次釋戒義中。戒以性名、性通三性、且論善惡互不相容各得禁義。惡律儀亦名惡戒、屠兒獵師旃陀羅輩常行殺害、名受惡地惡律儀。 三釋解脫中、約近遠兩義釋之。近中、言隨分者顯非頓脫、即處處義也。次遠義者、此以凡地所受望後聖果故云遠取、即前聖道本基義故云因戒等。聖總三乘。累該五住。 問、近遠兩釋何以分之。答。此有多。一近約止業、遠望除惑 。二近是凡地、遠即聖道。三近是就因、遠即從果。四近是漸防、遠即頓破。』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五



翻名 ┬ 毗尼────翻為律

├ 尸羅────翻為戒

└ 波羅提木叉─翻為處處解脫(戒疏翻為解脫)



釋義 ┬ 律──────法

├ 戒──────禁

└ 處處解脫┬近─隨分果──處處解脫

└遠─聖果───解脫



第四項 優劣有異



▲資持云『優劣中。優即勝也。前後並單論別脫、此兼道定、還欲對顯別脫功勝。』



┌別脫 別解脫戒(處處解脫)─木叉戒──依受戒之作法而受得

├定 定共戒────────禪 戒──與禪定共生

└道 道共戒────────無漏戒──與無漏智共生 皆隨心而發



▲事鈔云『婆論云。木叉戒佛在世有、希現故勝。禪無漏戒一切時有。 二木叉通情非情、寬故言勝。餘二局情、狹故不如。 三木叉從慈心發故勝、能為佛道作因。 四木叉戒者被及七眾。紹續三乘三寶三道、住持功強餘二無能故劣。 五木叉戒者唯佛弟子有。餘禪戒者外道亦有。』 資持釋云『多論五種、初時二境三心四功五人。 初時希常者。以木叉須佛出世、制方有故。餘二縱非佛出、亦有得定證道之者、故常有也。 二境中。木叉遮性通禁。餘二但止性惡。 三約心者。慈即大心、故是佛因。論云、禪無漏戒不以慈心得、謂從智得。此專自利、即二乘心、劣可知也。 四明功有二。一攝生廣、被七眾故。二住持勝、紹續等故。住持中三種並以紹續字貫之、初所乘法、二即所住境、三謂所成果。 五約人中。外道無無漏戒、故但舉禪戒耳、以彼亦得無色定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五



第五項 重受通塞



▲資持云『重受中。意令行者審己所受、更求增勝故也。』



▲事鈔云『依薩婆多宗、戒不重發、亦不重受依本常定。』 資持釋云『言不重發者。彼云、木叉戒者無有重得、若微品心受得五戒、後以中上品心受十戒、先得五戒更無增勝、於後五乃得增耳。 不重受者。彼計一受即定。既不重發、更受不增、故不立也。』



△事鈔又云『成論云。有人言、波羅提木叉有重發否。答云。一日之中受七善律儀、隨得道處更得律儀。而本得不失、勝者受名。其七善者謂五戒八戒十戒具戒禪戒定戒道共戒也。』 資持釋云『成宗開重受本得不失者從前體增為後體故。勝者受名從後彰名、前名沒故。 成論離禪定為二戒、色無色別故。多宗合為一、俱不動業故。 問、重發重受如何分別。答、重發據多戒、重受約一戒。 若爾、論明重發、那見重受。答、由體重發、即得重受、以彼重受一體發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五



▲芝苑云『夫戒者、截苦海之舟航、發萬善之端緒、三乘聖賢之所尊敬、歷代祖師之所傳通。但受之者心有明昧、學有精粗、而不能一揆。故有初受者焉、重增者焉。律明發心則有三品。一者唯期脫苦、專求自利、名為下品、此二乘心也。二者為物解、自他兼濟、名為中品、此小菩薩心也。三者忘己利生、福智雙運、了達本性、求佛菩提、名為上品、此大菩薩心也。審知初受但發中下、佛開重增、轉為上品。此所謂增戒也。』見芝元遺編補遺



上來戒法中第一章通敘戒法竟



第二章 歸戒儀軌



▲業疏云『古來集法、多削在家。便製疏云、律制內眾、不被外部。 今據律文、通收清信。禁束三業為道階梯。理須明練是非通塞成敗。 何以知耶。如來設教、類同空界。隨立一相攝修皆盡。五戒被俗之法、五體通道之規。持犯相扶難遮齊則。』 濟緣釋云『同空界者虛空有二義、一無邊義喻周遍也、二包含義喻攝機也。 且舉五戒、顯上一相廣攝之義。被俗法者約相局也。通道規者據體通也。但婬分邪正、罪無篇聚、至於大重小輕方便趣果義則不別、故云持犯相扶。字或作符。羯磨註引善生經具問遮難與道不異、故云齊則。』



▲業疏云『薩婆多云。三歸五戒乃至別脫、由佛出故開立此法。 但輪王梵王說世間法、惠利眾生、故十善四弘劫初便有。未能清昇、超越世境。 法王出世、不為世。要斷煩惱、遠出界繫。故明戒善、令依具修定慧等行、集生有本、此其意也。』 濟緣釋云『初舉歸戒所出。別脫即具戒也。 但下比校優劣、初明世教之劣。輪王是人主、十善化人。梵王是天主、以四弘化人、即慈悲喜捨四無量心。不待佛出故劫初即有。報在人天故未超世教。 法王下次明歸戒之勝。莫非斷集脫苦修道證滅也。』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歸戒儀軌中分為三節┬一翻邪三歸

├二五戒

└三八戒



第一節 翻邪三歸



▲業疏云『母論云。有五種三歸、一翻邪二五戒三八戒四十戒五具戒。唯具戒者不於今、餘四通有。』 濟緣釋云『母論三歸該通五法、足彰功勝。』見業疏記卷十



翻邪三歸中分為六項 ┬ 一歸意

├ 二顯相

├ 三功益

├ 四懺悔

├ 五作法

└ 六料簡



第一項 歸意



▲業疏云『多論云。以三寶為所歸。 所旭以救護為義。 如人獲罪於王。投向他國、以求救護。彼王敕言、汝求無畏以投我者、莫出我境、莫違我教、必當救護。 眾生亦爾。繫屬於魔、有生死過。歸向三寶、魔無如之何。』 濟緣釋云『初句示境。 所歸下顯義。 如人下舉喻。 眾生下合法。上三句合上獲罪於王、下二句合上投向他國。魔有四種、天魔五陰魔煩惱魔死魔。未歸三寶、皆繫屬焉。』見業疏記卷十



第二項 顯相



▲戒疏云『有四種三寶。 一理體者。如五分法身為佛寶、滅理無為是法寶、聲聞學無學功德是僧寶。二化相者。如釋迦道王三千為佛寶、演布諦教為法寶、拘鄰等五為僧寶。 三住持者。形像塔廟為佛寶、紙素所傳為法寶、戒法儀相為僧寶。 四一體者。如常所論。唯約心體義分三相、如涅槃說三寶同性等。』 行宗釋云『他宗皆闕理寶、四位分別獨出今疏。 初明理寶。五分者戒定慧從因受名、解脫解脫知見從果彰號。滅理四諦滅諦涅槃。學無學者初果已去同見真諦名理和僧。然此理寶亦即同體、但望佛僧證理邊為別。 化相中。三千者所化之境。諦教即四諦法門雖多而以首者言之。又四諦統攝凡聖因果、大小教門廣略異宜無出此四。 住持中。戒法是僧體、儀相即削染也。 一體中如常論者即指經論之宗。』 芝苑云『眾生妄念、天真本具、一體三寶也。諸佛果德、清淨無染、理體三寶也。乘時利見、啟迪群庶、化相三寶也。垂裕後世、流及無窮、住持三寶也。』見芝苑遺編補遺



△戒疏又云『此三益世、近拔三有、遠清二死。希世獨達可重名寶。 故寶性論喻分六義。一希有義。世寶貧窮所無、三寶薄福不遇。二離垢義。世寶體無瑕穢、三寶絕離諸學習班。三勢力義。世寶除貧去毒、三寶六通難思。四莊嚴義。世寶嚴身令好、三寶能嚴法身。五最勝義。世寶諸物中勝、三寶壙有無上。六不改義。世寶鍊磨不變、三寶八法不動。』 行宗釋云『初約義略釋、上三句顯益。近遠二字必對因果。二死者一曰分段三乘共亡、二曰變易唯佛永盡。希下一句結。希世者世間無故。獨達者超諸有故。故下次引文廣釋。今用四種三寶對此六義。初義通四。住持無信不遇。化相無緣不遇、舍衛三億可以明之。理體局聖、凡愚不遇。一體二乘不遇。 第二義中、唯約理寶。歸敬儀云、住持三寶體是有為、具足漏染。又云、化相體是無常、四相所遷、滅過千載、但可追遠用增翹敬。據後一體在迷隨染。故此三種皆無此義。 第三喻中、六通在人、唯對化相。毒謂苦惱。 第四通四。住持化相能發信仰、理體一體可以修證、皆是嚴身。 第五亦通四。餘三易解。住持佛法雖是世物、莫不表示法身、功用無極。歸敬儀云、金木石土體是非情、以造像故、敬毀之人自獲罪福。故知此寶得名無上。法亦準同。剃染之僧為世福田、人天中勝、破戒惡行猶過外俗、況餘持奉其勝可知。 第六唯局理寶。歸敬儀云、此之三寶常住於世、不為世法之所陵慢。一體雖常、然就迷邊隨緣流變。餘二無常、非所論矣。八法者、智論云、衰利毀譽稱譏苦樂四違四順能動物情名為八風。理寶人法皆是出世無漏聖道、不為八法之所動故。』



△戒疏又云『四寶為言、理為勝。由常住故、為世所歸餘三隨設、體是有法。』 行宗釋云『理寶勝者理通大小、生空真如是小乘理、清淨心本即大乘理。今須約大以論勝劣。 若爾、與一體何。答。一體在迷、專據凡說。理寶約證、唯從聖論。故分二矣。是故理寶獨勝餘三。』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二



▲歸敬儀云『緣理三寶者。理謖至理。天真常住、還是心體。且從染說、無始有終。但為惑網、不能出障。今以三學剋翦纏結。惑業既傾、心性光顯、始終性淨、無始無終。 由法成立、隨境分相、即號此相為五分法身。謂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也。前之三學從因受名。由戒護助、果成法身、故云戒身。定慧準此可以類知。後二從果次第受名。解脫身者、由慧剋惑、惑無之處名解脫身。解脫知見、乃以出纏破障反照觀心、故云知見身也。 唯佛法中三乘聖者具此五分能為六道作大歸依。 故論云。歸依於佛者、謂一切智五分法身也。歸依於法者、謂滅諦涅槃也。歸依於僧者、謂諸賢聖學無學功德、自身他身盡處也、即自他惑滅所無之處故云盡處也。 如世珍寶、為生所重。今此三寶、為諸群生三乘七眾之所歸仰、故名正歸。』



△歸敬儀又云『此明理寶是歸依所宗。故覆詳之、令心有寄。』已上皆見釋門歸敬儀第二



第三項 功益



▲歸敬儀云『經云、若人得聞常住二字、是人生生不墮惡趣。斯何故耶。以知法佛本性常故。一時聞解、熏本識心、業種既成、淨信無失。況能立願歸依、奉為師範。固當累劫清勝、義無陷沒。如經有人受三歸依、彌勒初會解脫生死。此乃出苦海之良津、入佛法之階位。 但以罪多惡重、輕而慢者、雖會受歸、隨緣還失。是故。智人初受歸時、專心緣此、得名歸依。故感善神隨逐護助。』見釋門歸敬儀第二



△歸敬儀又云『以諸道俗有識之徒、皆須歸依三寶、請求加護。所得功德無有限量。 七眾約戒、前已受歸。不妨重受、重感無作。善惡既爾、戒亦通之。 若未受戒、止得但受翻邪三歸。日別六時、隨時便受。顯歸三寶、自誓不迴。』



△歸敬儀又云『如善生經云。若人受三自歸、所得果報不可窮盡。如四大寶藏、舉國人民七年之中運出不盡。受三歸者、其福過彼不可稱計。 又校量功德經云。四大洲中滿二乘果、有人盡形供養乃至起塔。不如男子女人作如是言、我某甲歸依佛法僧。所得功德不可思議。以諸福中、唯三寶勝故。 又雜含經云。與須達交者、令受三歸、終生天上。有懷妊者、為其胎子受三自歸。生已、復受。後有知見、復教三歸。設有奴婢客人懷妊生子、亦如是教。若買奴婢、受三歸及以五戒、然後賣之。不能、不買。乃至乞貸舉息、要受三歸、然後與之。若有施三寶物者、從世尊聞、稱名咒願、乃得生天。佛言、善哉、如來有無上知見、審知方便、皆得生天。』已上皆見釋門歸敬儀第九



▲事鈔云『大集云。妊娠女人恐胎不安、先受三歸已、兒無加害。乃至生已、身心具足、善神擁護。』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第四項 懺悔



▲事鈔云『以信邪來久、妄造非法。今創歸投、必翻邪業。 阿含等經並令先悔。涅槃云、發露諸惡、從生死際所作諸惡悉皆發露、至無至處。 必論設懺、隨時誦習。亦得通用。』 資持釋云『初敘意。但使未歸三寶皆名信邪。隨順生死皆名邪業。 阿含下引示。涅槃生死際即無始時。無至處即未來際。謂成佛果證大涅槃、即名涅槃為無至處、言其臻極更無所至故。 必下指法。隨時謂逐人別述。通用謂如諸經但懺三世十惡等。』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第五項 作法



▲羯磨註云『善見論云。並須師授、言音相順。若言不出或不具足不稱名不解故不成。』見隨機羯磨第二 已下所引羯磨文皆然不再註出



受五戒八戒時、亦應準此。文略不出。



▲事鈔云『智論云。互跪合掌。在比丘前。五眾得作當教言、我某甲、盡形壽、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三說即發善法。 次結云、我某甲、盡形壽、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三結』 資持釋云『一具儀、二對境、三作法。言某甲者稱己名也、盡形壽者述所期也、歸三寶者是所投也。言發善者明非戒也。 後三結者重更囑昆、不令忘失也。』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業疏云『多論曰。言三歸者以何為性。 有論者言、教無教性。此就所發教之業、從體明性故。若淳重心、有無教也。 無教者。此明業體一發續現、不假緣辦、無由教示方有成用、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云無教。 今時經論多云無作、義例同也。』 濟緣釋云『引問中。性即即是體。 解中三、初正定體。教無教性、彼論續云、受三歸時胡跪合掌身也口說三歸口也是身口教、若淳重心有身口無教。此就等者疏家斷也。教為能發、由教發得無教故云所發教之業、即以無教為性也。 無教者下二釋名。一發謂初念、續現即第二念。教猶使也、謂非教使之然、任運自然酬因感報故也。 今下三會。即善生成論雜心等也。』



△業疏又云『作法之時、知三說已、無作便生。故能所不昧於作業也。』 濟緣釋云『三說已者此據初念已前通名為作。無作便生即約次念徹至盡報也。能授所受知業成處故不昧也。』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已上疏文二段及釋文、示三歸所發之業體。初學難解宜參觀戒體門。



第六項 料簡



▲羯磨註云『此但受歸法、無有戒法。故母論云、三歸下有所加得歸及戒、若無加者有歸無戒。』



▲業疏云『多論。問、稱於佛法不稱僧者、乃至互少、得成歸否。答、不成受也。』 濟緣釋云『乃至互少謂但稱佛而不稱法、或稱法僧而不稱佛。』



△業疏又云『又問、得從三師各受一歸否。答、不得。』 濟緣釋云『三師各受答不得者人法俱異故。』



△業疏又云『又問、得一年半年受否。答得隨日多少受三歸也。』 濟緣釋云『彼宗五八局時、三歸通故。』



▲業疏云『五趣為言皆得受也。除報重者、自餘山間空遠輕繫地獄皆成三歸。除不解者。』 濟緣釋云『修羅遍在五道故但云五趣。除報重者別簡下趣、以人天二趣自可受故。文舉輕獄、鬼畜類知。除不解者通簡五趣、以人天不解亦不成故。』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第二節 五戒



五戒中分為七項 ┬ 一戒德高勝

├ 二簡人是非

├ 三預習發戒

├ 四歎功問相

├ 五懺悔清淨

├ 六作法差別

└ 七料簡雜相



第一項 戒德高勝



▲羯磨註云『經云。有善男女布施滿四天下眾生四事供養、盡於百年。不如一日一夜持戒功德。以戒法類通情非情境故也。』 業疏釋云『初受戒時、已行三施盡眾生界。故財有量不及此也。 盡形不盜者、已施法界有情之導。言不殺者、已施法界有情無畏。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眾生界。 財為局狹。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澄、故絕斯事。』 濟緣釋疏云『閬總示。以初受時、立誓斷惡遍生境故。財法無畏施為三施。 盡下二別列。不盜不妄取即是施財、不無侵惱即施無畏、此二自行令他倣之即法施也。財施濟彼困窮、無畏令他安樂、此二即慈悲也、法施使彼悟即智慧也。三者既備、其勝可知。 財下三通結、初句示財施局狹。一不具三施、二不遍生境。集下明財施生過。集則不免貪求、散則寧無取捨、得者則喜、不得則瞋、能開煩惱故不及戒。』



△羯磨註續云『論云、由戒故施得清淨也。』 業疏釋云『智論云。若不持戒得財施者、多貪不淨、以利求利、惡求多求。故使來世受不淨果、如牛羊豬狗衣食粗惡。 若持戒者、既絕惡求、清淨行絕乃至佛果。』 濟緣釋疏云『前明破戒行施之損。 若下次明持戒行施之益。』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第二項 簡人是非



▲羯磨註云『當於受戒前、具問遮難。故善生經云、汝不盜現前僧物否、於六親所比丘比丘尼所行不淨行否、父母師長有病棄去否、殺發菩提心眾生否。』 濟緣云『註中四種乃性重中極重之者、白衣有犯、障戒不發。不列大妄、非彼犯故。見病棄去可攝殺中。』



若有遮難者、懺淨可受五戒。唯汙尼或汙比丘者、已後不許出家。



▲業疏云『如成論中。五逆罪、賊住、汙尼、毗尼不許者。是人為惡所汙、能障聖道、故不許出家。若為白衣、得善律儀、不遮修行施慈等善、有世間戒。 準此有過、如文不合。必懺蕩已、二教無違。但業重障深、不發具戒也。』 濟緣釋云『初引文中二、初明制出家意。若下明通在家意。且令誘接住善道故。施慈等者布施修慈皆世福故。 準下次義決。雖通五戒必約懺淨為言、有過不懺如註所簡故云不合。二教即世教與佛制也。恐疑懺淨容可出家、故約深重釋通教意。』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五逆、賊住、汙尼或比丘、皆十三難攝。已後不許出家。賊住者、未受具足戒人、竊入僧中共受利養、或盜聽正作羯磨等、即成出家之障難。若白衣偷閱僧戒律、或但聞僧中說戒、雖非障難、亦佛制所不許。如戒疏云、下從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不屬、則重法尊人、生其欽仰。是蓋恐起輕易之心、故制不許。與賊住異也。



第三項 預習發戒



▲業疏云『將欲受戒、初須說緣境寬狹。令受者志遠見相明白。』 濟緣釋云『前四戒並遍有情上發、唯酒一戒亦遍無情發。並同具戒、先須開導。志遠謂立誓要期。見相謂識知境量。』見業疏記卷十



前四戒中盜妄二戒、亦兼無情。如下發戒境量中明。



▲事鈔云『薩婆多云。凡受戒法、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便得增上戒。』 資持釋云『引論明須師教。說法語略、總下境心。言開解者解即是智、戒法深廣非智不克。一切境者即情非情。識境發心、納體正要、不可粗略。學者至此、必須深究。多見誦語、二俱墜陷。寧無畏乎。』見事鈔記卷八



預習發戒中分為四支 ┬ 一所受法體

├ 二發戒境量

├ 三依境發心

└ 四用心承仰



第一支 所受法體



▲芝苑云『標心期受、須識何法。謂佛出世立戒法、禁防身口、調伏心行。十方諸佛三乘賢聖並同修故、名為聖法。今者發心誓稟此法、作法而受。因緣和集、心境相冥、發生無作領納在心、名為戒體。故知受時彌須用意。一生大事、事可自輕。』見芝苑遺編卷三



第二支 發戒境量



▲芝苑云『所緣境、即法界眾生依正等法。戒依境制、體從境發。境既無量、體亦無邊。』見芝苑遺編卷二



△芝苑又云『緣境雖多、不出有二。一者情境。即十方三世恆沙諸佛及諸菩薩緣覺聲聞、諸天世人修羅地獄餓鬼畜生、下至蚊虻蚤蝨微細蠢動、六趣之外中陰眾生。如是等類皆遍十方、並通三世、無量無邊不可稱數、皆發得戒。 二者非情境。謂一切世間微塵國土山河大地、草木花果、乃至一花一葉一物一塵。隨其數量、亦皆發戒。 至於空有二諦、滅理涅槃、聖教經卷形像塔廟。 地水火風虛空識等。』見芝苑遺編卷三 此文宗事鈔。資持有釋義、今引如下。 資持釋云『空有下四句別舉二寶。據情非情攝境斯盡、為遮疑濫故須別示。上句明化相示也。佛說四諦即攝世及出世凡聖因果、苦集道三名有諦、滅即空諦。亦名真俗二諦。次名理即理體法也。異上空諦是教攝故。下二句即住持二寶。 問、此並非情、何須重舉。答、恐謂聖境非戒緣故。 問、化理二法云何發戒。答、疏云俱有損壞毀謗義故、如提婆破法之類。 問、化相不明佛、住持不言僧者。答、並情收故。理中佛僧俱無別體、所以可知。 地水下別舉六大。上五非情、後一是情。風空及識境相難見、故復示之、如盜戒說。 又復須知隨戒多別。如婬殺等單情境也。如酒唯非情也。如盜妄等則兼二種、謂盜分四主物兼六大、妄對所誑復規利養。』見事鈔記卷八



盜分四主物兼六大、妄對所誑復規利養者。若據盜戒所損之物主、妄戒所誑之人、唯局有情。若論盜戒所盜之物體、妄戒所規求之利養、則兼無情。盜戒中、物主及物體最為廣汎、殆攝盡一切情非情境。如下持犯篇委明。



△芝苑又云『且現前色心、無量劫來、今生之中、造生死業不可窮數、惡心遍布充塞法界。經云、若有體相、盡虛空界不能容受。 若得戒者、則翻無量惡業悉為清淨戒體、為善種子、作成佛本基。南山祖師云。未受已前、惡遍法界。今欲進受、翻前惡境並起善心、故戒發所因還遍法界。』見芝苑遺編卷三 資持云『言法界者、若就教限則局三千大千、今從圓意須論十方法界。無作之體稱境而發等法界量。』見事鈔記卷八



第三支 依境發心



▲事鈔云『次令發戒。 應語言、當發上品心、得上品戒。』 資持釋云『如諸律論多方上品。前引多論但云增上。彼論又於五十具中各分上中下心、則為九品。然是通論心之濃薄、亦不明示三品之相。此中欲令受者知心取量、故約文義次第明之。獨此精詳、餘皆不述。 勸發唯言上品、故知中下非是正意、為顯上品令知優劣。』



▲事鈔云『毗跋律曰。發心我今求道。當救一切眾生、眾生皆惜壽命。以此事受、是下品軟心、雖得佛戒猶非上勝。』 資持釋云『下品中。言求道者所期果也。救眾生者所修行也。 然雖求生、行有深淺。一不害彼命、二以法開導、三令得究竟度。前不得後、後必兼前。 約義推之。初但護命、不令得脫、即二乘心、前云求道正據小果。中品所修、以法開解自他兩利、度非究竟、即小菩薩、雖期佛果、行處中間、望前雖勝比後猶劣。上品引導令至涅槃、同歸佛道、即大菩薩行。準沙彌篇三位配之、恰然符合。學者至此、宜須明辨三心所期行果分齊。』



準沙彌篇三位者、即今編中別行篇三觀之文。



△事鈔續云『餘二就義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解眾生、我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復了人受持正戒。』 資持釋云『中品中、初明期果須約佛乘、解下期行明兼兩利。津梁是喻眾生墮疑故受生死、能為開解令彼得度。生死如津、我身如梁、法喻可見。』



△事鈔續云『云何上品。若言我今發心受戒。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脫門。正求泥洹果。 又以此法引導眾生令至涅槃。 令法久住。』 資持釋云『上品中三、初明自利行、又下明利他行、令法下明護法行。初中。為成下明遠期也。上二句大乘三學即因行也。下句求大涅槃即圓果也。 三聚戒者出瓔珞經。聚即總攝為義。菩薩三聚、攝行斯盡。一攝律儀戒律儀禁惡、結業煩惱究竟斷故、即止行也。二攝善法戒世出世間大小修證究竟修故、即作行也。三攝眾生戒。一切含識究竟度故、即四攝行。亦名繞益有情戒。三解脫者雖是觀慧、非定不發、即定慧二學。絕縛證真由此得入、故號三解脫門。然名通小教、今對三聚須局大乘。一空解脫門即性空也二無相解脫門即相空也三無作解脫門。即唯識也亦名無願懺篇三觀別配三位、此明大行須約圓修。 泥洹果者名亦通小、取大可知。 問。今此所受、為即三聚、為非三聚。若云即者、後須更受菩薩戒否、又復大小混亂如何分別。若云非者、戒從心發、既發此心那非此戒。大見錯解。故特提示、使自求之。 次明利他。此法即上因行。涅槃即上果德。 三護法中。自利利人傳傳相續佛種不斷故得久住。 深慮詞繁、略示梗概。所謂書不盡言、言不盡意。自非經遠、優柔積習淺識粗心何由可解。餘廣如疏。』



▲事鈔云『如此自知心之分齊、得佛淨戒亦有分齊。』 資持釋云『良以無作假作而生。既非色心無由表示、必約能領顯戒優劣。前明上品所期遠大、所納之體定知增上、故云有分齊也。』



▲事鈔云『問、此教宗是何乘、而發大乘志耶。 答。此四分宗、義當大乘。 光師亦判入大乘律取。』 資持釋云『前明上品、越教乖宗、故須問釋。 答中、初二句標示。言義當者則顯教宗本非是大、有義相當疏云分通、意亦同此。 光師下攀古例。然彼所判、太成通漫。文雖引據、意不全取。四分是大、將何為小。即應梵網體行全同、菩薩聲聞二戒無別。定知不爾。是以祖師所立、語意從容。義當分通深符教旨。 問、上品心者、為全是大、為分通耶。答。扶成本宗、分通義耳。問、分通之認、出自何人。答。如來立教、被此機緣。部主深知、還符佛意別立成宗。是以前後律序、法正所安、多伸此意。豈不明乎。』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八



疏云分通者、見後戒體門假名宗支。



▲芝苑云『問、此與菩薩戒體為同為。答。體同緣。言緣異者、大則三歸四弘請師問遮三番羯磨諸餘法式、與今小宗兩途迥別。言體同者、以緣為旁助、心是正因、緣疏因親、本從因發、前既心發上品、故知今體即大乘。 問體若同者、持犯立懺諸餘行相如何分別。答。體雖約圓、行必依受。既受從當教、故行相無差。 若爾、持犯既依教取、出體何必約圓。答。體既多途故須圓會、律儀不異故得就宗。又依教奉持則受隨相應、約圓開解使域心於處。既開顯大解依小律儀即成大行。豈須棄捨方曰大乎。故疏云、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等。』見芝苑遺編卷一



▲事鈔云『如是發戒緣境及心有增上。此之二途、必受前時、智者提授使心心相續、昂境明淨。不得臨時方言發心。 若約臨時師授、法相尚自虛浮、豈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不發、豈非大事。』 資持釋云『牒上二科誡令早示。使下二句即上心境。心須念念無間、境必法法無昧。毫差即失、可不慎乎。今時昧教、但知學語。豈非宿業所追、致使此生虛喪。深須責己、期逐將來。 虛浮者以臨事倉卒、多容舛謬故。』見事鈔記卷八



第四支 用心承仰



▲芝苑云『心境相應、納體正要。正作法時、冥心運想、遍緣如上情非情境。由境廣故、心亦隨遍。念念現前、不得浮散。當想己身、總虛空界、容受法界塵沙戒法。當此之際、深須用意、莫緣他事。差之毫微、則徒染法流、一生虛喪。可不慎哉。』見芝苑遺編卷三



第四項 歎功問相



▲羯磨註云『善生經云。具問遮難已。若無者。應語言。此戒甚難、能為聲聞菩薩戒而作根本。善男子。戒有五種、始從不殺乃至不飲酒。若受一戒是名一分優婆塞、具持五戒名為滿分優婆塞。汝今欲受何分之戒、當隨意受。爾時智者應隨語為受。』 業疏釋云『善生經中問戒相者。以法行務、意存始終。不取受具、致有隨闕。觀其志國、察其智愚、量功進法、不徒虛受。』 濟緣釋疏云『此明分受所以。受具謂具受五條也。隨闕謂受已毀犯也。』



▲業疏云『問、前翻邪三歸直爾即授、此五戒歸如何簡略者。 答。翻邪背邪、初心難拔。欻然迴向、宜即引歸。若更覆疏、容還舊跡。 五戒不爾。先以歸正、心性調柔、堪思我倒。故須簡略、方入道門。以五體有虧、三乘無託。 仍隨分受。皆是任時能、接機布教。可準知也。』 濟緣釋云『前受歸法不制簡能、與此不同、故須問決。簡謂簡取、略。即略去。 答中二、初答三歸不簡。覆疏謂反覆疏理。舊跡即邪道。 五下次答五戒須簡中、初彰異。一曾受歸法、不慮退還。二為入道門、須簡淨器。五戒是聖道之基、有虧則三乘無託。恐有輕犯、故須簡略。 仍下準例。以體淨者猶須量能、聽隨分受。明知慮犯故制簡之、故云可準知也。』已上皆見疏記卷十



第五項 懺悔清淨



▲羯磨註云『阿含等經云、於受前懺罪已、然後受法。』 業疏釋云『阿含等下明行淨納法也。但無始無明是生死本、若理若事順違俱罪。故須前懺、使心清淨、方堪聖法。』 濟緣釋疏云『先懺後受、經論並然、故註云阿含等。妄起不覺謂之無始無明、業苦所依故為生死之本。動念違理、作惡違事。澄心順理、修善順事。違罪可知。順有罪者以凡心學道本惑尚存、造理則取捨未忘、行事則我人難拔。所以順違二俱有罪。義須懺淨以應淨法、故云故須等。』見業疏記卷十



第六項 作法差別



作法差別中分為三支 ┬ 一臨時開導

├ 二正納戒體

└ 三示相教誡



第一支 臨時開導



▲事鈔云『若至此時、正須廣張示導發戒正宗。不得但言起上品心。則受者知何是上品。徒自枉問。今薄示相貌、臨事未必誦文。』 資持釋云『言正須者顯前發戒、且令預習、未是正用。今將納法、縱令已解、更須委曲選擇要語激動蒙心。戒師當此、不可率易。策導開解納法之本故云正宗。』



△事鈔續云『應語言。善男子。深戒上善、廣周法界。 當發上心、可得上法。今受此戒、為趣泥洹果、向三解脫門、成就三聚戒、令正法久住等、此名上品心。』 資持釋云『初指法體。 當下正示發心。』



△事鈔續云『次為開廣汝懷者。由塵沙戒法注汝身中、終不以報得身心而得容受。應發心作虛空器量身、方得受法界善法。故論云。若此戒法有形色者、當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聲。由是非色法故、令汝不覺。汝當發驚悚意、發上品殷重心。』 資持釋云『五蘊色心、宿因所感、故云報得。法既周廣、劣報不容、必須運動方堪領納、故云應發心等。虛空無邊、身量亦等。心法相稱、攬法歸心、還依報得。』



△事鈔續云『今為汝作法。此是如來所制。發得塵沙法界善法、注汝身心。汝須知之。』 資持云『初則鼓令動轉、次則舉集在空、後則注入身心領納究竟。三法次第、各有所主。由心業力不思議故、隨所施為無非成逐。』已一皆見事鈔記卷九



初次後三法者、若約受五八戒言、即三說三歸誓納戒體、如下文所載。第一遍說歸誓時、法界善法、由心業力、翻惡為善、悉皆動轉。第二遍說歸誓時、法界善法、聚集空中、如雲如蓋。第三遍說歸誓時、法界善法、從空中下、注入身心、充滿正報。



▲濟緣云『攬無邊聖法、蘊有待凡軀。五分基成、三身體具。超凡鄙穢流、入眾聖寶位者。其斯之謂乎。』見業疏記卷十五



第二支 正納戒體



▲事鈔云『作法者。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盡形壽、為五戒優婆塞、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說 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盡形壽、為五戒優婆塞、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結』 資持釋云『詞句分五。一陳己名。二歸三寶迴向境界。三盡形等顯所期。文舉盡壽、或一日夜或月或年隨時自改。四為五戒者正立誓也。且舉滿分、或一分二分亦在臨機。五如來等結歸正本也。以三寶名通九十六種、後須顯正非同前濫、由此勝號外道無故。如來者乘如實道來成佛也、至真者體悟無邪也、等正覺者道同三世也、此實我歸餘非敬者故云是我世尊。 前三歸誓、正發戒緣、三法纔竟即納戒體。後三歸結、是囑非體。』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羯磨註云『三授已。告云。向授三歸正是戒體。今又三結示戒所歸。』 業疏釋云『告令戒體者、令知得時節。不比由來說後戒相方云受戒也。』 濟緣釋疏云『多論云。有言三歸竟、說一不殺戒、爾時得戒、以勢分相著、本意受五故。有言說五戒竟得戒。恐有執此、故特揀之。彼論自云、諸說中、受三歸已得者此是定義。即今所取也。』見業疏記卷十



第三支 示相教誡



▲事鈔云『智論。戒師應語言。汝優婆塞聽。是多陀阿伽度阿羅訶三藐三佛陀、為優婆塞說五戒法相。汝當聽受。盡形壽不殺生是優婆塞戒、能持否。答能盡形壽不盜是優婆塞戒、能持否。答能盡形壽不邪婬不妄語不飲酒、並準上說。』 資持釋云『多陀此云如、阿何度此云來。阿羅訶此云應。應即應供三藐三佛陀此云正等正覺。亦舉三號令生信奉。』



五戒相釋義、如後持犯篇持犯別相中具明。後八戒相亦爾。



△事鈔續云『是為在家人五戒、汝盡形受持。當供養三寶、勸化作諸功德。年三月六常須持齋。用此功德、迴施眾生、果成佛道。』 資持釋云『是下囑累有四、初囑謹護二勸作福三令受齋四教迴向。 年三者正五九月、冥界業鏡輪照南洲、若有善惡鏡中悉現。或云、天王巡狩四天下、此三月對南洲。又云、此三月惡鬼得勢之時、故令修善。月六白黑兩半各有三日。按智論、初八天王使者下、十四天王太子下、十五天王自下、觀察眾生善惡。二十三、二十九、三十日亦爾。小盡準布薩應用初一持齋者或受八戒、或但持齋。中前一食、中後不得妄噉。今多蔬菜、不節晚食。此雖非齋、猶勝葷血。又有飲水周時為清齋者、此乃邪術。一切眾生、仰食而住、但勿過中、是佛正教。』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業疏云『多論。問曰、不受三歸、得五戒否。答。不得也。要先授歸、方得戒矣。 所以說戒名者、欲使知名令護行故。』 濟緣釋云『初定發體必在三歸。 所以下次明說相別有所為。』見業疏記卷十



第七項 料簡雜相



料簡中、且舉多宗成宗對明差別。有六種、一對趣二漸頓三延促四具支五自誓六重受。并附列表於文後。



▲業疏云『多論云。龍畜生攝、以業障故無所曉知、無受戒法。雖經中說受八齋法、但得善心功德、不得齋也。 成實云、餘道眾生得戒律儀、經說諸龍亦受一日戒故。善見中、諸龍及神得三歸五戒也。義準多論據無知者、人猶不得、何況鬼畜。如餘得者、謂有知解。』 濟緣釋云『雖經等者即善生中龍受八戒、論家防難以意釋之。齋即八戒然是成論所據、即如下引。 善見神者即是鬼趣。』



▲業疏云『若準多論。五戒不具分受、則不得戒。縱引經證謂持二三、不言受體。 成論云。有人言、五戒木叉唯頓無漸、此事如何。論答、隨受一二三皆得律儀。善生所列一分二分少分多分滿分是也。準斯明漸、五師受一得戒不疑。如薄俱羅唯受不殺例也。』 濟緣釋云『不具分受謂不受五而受一二、則不發戒體縱引經者論家防難、即下善生明分五受。彼謂受時具發五戒、但由隨中持有多少故有一分少分等。 次成論中。頓謂具受、漸即分受。以前三歸不許互闕、異師別受並判不成、恐謂同彼、故準決之。薄俱羅此翻善容、以彼好容儀故。婆羅門種。天竺國人。昔毗婆尸佛時、曾作貧人、持一訶梨勒果施病比丘、服訖病愈。以此因緣、九十一劫天上人中受福快樂。今生婆羅門家。其母早亡、後母惡之屢害不死。後求佛出家、得阿羅漢。年一百六十歲、未曾有病。蓋從昔嘗持一不殺戒、故受斯報。準知分受理無所疑。』



▲業疏云『如多雜二論解云、五戒一受佛制定故必須盡形、八戒必一日夜、不可乖也。 如成實中、亦隨日受乃至盡形。』 濟緣釋云『五戒盡形不可促、八戒日夜不可延、故云佛制定也。 次引成論。二戒延促任意皆得、故云隨日也。』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事鈔云『智論。問、口中四過何為但有妄語。 答。但舉妄語、餘三並攝。又佛法貴實語、故在先攝也。』 資持釋云『若據有部但發四支。成宗具七、與論頗同、故引示之。 答中、上二句正答舉一。又下轉釋舉妄。恐云何不於餘三中趣舉一耶、故引釋之。』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芝苑云『彼五八十唯發四支、比丘方具。此宗七眾七支齊禁。』見芝苑遺編卷一



▲業疏云『如律文中皆自誓受者、多論文云聽五眾受兩俱得也。』 濟緣釋云『本律智論皆聽自誓、多論俱舍並制從他。雖云兩得、準下八戒無師故開、有則不許。』



△業疏又云『約此問答、從他受也。 律中云世尊我今歸依佛法僧盡形不殺乃至不飲酒 、此令自誓。八戒既開、此應得也。觀時進否、義非抑塞。接俗之化、隨機而舉可也。』 濟緣釋云『初指上從他。 律下次明自誓。成論八戒亦通自誓、文如後引。』



▲業疏云『若準多論、不得重受。 依成實四分、俱開重受。故末利夫人第二第三重受五戒、即其證也。』 濟緣釋云『多宗五戒其必盡形、故但一受義無重加。 成宗不爾、任時長短、隨受隨增。二三重受事見四律。』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一對趣 ┬ 多宗──餘道眾生不得戒

└ 成宗──餘道眾生得戒



二漸頓 ┬ 多宗──不具受不得戒

└ 成宗──不具受得戒



三延促 ┬ 多宗──五戒必盡形八必一日夜

└ 成宗──延促任意皆得



四具支 ┬ 多宗──但發四支

└ 成宗──皆發七支



五自誓 ┬ 多宗──定從他受

└ 成宗──開自誓受



六重受 ┬ 多宗──不重受

└ 成宗──開重受



第三節 八戒



八戒中分為六項 ┬ 一釋名

├ 二功益

├ 三簡人

├ 四懺悔

├ 五作法

└ 六料簡



第一項 釋名



▲業疏云『云戒云齋云關者、眾名乃、莫不攝淨歸心也。 言八戒者、八即所防之境、戒則能治之業。 言八齋者、齋謂齊也、齊一其心。或言清也、靜攝其慮、如世閑室亦號齋也。 言關齋者、即禁閉非逸、靜定身心也。』 濟緣釋云『初總示三名。或處單稱、或處連呼云八關齋戒、並如經律呼召不同。息緣離過、善法內增、故云攝淨歸心也。 言下別釋三、初釋戒義。所防是過、能治即行。 次釋齋義有二。齊取專注、心無差別。清取離過、絕諸雜想、世中齋館亦取閑靜之意。 三釋關義。從喻為名。如世門關防奸止寇、即禁閉義也。』見業疏記卷十



第二項 功益



▲業疏云『多云。經說、作閻浮王於人中寶一切自在、不如八戒十六分一。』 濟緣釋云『閻浮五即轉輪王。彼國一錢重十六分、故經論中多舉為比。』



▲業疏云『善生云、除五逆罪、餘罪皆滅。』



▲業疏云『智論云。譬如軟鈄將兵、終竟無動。健將破敵、一日之中功蓋天下。五戒八戒其相同此。良由五但離邪、未能清絕。八行全淨、相同無漏。約期乃少、取行則多、故功益彼。』 濟緣釋云『欲為生死本、絕欲則超生、故唯約婬以分勝劣。時少則不及盡形、行多則加彼三戒仍斷下婬。』



▲業疏云『成實云。天王福報亦所不及。帝釋說偈。佛止之曰。若漏盡人應說此偈。六齋神之日、奉持於八戒、此人獲福德、則為與我等。』 濟緣釋云『天王即帝釋、是三十三天主故。據論、帝釋先說偈、佛方止之。文中引倒。偈云六齋神之日謂天神下降日也。則為與我等帝釋自謂受持八福與己同。佛呵止之若漏盡人可說此偈則與三乘聖人無漏福等、帝釋天福所不及也。』已上皆見疏記卷十



▲義鈔云『優婆塞受三歸五戒者、聞佛說法得下二果、不證三四。受八戒者、亦證三四。』見拾毗尼義鈔卷一



第三項 簡人



▲義鈔云『八戒亦問諸難、準五戒解。』見拾毗尼義鈔卷一



第四項 懺悔



▲事鈔云『次為懺悔。智論云。我某甲、若身業口業意業不善、貪瞋癡故、若今世先世有如是罪。今日誠心懺悔、三業清淨、受行八齋。是則布薩。』 資持釋云『布薩翻淨住、亦云清淨。』



▲事鈔云『增一、若受八齋、先懺悔罪後便受戒。』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第五項 作法



作法中分為二支 ┬ 一正納戒體

└ 二說相發願



第一支 正納戒體



受前應預習發戒及臨時開導等、皆同五戒、可以例知。



▲羯磨註云『俱舍論云。前受戒者下坐合掌、隨施戒人語、勿前勿俱。若違不成。』 業疏釋云『隨施戒人語者師資道成、授受有儀、非輕法故。』見業疏記卷十



受三歸五戒時、亦應準此。



▲事鈔云『次受法者。智論云。受一日戒法。長跪合掌。應作是言。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一日一夜、為淨行優婆塞。三說 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一日一夜、為淨行優婆塞竟。三結』 資持釋云『文為四段。初稱名。二歸境。三限期、準下成論受通長短、隨人加改。四立誓。』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業疏云『言淨行者。以所期時、奉持九支、同諸佛戒、故云淨也。 何以不言如來正覺者。五戒初離邪緣、故以正隔之。今於五上重增勝行、復何須也。』 濟緣釋云『以同佛戒、故名淨行。私釋、對前五戒未正婬、故加簡之。 由五戒後具列三號、今文既闕、故此通之。 若爾、不受五戒、直受八戒、非是重增、理須加唱。私釋、作法加簡、非正受詞、義應通得、文中且據一往釋耳。』見業疏記卷十



第二支 說相發願



▲事鈔云『次為說相。如諸佛盡壽不殺生、我某甲一日一夜不殺生亦如是。如諸佛盡壽不盜、我某甲一日一夜不盜亦如是。和佛盡壽不婬、我某甲一日一夜不婬亦如是。如諸佛盡壽不妄語、我某甲一日一夜不妄語亦如是。不飲酒、不坐高大床上、不著華鬘瓔珞及香塗身熏衣、不自歌舞作樂及故往觀聽、亦如是。已受八戒。如諸佛盡壽不過中食、我某甲一日一夜不過中食亦如是。我某甲受行八戒、隨學諸佛法、名為布薩。』 資持釋云『正說相中。全依智論。 準文九戒而言八者。多論云、齋以過中不食為體、八事照明故成齋體、謂以八戒禁防非逸、方顯持齋清淨、故云照明。共相支持名八支齋、故言八齋不言九也。所以不過中食在後獨明。若依羯磨、則合高床歌舞為一、過中為八。又增一中、過中為第六、合嚴身觀聽為一。皆所出不同、隨依並得。』



△事鈔續云『願持是布薩福報、願生生不墮三惡道八難。我亦不求轉輪聖王梵釋天王世界之樂。願諸煩惱盡、逮得薩云若、成就佛道。』 資持釋云『教發願中、初離惡趣、我下揀世報、願下示所求。薩云若亦云薩婆若、此云一切智。』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隨機羯磨中說相發願、皆與事鈔不同。今錄於下。隨依並得。



▲羯磨云『授戒相言。如諸佛盡形壽不殺生、某甲一日夜不殺生。能持否。答言能持如諸佛盡形壽不盜、某甲一日夜不盜。能持否。答言能持如諸佛盡形壽不婬、某甲一日夜不婬。能持否。答言能持如諸佛盡形壽不妄語、某甲一日一夜不飲酒。能持否。答言能持如諸佛盡形壽離華香瓔珞香油塗身、某甲一日夜離華香瓔珞香塗身。能持否。答言能持如諸佛盡形壽離高勝床上坐及作倡伎樂故往觀聽、某甲一日夜離高勝床上坐及作倡伎樂故往觀聽。能持否。答言能持如諸佛盡形壽離非時食、某甲一日夜離非時食。能持否。答言能持』 業疏釋云『如諸佛至不殺生舉勝境所行也、某甲已下引已上同。問答之相顯成持誓。有本云我某甲一日夜不殺生亦者、直述己契上同於佛、不假問答亦成說相。餘並準此。 第三婬戒者、以自他俱遠故。有人云邪婬者、此五戒相、由制他開自故。八戒云邪者誤也。 第五戒相、有人加辛肴者、正文無此。既受淨身、焉噉羶臭。理不可也。 第六華瓔汕塗者中梵以為美飾。此方所重衣服裝校、脂粉塗面、以為修身。如論離舊莊嚴、義須準的。 第七離高勝床及觀聽倡伎者合二散慢緣為一戒也。』



△羯磨續云『阿含經云。如上次第授已、當教發願言。我今以此八關齋功德、不墮惡趣八難邊地。持此功德、攝取一切眾生之惡。所有功德、惠施彼人、使成無上正真之道。亦使將來彌勒佛世三會、得度生老病死。』 業疏釋云『二明願中、自他兩利也。 由持齋德對治惡趣者滅式難也。八難者滅障聞思難。上明自益也。 他惡攝取己善惠人者行大道心也。使成正道者不從他方便、唯一乘法也。將來三會者緣遇慈氏、近可寄心。』 濟緣釋疏云『初總示。 由下別釋二、初釋自利。戒法唯人得受、故惡趣為戒難。聞思修慧須生善道、值佛聞法具根正信、故八難為聞思障。 他下次釋他利。行大道心即菩薩行。方便是二乘權教、一乘。即佛道實教。豈唯八戒、一宗立教皆用此意。學者宜知。』已上皆見皆見業疏記卷十



第六項 料簡



料簡中分為四支 ┬ 一對簡多宗

├ 二遲受開成

├ 三獨受離過

└ 四斷惡攝淨



第一支 對簡多宗



對簡中且舉四種、一簡眾二漸頓三延促四自誓。餘同五戒料簡雜相中。



▲業疏云『多論云。受八戒人、在七眾中何眾所攝。 雖無終身戒而有日夜戒、應名優婆塞。 若得名者又無終身戒、若言非者又有日夜戒。 止得為中間人也。即七眾之外更有木叉八戒也。』 濟緣釋云『初標問。 雖下答通。彼宗五戒定須盡形、名終身戒。八戒唯一日夜、故我日夜戒。 若下轉難。 止下重釋。望非終身不當與名、望有日夜不可無名、在可否之間故云中間人也。五十具戒位通七眾並須盡形、所以日夜不在其數。 若爾受八戒者究竟何名。答、如受法云淨行優婆塞、豈非名耶。 上據多宗、五八局時、故在七眾之外。若取成宗、通收俗人、非七外矣。』見業疏記卷十



▲事鈔云『成實云、亦得隨受一二三、及日月長短並成。』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羯磨註云『多論云、若受八戒、應言一日一夜、莫使與終身戒相亂。 成實云、五戒八戒隨日月長短、或一年一月乃至半日半夜、重受減受並得。』 業疏釋云『一日夜者以五種三歸文相叢雜、故須簡定、義無混亂。故準多宗必一日夜、不通過減。 成實隨力多少者接俗之教不可約之、如上說也。』 濟緣釋疏云『初也彼宗之局。 次準成論、二戒並通時日多少。』



▲羯磨註云『論中、令五眾授之。 成實云、若無人時、但心念口言、乃至我持八戒、亦得成受。』 業疏釋云『多論五眾通授者皆是弘法之人。 成智二論開自受者非謂常途、故彼文云若無人時得心念受明緣開也。』 緣釋疏云『多論定從他受。彼云、夫受齋法必從他受、於何人邊受、五從邊受。 成智二論並開自受。文約無師、義兼緣礙。』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第二支 遲受開成



▲羯磨註云『俱舍論云、若先作意於齋日受者、雖食竟亦得。』 業疏釋云『由觀他因緣不起犯戒心故。』



▲業疏云『若將欲受、難事不得。待難解已、受者亦成。』 濟緣釋云『如王賊繫閉等緣、心通事礙、中後開成。』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第三支 獨受離過



▲事鈔云『善生、受八不得多、唯獨受。』 資持釋云『善生不得多者恐人參混、心不專一。汎論歸戒、獨受為佳。則心不他緣、法無通濫。今多眾受、於理雖通、終成非便。』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第四支 斷惡攝淨



▲業疏云『善生云。若諸貴人常敕作惡。若欲受齋、先遮斷已、後方成就。若不遮者、則不成也。 成實云。有人依官舊法、或為強力令害眾生、謂無罪者。亦得殺罪、以緣具故。』 濟緣釋云『初引善生明成否。貴人即王大臣。常敕作惡謂行殺戮鞭捶等事。 次引成論以遮疑。依官舊法如宰官秉政依國典刑、或為官所使刑戮於人、癡人多謂自無有罪。』



▲業疏云『若已受齋。鞭打眾生、雖即日不行、待明當作、皆齋不淨。以要言之。若身口作非威儀事、即名不淨。 或心起貪瞋害覺、雖不破齋、齋不清淨。 若不修六念等、亦名不淨。』 濟緣釋云『初身口犯。待明當作即要期業。 若心下二明意犯。違情故瞋、惱他為害。上二皆作犯。 若不下三明止犯。以受戒者當須逐日念佛法僧及天戒施故。』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上來戒法中第二章歸戒儀軌竟



上來宗體篇中第一門戒法竟



第二門 戒體



戒體中分為四章 ┬ 一戒體相狀

├ 二受隨同異

├ 三緣境寬狹

└ 四發戒數量



▲資持云『戒體四章。初二論體、二中兼行。三四屬法、四中有相。一往粗分委如下說。』



標云戒體、而併明戒法戒行戒相者。以示四門互相攝故。



▲事鈔云『所以別解脫戒、人並受之。及論明識、止可三五。皆由先無通敏、不廣咨詢。致令正受多昏體相、盲夢心中緣成而已。及論得否、渺同河漢。故於隨相之首、諸門示現。準知己身得戒成否、然後持犯方可修離。』 資持釋云『盲喻無知、夢喻不實。河漢喻其茫然不知涯際。』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第一章 戒體相狀



戒體相狀中分為二節 ┬ 一能領心相

└ 二所發業體



第一節 能領心相



▲事鈔云『戒體者。若以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心相。』 資持釋云『初標指彼此。所發即無作。相謂心之相狀。』



△事鈔續云『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 以己要期施造方便。善淨心器、必不為惡測思明慧。冥會前法以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於彼法上有緣起之義。領納在心、名為戒體。』 資持釋云『二正示心相三、初二句示戒量。法界者十界依正也。塵沙者喻其多也。二諦者佛所立教也。此謂約境顯戒故云等法。 以已下二正明心相。初句立誓盡一形壽。 次句通包禮敬陳詞身口二業。 善下明屏絕妄念。 測下明心法相應。測思者成業之本、得戒之因、三品心中隨發何等。明慧者反照心境如理稱教、而非倒想妄緣前境。上明用心。下明合法。由上起心必須遍緣塵沙等境、法從境制量亦普周、心隨法生法廣心遍、心法相應函蓋相稱故云冥會。法猶在境、以心對望故云前法。下云彼法義亦同然。 以此下三明納體又三、初二名躡上冥會。 於下明法隨心起。法是無情、由心緣故還即隨心故三法納體之時初動於境次集於空後入於心、法依心故名為法體。 領下示體所在若據當分、體是非心、不顯所依、體與心。今言在心乃取圓意、即指藏識為所依處。』



▲資持云『問、何不直示無作、而明心相者。答。能領之心、發體正要獨茲曲示、餘並無文。若乃考得法之元由、決所受之成否。苟迷此旨、餘復何言。或無記妄緣、或汎爾餘善。一生罔象、畢世遲疑無戒滿洲、聖言有旨。故茲提示、義不徒然。』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



第二節 所發業體



所發業體中分為六項 ┬ 一辨體多少

├ 二立兩解名

├ 三依論出體

├ 四顯立正義

├ 五先後相生

└ 六無作多少



第一項 辨體多少



▲事鈔云『問、別脫之戒可有幾種。 答。論體約境實乃無量。戒本防惡、惡緣多故發戒亦多。故善生云、眾生無量、戒亦無量等。 今以義推、要唯二種、作及無作。二戒通收、無境不盡。』 資持釋云『答中、初約境示量。 今下舉要統收。今正明體、此二為要、故偏舉之。通收盡者由此二戒懸防總發體中含攝故。此收法體而言境者欲明遍境之法皆歸二戒故。』見事鈔記卷十六



第二項 立兩解名



立兩解名中分為二支 ┬ 一立兩所以

└ 二并解名義



第一支 立兩所以



▲事鈔云『問曰、何不立一、及以三種。』 資持釋云『言不一者欲顯相須、故約互廢以問。及以三者業疏作何不三合、謂有作俱無作二法同時、宜應更立一合、次前為三。』



△事鈔續云『答。若單立作、作休謝往不能防非、又不可常作。故須無作長時防非。 若單立無作。則起無所從、不可孤發。要賴作生。 二法相藉、不得立一。』 資持釋云『初答不立一中、先明作須無作。作休不防者以作短故。不可常作者心或餘用故。 次若單下明無作須作。 二下結示。』



△事鈔續云『何為不三。但由體相道理相違。一作無作別、二心非心別。性不可合、但得立二。 若就所防、隨境無量。』 資持釋云『次答不立三中。作無作別者動靜異故。心非心別者體相違故。 若下釋疑。以不許立三、恐謂戒法唯局此二、故特釋之。顯上且據能防故唯二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第二支 并解名義



▲事鈔云『問曰、既知二戒、請解其名。』 資持釋云『結前生後、總問三名。』



三名者、作及無作是別名、戒即通名、共為三也。



△事鈔續云『答云。所言作者。如陶家輪動轉之時、名之為作。 故雜心云。作者、身、動身方便。』 資持釋云『作即方便構造為義。陶家謂土作家。輪即範土為壞器之車、運之則轉、故以喻焉。 四大質體名報色、從緣動作名方便。報起方便、方便依報、二法相假、不一不。但言報未必是方便、言方便其必具報。今以輪木喻報質、輪動喻方便、即名其動以為作耳。 故下引證。身及動身對喻可解。』



△事鈔續云『言無作者。一發續現、始末恆有、四心三性、不藉緣辦。 故雜心云、身動滅已、與餘識識、是法隨生、故名無作。 成論無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故名無作。』 資持釋云『一發者一猶始也、此句明業體初成、即三法竟第一剎那與作俱圓 、是體發也。作戒既謝、無作獨存相繼不絕、故云續現。 始即上句一發這時。末即是終、謂命終捨也、雖通四捨且約常途故餘三不舉。此句明業體久長也。 四心者通舉四陰。三性者別示行陰、三陰唯通三性故。此句顯非心也。 下句正示無作義也。 若翻對作解、初句反前即謝也、次句反一念也、第三句反善行心也、第四句反緣構也。 故下引證有二、雜心中。初句躡前作謝、生起無作。餘識即四心、後心望前作心故云餘也。俱即同時。是法即無作。隨生謂任運起也。 成論中。通明業理、非局戒也。因心者示現從作發也。生罪福生即是發、罪福即善惡無作。文舉無記、等取餘心。』



一發續現等文、初學難解。今據後第五項先後相生文義、列表如下。以資參考。 今文云無作者、即表中所謂形俱無作也。



如登壇後───────┬作戒──────────生(未竟)

└無作戒┬作俱無作──隨作生(未竟)

└形俱無作─因成未現(潛發)



三法竟第一剎那(初一)┬作戒─────────圓滿

└無作戒┬作俱無作───圓滿

└形俱無作───圓滿(示現)



第二剎那(第二念)──┬作戒──────────謝

└無作戒┬作俱無作──隨作謝

└形俱無作───獨存



四捨者、見後戒行門因示捨戒章。 四心三性顯非心者、參閱下依論出體無作體中、又復意無戒律儀之釋文。



△事鈔續云『云何名戒。戒禁惡法。 故涅槃云、戒者直是遮制一切惡法、若不作惡是名持戒。』 資持釋云『初二句直示正義。由此二戒俱斷惡故。 故下引證。遮制即禁斷義。』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第三項 依論出體



▲濟緣云『此門陳體、且依二宗所計。至後正義三宗分別、始是今師正出體相。』見業疏記卷十五



▲事鈔云『二論不同。今依本宗約成論以釋。』 資持釋云『二論即指多成。 然今鈔中依宗明體、指略多宗。恐後學至文壅滯、故須略示。業疏文列六位分別、今但撮要引而示之。 初明二戒並是有為、非三無為。由假緣構造、四相所為故。此有為無為分別。 三無為者、虛空擇滅非擇滅也。四相即生住異滅。 二諸有為法總為三聚、一色聚二心聚三非色心聚。二戒並色、非餘二聚。此有為中三聚分別 三色有十一、總括為三。一可見有對色即色塵也二不可見有對色五根四塵三不可見無對色。即法塵少分法。二非心法、過去色法、無作即此色所收。 今作戒者、身作即初色、口作即第二色中聲塵。身口無作並第三色。此色聚中三色分別 四色中又有二、一本報色謂四大也二方便色謂運動造作。作戒非本報、是方便。無作非二色。此身口色中二色分別 五作戒是善色聲、非惡無記。無作戒體是善可知。此方便中三性分別 六作業始終皆得為戒、不同餘善。無作妝體是戒、非此所論。此就善中唯約作戒始終分別 已上六位、顯示彼宗二戒俱色作色即是色聲兩塵、無作色者法入中攝名為假色。』見事鈔記卷十六



依論出體中分為二支 ┬ 一作戒體

└ 二無作戒體



第一支 作戒體



▲事鈔云『先明作戒體。 論云。用身口業思為體。 論其身口、乃是造善惡之具。』 資持釋云『言作者始於壇場、終三法竟第一剎那已前、三業營為方便構者是。 引論又二、上句正出體。身口業思者。謂行來跪慢身作也、陳詞乞戒即口作也。立志要期、希法緣境、心徹始終、統於身口、故名身口業思。即此業思是作之體。 論其下示兼緣意。言造具者顯示身品自無功用、扒歸心故。如世造物、百工之器自不能成、必由人用、比擬可知。 問、業疏初解色心為體、此何異耶。答。身品即色、業思即心、故無異也。鈔從顯要、令易解耳。』



△事鈔續云『所以者何。如人無心殺生、不得殺罪。故知以心為體。』 資持釋云『以犯例受者、善惡雖殊、發業義一故。如律、心疑想差不至果本。又不犯中者、擲刀杖瓦木誤著而死、扶抱病人往來致死、一切無害心皆不犯。此雖動色、但由無心故不成業。』



△事鈔續云『文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 資持釋云『引證即是成論。初二句推末歸本、下二句明捨本無末。 問、今論作體、為是心王為意思耶。答。前云業思、何須疑問。若觀論文三業皆心離心無思之語、似指心王。然而王數、體用以分。由體起用、用即是體。今論作業、就用為言。故業疏云、言心未必是思、言思其必是心。宜細詳之。』



△事鈔續云『若指色為業體、是義不然。十四種色悉是無記、非罪福性。』 資持釋云『此對破有宗。五根五塵四大為十四色。』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第二支 無作戒體



▲事鈔云『言無作戒者。以非色非心為體。』 資持釋云『非色非心者此即成論第三聚名、亦號不相應聚、此聚有十七法、無作即其一也。良由無作體是非二、故入此收。即以聚名用目其體。』見事鈔記卷十六



▲業疏云『言非色者。既為心起、豈塵大成、故言非色。 五義來證。一色有形相方所、二色有十四二十種、三色可惱壞、四色是質礙、五色為五識心所得。無作俱無此義、故不名色。』 濟緣釋云『釋非色中二、初約能造對簡。塵即五塵、大即四大、二並是色。非彼所成、明非色法。 五下次約色義反證。即上塵大具此五義。無作不爾、一非形方、二無差、三不可惱壞、四非礙、五非對。十四種如前。二十種即顯色十二青黃赤白光影明暗煙雲塵霧。此局無記。形色有八。長短高下方圓斜正。此通三性。惱壞者論云是色若壞即生憂惱、又云有情有惱無情有壞。五識心即眼耳等五識。所得即五塵也。』



△業疏續云『言非心者。體非緣知。 五義來證。一心是慮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四心有廣略、五心是報法。』 濟緣釋云『釋非心中二、初句對簡。謂無作業、體非覺知、不能緣慮、與心體、故號非心。五下反證。心具五度。無作反之。初非慮知、即是上義。二謂頑善、無有愚智迷悟之、故無明境。三唯是善、非惡無記。四唯一定、故無廣略。謂意根為略、四心六識乃至心數則為廣也。五是三業造起、故非報法。』



▲業疏云『故成實云。如經中說、精進感壽長、福多受天樂。 若但善心、何能感多福。何以故、不能常有善心故。』 濟緣釋云『引成論文二、初證非心又二、初引初段。經文論家自引精進是作、壽長是現報。福多謂無作增長、天樂是生報。 若下論家顯示經意。人心不一定、豈能常善。此顯無作一發已後、任運增多、不假心作、即非心義。』



△業疏續云『又復意、無戒律儀。所以者何。若人在三性心時、亦名持戒。故知爾時無有作也。 以無作由作生。今行不善心、何得兼起作又發無作也。由此業體是非色心。故雖行惡、本所作業無有漏失。』 濟緣釋云『二引後段中二、初引論。謂意思中無有戒體、顯是非心三性心者謂餘善心及惡無記。爾時無有作者謂意入餘性無有造作卻名持戒、即知無作任運常存故名持戒。 以下疏家委釋又二、初釋爾時無有作義。 由下次釋三性名持戒義。』



△業疏續云『故彼問曰、若無作是色相有何咎。 答。色等五塵非罪福性、不以色性為無作也。又如佛說色是惱壞相、無作非惱壞相、無作非惱壞相、不可得故、不可名色。』 濟緣釋云『二證非色中又二、初引前問答。 答中。若立為色有二種過、一非罪福性、二是可惱壞。如五塵四大具有惱害損壞之義。』



△業疏續云『問、無作為身口業、身口業性即是色也。 答。言無作者、但名身口業、實非身口所作。以因身口意業生故、說為身口業性。 又無作亦從意生、如何說為色性。如無色界亦有無作、可名色耶。』 濟緣釋云『二引後問答、問中。身口是色、業性亦應是色。 答中二、初正名義。實非身口作者以三性時無有作故。因身口意生者謂從本作得名故。 又下次彰非色有二、初約能造詰其所發、如下二約空報質其因業。』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五



上引成論四段連續、科文未易分辨。今別錄科表如下、以備對閱。



引成論 ┬ 初證非心 ┬ 初引初段 ┬ 初論家自引經文

│ │ └ 二論家顯示經意

│ └ 二引後段 ┬ 初引論

│ └ 二疏家委釋

└ 二證非色 ┬ 初引前問答┬初問

│ └二答

└ 二引後問答┬初問

└二答┬初正名義

└二彰非色



第四項 顯立正義



是項最為精要。學者宜致力窮研



▲資持云『上且依論而示、克論體相未甚精詳。至於業疏方陳正義乃有三宗。』見事鈔記卷十六



顯立正中分為三支 ┬ 一實法宗

├ 二假名宗

└ 三圓教宗



▲業疏云『夫戒體者何耶。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所納之戒體。然後依體起用、防遏緣非。 今論此法三宗分別。』 濟緣釋云『初略示體貌。納是能受心、聖法即所受戒。能所相冥、心法和合、而成於業。攬法為業、為道基本、故名戒體。體充正報、心為總主、故云心胸。初受則心為能納法為所納、受已則法為能依心是所依。依體起用。即隨行也。 今下次標宗別釋。』見業疏記卷十六



第一支 實法宗



▲業疏云『如薩婆多二戒同色者。』 濟緣釋云『薩婆多者以計標宗、雜心俱舍毗曇並同此見。』



△業疏續云『彼宗明法各有繫用。戒體所起依身口成、隨具辦業、通判為色。 業即戒體能持能損。 既是善法成記用、感生集業其行在隨。 論斯戒體願訖形俱、相從說為善性記業、以能起隨生後行故。』 濟緣釋云『初依宗示體中四、初至為色敘彼所計。各有繫用即三界繫。欲界粗段四大、色界清淨四大、所造之業所感之果皆是色法。無色界天非四大造則無有色、但無四大造色、不防 天亦有果色。隨具辦業具即身口。能造是色、所起亦色、教二法同聚、故云通判為色。 業即下二句次示色義。由無教體持則肥充、犯則羸損、有增損義、故立為色。 既下三明業性。本報無記、從善惡緣方便轉現、戒是善法、教無教體二並善色。既不推心造、故云分成記用。力用既弱、不能感果、故推隨行能生集業。謂招生之業、體是集因、故云集業。 論下四結示體相。願訖即作謝形俱謂無作至於終身。望後隨行得名善記故曰相從。是則由教生無教、無教起隨行、隨行能生集業、集行招來報。』



△業疏續云『如律明業、天眼所見善色惡色善趣惡趣、隨所造行如實知之。 以斯文證、正明業體是色法也。』 濟緣釋云『二引律顯正中二、初引文。 以下次取證。若此明色、乃佛本懷。諸論爭分、未窮斯意。況弘論者、罔測可知。』



△業疏續云『如上引色、或約諸塵、此從緣說。或約無對、此從對說。 雖多引明用顯業色。然此色體與中陰同、微細難知。唯天眼見、見有相貌善惡歷然。豈約塵對用通色性。 諸師橫判分別所由、考其業量意言如此。』 濟緣釋云『三斥前諸說中三、初牒前所立。或約諸塵謂無作假色判歸法入、即是法塵。此作戒色聲二塵、故云此從緣說、緣即作戒。或約無對謂無作體是不可見無對。即翻作二種有對、故云此從對說。 雖下次斥其不達。仍舉中陰例顯業色、無色天報類亦同之如來由此說業為色、諸師不曉立義強分、故云豈約塵對等。 諸下三結其妄判。即上六位分別。』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第二支 假名宗



▲業疏云『二依成實當宗、分作與無作位體別者。』 濟緣釋云『言當宗者對前非正學宗故。位體別者對前二種體同故。』



△業疏續云『由此宗中分通大乘、業由心起故勝前計。分心成色、色是依報、心是正因、故明作戒色心為體。是則兼緣顯正相從明體。 由作初起、必假色心。無作後發、異於前緣、故強目之非色心耳。』 濟緣釋云『初由宗通示中二、初敘宗勝。 分下示體相二、初明作體。分心成色若論成法則內外色報率由心造、若約成業則身口動作皆但是心。色是依報等者若內外相望則國土為依四生為正、若因果相望則色報為依心識為正。兼緣即依報之色、顯正即正因之心、此明二法不相捨離故曰相從。 由下次辨無作。反作為名、不由色心造作、故異前緣。法體雖有而非色心、無由名狀、且用二非以目其體、故云強也。』



△業疏續云『考其業體、本由心生。 還熏本心、有能有用。 心道冥昧、止可名通、故約色心窮出體性。各以五義求之不得、不知何目、強號非二。』 濟緣釋云『二約義考體中二、初正示體相二、初正示業體。上二句推發生之台。言由心者即第六識意思所造。 下二句示生已之功。六復熏六故云還熏、發體之心故云本心。若論始起、則心為能生、體是所生。若約熏習、則體為能熏、心為所熏。心與業體互為能所有能有用能謂發起後行、用即防遏緣非。 心道下推本所立。心無形貌故曰冥昧。但有名字故曰止可名通。本唯心造、心冥色顯所以兼之。欲彰業體是彼所造故云窮出體性。即此乃是示體之處。恐亂宗旨、不欲指破。學者思之。如前色心各有五義、無作並無、故號非二。此明小教不可直示、且附權意別彰異名、故云強目。 問兩云強目、是何教意。答。若據本教、翻作為名。今取通意、識達體貌、即知二非附權而立、故云強耳。』



△業疏續云『問。如正義論、熏本識藏、此是種子能為後習。何得說為形終戒謝。 答。種由思生。要期是願。 願約盡形、形終戒謝。行隨願起、功用超前、功由心生、隨心無絕。 故偏就行、能起後習。不約虛願、來招樂果。』 濟緣釋云『二問答釋疑中。此問所來、由後圓教決此二非以為識種、識既常存、種則無滅、即違今宗命終失義。故探取後文為難、以彰前後無違。 初四句牒後圓教文也。此是者指上二非也。下二句正難。且舉命終、義通四捨。 答中三、初二句總標。思即緣境之心。願謂剋期之誓。 願約下二別釋、初釋下句。願有始終、故有要期謝。行下次釋上句。思無限齊、故種子不亡。行即思心。行起願後故曰超前。 故下三雙結。上二句結上種存、下二句結上願謝。 問、此中後習、與前實法集業何。答、彼明業為集因、此示種能熏習。委如下說。』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第三支 圓教宗



▲業疏云『後約圓教明戒體者。』 濟緣釋云『三圓教中。前並小教、此是大乘、以大決小、不待受大、即圓頓義也。前二偏計空有不均、今悟教權、名殊體一、色與非色莫不皆然、即圓融義也。前既從權一期赴物、今此克實究竟顯示、即圓滿義也。具此諸意、故名為圓。 問、二宗談體自足、何須別立圓教。答。兩宗出體、教恨各殊。若唯依彼則放體不明、若復不依則宗途紊亂。故準二經別立一教、窮理盡性、究竟決了。使夫學者修持有託、發趣知歸為諸有福田、紹眾聖因種。興隆佛法、超越生死。萬劫未聞、此生獲遇。除茲一道、更無餘途。若非究我祖乘、須信投心無一生虛度、豈不誤哉。嗚呼。 問、依何教義、立此教耶。答。下引法華涅槃二經為證。法華開聲聞而作佛、涅槃扶小律以談常。舍此二經餘無此義。華嚴隔出、方等彈訶。是以梵網斥二乘為邪見學則有違、善戒指小法為方便不學成犯。二部之異、於此自明。』 芝苑云『問、此與天台圓教為同為。答。理同說。何名理同。以下疏中引法華文用法華意、立此圓體。但彼教統攝、此局一事。將此入彼、即彼妙行之中戒聖行也。何名說。今此為明戒體、直取佛意融前二宗。自得此談、非謂取彼。但名相濫是故異也。』見芝苑遺編卷一



△業疏續云『戒是警意之緣也。 以凡夫無始隨妄興業、動與妄會、無思返本。 是以大聖樹戒警心。不得墮妄、還淪生死。』 濟緣釋云『初敘立教本致中二、初句標示。警意緣者此明一切諸戒皆我心業、世尊如業制法而警悟之、無別有戒。眾生業無量故戒亦無量、業無盡故戒亦無盡。當知二百五十三千人八萬無量律儀非他法也。 以下正釋。心為境轉故隨妄、心境相合故興業。習妄既久動便隨塵故興妄會、會即合也。淪歷長劫愈忘其本、本即自心、若非佛教何由思返。此敘眾生妄業無窮。 是下次敘如來因業立戒令息妄業。妄業已息苦果亦傾不淪生死、故能返本還悟自心也。』



△業疏續云『愚人謂異、就之起著。或依色心及非色心。 智知境緣本是心作。 不妄緣境但唯一識、隨緣轉變有彼有此。』 濟緣釋云『二根器差殊中二、初敘鈍者妄計。竊詳此文、正決當今所受之體。前明細色已破有宗、今此唯決四分作無作耳。作戒心造、彼兼色故。無作心種、彼謂非色心故。此由佛世機悟有殊、致使滅後分宗各計。故涅槃云、我於經中或說為色諸比丘便說為色、或說非色諸比丘便云非色、皆由不解我意。謂不知佛方便說故 智下次敘利根易悟二、初明因教悟解。境即情與非情二諦等境、緣即隨境所制塵沙等法、二皆心。作則一切 唯心。 不下次明思惟觀察。既達唯心、則隨所動用不緣外境。攝心反照但見一識。識即心體、不守自性、隨染淨緣造黑白業、成善惡報、故有生佛依正十界差別、故云有彼此也。 無始不了、遍法界境造虛妄業、出沒生死。是故如來如法界境、制無邊戒。戒無別體、即虛妄業。如婬盜等、豈別有戒。縱妄成業、禁業名戒。故事鈔云、未受已前惡遍法界、今欲進受翻前惡境並起善心、故戒發所因還遍法界。又善生中、眾生無邊大地無邊草木無量海水無邊虛空無際、戒亦同等。並此意也。』



△業疏續云『欲了妄情。 須知妄業。 故作法受、還熏妄心。 於本藏識、成善種子。此戒體也。』 濟緣釋云『三所受體中三、初約圓義以示體相。前明利根未受之前憶發大解、此明修證先須稟戒。文中有三、初句希求脫離。了猶盡也。妄情之言通含見思無明等惑。 次句反觀片業。無始慣習、積惡時深。雖達唯心、卒難調。若非戒法、靜業無由。故云、佛所制戒如猿著鎖、如馬轡勒、如捉盜賊。截生死流、發定慧力。菩提基本、涅槃初門。所以三乘聖人並由斯跡。捨此修道、枉費時功。卻步求前、終無所至矣。 故下三如緣納法又二、初二句示作業。作法之言通收始終方便正受。熏妄心者假前勝境發動勝心、此心反妄即是真心、以真熏妄令妄不起。即如鈔云、以己要期、施造 方便、善淨心器必不為惡、測思明慧、冥會前法。此即能熏、妄為所熏。此即作熏、猶如燒香熏諸穢氣也。 下三句正明無作。由熏成業、業圓成種。種有力用、不假施造任運恆熏、妄種冥伏、妄念不起。此無作熏、猶如香盡餘氣常存也。初句示所依處、亦是所熏也。次句顯能依體、亦即能熏也。善即簡惡。種子是喻。如世穀果皆有種子、略說十義一從眾緣生二體性各異三生性常存四任運滋長五含畜根條華葉等物六雖復含畜相不可得七遇時開綻八子果不差九展轉相續十出生倍多、無作具此故以比焉。然種子名通、義須細簡。初約十界、四趣為惡、餘六是善。次就善中、人天有漏、四聖無漏。三就聖中、三乘經是偏是權、唯佛是圓是實。今此戒種、文唯簡惡、若望人天是無漏種、若望偏權是圓實種。行者當知本所受體、即是一體三佛之種。太薩遮尼犍云、如來功德莊嚴之身、以受戒為本、持戒為始。又法華云、佛種從緣起。即斯義也。下句結示正久所立唯此。 問。既發此體、後用受菩薩戒否。若不須受、即應約大判持犯耶。若云須受、則無作業為重發否。並須細求、不可相濫。』 芝苑云『天台疏云、不起而已、起則性無作假色。南山云、熏本藏識、成善種子、此為戒體。天台性之一字即能起因、無作假色即所發體。南山藏識即所依處、善種子即能依體。能起所依是本有之性、所發能依即今受之。體若此出體、文據極明。能所歷然、體性不濫。則受納無疑、修持有託。』見芝苑遺編卷二 芝苑又云『經論所說菩薩戒自分二體。一當體體、即是戒體、與今善種不殊。二所依體、心性是也。然則心性但是戒體所依、實非戒體。』見芝苑遺編卷一



△業疏續云『由有本種熏心。 故力有常。能牽後習。起功用故、於諸過境能憶能持能防、隨心動用還熏本識、如是展轉能靜妄源。 若不勤察、微縱妄心還熏本妄、更增深重。』 濟緣釋云『二約隨行以明持犯中二、初明謹奉二、初句躡前受體。 故下正敘隨行三、初句明力。言有常者運運不息、生生常住故。次句明能。言後習者有其二別、一者習因徹至未來、二者習果即後三佛。今明起後且據因論。起下諸句明用。能憶謂時中不忘、能持謂執守不失、能防謂塵緣不侵。由憶故持、由持故防、一心三用、無前無後隨心動用。語該始終。熏本識者此隨行中熏、通作無作。展轉有四、一對境差別二起心前後三來報相續四入位階差。靜妄源者語通因果、準下修顯圓證三身、則究竟永盡故云靜也。 若下次明慢犯二、上二句反上三用。微縱即瞥爾念。下二句反上戒熏。 問、熏有幾種。答。初受作戒熏、熏成無作。次則無作熏、熏起隨行。三則隨中作無作熏、還資本體。若論所熏、通熏心識。』



△業疏續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用為法佛清淨心也。 以妄覆真、不令明淨。 故須修顯。名法身佛。』 濟緣釋云『三舉因果以細勸三、初攝律儀戒二攝善法戒三攝眾生戒。先知來意。眾生識體本自清淨、離諸塵染、由妄想故翻成煩惱。又復本來自在、具足方便智慧威神德用、由妄故翻成結業。又復本來平等、無有彼此愛憎差別、由妄想故翻成生死。今欲反本、故立三誓。一者斷惡誓、受攝律儀戒、修離染行、趣無作解脫門、復本清淨、證法身佛、名為斷德。二者立修善誓、受攝法戒、修方便行趣空解脫門、復本自在、證報身佛、名為智德。三者立度眾生誓、受攝眾生戒、修慈慧行、趣無相解脫門、復本平等、證應身佛、名為恩德。然此三誓三戒三行三脫三佛三德、隨舉一誓、三誓具足。乃至三身三德一一皆爾。言有前後、理無各。如是心受即發圓體、如是心持即成圓行華嚴云、戒為無上菩提本。淨名云、能如此者是名奉律。涅槃云、欲見佛性證大涅槃、當須持戒等 。皆此意也。 初釋律儀戒又二、初標因果。即之一字、點小為大、乃是圓宗融會之意。智論以八十誦即尸羅波羅蜜、勝鬘謂毗尼即大乘學、須得此意、可通彼文律儀。禁惡、止業破惑徹至究竟。清淨心者即法身體。 以下次明所以二、初二句敘昔迷。不明淨者貪染所障、失本淨故。 次二句顯今悟。須修顯者稟戒破障即能顯之因、法身即所顯之果。』



△業疏續云『以妄覆真、妄緣憎愛、故有彼我生死輪轉。 今返妄源、知生心起不妄違惱、將護前生是則名為攝眾生戒。 生通無量、心護亦爾能熏藏本、為化身佛。隨彼心起無往不應、猶如水月任機大小』 濟緣釋云『三攝眾生戒二、初敘迷。憎愛即障、忘本平等故。由有彼我分別、故受生死雜報。 今下顯悟二、初修因三、初二句開平等解。知生心起亦唯識變、彼我同體無高下故。次二句修平等行。將護之言通含四弘誓四等心四攝行。是下二句結名。 生通下次感果三、初二句心境相應次二句慈熏成果。次四句明隨緣起應。如水月者水喻機感、月喻垂應、月不入水、水不溷月、隨器大小波澄影現、慈善根力感應難思。』



已上業疏文、由戒是警意之緣起、至此段止、共七段連續、科判繁雜。今別錄科表於下、以備對閱。



┌初敘立教本致┬初標示

│ └二正釋

├二根器差殊 ┬初敘鈍者妄計

│ └二敘利根易悟

└三所受體──┬初約圓義以示體相┬初希求脫離

│ ├二反觀往業

│ └三如緣納法┬初示作業

│ └二正明無作

├二約隨行以明持犯┬初明謹奉─┬初躡前受體

│ │ └二正敘隨行┬初明力

│ │ ├二明能

│ └二明慢犯─┬初反上三用└三明用

│ └二反上三用

└三舉因果以細勸 ┬初攝律儀戒┬初標因果

│ └二明所以─┬初敘昔迷

│ └二顯今悟

├二攝善法戒┬初敘迷

│ └二顯悟

└三攝眾生戒┬初敘迷

└二顯悟──┬初修因

└二感果



三舉因果以細勸中、濟緣於釋文之前先明來意。今依其文、列表於下。



眾生識體┬本自清淨─離諸塵染───────由妄想故翻成煩惱

├本來自在─具足方便智慧威神德用─由妄想故翻成結業

└本來平等─無有彼此愛憎差別───由妄想故翻成生死



今欲反本



故立三誓┬一者斷惡誓─受攝律儀戒─修離染行─趣無作解脫門─復本清淨─證法身佛─名為斷德

├二者修善誓─受攝善法戒─修方便行─趣空解脫門──復本自在─證報身佛─名為智德

└三者度生誓─受攝眾生戒─修慈悲行─趣無相解脫門─復本平等─證應身佛─名為恩德



▲濟緣云『問、三聚三身為同為別。答。語異義一。隨舉一戒、三聚具足。隨舉一聚。互具亦然。故知初受圓發三誓、隨中奉持圓修三行、成因感果圓證三身。三誓即是三聚三身、三聚亦即三身三誓、三身亦即三誓三聚。心佛無差、因果不二。能如此者、始名圓戒、是波羅蜜、即究竟木叉也。是知行人若發此心、若獲此體、當知即三佛之種。如何自輕、不加珍敬。然雖三戒彼此互具、至於修奉恆用攝生、則能任運含攝一切、豈止餘聚耶。 問、教有分齊、何須此示。答。為成本宗分通義故。何以然耶。如善戒經、五十具等迭為方便、是故受五習十受十習具受具習大、故前三戒並名方便。假宗知權、不住方便。符通深之部意、為稟大之先容。所以鈔敘發心為成三聚、此明隨行次對三身。願行相扶、彼此交映。彼則期心後受、此乃即行前修。方見圓宗深有來致。若爾、既顯分通、何須別立。答。義雖通大、教終局小、不可濫通。故須別立、隨意盡理、不亂宗途。請觀前明實宗無一心字、次述假宗無一種字、始見聖師深體權實。自餘凡愚、未足擬義也。』



▲業疏云『此門略辨三宗戒體少。由來涉言語矣。』 濟緣釋云『言略辨者示不盡故。言少異者若據教宗名義不濫、論其業體畢竟常同。當知細色及以二非無非種子、但是如來隨宜異說耳。涉言語者方其繁也。』



由第四項顯立正義之初業疏云夫戒體者何耶、至此段由來涉言語矣、業疏歷示三宗之文。為南山撰述中最精湛者。古今中外學者頗盛傳誦。但以記文與疏釐會、分割間隔、致令疏文散碎、不能融合貫通。惟冀讀者別錄此文、合為一卷、時以誦持。庶可窺見此文精妙、俾不負律祖示導之聖意耳。



▲業疏云『令識前緣、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矣。 故經云、十方佛土唯有一乘、除佛方便假名字說。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囊也。故文云、我為弟子結戒已、寧死不犯。又如涅槃中羅剎之喻。』 濟緣釋云『初示所歸。識前緣者塵沙萬境、無邊制法、無始顛倒迷為外物故受輪轉。今知唯識、無有外塵。故正受時、遍緣法界、勇發三誓、翻昔三障、由心業力結成種子自為戒體。應知能緣所緣、能發所發、能熏所熏、無非心性。心無邊故體亦無邊、心無盡故戒亦無盡。當知即是發菩提心、修大慈行、求無上果。此名實道、此即大乘。三世如來、十方諸佛、示生唱滅、頓開漸誘、百千方便、無量法門、種種施為、莫不由此。故曰、雖說種種道、其實為佛乘。此即行為域心之處。 然而濁世障深、慣習難斷、初心怯懦、容退菩提。故須期生彌陀淨土。況復圓宗三聚、即是上品三心。律儀斷惡即至誠心、攝善修智 即是深心、攝生利物即迴向發願心。既具三心、必登上品。得無生忍不待多生、成佛菩提了無退屈。此又行人究竟域心之處矣。 故下引證。即法華開顯文也。經云。我此九部法、隨順眾生說。入大乘為本。十二部中九部屬小乘同歸一佛乘故 又云。聲聞若菩薩、聞我所說法、乃至於一偈、皆成佛無疑。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十方皆爾不獨釋迦無二亦無三。大小相對為二三乘相對為三除佛方便說。但以假名字、引導於眾生、說佛智慧故。餘乘修證因果色非色等皆方便假名耳 既下勸修二、初句躡上開悟。由識前緣、若起毀犯、即是犯自心故、增妄業故、淪生死故、汙佛種故、退菩提故、失功德利故。大小經論廣勸奉持、雖不顯彰、聖意在此。若不知此、得失尚微。既知此已、所獲既深、所失亦大。理須謹攝、不可微縱。 當下結勸奉持。命與浮囊世人所重、且舉為喻。諸經論說鵝珠草繫海板比丘皆忘生護戒、則壽命浮囊亦未足為重也。文云即本律文。寧死不犯不啻命故。涅槃羅剎乞浮囊乃至塵許、菩薩不志、譬護小罪。』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芝苑云『夫戒體者、律部之樞要、持犯之基本、返流之源始、發行之先導。但由諸教沈隱、道理淵邃。是以九代傳教、間出英賢、雖各逞異途、而未聞旨決。逮於有唐、獨我祖師窮幽盡性、反覆前古、貶黜浮偽、剖判宗旨、斟酌義理、鼎示三宗。誠所謂會一化之教源、發群迷之慧日者也。 初多宗。作無作體二俱是色、可知。 二成宗。作戒色心為體、亦可知。無作以非色非心為體者。然非色非心止是攝法之聚名、實非體狀、遂令歷世妄說非一。令依疏文、即名考體、直是密談善種。但以小宗、未即徑示、故外立名非色非心也。故疏云、考其業體本由心生、還熏本心有能有用、乃至云不知何目強號非二。細詳此文、未即言善種、而曰熏心有用。密談之意、灼然可見。應知此即考出非色非心之體耳。 三圓教者。謂融會前宗、的指實義。前宗兩體即善種子、攬本從末此善種子即前二體。攝末歸本是則約此圓談、任名無在。故疏云、於此一法、中宗分別。故知分別有三、體實不二。 問。若言體唯是一、分別有三者。則前二宗中但有虛名、竟無實體耶。答。宗雖各計、體豈乖殊。由彼謂異、強構他名。應知多宗計種為色、成宗計種為非色心、但後圓教指出前二耳。故疏云、愚為謂、就之起著等。更以喻陳。如世美玉。或人無知謂玉為石、或名非未能顯體、後人得實指破前二。若無玉體、何有不識。喻今三宗相似法也。 問、何因緣故名為善種。答。善則是法體、種是譬喻。謂塵沙戒法納本藏識、續起隨行、行能牽來果猶如穀子投入田中、芽生苗長、結實成穗。相對無差。故得名也。』



△芝苑又云『所受法體、依羯磨疏三宗分別。 一者多宗。作無作戒二體俱色。身口方便相續善色聲、作戒體也。法入假色、無作體也。今祖師究體、乃謂善惡業性、天眼所見歷然可分、與中陰同、微細難知、異彼肉眼所見粗色、故云細色。 二者成宗。作與無作二體則。身口業思、能造色心、作戒體也。非色非心、五義互求了不可得、無作體也。祖師考體、即心造業、熏習有用能起後習。心不可狀、假色以顯。所發業量異前作戒、具心與色兩不相應、強名二非以為戒體。 三約圓教宗明體。但以兩宗各隨所計、義說動靜、終非究竟。故跨取大乘圓成實義、點示彼體乃是梨耶藏識隨緣流變造成業種。能造六識即是作戒。作成之業梨耶所持即號無作、所蘊業因名善種子。業雖心造、一成已後與餘識、性非對礙。復是四大所造體有損益、天眼所見善惡可分。是以如來隨機赴物、或說非色非心、或說為色。小機未達、計為色者不許空宗、執非色非心者斥他有部。如涅槃中皆由不解我意、故使諍計殊途。然今所宗、並以涅槃終窮之說、統會異端使歸一致。可謂體一化始終、裂後昆疑網。故業疏云、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如斯明訓、廣在彼文。 今人所受正當成實假宗、非色非心是其法體。約圓以通、即善種也。 然此所述、略知端緒。至於業理極為深細、自非積學良恐茫然。摸象紛紜於今眾矣。』已上皆見芝苑遺編卷一



第五項 先後相生



▲資持云『若論作戒則無先後。獨茲無作有多解釋、故須辨定。』



▲事鈔云『初解云。如牛二角、生則同時。故多論云、初一念戒俱有二教、第二念中唯有無教。』 資持釋云『初同時解二、上二句舉喻。故下引證。初念俱有可驗齊生。』



△事鈔續云『後解云。前後而起。故善生云。世間之法、有因則有果。如因水鏡、則有面像。故知作戒前生、無作後起。 論云作時具作無作者。此是作俱無作、並是戒因。至三法竟其業滿足、是二戒俱圓、故云具作無作。不妨形俱無作仍後生也。亦是當一念竟時、二戒謝後、無作生也。』 資持釋云『二前後解二、初立義中四、初句標義。故下引證。世間法者緣構成故。因即作戒、果謂無作。如下喻顯。故下準定。 論云下二釋妨。由立前後、逮上論文初念俱有、故須釋之。文中分二、初牒妨。此下釋通二、初明作俱齊起不下示形俱後生。上云仍後、在言未顯、猶恐濫同初念之時、故重遣之云亦是等。』



作俱無作與形俱無作之區別、參觀前立兩解名項中之表。



▲資持云『已前二解並是古義。若準業疏即取初解。但不明三時、義未盡耳。』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此項科文亦稍繁雜。今依古義今解、各錄科表、分列於後以備對閱。



古義┬初同時解┬初舉喻

│ └二引證

└二前後解┬初立義┬初標義

│ ├二引證

│ ├三喻顯

│ └四準定

└二釋妨┬初牒妨

└二釋通



▲業疏云『今解一時、非先後起。 豈有作絕無作方生。 由本登壇願心形限、即因成也。 至後剎那、一一戒俱滿。故云作時具無作是也。』 濟緣釋云『示今解中二、初約同時以通前三、初取前師。 豈下斥後師。 由下申所以二、初敘始生。願心形限即形俱也。 至下次明成。後剎那即三法竟第一念也。二戒滿足即作戒與形俱無作也。』



△業疏續云『且約一受三時無作。 初因時無作。此與作俱非乖俱體、不妨形俱因成未現。 二果時無作有二。一還與作俱、同上明也。二是形俱、方為本體以三法竟示現之時。 三果後無作。以通形終。』 濟緣釋云『二約三時以示相、初通標。三時者即前多論初二兩念、但初念中取其爾前為因時耳。 初下別列。因時有二、作俱未竟、形俱潛發、二並為因。 二果時者即上二種第一念時皆究竟故。 三果後者即第二念已去、作俱隨謝、止有形俱耳。』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今解┬初約同時以通前┬初取前師

│ ├二斥後師

│ └三申所以┬初敘始生

│ └二明成就

└二約三時以示相┬初通標

└二別列



第六項 無作多少



▲業疏云『通敘諸業、依多論中大網有八。』 濟緣釋云『通敘者總明一切作無作業。一通善惡、二通化制、三通定散、四通漏無漏、故云諸業。多論八種而非次列、但括略前後所有名相、故云大網有八。至下判釋亦兼餘論。』



△業疏續云『一者作俱無作。隨作善惡、起身口頃、即有業相隨作同生。作休業止、能牽於後。 不由起心、任運相感、故即號曰作俱無作。餘七例爾。』 濟緣釋云『初示業相。作休業止示分齊故。能牽後者彰功力故。不下釋名義。問、既隨作有、即不由心。答。此言正示無作義也。起心屬作、業力任運不由作故。如世樹影可以比焉。餘下指例、下七事別無作名義莫不皆然。』



△業疏續云『二者形俱無作。如今所受善惡律儀。 必限一生、長時不絕。 即有業量隨心任運。』 濟緣釋云『必下示名。由本要誓、期一形故。 即下顯體。 今明受體、正用前二兩門。餘皆類引。』



△業疏續云『三者要期無作。如十大受及八分齋。要心所期、如誓而起。 亦名願也。故彼論云、又此無作亦從願生、如人發願設會施衣、無作常生、扶助願者。』 濟緣釋云『初釋名相。十大受即勝鬘十願。八分齋即八戒、前引成論通自誓故。 亦下示異名。』



△業疏續云『四者異緣無作。如身造口業、發口無作等。』 濟緣釋云『彼宗七支不互故有異緣。身造口業。如現相妄語、口造身業如深河誑殺、雖假異緣還發本業。成論不爾、身造發身、口造發口、隨具發業、則無異緣。』



△業疏續云『五者助緣無作。如無作品云、教人殺生、隨所殺時、教者獲罪。即其事也。』 濟緣釋云『引文即是成論。彼約教人、所教行事、助成能教。文明造罪、善亦如之。』



△ 業疏續云『六者事在無作。論云、施物不壞、無作常 隨。多云。若作僧坊及以塔像曠路橋井、功德常生。除三因緣。一前事毀壞、二造者命終、三起大邪見。便善業斷。 翻善例惡、可以相明。如畜鞭杖弓刀苦具、隨前事在、惡業恆續。』 濟緣釋云『初明善業。論云即成實文。多云即多論。曠猶大也。三因緣者初即所造事壞、二三即能造緣滅。應有四句、初人物俱在此句不失、二物壞人在三物在人喪三句並失。 若爾、事壞命終、應無福報。答。下云便善斷非謂永無。前業恆在、但不相續耳。 翻下次例惡業。對翻可知。』



△業疏續云『七從用無作。論云、著施主衣、入無量定、更令本主得無量福。 如是隨其善惡、從用皆爾。』 濟緣釋云『引文亦即成論。入無量定即四無量定。 隨善惡者示通說也。』



△業疏續云『八者隨心無作。入定慧心、無作常起。 成論云。出入常有、常不為惡、善心轉勝。雖在事亂、無作不失。言隨心者不隨定慧、隨生死心恆有無作。』 濟緣釋云『八中、即明定慧心中所發無作兩宗不同、故須並出初依多釋、隨定慧者入定發慧則有、出則皆無。 二引成論釋出入常有者不局入定入道也。隨生死者死此生彼恆不失故。』



▲業疏云『問、此從用業、與前作俱有何等異。 答。業相虛通、不相障礙。間同時、隨儀而別。 且如持鞭常擬加苦。既無時限、即不律儀、為形俱業。要誓常行、即名願業。口教打撲、即是異緣。前受行之、又是助業。隨動業起、即是作俱。鞭具不亡、即名事在。隨作感業、豈非從用。惡念未絕、又是心俱。 故舉一緣、便通八業。餘則例準知有無也。』 濟緣釋云『問中。欲彰業相、故躡相濫以為問端。 答中三、初通示。動念成業、業體皆心、故曰虛通等。瞥起不定、故曰間雜同時。下文且舉一緣以明間雜。若知心念隨緣起滅、動變不恆。則善惡邪正、或離或合、剎那萬、何止於此哉。 且下列示。前則作俱在初、此歸第五。餘並同前、尋文自見。然下隨心、本據定慧、此云惡念未絕。乃是隨義明之。 問隨動起業與隨作感業畢竟相濫、如何以分。答。作俱通一切、從用局事物。由局物故或用不用、是以用時必兼二業。故知作俱未必有從用、從用其必兼作俱。莫非具此二心、致使業隨心發。 故下指例。上明八業且據全具為言、須知業理隨念不定、故云知有無也。且今受體、初具作俱、形俱同起、亦有要期、須師秉法即是助緣、能牽後習亦即隨心。若論隨行、作俱定有、互造教他異緣助緣、衣缽資具事在從用、功成不滅莫非隨心。如是類舉、多少可見。』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資持云『準此以明、或單或具、間雜不定。精窮業理、在斯文矣。』見事鈔記卷十六



上來戒體中第一、章戒體相狀竟



第二章 受隨同



受隨同異中分為二節┬一釋兩名

└二辨同異



第一節 釋兩名



▲業疏云『問曰、何名受隨。』



△業疏續云『答曰。言受戒者。創發要期、緣集成具、納法在心、名之為受。 即此受體能防非義、故名為戒。 謂壇場起願、許欲攝持。未有行也。』 濟緣釋云『釋受名中三、初釋受義。要期是心。緣集即境。納法在心即心境相應。 即下次示戒義。 謂下結斷分齊。』



△業疏續云『既作願已。盡開已來、隨有戒境、皆即警察護持無妄毀失。 與願心齊。 因此所行、故名隨戒。 受局淨法、兼染不成。隨通持犯、皆依受故。』 濟緣釋云『釋隨名中四、初敘戒義。警察即能防、護持即能持、無妄即能憶。 與下次示隨義。 因下合名。 受下雙判通局。』



▲業疏云『問。願行相依、猶如輪翅。持可順受、犯豈名隨。 答。隨有兩種、持犯乃異、俱從受後而生。行兼善惡、皆由受故、相從目之為隨戒也。』 濟緣釋云『問中。難前隨中通犯。車輪鳥翅兩不可虧、可喻願行必須相副。 答中。順違雖、同望本受俱名隨戒。』



▲業疏云『問。無作名者、可是戒收。隨作乃是後時緣護、但應名善、何得名戒。 答。戒是警心始終緣具。願行成就、方便圓德。 要從始心及終行副皆符禁。順成受故。不名獨善、由境周統也。』 濟緣釋云『問中。意以受作可名為戒、隨作但名為善。此難受作不專戒名。 答中二、初通示戒義。始終之言通收二作及二無作、無非警心。該周法界、不容少闕、故號圓德。 要下正通來問。始心謂受作、及終行副即隨作。順受故名戒、境周故非善。』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第二節 辨同異



辨同異中分為二項┬一解二作

└二解二無作



第一項 解二作



解二作中分為二支┬一先釋二名

└二正辨同異



第一支 先釋二名



▲業疏云『何名二作。 一者受中作戒。如初請師及三法未竟已前、運動方便、名之為作。即此作時、心防過境、名之為戒。 二者隨中作戒。既受戒已、依境起行、為護受故、名之為隨。於境起護、順本受願、名之為作、不作不有、要由作生。正對境持、故名戒也。』 濟緣釋云『初總徵。 一下列釋二、初釋受作。運動名作、防過名戒。 次釋隨作。起護名作、對持名戒也。』 濟緣釋云『初總徵。 一下列釋二、初釋受作。運動名作、防過名戒。 次釋隨作。起護名作、對持名戒。』見業疏記卷十六



第二支 正辨同異



▲業疏云『就初二作、有五同四異。 一者名同。俱名作戒故。 二義同。俱防非境。 三體同。俱以色心故。 四短同。對別彰時故。 五狹同。唯約善性故。』 濟緣釋云『五同中。第四云對別彰時者唯局色心運動之頃、不通餘時故。』



△業疏續云『言四異者。 一者總異。受作總斷、發心過境普願遮防。隨作別斷、以行約境生、境通色心不可緣盡、心所及處方有行生、即名此行號之隨作、以心不兩緣境無頓現故也。 二根條異。受為行本。隨後而生、目為末也。 三懸對異。受始壇場、可即非現、但懸遮約故也。隨作對境起治嚴防、由其觀能不為陵踐故也。 四一多異。受作心因一品定也。隨作多品者、以境有優劣心有濃淡、故隨境對起心輕重。』 濟緣釋云『四異、初中。受作總斷由心起願可遍發故。隨作別斷者由行隨境不容並為故。境通色心者色通情非情、心局有情。 三中。懸是受體、對即隨行。可即非現謂未有非也。觀能謂對治力也。陵踐即是毀犯。 四中。受作一定更無改故、上中下品義不同時。』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資持云『第四云受一品者。問、多宗可爾、成宗戒得重受那云一品定耶。答、雖開重受、三品不俱故。 若爾、無作何以受分三品。答無作非色心故、雖有三品、增為一體。作是色心、縱增三品、初後各異、故無多品。』見事鈔記卷十六



受隨同異章、義鈔有文甚簡明、今下列表中多據之。



二作有五同┬名同──二作同名作戒

├義同──二作同防身口七支

├體同──二作同以色心為體

├短同──二作同限於色心運動之頂

└狹同──二作同局善性



二作有四異┬總別異┬受作總斷

│ └隨作別斷

├根條異┬受作是根本

│ └隨作依受而起是枝條

├懸對異┬受作懸防

│ └隨作現防

└一多異┬受作一品

└隨作三品



第二項 解二無作



解二無作中分為二支┬一先釋二名

└二正辨同異



第一支 先釋二名



▲業疏云『何名受無作耶。即是行者願於惑業斷相續意。無始妄習、隨念難隔。故對強緣、希求業援、自發言誠、是其因也。三法之期、動發戒業、業成志意、是其緣也。即此緣業、是行願本、名受無作。 隨無作者。剎那已後、隨境對防、名作戒。作息業成、即名此業為隨無作。』 濟緣釋云『初受無作三、初徵。即下次釋又二、初敘開悟。故下次明納法。仍分因緣、二法和合乃成受體。三法期者即法就也。即下三結名體。 次明隨無作中。剎那後者示分齊也。隨業依作、故重舉作以明無作。』見業疏記卷十六



第二支 正辨同異



▲業疏云『今詳二業、初有五同。 一名同。俱稱無作故、莫非是業任運而起。 二義同。俱防七非故。 三體同。如上三宗故。 四敵對同。以受體形期隨非防過為護體故、即名本體有防非能。能實隨行、行起護本、相依持也。隨無作者、對非興治與作齊等。此無作者、非是作俱無作也。謂起對防、即有善行隨體並生、作用既謝此善常在、故名此業為隨無作。與非敵對、故與受同。 五多品同。以受可重發故、無作有強羸。隨心則濃薄、業理亦澆淳也。依多論中受一隨多者、以彼宗中不通重故、止約隨行通優劣也。』 濟緣釋云『三中。指上三宗者若實法宗二並是色、若假名宗二並非色非心、若後圓宗二皆心種。 四中有二、初明受體。據受無作無防非能、而不能自防故假隨行、如戈矛雖利要由持用方陷前敵、故云相依持也。次明隨中三、初通示。此下簡濫。謂下顯相。準此對防同時多業、一是本受無作、二即隨中作俱、三即隨行無作與非敵對。 五中二、初準成論明同二、初明受體。本受許重增、一體有三品。謂初受是下、次增為中、復增為上。若但一增則有二品、若本不增亦止一品。隨下明隨行。如前隨過約心各分三品故云濃薄。業理即無作也。依下次引多論顯異。彼不立重受。仍自難曰、若爾、何故戒有羸不羸耶。答、此對隨行、不論受體是也。』 資持云『四敵對同。由有本體方起防護、即名本體能防非也。 五中受體有三品、隨體亦三也。以業隨心發、受隨二戒各具三心、故使無作各有三品。』見事鈔記卷十六



△業疏續云『次明四異。 初總別異。受但虛願、欲於萬境不造惡也。法界為量、可一念緣、豈非總發。隨約實行、非頓唯漸、故別如上。 二長短異。受體形期、懸擬防故、說之為長隨無作者、從行善生、與方便俱、心止則住、故名短也。 三寬狹異。受體相續、至命終來、四心間起、本戒不失、故名寬也。隨無作者、唯局善性、防非護本、彼惡無記不順受故義說非有、故名狹也。 四根條異。如前二作可以除疑。』 濟緣釋云『二中。以隨無作與作同時、故心止則住。 若爾、何以前云此善常在。答。此望不復對防、前據已作不失。既不能防、則非隨戒、但名為善。不同受體終身能防、由本期故。 三中。四心通三性、三心無記、行分善惡。文中受約四心、隨簡三性、上下互舉耳。 四中。指前受根隨條不殊二作故。』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資持云『初中。受但起心故可總發、隨是造修止得別發。 二中。言隨無作事止則無者。非無無作。但由隨戒、隨作防非。作謝善在、無防非能、不名隨戒、故云無耳。前疏云此善常在、文證明矣。』見事鈔記卷十六



二無作有五同┬名同──二無作同名無作戒

├義同──二無作同防身口七支

├體同──二無作同以非色非心為體

├敵對同─二無作同能對事防非

└多品同─二無作同有三品



二無作有四異┬總別異┬受無作總發

│ └隨無作別發

├長短異┬受無作懸發擬於一形、形存戒在

│ └隨無作與方便色心俱、事止則無

├寬狹異┬受無作三性恆有

│ └隨無作唯局善性、惡無記無

└根條異┬受無作根本

└隨無作枝條



上來戒體中第二章受隨同異竟



第三章 緣境寬狹



緣境寬狹中分為二節┬一列釋

└二別簡



第一節 列釋



▲事鈔云『就中有四。 一能緣心。現在相續心中緣。 二所緣境。境通三世。如怨家、境雖過去、得起惡心斬截死尸。現在怨家子、有可壞義。未來諸境、可以準知。故緣三世而發戒也。 三發戒。現在相續心中得。 四防非者。但防過去未來非、現在無非可防。』 資持釋云『本說所緣而分四科者。心隨境起、故先明心。心境相應、即發受體、故三明戒。戒必有用、故後明防。四義相綰、不可孤立故。 初能緣心中。現在簡過未、相續簡一念。業疏云、念念雖謝、不無續起、即以此心為戒因本。 二所緣境中又二、初示境。如下舉事顯相。如與己為怨、其怨已死、即過去也。怨或有子、即現在也。孫雖未生、生必為讎、即未來也。於此三境俱能起害。欲成淨戒、必息惡心、故所緣境遍該三世。 三發戒者。問、與上能緣何異。答。前是能緣心、此即所發戒。由彼受體無可表示、還約能緣以彰所發。 又前二作戒、後二無作。又三局受體、四落隨行。 四防非中。現在無非者此約對治心行以論三世。防是預擬、不令起非。對治現前則防未非、纔失正念即落過非、故知現在無有防義。』見事鈔記卷十六 濟緣云『三所發戒中。若論發業通於未來、且據初得故局現在。蓋約能緣以彰分齊也。』見業疏記卷十六



第二節 別簡



▲事鈔云『然則緣境三世、得罪現在、過未二境唯可起心。說言三世發也。 若據得戒、唯在現在一念。』 資持釋云『前簡所緣。得罪現在者隨中持犯必對實境故。過未唯起心者境非對現、止可心緣故。說言者顯非皆實故。 若下次簡所發。一念者局三法竟、一剎那時。 以前明緣、境通三世。發戒通相續。此須重簡、局示分齊。』



▲事鈔云『問、戒從三世發、唯二非者。 答。若論受體、獨不能防、但是防具。要須行者秉持、以隨資受、方成防非。不防現在、以無非也。若無持心、便成罪業。若有正念、過則不生故也。 然又以隨資受、令未非應起不起、故防未非。若無其受、隨無所生。既起惡業名曰過非、為護受體不令塵染、懺除往業、名防過非。』 資持釋云『問中。緣防相並。欲顯防非不通現在之義。 答中二、先約隨行明不防現在二、初直定無非。若無等釋無非所以。上二句顯成過非、下二句明即屬未非。 然下次望受體說防過夫二、初明防未起非。既下次明防過去非。』



△事鈔續云『若爾、戒防非、非何故起。 答。要須行者隨中方便、秉持制抗、方名防非。如城池弓刀、擬捍擊賊之譬。』 資持釋云『轉難中。上明受體能防過未。欲推能防功歸隨行、故此徵之。 答中二、初正示。如下喻顯。城池弓刀喻受體、擬捍擊賊喻隨行。業疏云。戒實能防、遮斷不起。常須隨行策持臨抗、方遊塵境不為陵侵。如世弓刀深能御敵、終須執持乃陷前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上來戒體中 第三章緣境寬狹竟



第四章 發戒數量



發戒數量中分為二節┬一明境遍一切

└二明發戒多少



第一節 明境遍一切



▲事鈔云『俱舍云。戒從一切眾生得定、分因不定。 何以故。不得從一種眾生得故。』 資持釋云『初總標。 學者多昧、先須略示。分即是支、謂七支業。因即戒因、謂能受心。此文欲明五八十具四位之戒並遍生境、故舉支心兩相比校。謂戒支受心有盡不盡容可得戒、生境不遍定不發戒。 謂三戒但發四支、具戒全發七支、此明七支多少皆是得戒、即分不定也。又若約三善則三心同時、若約三品則隨得一品、此明三心全闕皆可發戒、即因不定也。獨眾生境不可不盡、故云定也。 何下徵釋定義。不得從一種者言必須遍也。』



分┬殺─┐

├盜 │

├婬 │┌五八十戒從四分得 ┐

├妄言├┤ ├分不定

├兩舌│└具戒從一切分(七分)得┘

├惡口│

└綺語┘



因┬約三善心┬無貪心┐

│ ├無瞋心├從一切因得─三心同時─以三善心必不相離故──┐

│ └無癡心┘ ├因不定

└約三品發心┬上品發心┐ │

├中品發心├不從一切因得─一品心定─以三品發心不俱故┘

└下品發心┘



是表依上段記文及下段鈔記文而立、對閱可知。



△事鈔續云『分不定者。有人從一切分得戒、謂受比丘戒。有人從四分得、謂受所餘諸戒、即五八十戒也。 因不定者有二義。若立無貪瞋癡為戒生因、從一切得、以不相離故。若立上中下品意為戒生因、則不從一切得。』 資持釋云『二別釋二、初釋不定二、初分不定中。一切謂七分也。俱舍即有部計、謂比丘戒方得七支是具戒故、餘三四支以非具故。若準成宗、四戒並發七支、即皆從一切得定也。今依彼引、宗計須知。 二因不定中二、先明三善。一切者三心俱時也。若起三毒則有單具、若起三善必不相離故。次明三品。不從一切者三心不俱故。』



△事鈔續云『若不從一切眾生得。戒則無也。何以故。由遍眾生起善方得、異此不得。 云何如此。惡意不死故。』 資持釋云『二釋定中。比前分因不從一切 皆發得戒、緣境反之、故云若不從等。 何下釋無戒所以。 云下轉釋不得之意死息也。』



△事鈔續云『若人不作五種分別、得木叉戒。 一於某眾生我離殺等。 二於某分我持。 三於某處能持。 四某時能持。 五某緣不持、除鬥戰事。 如此受者、得善不得戒。』 資持釋云『五種分別者謂初受時發心斷惡、於此五事有能不能、故生取捨。 初簡生類有能不能。 二簡戒支。彼宗五八局數定故、若受一二但得善行。成論不爾、分滿皆得。 三謂國土郡縣。 四即年月日時。五戒盡壽以論、八戒日夜中說、彼部時定。成宗二戒盡形半日、隨機長短。 五中自釋除鬥戰者謂遇此緣不能持故。 如下通結。準知戒善遍不遍異耳。』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業疏云『夫論戒者、普遍生境俱無害心、方成大慈行、群行之首。豈隨分學、望成大善。義不可也』 濟緣釋云『大慈即佛行。群行首者即發趣義。分學者謂持少分而不遍境。大善即上大慈行首。』見業疏記卷十六



▲資持云『準知得戒之心、不容毫髮之惡。高超萬善、軌導五乘。眾聖稱揚、良由於此。』見事鈔記卷十六



第二節 明發戒多少



▲業疏云『初就在家士女五戒所獲多少。 如多論云。五戒相者。於一切眾生可殺不可殺乃至可欺不可欺、一切眾生下至阿鼻上至非想傍及三千大千世界、乃至如來有命之類、皆得四戒。以三因緣得十二戒。 并以形期、三千界內一切酒上咽迴三戒、以初受時一切是酒皆不飲故。 縱使入般酒盡、戒常成就而不失也。』 濟緣釋云『先別列兩境二、初明情境。不可殺不可欺者或約境強如佛聖人等、或是境弱如蠕動微物不可婬妄等、或不可親如諸天餘洲餘趣等。乃至者須云可盜不可盜可婬不可婬。阿鼻非想約豎論、傍及大千據橫說、小教境量齊此而已。四戒即前四支、依情境發。三因緣者單歷三毒。 并下次非情境。咽咽三戒兼前共發十五戒。 縱下總示境滅戒存。入般對情、酒盡即非情。』



入般謂入般涅槃。 盜妄亦兼非情、如前發戒境量中所明。



△業疏續云『今以義推。貪等諸毒間雜不定、三單三雙一合為七。 用歷過境約文為五、對境為七、 就業非情為八為十。 且以七毒就文歷之、隨一一境得三十五戒。遍生有四、非情有一。如是類推。』 濟緣釋云『初離七毒。三單可解。三雙者一貪瞋二貪癡三瞋癡。一合即三毒並起。 用下次歷戒二、初列位。約文五者據列相文。對境七者五中開婬三境。就業非情七支外加酒為八、開婬則為十。 且下正歷。合數可見。』



▲業疏云『二明八戒。有情同四、非情得五。以七毒歷緣、一一境上六十三戒。』 濟緣釋云『有情同四。同上五中前四支也。非情五者八戒實九。合數如文。準前、對境為十一、就業非情則十二十四。』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七



上明五戒八戒依論與義準二數不同。今綜合疏記之文、列表如下。 又事鈔義準之文與業疏異。今亦綜合鈔記之文、列表附後、以資參考。 八戒依論無明文。今準五戒例推、並據資持記總數、編輯成表



五戒┬依論─三毒─就五戒以歷┬情境得十二戒

│ └非情境得三戒─共得十五戒

└義準─七毒─就五戒以歷┬情境得二十八戒

└非情境得七戒─共得三十五戒



八戒┬依論─三毒─就九戒以歷┬情境得十二戒

│ └非情境得十五戒 共得二十七戒

└義準─七毒─就九戒以歷┬情境得二十八戒

└非情境得三十五戒 共得六十三戒



下依事鈔列二表、其義進中、以三毒配者為事鈔本文、以七毒配者為資持記私約準開之文。



五戒┬依論─同前

└義準┬三毒─就五戒以歷┬情境┬對女六戒┬殺 ┐

│ │ │ ├盜 ├得十八戒┐

│ │ │ ├婬處有三│ │

│ │ │ └妄 ┘ │

│ │ └對男六戒┬殺 ┐ ├對女共得二十一戒

│ │ ├盜 ├得十五戒│對男共得十八戒

│ │ ├婬處有二│ │

│ │ └妄 ┘ │

│ └非情境──────────各得三戒┘

└七毒─就五戒以歷┬情境┬對女六戒…………得四十二戒┐

│ └對男五戒…………得三十五戒├對女共得四十九戒

└非情境──────────各得七戒┘對男共得四十二戒

八戒┬依論─同前

└義準┬三毒─就九戒以歷┬情境┬對女六戒……………得十八戒┐

│ │ └對男五戒……………得十五戒├對女共得三十三戒

│ └非情境─────────各得十五戒┘對男共得三十戒

└七毒─就九戒以歷┬情境┬對女六戒…………得四十二戒┐

│ └對男五戒…………得三十五戒├對女共得七十七戒

└非情境────────各得三十五戒┘對男共得七十戒



上列諸表、且依多宗、五八戒唯有四支而計數。若依成宗五八戒皆有七支可準此例而增加其數也。



上來戒體中第四章發戒婁量竟



上來宗體篇中第二門戒體竟



第三門 戒行



戒行中分為二章┬一正明隨行

└二因示捨戒



第一章 正明隨行



▲事鈔云『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 必須廣修方便。檢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聖。 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為戒行。』 資持釋云『初躡前科。 必下示行相。方便有二即教行也、教謂律藏必依師學、行謂對治唯在己修。由本興心、稟教期行以為受體、今還如體而學而修。文明檢察以偏約行、然離過對治非學不立、廣修之語理必兼含。 檢察即心、心即行體。準業疏具三、能憶能垢能防、一心三用、無非順受、方成隨行。此謂能察、身口威儀即所察。此二句須明成就二持、遠離兩犯。而云身口且據粗非、約準今宗義通三業。 上云檢察正示修行、下云慕聖明其標志。克猶定也。崇重也。前聖通目三乘已成道者。 持下結示名義。持心即行後起順前示隨行義。』見事鈔記卷三



▲事鈔云『然則受是要期思願、隨是稱願修行。 譬如築營宮宅。先立院牆周匝、即謂壇場受體也。後便隨處營構盡於一生、謂受後隨行。』 資持釋云『初對體辨行中二、前約法明。要期即盡形斷惡決絕之誓、思即緣境周遍慈愍之心、合此二心混為一願、即受體也。稱願者合上要思、即隨順義。 譬下次約喻顯初營宮宅喻求聖道。下喻受隨可知。營構謂造立屋宇。』



△事鈔續云『若但有受無隨、直是空願之院、不免寒露之弊。若但有隨無受、此行或隨生死、又是局狹不周、譬如無院屋宇、不免怨賊之穿窬也。 必須受隨相資、方有所至。』 資持釋云『二互顯相須中二、初敘互闕又二、先明闕隨。寒露者喻無善蓋覆。弊謂困死、喻沈惡道。若下明闕受。隨生死者但是世善、非道基故。又局狹者緣境不遍、惡心存故。穿窬謂穿壁、窬牆也。由無外院、其間房室容彼穿窬。此明無受防約、雖修善行、還為塵擾、喪失善根。如賊穿窬、盜竊財寶也。 必下次示相須。』



▲事鈔云『問、今受具戒、招生樂果為受為隨。』 資持釋云『問中。上明相須其功一等、招生感果必有親疏、故須顯示。』



△事鈔續云『答。受是助緣、未有行功。必須因隨對境防擬、以此隨行至得聖果、不親受體。 故知一受已後、盡壽已來、方便正念、護本所受、流入長遠心 、三善為體、則明戒行隨相可修。 若但有受無隨行者、反為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無戒可違。 是故行者明須善識。業性灼然、非為濫述。』 資持釋云『答中二、初對顯親疏二、上二句明受疏也。必下明隨親也。以壇場初受頓起虛願、對境防約漸修實行、行即成因、因能感果。故業疏云、故偏就行能起後習、不約虛願來招樂果。然受隨二法義必相須、但望牽生功有強弱。隨雖感果全自受生、受雖虛願終為隨醞釀。是則懸防發行則受勝隨微、起習招生則隨強受弱。教文用與、學者宜知。 故下二別彰行相又三、初成隨之相。一受等者舉始終也。方便者對治智也。正念者攝妄緣也。護本受者隨順義也。入行心者即示二持成業處也。三善體者明業性也。則明等者示必修也。以知感果功在隨中、則知徒受不持無益矣。 若下明無隨之失。為戒欺者功業深重、犯致大罪故不如不受者激勵之切、非抑退也。 是下結誥行者之言通囑末代也。令善識者誡精學也。一須識教教有開制、二須識行行有順違、三須識業業有善惡、四須識果果有苦樂、必明此四始可攝修。業性等者如向所明順持違犯善惡因果、皆如業理、非妄抑揚、令生信故。灼明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資持云『圓修者。既知受體、當發心時為成三聚。故於隨行、隨持一戒、禁惡不起、即攝律儀。用智觀察、即攝善法。無非將護、即攝眾生。因成三行、果獲三佛。由受起隨、從因至果。故業疏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三聚等。又云、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又云、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囊。略提大綱、餘廣如彼。咨爾後學、微細研詳。 且五濁深纏、四蛇未脫。與鬼畜而同處、為苦惱之交煎。豈得不念清昇、坐守塗炭。縱有修奉、不得其門、徒務勤劬、終無所詣。若乃盡無窮之生死、截無邊之業非、破無始之昏惑、證無上之法身者、唯戒一門最為要術。諸佛稱歎遍在群經、諸祖弘持盛於前代。當須深信、勿遲疑。固當以受體為雙眸、以隨行為兩足。受隨相副雖萬行而可成、目足更資雖千里而必至。自非同道、夫復何言。悲夫。』見事鈔記卷十六



▲芝苑云『每以兩端開誘來學。一者入道須有始、二期心必有終。 言有始者。即須受戒、專志奉持。令於一切時中、對諸塵境常憶受體。著衣喫飯行住坐臥語默動靜、不可暫忘也。 言其終者。謂歸心淨土、決誓往生也。以五濁惡世末法之時、惑業深纏、慣習難斷。自無道力、何由修證。故釋迦出世五十餘年、說無量法、應可度者皆悉已度、其未度者皆亦已作得度因緣。因緣雖多、難為造入。唯淨土法門、是修行徑路。故諸經論偏贊淨土。佛法滅盡、唯無量壽佛經百年在世。十方勸贊、信不徒然。』見芝苑遺編卷三



第二章 因示捨戒



▲戒疏云『汎列經論捨相不同。如雜說、若命終斷善二形也。善生經、加受惡戒時捨善戒。俱舍論、八戒期心盡夜分終故捨。且列如此。』 行宗釋云『雜心四捨、言若捨者即作法、斷善即起邪見。善生惡戒即惡律儀。上五通五八十具。俱舍期心唯局八戒、義兼五戒。言且列者示未盡故。』



斷善即起邪見者、邪見語通未能的指。考行宗別文云、斷善失戒、四捨之一、即生邪見遠捨三寶。見戒疏記卷五。



▲戒疏云『問、今捨戒者、為捨已生隨行為因之業、為捨初願本受無作體耶。 答。已生為因、不可捨也。得聖無漏、方傾善習。 今所捨者、止是本體更不相續。故雜心云、言捨戒者、戒身種類滅也。』 行宗釋云『未捨之前、所有隨中持行、名已生善。後未修者、名未生善。今明捨戒、為捨何者。問中乃約行願兩審、答文方見已未存亡。 答中二、初答因業不失。結業在心、行功不滅、故不可捨。乃證初果、無漏智力達罪福性、漏業方傾。習合作集謂集因也 今下次明無作體失。本體即無作、不相續者失未生善也。故下引證戒身即受體無作、種類即相續善行、二皆云滅、證上可知。』



▲戒疏云『作法捨中、具緣有五。 初是住自性者。 二所對人境。如多論云、若無出家人、隨得白衣外道相解者成。 三有捨心。 四心境相當。如律、中邊不領、前人不解、並不成捨。 五一說便成。』 行宗釋云『初云住自性者即具本受體也。』



▲戒疏云『所以開者。凡夫退位、知何不為帶戒犯非、業則難拔。 故開捨戒、往來無障。 即是大聖善達機緣、任物垂教、號法王也。』 行宗釋云『初敘機劣。內凡以上不羸不捨、已前皆容有退、故云退位、即外凡也。 故下顯開意。往謂開捨、來謂再受。善惡兩通故云無障。 即下結歎權巧。王者得其自在、於法自在故稱法王。』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上來宗篇中第三門戒行竟



第四門 戒相



▲事鈔云『戒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德光顯、故名戒相。』 資持釋云『初即承前。隨下正示。 問、事鈔隨戒釋相篇中以戒本為相、與此異者。答。此約行明、彼就法辨。然行必循法、法必軌行。文云動則稱法、豈不明乎。』見事鈔記卷三



戒相有二義、一約行為相、二以法為相。事鈔標宗顯德篇中、約行為相、即此略文也。事鈔隨戒釋相篇中、以法為相、即今編持犯篇所引據也。



上來宗體篇中第四門戒相竟



上來第一宗體篇竟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弘一大師遺著



第一門第一章 持犯總義—持犯名字

第一門第二章 持犯總義—持犯體狀

第一門第三章 持犯總義—成就處所

第一門第四章 持犯總義—辨犯優劣

第一門第五章 持犯總義—方便趣果

第一門第六章 持犯總義—闕緣不成

第一門第七章 持犯總義—境想分別

第一門第八章 持犯總義—別簡性重

第一門第九章 持犯總義—廣斥愚教

第二門第一章第一節 持犯別相—性罪—殺

第二門第一章第二節 持犯別相—性罪—盜

第二門第一章第三節 持犯別相—性罪—婬

第二門第一章第四節 持犯別相—性罪—妄

第二門第二章第一節 持犯別相—遮罪—飲酒

第二門第二章第二節 持犯別相—遮罪—過中食

第二門第二章第三節 持犯別相—遮罪—高大床

第二門第二章第四節 持犯別相—遮罪—嚴身

第二門第二章第五節 持犯別相—遮罪—歌舞



南山律在家備覽 略編(學者宜先詳覽卷首之例言及目表然後再閱正文)



持犯篇



▲事鈔云『然戒是生死舟航、出家宗要。 受者法界為量、持者麟角猶多。良由未曉本詮、故得隨塵生染。 此既聖賢同有欽序。何得抑妨不論。故直筆舒之、略分四別。一者戒法、此即體通出離之道。二者戒體、即謂出生眾行之本。三者戒行、謂方便修成、順本受體。四者戒相、即此篇所明、通亙篇聚。』 資持釋云『初二標歎戒功。依此淨戒行越苦海、故如舟航。凡入道門無不稟戒、故是宗要。 受下明多犯所以。受時遍境俱發、故通法界。隨中一行猶難、故如麟角。麟是瑞獸國君有道乃現。止有一角、舉此喻其少耳。受多持少、患在迷教、故云良由等本詮。即目律教。塵染即是毀犯。 此下示意列章、上句引聖為況。何下顯今須述。故下列示章門。通出離者貫徹因果故。生眾行者基址義故。順本受者是隨行故。通篇聚者屬教詮故、亙即遍也。』



通亙篇聚者、是即以戒本為相、就法而辨。 文舉篇聚、局具戒言。若五八戒、如濟緣云、罪無篇聚、至於大重小輕方便趣果義則不別也。



事鈔中、標示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種、前後文凡兩出。其中戒法戒體戒行、前後文義大同、今並編入宗體篇內。唯戒相一種、前後有、前約行言、後就法辨。就法中、廣示持犯、卷帙繁重、故今別立持犯篇具明此義。前宗體篇中第四門戒相、僅明約行一義耳。



▲資持云『問、何者為相。答。如後釋戒、三科束之、一所犯境、二成犯 相、三開不犯、總為相矣。更以義求、亦為三別、一犯與不犯、二犯中有輕重不同、三有方便根本差別。統論其相、不出心境。如下更解。』



相┬所犯境───境──┐

├成犯相───心境合┴─犯┬┬輕

 │        │└重

│ └┬方便(因)

│ └根本(果)

└開不犯───心境互缺─不犯



▲資持云『問、何以不但釋相而總論四戒者。答。戒是一也、軌凡從聖名法、總攝歸心名體、三業造修名行、覽而可別名相。由法成體、因體起行、行必據相。當知相者即是法相、復是體相、又是行相、無別相也。若昧餘三、直爾釋相、既無由序、不知所來。徒自尋條、終難究本。』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五



▲資持云『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體總相為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於此一門、深須研考。然相所在、唯指教詮。舉要示相不出列緣、緣雖多少不出心境。罪無自體、必假緣構、非境不起、非心不成。若曉此意、類通一切皎如指掌。餘更如文。』見事鈔記卷十七



持犯中分為二門┬一持犯總義

└二持犯別相



▲資持云『以總收別、由別總前後相照、持犯方明。』見事鈔記卷十五



第一門 持犯總義



持犯義中分九章┬一持犯名字

├二持犯體狀

├三成就處所

├四辨犯優劣

├五方便趣果

├六闕緣不成

├七境想分別

├八別簡性重

└九廣斥愚教



第一章 持犯名字



▲資持云『名即是字、連綿為語、無勞強分。持犯兩名、並望受體違順為名。尋文可見。』



┌二持┬止持 ┌止持…………作犯

│ └作持 └作持…………止犯

└二犯┬作犯

└止犯



俗眾所受五戒八戒、唯有止持作犯二義。



▲事鈔云『先解二持。言止持者。 方便正念、護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 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 持由止成、號止持戒。』 資持釋云『初牒名。 方下釋義、初釋止義。方便者起對治也、正念者離邪染也。身口者且據七支、必通三業。 止而下釋持義。 持由下雙結。』



△事鈔續云『二明作持。 策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名之為作。 持如前解。』 資持釋云『初名牒名。 策下釋義、初釋作義。 持下指略。三節同前。應以前文續之、但改止為作。』



△事鈔續云『次釋二犯。言作犯者。 內具三毒、我倒在懷、鼓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之為作。 作而有違、汙本所受、名之曰犯。 犯由作成、故曰作犯。』 資持釋云『初牒名。 內下釋義、初釋作義。初二句起業本也。鼓下所造業也。 作而下釋犯義。 犯由下結合。』



△事鈔續云『言止犯者。 良以癡心怠慢、行違本受、於勝業厭不修學、故名為止。 止而有違、反彼受願、故名為犯。』 資持釋云『初句牒名。 良下釋義、初釋止義。 止而下釋犯。』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行宗云『作犯造惡則通三毒、止犯慢法偏對癡心。』見戒疏記卷四



依上事鈔二持二犯之文、分配對照、列表如下。



┌止持─方便正念─禁防身口記云必通三業─不造諸惡護本所受──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

├作持─修習戒行─策動三業───────有善起護──────作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

├作犯─三毒我倒─鼓動身口疏作三業───造境違理──────作而有違─────汙本所受

└止犯─癡心───怠慢─────────不修勝業、行違本受─止而有違─────反彼受願



已上分釋持犯四種名義竟。 或疏中別明單雙持犯義。今撮略疏記諸文、附示其概。



疏中所明單雙持犯 義、略分二意。初約心用、後約教行。 初約心用者。此乃持奉用心、非正簡判。故一切諸戒皆有雙持雙犯。俗眾所受五戒八戒悉具此義。以凡持一戒必起護心、望離惡邊即成止持、望起護邊復是作持。兩犯亦爾、違教作惡即作犯、不思對治即止犯。此謂二持二犯各自相通、非謂持中有犯。以善惡行別、違順心乖故也。 後約教行者。簡判諸戒。正用此義。是須有教令行者方具雙持雙犯、自餘殺盜等無教開作者並屬單持單犯耳。故教行雙持雙犯、唯道眾戒中有之比丘本二百五十戒中有二十六戒具雙持犯例如某事教制須行者、依教而作為作持、望無違犯是止持、不依教而作為止犯、望有違 是作犯。若俗眾所受五戒八戒、唯是單持單犯、與此教行雙持犯不相涉也。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一章持犯名字竟



第二章 持犯體狀



▲事鈔云『二明體狀。餘義廢之。 直論正解、出體有二。一就能持、二就所持。』 資持釋云『初刪古。疏引云、有人立十善為止持體、十惡為作犯體、行檀禮誦頭陀四弘等為作持體、違此名止犯體。不明化行、於理頗疏。委如彼破。 直下標今。正解者能所二體並依本宗制教而立。文中能所例略犯字、義須具之』 行宗云『非謂施慈等行都不修之、但非持犯體耳。』見戒疏記卷四



△事鈔續云『言能持者。 用心為體。身口是具。 故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又律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等。如後更解。』 資持釋云『初牒名。 用下出體、上句正示。疏云、若不思慮、不成持犯、故以意思為能持犯體。下句簡非。以身口色但是成業之緣、非正業本疏云、身品是具、不名為業。 故下引據、初即成論。推業之本。彼又續云、離心無思無身口業。次本律。意業是主、身口由成、故偏審。之以明成否。而言等者如律結犯並問何心、諸不犯中例開忘誤。下指如後即第三章。 問、論云三業皆但是心此即心王、那得上定意思為體。答。心王意思、體用分耳。論推三業之本故就體論、此定成業之能故從用說。 若爾、何不如論從本明者。答。體通四陰、用局行心。捨通從局、論業彌顯。又復心未必是思、思必是心。體不兼用、用必得體。今云意思、則體用齊收、義無乖異。』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行宗云『成論由是當宗、中為證。皆是心者此指意識猶通四陰、若據成業須至行心。行即意思。以思從心起、身口二業復由思成。今從業本故言心耳。』 行宗云『問。受中作戒、色心為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但云思心。受隨應等、那不同者。答。受取緣成必須兼色、隨取成業但約心論。學者深思、方見遠致。』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芝苑云『一切事法為所持犯體。此正義也。 言事法者、各具善惡二種。於善惡事法、心起順違 、故有二持兩犯生焉。違 順之心即能持犯體、善惡事法即所持犯體。持犯既因事法而生、故今以一切事法為所持犯體。豈不然乎。』見芝苑遺編卷一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二章持犯體狀竟



第三章 成就處所



成就處所中分為三節┬一約三心明止持

├二約行心明四行

└三約三業明四行



是章分為三節、悉依鈔疏原科。若詳審是章文義、或可分為兩科、一就四心以明、二就三業以明。就四心以明中又分為二、初約三心明止持、二約行心明四行。如是較為明晰也。



第一節 約三心明止持



▲戒疏云『前將止持對以明。 或無染汙以明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義。 謂識想受、此之三心非業非記流入行心方成別業。故分四陰以為二分。 豈非本有戒體、外無染汙、光潔純淨、名之為持。三心非心、受體是記、故得持也。』 行宗釋云『上句標舉。 若下正釋為三、初通示。據此非持、取本受體說名為持、故云有義。古人目為端拱止持、以非造作任運成故。 謂下別簡四心分二所以。統論四行、止持有二、餘之三種並局行心故也。 豈下結顯三心下釋疑。 問三心何分。答了別所緣境名識即通指六識。取所領之相名想謂取所領六塵之相則為六想。領納所緣名受謂六觸因緣生六受、一一各有苦樂不苦不樂三受之異、皆從違順非違非順而生。造作之心能趣於果名為行。謂六受之後、各起善不善不動業等。亦名六思、思即是業。若大乘經則受想行識、列次不同。由受生想、從想起行、由行成識。今依小論則識想受行、以取最初一念了別之心名識、次起想像名想、復次領納名受、後起業思造作名行。 問破毀之人有此中。答據事鈔中、犯一重戒、餘戒常淨儼然。是則持毀皆有持義、今文且從持說故云無耳。』見戒疏記卷四 資持云『謂分四心以明二止、三心中止此科所明、得心中止則如後述。 三心非業、本不名持、但望受體說有持義。以持是記業、無記非持故。此由古謂但不作惡、即名止持。今約四心分為二別、則無前濫。』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第二節 約行心明四行



▲戒疏云『二就治行明止持者、必入行心方得成就、前之三心不名為持。善性便有、惡無記無。如欲離過、作意遮約、或對境防、或起心護、豈彼無記而得成持。 若據作持、例同後止。既就境論、三心非分。』 行宗釋云『初明二持中、初明止持。以非思慮不成就業、故云必入等。前下揀三心。善下揀二性。如下舉事顯相。 若下二明作持。同後止者簡前三心止故。』



△戒疏續云『若據二犯、行心成就、前言持者三 為行今言犯者三毒為行前三亦無。識想受等通善惡行”局不善性、善無記無。』 行宗釋云『二明兩犯中。亦約四心三性以定行體、尋文可了。 註中、以行通善惡故須簡。』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資持云『註分善惡者、以行心語通恐相濫故。三善同時而不相離。三惡相別其性相違、作犯多是貪瞋、止犯率由癡慢、一往大判非不互兼。』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第三節 約三業明四行



▲事鈔云『後三業明成就。身二持者、離殺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等名身作持。口二持者、離口四過名止、如淨語等名作。 身口各二犯、反上應知。』 資持釋云『初明身口業中二、初明二持。 次明二犯。言反上者行殺盜等名身作犯、不受食名身止犯、為口四過名口作犯、不作淨語名口止犯。並略舉事配、餘者例說。』



於制教中、俗眾唯有止持作犯。其作持止犯、依原文具錄而示四行、應知受食淨語等事與俗眾無涉。



△事鈔續云『單意業中、不成持犯。 若動身口思、亦成持犯。』 資持釋云『二明單意業中意至身口名身口業、未至身口則名單意。初判不成。 若下次明通成。籌度所為事名身口思。雖未動相、即屬身口不妨上文。』 資持云『律制身口思者、謂計度身口所作事故。此心粗著、判屬身口』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戒疏中釋此科義有兩解、一約身口思釋、二約重緣釋。事鈔撰述先成、止有初解。故事鈔言戒相時、每唯舉身口者、即依此釋也。逮後撰戒疏時、乃列兩釋。蓁經二釋、如下段記文所引。



▲資持云『若準戒疏、上是初解。後復解云。獨頭心念、忽起緣非、不名為犯。重緣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即入犯科。又云、任情兩取、後為正義。順今 宗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行宗云『問、意已成犯、何以前約身口明成就耶。 答。就意辨成皆遠方便。心念果罪少分有之、大論趣果須至身口。』



▲行宗云『問、世云小乘不制意地、今那制耶。 答此由不辨假實兩宗制限深淺故也。小乘實宗定不制意、動色成犯。假宗制意、但約重緣、簡非瞥爾。是則三宗歷然、大小無濫。學者至此、宜須精究。』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簡非瞥爾者、瞥爾單意制限大乘。瞥爾亦名獨頭、即前資持引疏所云獨頭心念也。



第三章成就處所大意、撮錄列表如下。



┌約三心明止持─三心無非業善惡未著─止持┬三心無記本不名

│ └望受體是記業說有持義

├約行心明四行─行心流入行心┬止持┐(行心通三性)

│ 思心成業├作持┴三性中唯局無貪等三善為行

│ 善惡乃異├作犯┐

│ └止犯┴三性中唯局貪等三惡為行

└約三業明四行┬身

├口

└意┬無犯

└有犯有二釋┬約身口思釋┬發心籌度、將由身口、尚未動相。

│ └此心粗著判屬身口、而非單意。

└約重緣釋─┬謂以後念還追前事、自不制約。

└是為重緣向念、而非瞥爾單意。



上來持犯總義中條三章成就處所竟



第四章 辨犯優劣



辨犯優劣中分為四節┬一約三性辨犯

├二將心望境辨犯

├三單心辨犯

└四有心無心辨犯



▲資持云『化制兩教、辨業天乖。制則從教重輕。化則論心濃薄。教唯楷定、緣具則傲主刑科。心既不常、動發則須分體性。因果既異、化制斯分。必昧宗途、未窮業本。故先料簡、委示來蒙。』見事鈔記卷十四



第四章中、有四節。初二兼明化制、三局化教、四局制教。 若犯性戒、具受化制二罪。若犯遮戒、唯受制罪。



第一節 約三性辨犯



第三性辨犯中分為三項┬一明起業之源

├二約三性示相

└三結示傷歎



第一項 明起業之源



▲事鈔云『起業要託三毒而生。然毒之所起、我心為本。此義廣張、行人須識、如懺法中具明業相。』 資持釋云『前示業本。業無自性、必假緣生。緣雖眾多、不出心境、由境發毒構造成業。境是外緣、毒從內發、故明起業惟推三毒。毒從我生、我即妄計、即斯妄計是業之本、故名妄業。經云、一切業障海、皆從妄想生。諦求妄本畢竟無依、但是一心隨緣不覺、以不覺故硜然計我。由我起毒。因毒生業。業成感果、果全是苦、苦即生死、流浪出沒、造受更資、如是億劫莫知所止。從本至末、就果推因、少識妄源、粗知苦本。諸賢覽此、豈不自思。悲夫。此下指廣、請尋後篇、不復煩引。』



△事鈔續云『今略述起罪必約三性而生、受報淺深並由意業為本。 故明了論解云。破戒得罪輕重不定。 有生心破輕戒得罪重。無慚羞心、作無畏難。或由見起、謂無因果。或由不信生、謂非佛制此戒、或不信破此戒得此報。或由疑生、為定佛制為非佛制、為定得報不定得報。若由如此心破、得罪便重。 若不由如此心、偶爾破戒、重翻成輕。』 資持釋云『次正敘重輕又二、初示犯報分齊。上二句明犯從心起示因差也、下二句明報約心分示果。三性者性即心體。心雖萬狀、論體唯三、二是有記一號無記。然據善心應受福報、由心愚癡、損境義一、業道制教二俱有犯、但業有少輕制還依教。意業謂能造之主、總上三性、但性據始起業取已成。 故下引文顯相、上二句通示。 有下別釋、前明制輕業重為三、初標。二無下列相為四。初二句無慚心、無畏難者釋無慚相。次二句邪見心。或下四句不信心又二、一不信聖教二不信果報。或疑下五句疑惑心、同上二種。三若由下結示。 次若不下明制重業輕。反上四心可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事鈔引了論解、顯重輕相。資持釋文至為明晰。今依其文列表如下。



制輕業重(以重心破輕戒得罪重)┬無慚心

├邪見心

├不信心┬不信聖教

│ └不信果報

└疑惑心┬疑聖教

└疑果報



制重業輕(以輕心破重戒得罪輕)┬有慚心

├無邪見心

├有信心─┬信聖教

│ └信果報

└無疑惑心┬不疑聖教

└不疑果報



第二項 約三性示相



約三性示相中分為三支┬一善心

├二不善心

└三無記心



第一支 善心



▲資持云『初善心者、雖非粗惡、然是無知。結業乃輕、違制無別。』



▲事鈔云『如僧祇中﹒知事闇於戒相、互用三寶物。隨所違者、並結上罪。 或見他厭生、與其死具。看俗殺生、教令早與、勿使苦惱。此並慈心造罪、而境違重。 不以無知便開不犯、由是可學皆結根本。』 資持釋云『初明好心犯盜。 或下次明慈心犯殺。 不以下示犯所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第二支 不善心



▲資持云『次不善心者、謂貪瞋癡三毒所起單複等分、鼓發七支故。』



▲『識知戒相、或復闇學。輕慢教網、毀訾佛語。 如明了論述云。有四種粗惡意犯罪。一者濁重貪瞋癡心、二者不信業報、三者不異所受戒、四者輕慢佛語。故心而造、則得重果。 以此文證。由無慚愧、初無改悔、是不善心。』 資持釋云『初通敘。上二句別舉犯人學不學故、下二句合明心相。 如下引示。四中、初是總相、攝一切故。濁重難顯、且約三時無悔名上品心。下三別相、開癡心故。二是邪見心、三即放逸心、四即憍慢心。故下二句總示業報。 以下鈔家結示。無慚無愧即是不善始終二心、該前四種一一相兼。初無者古記云初猶都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第三支 無記心



▲資持云『三無記多別。一、無情局無記、有情通三性。二、就情中、報色是無記、心則通三性。三就心中、三心局無記、行心通三性。下明二種、初縱放者謂汎爾無記、次約睡狂即昏迷無記。』



▲事鈔云『無非攝護、隨流任性。意非善惡、汎爾而造並通攝犯。 唯除恆懷護持、誤妄而造。此非心使、不感來果。』



△事鈔續云『非即如上。前為方便、後眠醉狂遂成業果、通前結正並如論中無記感報。』 資持釋云『初句指前未盡、即猶止也。前方便者或教他犯如殺盜等、或自業相成犯如自安殺具等。若據果成雖在無記、由假方便故云通。前等如論即下成實。』



自業相成者、自起方便、後趣正果。



△事鈔續云『問、無記無業、云何有報。 答。解有二。初言感報者。謂先有方便、後入無記、業成在無記心中、故言感報。而實無記非記果也。 二者不感總報、非不別受。如經中頭陀比丘不覺殺生、彼生命過野豬中、山上舉石即因崩下還殺比丘。如成論中、睡眠成業、是無記業。』 資持釋云『初問中。徵上指論。 答中、先約方便釋。即上睡狂無記也。初明因前故感報、而下明正成則非報。 二約總別兩報釋。此義通前兩種無記。總報謂地獄總受、別報謂餘趣別受。如下引證、前證上縱放、後證上睡狂。如經者未詳何經。不覺是無記心。』



△事鈔續云『問、如前無記有不犯者、其相如何。 答。謂學知戒相、善達持犯。心常兢厲。偶爾妄迷、由非意緣、故開不犯。如扶持木石、失手殺人。如是等緣、並非結限。 反上所懷、並結正犯。』 資持釋云『次問中。徵前開妄。 答中、初敘學人。 反下謂非學人。翻對可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依上鈔文之意、唯有學人可開迷妄、若不學人雖於境迷妄亦結正罪。事鈔記卷二十七中廣明不學無知、其敘結本意文與此大同、但後例開句法中則不學亦可開迷。資持記有問答釋疑文、附錄於下、以資參考。 問、前云隨戒境想唯開學人、今不學人何以開耶。答。前文敘結且據大判不妨不學準例同開。若以義求則迷事不別、若取文證則戒疏顯然、此不繁引。



第三項 結示傷歎



▲事鈔云『然則業苦綿積、生在莫窮。 虛縱身口、汙染塵境。既無三善可附、唯加三惡苦輪。 以此經生、可為歎息。』 資持釋云『初二句示生死長久。業苦通舉因果。綿謂出沒久遠、積謂造受眾多。生報別示苦果窮盡也。 虛下嗟毀犯陷墜。隨妄與業故云虛縱。無三善者多惡因也、加三惡者無善果也。附憑也、加增也。 以下正歎經生猶度世也。息即是氣。』 資持云『且夫心緣境發、果自因成。造受更資沈流長劫、因緣遇會形影無差。至於火爍湯煎痛非可忍、霜寒冰凍聲不可聞、萬苦衝心如鎔鐵聚、翻思往業雖悔何追。矧乃戴角披毛、飛空潛水、氣命繫於屠獵、血肉委於庖廚。或復炬口鍼咽飢虛切體、臭膿穢屎食啖聊生。信乎禍福無門、昇沈由。嗚呼。含靈蠢蠢、生死悠悠。方便多門、其誰一悟。辭雖繁費、意復何窮。』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第二節 將心望境辨犯



▲事鈔云『如母論云。犯必託境、關心成業。心有增微、境有優劣故也。 或心境俱重、人作人想殺。或境重心輕、人作非人想。或境輕心重、非人人想。 論通一切、不局一戒。』 資持釋云『初引論通示三、初準文通示。以罪假緣成、緣即心境。境是外緣故云託也、心是內緣故云關也。心起不常故有增微、境緣非一故有優劣。 或下歷句別簡。初句俱優。下二句互有優劣。義立俱劣一句、如非人作畜杌想之類。 論下點上語通。』



△事鈔續云『婬中自有輕重。 畜生及人。人中有在家出家。在家中持戒破戒、出家五眾持戒破戒。乃至聖人。 重同報異。』 資持釋云『二對戒別明四、初婬中、初句通標。 畜下別簡有四、初句簡異類。理加非人、次於畜趣。二人中簡道俗。三道俗中各簡持破。在家更簡無戒有戒、持中復有士女五八。出家先簡五眾、大僧最重、五中各有持破。四持中簡凡聖。薄地持戒外凡已去、乃至無學、陵辱極重。 末句總示。重同謂制罪、婬不簡境皆犯重故。報異謂業道、業有優劣受報不同。後三制報俱異、可知。』



△事鈔續云『第二盜重者。天及人。乃至聖人。三寶差別、僧物最重。』 資持釋云『二盜中三、初簡趣。亦合加畜為首。二人中簡凡聖。三簡三寶。佛輕法、法次、僧重。』



△事鈔續云『第三殺戒。成論云。如六足毗曇中說。殺邪見人、輕殺蟲蟻。此人汙染世間、多損減故。』 資持釋云『三殺中。引論唯簡邪正。人輕蟻重、且據業論、不約制教。 準義、亦合約趣道俗持毀凡聖簡之。文略不出。』



△事鈔續云『第四妄戒。向在家人說重、向出家人說輕。』 資持釋云『四妄中。三趣同盜、人則反之如文所顯。又出家中五眾、乃至聖人、漸輕可解。若如五分僧中妄語、重百羅漢前。故知誑僧極重。』



對戒別明中、依鈔記文義具列表如下。



婬───────────┬簡趣─────┬人

約制罪言、同犯重罪。│ ├非人

約業道言、各有優劣、│ └畜

皆前優後劣可知。 ├人中簡道俗──┬出家

│ └在家

├道俗中各簡持破┬出家┬比丘比丘尼┬持戒

│ │ │ └破戒

│ │ ├式叉摩那┬持戒

│ │ │ └破戒

│ │ └沙彌沙彌尼┬持戒

│ │ └破戒

│ └在家┬有戒┬八戒┬持戒

│ │ │ └破戒

│ │ └五戒┬持戒

│ │ └破戒

│ └無戒

└持中簡凡聖──┬無學人

├三位果人

├內凡

├外凡

└薄地



盜───────────┬簡趣───┬人

約制罪言、唯簡趣有異│ ├天(非人)

、簡凡聖同、簡三寶稍│ └畜

異。 ├人中簡凡聖┬無學人

約業道言、各有優劣、│ ├三位果人

皆前優後劣可知。 │ ├內凡

│ ├外凡

│ └薄地

└簡三寶──┬僧

├法

└佛



殺─────────────鈔文唯簡邪正。

約制罪言、唯簡趣有 準義亦合約趣道俗持破凡聖簡之、如婬中所列。

異、餘皆同。

約業道言、各有優劣

、皆前優後劣可知。



妄───────────┬簡趣───┬人

與殺同 │ ├天(非人)

│ └畜

├人中簡道俗┬在家

│ └出家

├道中簡五眾┬沙彌沙彌尼

│ ├式叉摩那

│ └比丘比丘尼

└簡凡聖──┬薄地

├外凡

├內凡

├三位果人

└無學人



▲資持云『上四但出境之優劣。心隨境故、重輕可知。若約互論、如前作句、無不通曉。』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第三節 單心辨犯



▲事鈔云『單心三時辨犯輕重。如善生經、且約殺戒、輕重八句、位分四別。』 資持釋云『前科對境、此獨論心、故云單也。三時初方便時、二根本時、三成已時。且約殺者餘可準也。心念不常、前後具缺、不出八句括之斯盡。』



△事鈔續云『初一句三時俱重。謂方便舉尤害心、根本起尤快心、成已起隨喜心。』 資持釋云『初句歷示三心重相。尤即訓甚、但非極甚即是輕心。 然極甚難明、略須示相。但約起心、念念不間、色心躁悶不愧旁人、神思昏迷都妄善事、奔趨前境、暢悅己情。或邪見居懷撥無因果、向親姻作穢、對塔殿行非。凡此用心、皆名定業。能牽來報、縱懺不亡。以此自量、何容輕動。識心之士、豈不畏乎。』



△事鈔續云『第二三句、二重一輕。初方便根本重、成已輕。中云方便輕、根本成已重。後云方便成已重、根本輕。』



△事鈔續云『第三三句、一重二輕。初根本重、初後輕。中云方便重、中後輕。三云成已重、初中輕。』



△事鈔續云『第四一句、三時俱輕。善生、十誦中。啼哭殺父母。畏苦痛故、害父母命等是。』 資持釋云『引諸經律、舉事顯相。雖懷憐愍、非無殺意。俱輕可知。』



△事鈔續云『律據人想、八業皆重。業隨心故、牽報不同。』 資持釋云『若依律制則無輕重、今取心業故分八句。』



▲資持云『文中句數交絡。欲令新學易曉、為圖示之。



初有一句三時俱重────┬方便─重

├根本─重

└成已─重



第二有三句二重一輕┬初句┬方便─重

│ ├根本─重

│ └成已─輕

├中句┬方便─輕

│ ├根本─重

│ └成已─重

└後句┬方便─重

├根本─輕

└成已─重



第三有三句一重二輕┬初句┬方便─輕

│ ├根本─重

│ └成已─輕

├中句┬方便─重

│ ├根本─輕

│ └成已─輕

└後句┬方便─輕

├根本─輕

└成已─重



第四有一句三時俱輕───┬方便─輕

├根本─輕

└成已─輕



若以四位分之、上句最優、下句至劣、中二通優劣。 若約八句論之、則句句相降。中間二位各有三句、並依重輕次列、比之自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第四節 有心無辨犯



▲事鈔云『有心無心相對八句、四位如前。』 資持釋云『有心通含輕重、無心與前為。歷句並同。』



已下且約性重四戒顯相、餘可準也。



△事鈔續云『初一句。三時有心。』



△事鈔續云『次三句。一、初中有心、後則無心、犯四重。二、初則無心、中後有心、亦犯四重。三、初後有心、中間無心、犯初重、下三戒中罪下罪。』



△事鈔續云『後三句。一、中間有心、初後無心、犯四重。二、初便有心、中後無心、犯初重、餘三戒或中罪下罪。三、後便有心、上二無心、婬戒犯重以出時樂故、若餘三犯下罪。』



△事鈔續云『次一句。三時無心不犯。』



▲資持云『



初有一句三時俱有心───┬方便─有心┐

├根本─有心├四戒俱重

└成已─有心┘



第二有三句二有一無┬初句┬方便─有心┐

│ ├根本─有心├四戒俱重

│ └成已─無心┘

├中句┬方便─無心┐

│ ├根本─有心├四戒俱重

│ └成已─有心┘

└後句┬方便─有心┐┌初戒重

├根本─無心├┤

└成已─有心┘└餘三戒方便中罪成已下罪



第三有三句一有二無┬初句┬方便─無心┐

│ ├根本─有心├四戒俱重

│ └成已─無心┘

├中句┬方便─有心┐┌初戒重

│ ├根本─無心├┤

│ └成已─無心┘└餘三戒方便中罪成下罪

└後句┬方便─無心┐┌初戒重

├根本─無心├┤

└成已─有心┘└餘三戒已成下罪



第四有一句三時俱無心──┬方便─無心┌初戒怨逼禁心無罪

├根本─無心┤

└成已─無心└餘三戒始終迷忘無罪



優劣之義亦如上明。若八句相望者、但以第二位中後句在下、第三位中初句在上、則次第義便。 問、下句無罪、豈名犯劣。答、但望教開故無有罪、非不造事故入犯中。』



▲事鈔云『後之八句由心有無故犯不犯別、不同前八莫不有心。』 資持釋云『料簡中、初簡前單心。可解。應知前約化業、此據制教。』



△事鈔續云『後明無心者。 或無心受樂。及殺盜等、心或狂亂不覺者。』 資持釋云『二重示無心二、初牒前。對上輕重故云後明。或可別點第四俱無 或下示相、初句別簡婬戒。此門明婬、並據怨逼三時有無。若約自造、境合即犯、不約三時、境想不開、無心亦重、故非所論及下合示三戒。通約迷心不了前境。 以復婬戒、於三時中、隨有一時無非皆重、俱無方開。餘之三戒、重輕不定。初有餘無、或中罪或下罪、並方便故。中有餘無皆重、並根本故。後有餘無皆下罪、並隨喜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四章辨犯優劣竟



第五章 方便趣果



▲事鈔云『然造修前境、必有三時。 是以大聖隨時而制、意令智士剋志不為。』 資持釋云『初示三時。即方便根本成已也。 是下顯制意。剋猶約也。』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方便趣果中分為三節┬一前方便

├二中根本

└三後方便



第一節 前方便



▲資持云『通三方便、望後根本、俱名為前。』



▲事鈔云『今約婬戒以明。如內心婬意、身口未現、名遠方便。此犯下罪。 二動身口、未到前境、名次方便。犯中罪。 三者臨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犯處已來、名近方便。是重中罪。』



△事鈔續云『已下雖輕重多少不同、大相可準。』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上罪皆有三方便、例前可知。 若獨頭中罪下罪、準諸記文、止分遠近二方便。遠方便同前。又合前次近、總名曰近方便。皆結下罪、無有區別。



▲戒疏云『言方便者、乃是趣果之都名。 業未成前、諸緣差脫、故令此罪壅住方便。』 行宗釋云『前示名。 業下釋義。』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節 中根本



▲事鈔云『本相如何。 謂入如毛頭名婬、舉離本處名盜、斷其命根名殺、言章了知名妄。 若結罪之時、並攬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已、更有本時方便。』 資持釋云『前明根本之相二、初句通問。 謂下別釋。 若下明攬因成果。簡異他宗、使無濫用。』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第三節 後方便



▲事鈔云『何者後方便。謂所造事暢決稱懷、發喜前心、未思悔改。復結其罪、通得下罪。』 資持釋云『不論本罪重輕、並制一下罪、故云通也。翻前方便、二三不同、中罪下罪有異故也。』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五章方便趣果竟



第六章 闕緣不成



闕緣不成中分為二節┬一顯相

└二校量



第一節 顯相



▲戒疏云『闕緣方便、隨相眾多。且以事約分為七種、所謂闕緣乃至心息。』見戒疏記卷四



顯相中分為七項┬一闕緣

├二境強

├三緣差

├四境差

├五想差

├六疑心

└七善心息



第一項 闕緣



▲戒疏云『初明闕緣、泛解有三。 一通名闕緣。七方便者闕不至果、並為緣來豈非通也。』



△戒疏續云『二別名闕緣。如諸戒下各有闕緣、不可以盜而開殺戒、各不相通、故名別也。』 行宗釋云『上二泛論總收一切、第三兩亦正示初緣。』



△戒疏續云『三者亦通亦別。何者是耶。 凡是犯戒、體是婆塞。 若造罪未果。或自命終、捨戒、邪見、二形生等。或病狂癡。 但有二緣不名犯戒、俱為造因。、未成至果、故名闕婆塞緣。望下六別、對戒並通、故兼二號。』 行宗釋云『初標徵。 凡下示相三、初標緣。 若下次明闕相。罪未果者方便義也。列相有二、初列四捨體壞無法、後病狂等自不了知。初則體相俱壞、後謂體具相乖。鈔中仍加受戒不得等。 但下三總結、初結闕緣。望下次結兩亦。 問、已下六緣可例此否。答。亦可例也。以互望皆別、對戒並通。但境強一種不必盡通。如是思之。』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項 境強



▲戒疏云『二境強者。如欲行殺前境反強、倒欲害我。差此進趣、壅住在因、故曰方便。 然境強非中罪、中罪由強而生。餘之上下、類此可釋。』 行宗釋云『初敘緣。 然下定罪。強非罪緣故曰非中罪、因強壅住故云由生也。餘下指例。如云、闕緣非中罪、中罪由闕緣而生等。 問、境差中亦有境強、與此何別。答。此本境強、下異境強。故不同也。』見戒疏記卷四



第三項 緣差



▲戒疏云『三者緣差方便。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刀杖毀壞、或要期未遂。 總號緣差。就義通名、七緣皆是。隨相取別、唯此第三。』 行宗釋云『初列相有四。一非本所期、二慮他所獲、三殺具有闕、四如不見前境等。 總下結名。以名通七緣、相局四位。』見戒疏記卷四



第四項 境差



▲戒疏云『四境差者。隨戒並有。 且據大殺、四境來差。謂人、非人、畜生、杌木。』 行宗釋云『初示緣通。 且下次標所出。人是同類、非畜是異趣、杌木即無情。』見戒疏記卷四



境差中分為二支┬一明人異境

└二明餘異境



第一支 明人異境



明人異境中分為三類┬一正明

├二問答

└三指廣



第一類 正明



▲戒疏云『如欲殺人、剋心在張、王人異境而代張處。 緣王張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 由異境來、張人不死、殺意又息、壅住方便、故曰境差。』 行宗釋云『初明差相。且舉張王兩姓、以分本異二境。 緣下二結犯又二、初結異境。 由下結本境。罪是中罪、號闕緣方便也。』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類 問答



問答中分為二端┬一問異境無心

└二問因果差別



第一端 問異境無心



▲戒疏云『問、本殺王時、但作張解、無殺王心、何因得重。 答。張王非罪緣、人是殺境。雖無王心、然有人想、殺緣既具、何得非重。 是故律云。男想、殺女。佛言、上罪。可以類之。』 行宗釋云『初問。以心境既差、理非結重。 答中、初正答。望張境差、望王心差、故云非罪。張王是別、人趣是通、今就通結故成殺重。 是故下例證。』見戒疏記卷四



準上疏文、似殺戒於人異境不開剋心。若據下別簡性重章辨錯誤文、錯者亦開、誤者乃犯。



第二端 問因果差別



▲戒疏云『問、本殺王罪重、乃取張因而成極果、為望張邊別有方便。』 行宗釋云『初敘問。意謂果成因沒、應無方便。古有異解、故問以決之。』



△戒疏續云『解云。張王姓別、人境不殊。重果位同、輕因相等。故攬張因、用成王重。 如律本中、列過五因、用成五重。』 行宗釋云『二引解二、初古解為二、初立理。謂本並人、因果無別、故攬相成。 如下引例。如律、盜戒有四句。一方便求過五錢、得過五錢、上罪。二若方便求過五錢、得五錢、上罪。三方便求過五錢、得減五錢、中罪。四方便求過五錢、不得、中罪。今引第二過五方便、能成五果。此亦因果兩別、相攬而成、可為今例。』



△戒疏續云『問。既攬張因成王果者。本立境差方便。今因成果、無境差矣。』 行宗釋云『二今解三、初難破。以攬因成果、果成因滅、境差不立。故知非矣。』



△戒疏續云『今正解云。人趣乃同、形者有異、不攬相成。 與王未交、屬前張因。對王已去、別起方便、即攬王因還成正果。 本境張因、壅住方便、號此方便名王境差。』 行宗釋云『二立義中二、初通示因果各異。 與下二釋成二、初明王果。 本下釋張因。言王境差者以張是本境不得名差、故從異境以彰差義。』



△戒疏續云『問、不攬張因以成王果、何故律文攬過五因成五重果。 答。彼以同損一主、元來有心、故得相成。張王既別、何得例也。』 行宗釋云『三釋防中。以向古師執此為例、須為通之、令無後惑。 答中。顯示境有一、不例可知。』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第三類 指廣



▲戒疏云『昔來諸師、於人異境、更立諸相。通列六緣、中加疑想用分多句。事理境心、不無其致。』 行宗釋云『諸相即下六緣及餘句法。一是人二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更加第六疑想、以殺但五緣故言中加也、復於疑想分出句法。且依首疏、三趣各有五句、杌木非情無境強義但有三句、總十八句。文中但云人異境、至於作句則通四境、今備列之。



一人趣五句┬想心二句┬一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中罪

│ │ 王人根本上罪

│ └二境強殺不得 張人境差中罪

│ 王人境強中罪

└疑心三句┬一境不強而殺 同上

├二境強殺不得 同上

└三疑故善心息 張人境差中罪



二非人五句┬┬想心二句┬一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中罪

三畜生五句┘│ │ 非畜無罪

│ ├二境強殺不得 張人境差中罪

│ │ 非畜無罪

└疑心三句┬一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中罪

│ 非畜疑心下罪

├二境強殺不得 張人境差中罪

│ 非畜疑心下罪

└三疑故善心息 張人境差中罪

非畜疑心下罪



四杌木三句┬想心一句─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中罪

│ 杌木無罪

└疑心二句┬一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中罪

│ 杌木無罪

└二疑故善心息 張人境差中罪

杌木無罪



事即制罪、理謂業道、方便究竟皆兼兩業。境即四、心謂想疑。』見戒疏記卷四



首疏、即隋智首律師所撰之律疏、有二十卷、為南山所師承者。



第二支 明餘異境



明餘異境中分為二類┬一通示

└二釋疑



第一類 通示



▲戒疏云『餘有非人畜杌來作異境。通望本境不死、中罪若若望異境無心、無罪。』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類 釋疑



釋疑中分為二端┬一釋人異境難

└二釋律境想難



第一端 釋人異境難



▲戒疏云『問、王人異境、亦是無心、何為結重。 答。人想而殺、境心相應、是故成重。不起非人想、故無罪也。』 行宗釋云『初躡前人異境、相並為難。 釋中。以餘三境、趣類全乖、不可相例。』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端 釋律境想難



▲戒疏云『問。若無罪者。云何律中、非人人想、中罪者。』 行宗釋云『初敘難。引律者即殺戒境想第四句。』



此段疏文與上端連續、故先牒上文而後徵難。



已下疏文六段共有三釋、初二為古解、後一為今義。文六段中、第一段為初師釋、第二三四段先示次師釋後由初師斥辨、第五六段為今義先詰破初師後詳申正解。文繁義密、故先預明大意、學者自易貫通。



▲戒疏續云『答。此由境差、方便罪也。 由非人來、人想不捨、殺張心成而境乖異。望張方便、望非人邊本無罪也。具足五緣殺非人者、但中罪。如何其因已是中罪、義不然也。』 行宗釋云『二引釋二、初引他師約本境釋二、初約想心解又三、上二句定罪。 由下釋所以。彼謂律結中罪、還從本境、不望非人。 具下引殺非人罪質成上義。五緣者一是非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如何等者以非人作人想、在人為境差、望非人為想差、故是殺非人因也。謂果罪但中罪、豈得因罪即結方便中罪耶、以非人方便但下罪故。此明律結中罪、不望非人。斥他異解、故云不然也。』



△戒疏續云『有人言。上立異境想疑心中。想則決徹、人差結重、餘則無心但屬本境。疑則不爾、緣兩境生、故就兩境雙結二罪。』 行宗釋云『二斥疑心解三、初示他解。彼謂想心同上。疑心不同、以未決徹、本異二境並有心故。云二罪者本境方便中罪。人異境是上罪、餘三異境並疑心中罪。』



△戒疏續云『今解不然。但列本境縱使四異來差本境、若強若疑、皆列本境。 何以明之。畜是小愆、杌非生罪、如何來差俱犯中罪。豈不望人從本境結。』 行宗釋云『次約義斥。還即古義、對破前解故云今耳。下云今明正解始是今義。文中、初判定。云但列者即指律文境想句中。 何下徵釋。且舉畜杌難破前義。據此破詞、則知前解異境皆中罪。』



△戒疏續云『問、異境有強、方便屬何。 答。強想猶懷本境、故知此強不望異結。如是類例、若疑若想皆從境、故云強想。如下例通。據此立義、不問想疑、異境之上永無罪也。前門境強乃約本境、此明異強。須知兩別。』



△戒疏續云『問。異境若強、差我不殺。強是本境、異非罪者。 異境忽弱、而被我害。未害之前、方便屬誰。 若見異已 、別有方便、此則本境方便是自立。若見異已去、無別方便、害異果罪、因還本境、若此立義則無境差。』 行宗釋云『二明今釋約兩境難二、初躡境強難破又三、初牒前義。 異下反以境弱為問。 若見下雙難、初約有方便難。則本異兩境皆有罪故。次以無方便難。則異境果成、本境因沒、故云無境差也。』



△戒疏續云『今明正解。本境一品齊是中罪。 異境來差、人境緣人、有強有疑、莫不殺心皆結中罪。 若至非畜、例有強疑。 以懷人想、強從本境、非畜異境一向無罪。若兼疑心、從兩境生、本境疑中罪、非畜疑下罪。若至杌並結本境、以杌異境非生罪緣。』 行宗釋云『二申今正解中二、初明本境通結。 異下明異境別結又復為二、初明人異境。 若至下次明非畜境又二、初通標強疑。 以下別釋、初釋境強。若兼下釋疑心。非畜二、正犯中罪下罪、疑故並下罪。杌非罪緣故無所犯。 初師局就本境、異則不結。次師疑心兩緣、異境皆中罪、不簡輕重。觀今所判、文理精詳、比前可鑒。』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上釋律境想難中科文、別錄於下、以便對閱。



┌初敘雜

└二引釋┬初引他師約本境釋┬初約想心解

│ └二斥疑心解┬初示他解

│ ├二約義斥

│ └三引強為例

└二明今釋約兩境難┬初躡境強難破┬初牒前義

│ ├二反以境弱為問

│ └三雙難┬初約有方便難

│ └二約無方便難

└二申今正解┬初明本境通結

└二明異境別結┬初明人異境

└二明非畜異境┬初通標強疑

└二別釋┬初釋境強

└二釋疑心



第五項 想差



▲戒疏云『第五想差方便、義張八位。 初心差境、方便。如律、人非人想等。 二、境差心、方便。如律、非人人想等。 三、心差境、究竟。如律婬酒戒、若懷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皆結究竟。 四、境差心、究竟。如欲殺誑張人、張去王來、緣王張解、若誑若殺、是境俱差、齊成究竟。 五、心境俱差、成方便。 六、即此互差、成究竟。以事思取。 七、心境不差、成方便。如出佛身血、境強緣差之類。 八、心境不差、成究竟。諸戒並是。』 行宗釋云『此門八位、前四互歷、後四具兼。一三全是想差、五六心境兼差、此門唯收四句二四屬前境差、七八即境想初句、故此四句皆非科意、句法相從故為八位耳。 五六二句令以事思者。五中、如欲殺張、王人替處是境差、心復轉想謂為非人即想差、成方便。第六、如欲殺張、王人替處、心作李想、還成究竟。言互差者互即是俱。承上第五故云即此。 七中出血一罪永無根本。境強緣差事不究竟、心境無改。』



疏中四云殺誑張人等、如別簡性重章錯誤節委釋。



△戒疏續云『就此想中。或有從輕向重。如殺盜畜生、轉想向人者是。 或從重至輕。即反上句是。 或互轉者。如彼婬酒、俱是正境、想疑或生無非究竟。』 行宗釋云『初殺畜盜畜、方便但下罪。轉作人想、殺盜皆中罪。 二殺人盜人、轉為非畜後心並下罪、故云反上。 三互轉俱重。如婬前作非道想後作正道想、或前正後非、無非果本。 私釋。更立互轉俱輕。如非人畜生、心想互差、可以明之。』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第六項 疑心



▲戒疏云『第六疑心方便者、相對義張八位方盡。 我疑方便。人非人疑也。 他疑我、方便。身現妄語相、前疑不了是。 他疑我、究竟。我疑他、究竟。如口造語業、但使言章了了、不問自他疑也。』 行宗釋云『前四互句。初即境想中第二句。 、與前境差中疑心何別。答、前對異境、此就本境。 餘三約妄語配對。』



△戒疏續云『上四句單疑也。今此雙舉、何者是耶。 自他俱疑、成方便。如身口互造也。 即成究竟者。妄語言了也。 自他俱不疑、成方便。如出血在佛也。 即成究竟者。一切戒是也。』 行宗釋云『後四俱句。前二還約妄戒、但具兩疑與前為異。言互造者亦即台上身造口業。 後二亦是相從而出。』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第七項 善心息



▲戒疏云『第七關頭中心自方便者。如欲造罪、身口雖發、未鄰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業、壅礙不暢但居方便。』 行宗釋云『初正明。鄰近也。云忽起者或因他勉、或遇勝緣、或思佛戒、或畏因果。若非此類、善心寧發居廣西者前心中罪。』



△戒疏續云『問、此乃善心生、今何言息。 答。實如來問。向若不生、惡必趣果。由此善心能息惡 想、即所息處號為方便。 又如律文、捨者中罪。捨時非罪。由能捨故、前惡不至後果、故號前因為方便也。』 行宗釋云『二釋難中。此即善生惡息、於義易知。欲生下答、故皮為問。 答文為二、初正答。 又下引例。能捨則同善生、所捨可類惡息。』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節 校量



▲行宗云『二校量者即總料簡前七位也。』



▲戒疏云『初以自身造境、對置殺具、明方便多少者。 身自造境、具七方便。 設置懸擬、既非自身、故闕想疑、但五方便。』 行宗釋云『初明多少寬狹二、初自造置具多少又二、初標示。 身自下別釋、初明自造故多。 設下次釋置具則少。以想差疑心必約到境、懸擬相成不可論故。』



△戒疏續云『剋心辨差、其境則寬。以元在張。王非畜杌、後來差故。 漫心辨差、其境則狹。以通三趣、有境齊害。唯有杌境、用分輕相。』 行宗釋云『二剋漫寬狹。言寬狹者謂異境多少初明剋心寬。王非畜杌即四異境。 次明漫心狹。杌境輕者非情無過、止有方便。 上據大漫。若約小漫、如欲通害人趣、望剋為狹、對大猶寬。』



△戒疏續云『二心境分別。境差、境強緣差、據前境論。闕婆塞緣、想、疑、心息、據自心辨。』 行宗釋云『二心境分別。三種屬境、四種屬心。闕婆塞緣或約四捨、或是狂癡、故屬心也。』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六章闕緣不成竟



第七章 境想分別



境想分別中分為五節┬一明制意

├二明有無

├三定四五句

├四互四五句

└五輕重



第一節 明制意



▲戒疏云『初明制意。若無境想、不可定罪輕重。』 行宗釋云『以心有是非、境有錯誤。婬酒、前三句重、後二句輕。餘戒、初句相應故重、後四句乖差故輕。』見戒疏記卷六



第二節 明有無



▲戒疏云『二明有無者。準律約戒、不必具有今解、無者是略無也、無別所以。』見戒疏記卷六



五戒八戒中、律出境想句者、有殺盜婬妄飲酒非時食六戒。今依資持記中引律四重戒句法、具錄如下。餘可準知。



婬戒五句─────┬道作道想上罪

├道作非道疑上罪

├道作非道想上罪

├非道道想中罪

└非道非道疑中罪



盜戒二重┬過五四句┬有主有主想上罪

│ ├有主有主疑中罪

│ ├無主有主想中罪

│ └無主無主疑中罪

└滅五四句┬有主有主想中罪

├有主有主疑下罪

├無主有主想下罪

└無主無主疑下罪



殺戒五句─────┬人作人想上罪

├人作人疑中罪

├人作非人想中罪

├非人人相中罪

└非人非人疑中罪



妄戒五句─────┬人作人想上罪

├人作人疑中罪

├非人人想中罪

└非人非人疑中罪



第三節 定四五句



▲戒疏云『三定四五句者。』 行宗釋云『以律中列句、四五不定。如婬殺妄三戒並五句、盜戒四句。但由第三一句結罪有無、故句法不定。如殺戒、人非人想、轉想中罪、本迷下罪。以作非人殺故盜戒無第三句者、以有主無主想、轉想亦中罪、本迷無罪。以無主物罪緣故』



△戒疏續云『若輕重相望、境是可學、生不可學迷、同是五句。』 行宗釋云『初輕重明定五。迷重為輕、如人作畜殺、有主作非畜盜等。皆緣罪境、定有第三句、故同五句。』



△戒疏續云『若犯不犯相形、則四則五。 謂前後俱迷、非緣罪境、即定四句、除第三位如無主想等。 迷雖是定、而緣罪境、即定五句。如非道想、非人想、減五想等。』 行宗釋云『二犯不犯明四五中、初標舉。 謂下別釋、初明定四。無主想者律無此句。 迷雖下次明定五。此即總收輕重二位。減五想者此謂盜戒若作無主則是四句、若盜滿五迷為沽五亦隨結犯故入五句。意顯隨義不定、不必依文。』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第四節 互四五句



▲戒疏云『四互四五者。由是可學生不可學迷、即互輕重。 或從四以至五。如實無主體唯四句、後轉為主即為五也。 若本緣人、轉想當杌、約從後心則唯 四句。』 行宗釋云『初標。 二隨釋二、初從四至五。即約前心本迷、後心轉入罪 境故。 二從五至四。亦合標云從五至四。謂本是心境相當、後轉緣非罪境、故云轉想。當杌即人作杌木想。』見戒疏記卷六



第五節 輕重



▲戒疏云『五輕重者。如文次第。前疑重。後疑輕、以境是、輕本境故。 前想重、結本方便、心境相當故後想輕、以正犯時、有心無境。』 行宗釋云『初約疑想分二、前釋兩疑後釋兩想。制教同罪、心業重輕、故分兩異前疑重下準鈔應云、以本緣人、人境不捨、臨殺有半緣人心故。後疑雙闕、故輕。 後釋兩想中。有心無境者闕本境也。』 資持云『兩疑中、疑心不別、境分本、故說重輕。後想亦爾。 前想中云本方便者取前心也、望後正對心不當境。』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殺戒五句。此文前釋兩疑、約第二句及第五句。後釋兩想、約第三句及第四句。



△戒疏續云『又就本境中、疑重想輕。以疑半心、不捨本境、故重想則捨本從、故輕。 就後異境、想重疑輕。以想緣本、但是境差、故重以疑減半、緣於異境、故輕。』 行宗釋云『二約本異分二、初明本境二句。 次明異境二句。疑減半者以疑猶豫、半涉是非。是於異境復減半心、故輕於想。』



△戒疏續云『此輕重、據本重異輕為言。若本輕異重、例之即是。 如殺非畜、人為異境。可以例諸。』 行宗釋云『三明本異重輕中、初立義。 如下顯相。』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七章境想分別竟



第八章 別簡性重



別簡性重中分為五節┬一剋漫

├二錯誤

├三身口互造

├四教遣

└五重犯戒



第一節 剋漫



▲戒疏云『言其剋者、本情專唯在一境。若言漫者、通涉無準。』 行宗釋云『剋唯有一、漫通大小。剋即訓定、漫猶遍也。』見戒疏記卷五 資持云『剋謂情專一境、漫謂心涉多緣。漫復有二。一者大漫、如本標心遍通三趣、俱是所期、隨作成犯。者小漫、但該人道、不兼非畜。』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剋漫中分為三項┬婬

├盜殺

└妄



第一項 婬



▲戒疏云『約婬為言。犯無剋心、同成極重。 何以明之。 但有染心將欲成犯、初期在此而後會彼。或男女境亂張王者別、或人畜趣乖境心雙轉、但使境交無非大重。』 行宗釋云『初判犯。 何下二釋成。初句徵。 但下釋有二、初四句通示染心將欲即起方便、期此會彼即至果本。或下別顯。餘人非畜為境轉想疑名心轉、或境心俱轉。』見戒疏記卷五



第二項 盜殺



▲戒疏云『盜殺剋心相當、方成重罪。心境俱違、吉方便。』 行宗釋云『盜殺中略示剋心。以剋有重輕、漫唯通犯。但明剋異、漫則可知。』見戒疏記卷五 資持云『盜殺二戒。大漫則隨境成犯。小漫則異趣非犯。剋定一人、三趣非犯。』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剋定一人三趣非犯乾、盜戒可爾。殺戒張去王來、緣王張解、誤亦成重。如下節。



第三項 妄



▲戒疏云『若三趣齊現、內知歷然、犯無剋心、通境隨犯。三趣不現、隨剋隨犯。』 行宗釋云『妄語論剋、不同殺盜。但有多境則不成剋。單對一境方成剋義、如本期人、畜現非犯。』見戒疏記卷五



據上剋漫別配四戒文義、並參用下節列表如下。 大漫標心遍通三趣、小漫且約唯期人趣、剋心且約唯期張人或張人某物。下節列表亦爾。



婬─不論剋漫─三趣─────通犯



盜┬大漫───三趣物────通犯

├小漫──┬人物─────犯

│ └非或畜物───非犯

└剋心──┬張人某物───犯

├張人他物┐

└王人等物┴──非犯



殺┬大漫───三趣────通犯

├小漫──┬人趣─────犯

│ └非或畜趣───非犯

└剋心──┬人趣┬錯───非犯

│ └誤───犯 通人趣結犯不論張王

└非或畜趣───非犯



妄┬大漫───三趣────通犯

├小漫──┬三趣俱現或二趣現───通犯 與大漫同

│ └僅一趣現┬人趣─────犯

│ └非或畜趣──非犯

└剋心──同上小漫



統觀已上四戒、於大漫小漫剋心三義、唯有盜戒最為完備。婬戒一概不論。妄戒剋心、與小漫全同。又小漫中三趣俱現通境隨犯、與大漫同。殺戒於剋心中人趣誤者亦通結犯、與小漫同。 下節錯誤二義別配四戒表例此可知。



第二節 錯誤



▲戒疏云『夫立錯誤義者、並是不當本心之謂也。 錯就現緣境差為義。誤就不現緣境差、心謬忘為義。 所以然者。現緣二境相別顯然、及至造趣事容舛錯、即名眾境交涉為錯。若論誤者、心通前後不可雙緣、如前心謂此後心謂彼、心想謬忘故謂之誤。』 行宗釋云『初通示。 錯下二別釋、初略分。 所下委釋、初釋錯義。若下釋誤義。準文顯相、不出境心論境有二、一現不現別、二多與少別。心亦有二、一忙亂迷謬、二臨機前後。如是尋之、不更繁釋。』見戒疏記卷五



錯誤中分為四項┬一婬

├二盜

├三殺

└四妄



第一項 婬



▲戒疏云『初之一戒、無論錯誤。患起內心、通皆障道。 但是正道、不問迷誤。或此彼男女非畜諸境、緣此謂彼、誤亦犯重。 境雖交涉、錯亦犯重。』 行宗釋云『初示不立。 但下顯犯二、初明誤犯。 境下明錯犯。』見戒疏記卷五



第二項 盜



▲戒疏云『語盜而言。漫心無寄、三趣有物緣欲盜奪。及至往趣、縱境差舛心有迷忘、皆稱欲心、錯誤齊重。』 行宗釋云『初約三趣二、初明大漫。不論錯誤、三趣隨犯。』



△戒疏續云『若先剋定要取人物、不盜餘趣。 及往盜時、境交想轉、雖舉離處不成罪攝。 不稱本心。猶屬本主、以於此物元無盜心。心境既非、何過之有、故錯與誤俱不名犯。 後知錯誤、即應還主。不還起盜、後方成重。』 行宗釋云『二明小漫中有二、初示起心。 及下二明造境三、初判非犯。境交是錯、想轉即誤。若得人物犯重無疑、若非畜物則開無犯。 不稱下次釋所以、初句示心非。言不稱者本期在人故。猶下三句明境非。屬本主者猶是非畜物故。心等四句雙結。 後下三明後犯。前開離處、後知起盜則非所開。非畜中罪下罪、望盜云重。』



△戒疏續云『二對人趣辨錯誤者、俱亦非犯。 如欲盜張、忽得王物。既非所期即是境差。物非本物又是想差。 據此為異、境不稱心。後物無心、心不當境。 故錯與誤並同不犯。』 行宗釋云『二對人趣中三、初標示。 如下次顯相又二、初示心境俱差。 據下二明開犯所以、初二句躡上境差。據此為異者本期張人故。境不稱者得王物故。次二句躡上想差。 故下三結示。』



△戒疏續云『三對同主辨錯誤者、俱非犯也。 故善生云、盜金得銀、還置本處、不得盜罪。 如律、男想盜女物者犯。據漫心也。』 行宗釋云『三對同主中三、初通標。 故下引示。得銀許還、則知離處不即成犯。知銀不還、後心自結。 如下點異。律文結重、似不開誤、故須引決與上無違。據漫心者謂小漫也。』



▲行宗云『前之三門。初是漫心兼含大小、後二剋心別開自他。又前對異趣、二對異人、三約異物。』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第三項 殺



▲戒疏云『論殺戒者。漫無所寄、三趣同害。及至行事、不稱初期、雖有少乖、不防本不害意、故使錯誤同成一重。 若論剋局、但是一緣。造趣行害、相應成重。 若非本期、則非殺境。及往加害、境則交涉或以迷忘、非畜雖死、不稱本期、又無殺心、錯誤不犯。』 行宗釋云『初明三趣中二、前明大漫。同上無開。 若論下次明小漫。而云剋者對大為言。文中二、初明本趣成犯。 若非下二明異趣俱開、初示乖期。 及下明開犯。交涉是錯、迷忘即誤。』



△戒疏續云『二就人趣 以論錯誤。 如剋心害張、不欲害王。現境歷然、心緣亦別。及以殺具害張之時、而彼王人忽然與我刀輪相應、王命雖斷、由非心故、錯則不犯。 若論其誤、張去王來、緣王張解、加害者犯。若望後王、雖非本期、以心不了、緣此謂彼、既人想不差、殺緣具故、雖誤犯重。如上方便已為分別。』 行宗釋云『二就人趣中二、初總標。 如下二別釋又二、前釋開錯為三、初明標心。現下明對境。張王並現故云歷然。期意在張故云心別。及下示錯相。 若論下次釋誤犯為三、初文斷犯。若下釋犯所以。如下指廣。即境差方便中。』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即境差方便中者。見本篇前闕緣不成章、顯相中、第四境差文。



第四項 妄



▲戒疏云『論妄語業、異趣通辨。錯犯、誤非。 漫心無簡、錯誤隨犯。』 行宗釋云『初明三趣二、初明小漫。本欲誑人、非畜境交、錯亦隨犯。前後互差、境想開迷、故誤非犯。 下二句明大漫。』



△戒疏續云『二對人趣、錯誤俱犯。由詐顯道德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義一、但使言竟、錯誤同重』 行宗釋云『二對人趣中。亦即小漫。準知大妄不開剋心。』



△戒疏續云『三就所稱凡聖二法。 心欲說聖、口錯稱凡。既非聖法、前無所損、故錯非重。 若就聖法明於錯誤。如善見云、錯說三四禪皆同一重。』 行宗釋云『三約所稱法中二、初總標。 心下是釋又二、初約凡聖互論。文唯明錯、誤亦就開。 若下二單就聖法以辨。心雖錯誤、說聖不殊、故無差降。』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已上錯誤別配四戒大科附錄於下、以備對閱。



┌婬

├盜┬初約三趣────┬初明大漫

│ │ └二明小漫

│ ├二對人趣(剋心)

│ └三對同主(剋心)

├殺┬初明三趣────┬初明大漫

│ │ └二明小漫

│ └二就人趣(剋心)

└妄┬初明三趣────┬初明小漫

│ └二明大漫

├二對人趣(剋心)

└三約所稱法



據上錯誤別配四戒文義、並參用前節文、列表如下。



婬─不論剋漫─不論錯誤─三趣─通犯



盜┬大漫───不論錯誤─三趣物───────通犯

├小漫──┬錯────非或畜物──────非犯

│ └誤────非或畜物──────非犯

└剋心──┬錯───┬王人等物┐

│ └張人他物┴─────非犯

└誤───┬王人等物┐

└張人他物┴─────非犯



殺┬大漫───不論錯誤─三趣────────通犯

├小漫──┬錯────非或畜趣──────非犯

│ └誤────非或畜趣──────非犯

└剋心──┬錯────王人等───────非犯

└誤────王人等────────犯 通人趣結犯不論張王



妄┬大漫───不論錯誤─三趣────────通犯

├小漫──┬錯────三趣俱現或二趣現───犯 若準前剋漫節文、通境隨犯

│ │ 、與大漫同。不待錯故。

│ └誤────僅一趣現┬人趣────犯

│ └非或畜趣─非犯

└剋心──同上小漫 若依此節疏文、統論錯誤、而云在人。實則誤唯人趣、錯亦

通結、與小漫同。



第三節 身口互造



身口互造中分為三項┬一婬

├二殺盜

└三妄



第一項 婬



▲戒疏云『婬戒成犯、事在形交、故唯在身。口非犯意、由無語故。』 行宗釋云『由無語者非口能成故。律中、教他作婬、他作犯中罪、不作但下罪。』見戒疏記卷五



第二項 殺盜



▲戒疏云『殺盜二戒。身口互造、兩得相成。然身為根本、口為枝條。 所以然者。損財害命、身自獨成、不待語助、故知身本。 口語教死、言了未成、待前命斷方得重罪、要由彼身助口成業、故知枝條。』 行宗釋云『初明不互造二、初立義。上二句明造成通互、容相助故。下二句明結業不互、局本枝故。本即正位、枝謂旁兼。 所下二徵釋所以、初釋根本。 口下釋枝條。』



△戒疏又云『二明互造二、初出前所計為二、初示宗。多雜等論皆有部所計。 所下二出不互所以則有二意、初約業異釋。若約能色、身是可見有對、口即不可見有對。若據所造過、身造婬盜殺、口作誑妄。若約所發、業性不混。若取來報、感果不同。 事下次約事不竟釋、初句立意。言下釋成。』



△戒疏續云『若依本律、成論所通。三業互造、各自成業 故彼文云。殺不善業、身亦可造、隨以自身殺害眾生。口亦可造、或教人死、或以咒殺。心亦可造、有人發心能令他死。 故彼論云。如和利經說、外道神仙起一瞋心、殺那羅國。如檀特等諸險難處、皆諸仙人瞋所作。』 行宗釋云『二正示今宗中為二、初示宗各自成者隨約能造、結業成。不同多雜、從所作事、判定身口。 故彼下二引示。且明殺業、餘可準知。文同之。 故下二別示心造論文二節、初引經證。那羅國者具云那羅千陀羅國。如下次舉事證。言檀特者即西土山名。經音義云、或言單多羅迦山、此云蔭山。此明仙人心業強猛、證上起心即能害故。』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第三項 妄



▲戒疏云『妄語一戒。本希名利、非言不成。 亦有身現、無疑成重。比前互造可以類之。』 行宗釋云『初明正業。 亦下明互造。現相必約前信、故須無疑。』見戒疏記卷五



第四節 教遣



教道中分為二項┬一教人

└二遣人



第一項 教人



▲戒疏云『先明教人。言婬戒者、自作成重。教人為非、樂染前人、於我無預、不得同犯 。』 行宗釋云『初婬中於我無預言能教人不預其樂也。』



△戒疏續云『殺盜二戒、過通損益。自作教人、損境暢思、期契相同、彼我同犯。 或能教者剋所使意、或時節早晚坐立乖契。或互顛狂捨戒、緣闕。但有少差、於此犯法、教者不犯。 漫心無寄、隨作相應、皆名為犯。』 行宗釋云『二殺盜中二、初通明犯相。損益者謂損他益。以婬唯適己而非惱他、殺盜兩兼故通損益。 或能下二別簡剋漫、初科中。或時等者且列五。時節坐立緣闕此三並約所教、顛狂捨戒則通能所故云互也。 問、如教殺坐人、彼立即害、云何非重。答。既云剋心、能教應言、見坐可害、立不應害。此則不犯。若不指定、同下漫心。時節早晚亦同此釋。 此明漫心者即不定早晚等也。』



△戒疏續云『大妄語者、自說成重。教人稱聖、免得上擁彼、於我無潤、故不同犯。』 行宗釋云『三妄語中。問文云教他不犯者。如教他稱己、自得名利、豈不犯重。答、此落後遣、非此所明。』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第二項 遣人



▲戒疏云『教者利己義疏、遣者向己義親。 何以明之。且如戒中。遣人就己行婬、遣人說己得聖、利樂是我、犯齊究竟。殺盜兩戒無有遣義、故非所論。』 行宗釋云『初分示。 何下推釋。可解。 問、殺盜何以無遣義耶。答。遣人殺己、罪不至果。豈有令他盜取我物。是則婬妄二戒遣重教輕、殺盜兩戒有教無遣。』見戒疏記卷五



第五節 重犯戒



此節文中重字、有平呼去呼二別、宜細分之。平呼者是犯是、云呼者如四重戒是。



▲事鈔云『若論重犯、律自明斷、隨犯多少一一上罪。 婬眾多重犯、餘盜殺妄重犯亦爾』 資持釋云『重犯有二、一同名之罪謂四重互望、二同種之罪謂四戒各論上通十誦、下局本宗文約四戒各別論重、即明今宗同種之義。』



△事鈔續云『此說別解脫戒、由境緣別、得戒不同。故後犯時、還隨別犯。 如薩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切戒。 且如婬戒、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男子身上得十四戒。餘法界中男女亦爾。今或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汙一婬戒。自餘諸婬、戒體光潔、無行可違、稱本受體。』 資持釋云『初敘宗意。律儀從境故名別脫、道定從心即是總脫。 如下引論委釋二、初舉文。受是懸擬故可總發、犯是臨境故唯別犯。 且下二歷示、初明總發。文中別舉婬支以明、餘可例顯。婬境約道、女三男二。婬心三毒、三單三複一具。隨緣間起、以心歷境、故發多戒、如文所列。今下明別犯。』



△事鈔又云『世中有人、犯一婬戒、初乃惶懾。後復思審、謂言失戒、遂即雷同隨過皆犯。 豈不由愚於教網、自陷流俗。 焉知但犯一婬、諸婬並皆不犯。餘殺盜等常淨儼然。』 資持釋云『初敘非。 豈下正斥。 焉下重示。』



△事鈔續云『故同法之儔、理須明察。 若先嚴淨識。託對五塵、欲染不生、由前方便。 若先非攝慮、對境不能不犯。既犯業成、必須無覆早懺、還成本淨。』 資持釋云『初二句囑其所告。受隨一等故名同法。 若下二正勸又二、初示持行。嚴謂謹攝、淨識即心、五塵皆境。所謂方便正念、常擬對治也。嗚呼。末世凡流沈溺滋久、攝念離染未見其人。自非宿善資熏、明師訓匠。勤求聖教、精擇良明。志慕孤高、行希清卓。時時不懈、日日如新。或體達前塵反求欲本、或冥心所受專意通持。故得對境蕭然、遇緣確翔而後集、默而識之。其猶揮手於空了無滯矣、著鎧入陣何所畏乎。然惑業未銷、生死可懼。豈唯言說、即是清昇。在欲遠塵良恐非爾所及、居凡學聖故且抑而為之勿事悠悠、宜應切切。因茲言及、一為深思。 若下次勸犯悔、上二句明成犯。既下示懺益。大慈博受、於物無遺。雖惡行下愚、亦苦加提引。祖恩所及、無得而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上來持犯總讒第八章別簡性重竟



第九章 廣斥愚教



▲事鈔云『今時不知教者、多自毀傷。云此戒律所禁止、是聲聞之法。於我大乘棄同糞土。猶如黃葉木牛木馬、誑止小兒。此戒法亦復如是、誑汝聲聞子也。』 資持釋云『初敘倚濫毀傷。自毀者身為佛子、反毀佛教故。又自身稟戒、反毀戒律故。 如黃葉等此明倚濫、即佛經中有此言故。涅槃云。嬰兒啼哭之時。喻小機也父母即以楊樹黃葉而語之言、莫啼、我與汝金喻如來施權也嬰兒見已、生真金候、便止不啼、謂得涅槃然此楊葉實非金也。非大涅槃木牛木馬木男木女、嬰兒見已、亦復生於男女等想。喻亦同上此明如來追述爾前施小之意。至涅槃時、決了權疑、同歸常住、寧復有小耶。此所謂不知教也。』



△事鈔續云『原夫大小二乘、理無分隔。 對機設藥、除病為先。 故鹿野初唱、本為聲聞、八萬諸天便發大道。雙森告滅、終顯佛性、而有聽眾果成羅漢。 以此推之。悟解在心、不唯教旨也。』 資持釋云『二無分隔耳。 對下明因機故。 故下引證、初證說小悟大。即無量義經。雙下證說大悟小。即涅槃經。 以下準經顯意。此謂如來一音演法、眾生隨類得解。然此但望言教是一、至於佛意不無密赴、故使隨類得益也。此明不以所學、即判大小。但達其大者、一切歸大、何妨學律。志之小者、所為皆小、徒自窮經。故曰。在心不唯教也。』



△事鈔續云『故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所施為、必以威儀為主。 但以身口所發事在戒防、三毒勃興要由心使。今先以戒捉、次以定縛、後以慧殺、理次然乎。 今有不肖之人、不知己身位地、妄自安託云是大乘。輕弄真經、自重我教。即勝鬘經說、毗尼者即大乘學。智論云、八十部者即尸波羅密。如此經論、不入其耳、豈不為。』 悲 資持釋云『二三學次第為二、初推戒功二、先敘佛偏弘。施為者通語一期化物軌度。威儀即目戒學。主猶尊也。 但下次出所以、初明對病。身口即業、心使是惑。勃卒也。今下明次治。顯戒學居初、釋成為主耳。 今有下二斥誑妄三、初敘所計。位地謂薄地凡夫。安託謂無疑畏。輕真經者毀律教也、重我教者黨所習也。即下據教反質。二文並約開會之義。由本小教、歸一佛乘、故兩皆云即八十即目段數、部即指根本一部。聲聞但云尸羅、菩薩則加波羅密、即六度之一。如下傷其愚暗。教雖顯了、聞而不信、故云不入耳。』



△事鈔又云『故百喻經云。昔有一師、畜二弟子、各當一腳隨時按摩。其大弟子、嫌彼小者、便打折其所當之腳。彼雙嫌之、又折大者所當之腳。 譬今方等學者非於小乘、小乘學者又非方等。故使大聖法典、二途兼亡。 以此證知、今自目睹。』 資持釋云『三相非滅法、初引經。師喻如來、第子喻學者。腳喻兩乘、按摩喻尋究。其下喻學大毀小、彼下喻學小毀大。 譬下法合。可解。方等即大乘之通名。 以下顯驗。』



△事鈔又云『恐後無知初學、為彼塵蒙。故曲引張。 猶恐同染悲夫。』 資持釋云『三示意結勸中、初示廣斥之意。彼即濫大不肖之者。塵蒙謂邪言惡見壞信喪道、猶如塵垢、穢於淨物故也。 猶下囑累。所謂素絲易染、朱紫難分。雖委曲指陳、猶未能知返。豈非禁情節欲舉世之所難、縱意為非是人之所欲。且祖師之世、其風尚然。況及於今、無足怪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此章大科別錄如下。



┌初敘倚濫毀傷

├二約理正破──┬初教逐機分

└三示意結勸 ├二三學次第

└三相非滅法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九章廣斥愚教竟



上來持犯篇中第一門持犯總義竟



第二門 持犯別相



持鈍別相中分為二章┬一性罪

└二遮罪



第一章 性罪



上所列性罪、重輕不同。今列略表、預示其概。餘如文中委明。



┌殺──殺人、上罪──殺非人、中罪──殺畜生、下罪

├盜──五錢、上罪──減五錢、中罪──一錢、下罪

├婬──正道、上罪──非道、中罪

└妄──大妄、上罪──────────小、下罪兩舌惡口綺語併同



性罪中分為四節┬一殺

├二盜

├三婬

└四妄



第一節 殺



▲戒疏云『經明性重、多以此戒為初。豈非身為業先故、殺業因首故也。 言性重者、以性含輕重也、重則人道、輕則非畜。約境分心、故罪階三位。』見戒疏記卷七



殺戒所攝、人及非畜。已下諸文、多約殺人而言。非人畜生、可以例知。



殺中分為三項┬一犯境

├二犯相

└三不犯



第一項 犯境



▲事鈔云『人者律云、從初識至後識、而斷其命也。初識者、謂初識在胎、猶自癡有滑、是識所依。乃至命終最後一念未捨執持、隨煖壞者是也。』 資持釋云『註中初至所依釋上初識。大集經云。歌羅邏時此云雜穢。入胎七日狀如凝酥 即凝滑也。即有三事、一命二煖三識。出入息為命、不臭不爛為煖、業持火大色不臭爛此中心意識為識。若壞凝滑、即壞識之所依、命煖隨謝、便名犯殺。 乃至下釋上後識。謂四大將解、識神未去、害亦成重。疏云、隨有煖處、識在其中、即識住處、為命根攝。』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二項 犯相



犯相中分為二支┬一列緣

└二隨釋



第一支 列緣



列緣中分為二類┬一正明犯緣

└二別示闕緣



第一類 正明犯緣



▲事鈔云『犯緣具五。一是人、二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見事鈔記卷十八



▲戒疏云『上明人趣。非人畜生加害等同、但罪輕為別耳。』 行宗釋云『非畜二殺並五緣犯、具闕同之。』



第二類 別示闕緣



別示闕緣中分為五端┬一闕初緣

├二闕第二緣

├三闕第三緣

├四闕第四緣

└五闕第五緣



第一端 闕初緣



▲戒疏云『若闕初緣。小漫心起、但得三中罪、以非人畜杌三境替故。大漫心起、但得一中罪、三趣隨犯俱無差故。若對剋心、加王異境來替張處、則有四句可準上思。』 行宗釋云『初闕三別、即大小二漫及剋心也。 大漫一中罪者以三趣齊害、杌境來差、心期雖漫、望人從重、故得中罪。必對杌木起非畜想、應得下罪、非此所明、在文蓋闕。 此中結句。大漫一句杌作人想。小漫三句一非人人想二畜生人想三杌木人想。剋心中但加一句王作張想殺則同重、愉三同前故云四句、通前二漫總有八句。』見戒疏記卷七



此中結句、列表如下。



┌大漫一句─杌作人想─中罪 殺人方便罪──────────┐

│ (杌作非畜想─下罪 殺非畜方便罪今文闕略不明) │

├小漫三句┬非人作人想─中罪 殺人方便罪 │

│ ├畜生非人想─同 │

│ └杌作人想──同 │

└剋心四句┬王作張想──上罪 行宗云張王是別、人趣是通、 ├總有八句

│ 今就通結故成殺重。 此約誤 │

│ 言。若錯不犯重、唯結殺張方 │

│ 便中罪。 │

├非人作張想─中罪 殺張方便罪 │

├畜生作張想─同 │

└杌作張想──同────────────────┘



錯誤之義。見前持犯總義、別簡性重、第二節錯誤中委明。



第二端 闕第二緣



▲戒疏云『二闕想緣。亦有大小兩漫及一剋心。』 行宗釋云『初通舉三位。一一位中各有想疑單雙之別、如指略中。』



△戒疏續云『且對剋心生想有四句、一上罪三中罪也。 剋心生疑有十句、一上罪九中罪也。謂直疑有四、互疑有六。亦可準知也。 剋心雙闕二緣四十句、如王境差心對有十、乃至杌木例可解也。』 行宗釋云『二別釋剋心中。句法交亂、須作圖相。三位不同。



初闕想四句┬───────────張作王想、上罪

├───────────張作非想、中罪

├───────────張作畜想、中罪

└───────────張作杌想、中罪



二疑心十句┬──────直疑四句┬張作王疑、上罪

│ ├張作非疑、中罪

│ ├張作畜疑、中罪

│ └張作杌疑、中罪

└──────互疑六句┬為張為非、中罪

├為張為畜、中罪

├為張為杌、中罪

├為非為畜、中罪

├為非為杌、中罪

└為畜為杌、中罪



三雙闕四十句┬初王人來差十句┬直疑四句──┬張疑、上罪

│ │ ├非疑、中罪

│ │ ├畜疑、中罪

│ │ └杌疑、中罪

│ └互疑六句──┬為張為非、中罪

│ ├為張為畜、中罪

│ ├為張為杌、中罪

│ ├為非為畜、中罪

│ ├為非為杌、中罪

│ └為畜為杌、中罪

├二非人來差十句┬直疑四句──┬張疑、中罪

│ │ ├非疑、中罪

│ │ ├畜疑、中罪

│ │ └杌疑、中罪

│ └互疑六句──┬為張為非、中罪

│ ├為張為畜、中罪

│ ├為張為杌、中罪

│ ├為非為畜、中罪

├三畜生來差十句┬併同上非人 ├為非為杌、中罪

└四杌木來差十句┘ └為畜為杌、中罪



通前三心、總五十四句、三上罪五十一中罪。圖中可見。但知前二心差境定、後一復加境差故號雙闕耳。』



△戒疏續云『餘大小漫、心境闕相可以準知。』 行宗釋云『三指略二漫。小漫但除王人、則想有三句疑但九句。雙闕除王境差、但存三境、亦各九句。總前三位、共有三十九句。大略同上圖相、唯直疑中各除第一句為、又通改張字為人字讀之。準前易見、不復重出。 大漫三境通害、但有杌為異境。止有一十三句。馥恐難曉、故須列示。



初闕想三句─────────────┬人作杌想、中罪

├非作杌想、下罪

└畜作杌想、下罪



二疑心六句┬────────直疑三句┬人作杌 、中罪

│ ├非作杌疑、下罪

│ └畜作杌疑、下罪

└────────互疑三句┬為人為杌、中罪

├為非為杌、下罪

└為畜為杌、下罪



三雙闕四句─杌木來差───┬直疑一句─杌疑、一中罪二下罪

└互疑三句┬為人為杌、中罪

├為非為杌、下罪

└為畜為杌、下罪』見戒疏記卷七



小漫句法圖表、記中闕略不出。今依其文義、為之補出、附列如下、以資學者參攷。



初闕想三句─────────────┬人作非想、中罪

├人作畜想、中罪

└人作杌想、中罪

二疑心九句┬────────直疑三句┬人作非疑、中罪

│ ├人作畜疑、中罪

│ └人作杌疑、中罪

└────────互疑六句┬為人為非、中罪

├為人畜、中罪

├為人為杌、中罪

├為非為畜、中罪

├為非為杌、中罪

└為畜為杌、中罪



三雙闕二十七句┬初非人來差九句┬直疑三句──┬非疑、中罪

│ │ ├畜疑、中罪

│ │ └杌疑、中罪

│ └互疑六句──┬為人為非、中罪

│ ├為人為畜、中罪

│ ├為人為杌、中罪

│ ├為非為畜、中罪

├二畜生來差九句┬併同上非人 ├為非為杌、中罪

└三杌木來差九句┘ └為畜為杌、中罪



第三端 闕第三緣



▲戒疏云『三闕殺心。或無罪、如開緣中。或得中罪、謂苦治人、過與病藥、近死方便、但無殺心。』 行宗釋云『苦治即有過因罰而死。與病藥即不好心看、反令增病。』見戒疏記卷七



▲事鈔云『伽論。病人不欲起不欲舒、叵起者當死、看病人強與食藥死者、中罪。癰未熟、強破命終、亦爾。不與食、不治療、因而死者、亦中罪。』 資持釋云『明不善看病因而致死、但無害意故並中罪。初與食破癰兩犯並謂不合與而與。 次不下謂合與而不與。』 資持云『上引伽論皆結中罪者。若無害心不合有犯、若有害心結犯籃以、進退難定。今以義求。但看病者心有強弱。若懷慈濟、因而致死、如律所開。汎爾為之、不顧得失、失治死者、由本無心故不結重、近於殺業緣闕故有中罪。思之。』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四端 闕第四緣



▲戒疏云『四闕方便。由未起故、不制單心。 或得下罪。雖心緣殺、以未動身、尋悔故也。 或得中罪。如十誦中、厭患懈怠不好看病致死、但結中罪、以無方便故。』 行宗釋云『初約無犯明闕。言未起者未至。 重緣也。 次犯下罪明闕。即約重緣遠方便罪。 三犯中罪明闕無方便者反有方便即攝上罪。』見戒疏記卷七



第五端 闕第五緣



▲戒疏云『闕第五緣未斷命。如上七方便、則具七中罪。 如十誦云、殺人未死、則狂發戒捨、但結中罪。』 行宗釋云『闕命斷中、指上七緣。 下引十誦、略證初緣。』見戒疏記卷七



指上七緣者、見前持犯總義闕緣不成章。



第二支 隨釋



隨釋中分為二類┬一廣辨殺相

└二別明非畜



第一類 廣辨殺相



廣辨殺相中分為四端┬一自作教人

├二用語破國

├三讚死

└四自殺



第一端 自作教人



▲事鈔云『四分云。殺有二種。一者自殺。 謂身現相、口讚死相、阬陷、倚撥、若安殺具、及以與藥等。』 資持釋云『先明自殺、初句標。 謂下列相。準含註戒本有八、今闕二種、下引足之。身現相或令怖畏墜墮、或示死相等。口讚死相、含註戒本作口現相。謂以言說勸教、或以大聲恐喝。今鈔語局初解。阬陷知人行從此道、故設阬陷令墮死也。倚撥審彼倚撥其處、便施刀杖、彼依而死。安殺具安置繩索刀杖、令其取死。與藥可解。文云等者謂自殺謂自行殺、若身若杖、隨死者是。身口俱現相身兼口歎。』



上段記文中所含小註、皆撮略戒疏文義、分釋殺相。宜與大字連合讀之。次段記文中小註亦爾。



△事鈔續云『二教他而殺。隨其前使。 若教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展轉使、求男子、教求男子、遣書、教遣書等。 並任方便、但令命終稱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 資持釋云『教人中、初標示。 若教下二列相。含註戒本具列十一、今鈔亦闕二種。教歎。含註戒本作遣使歎謂遣人語彼也。教遣使指示所教、令遣人往害。往來使受語往害。還來重往。重使隨續使人乃至百千、令害一人。展轉使彼使不去、轉使他往乃至百千、最後人殺、隨前所使皆同一重。求男子選擇有勇、令往害之。教求男子使他求也。遣書表於紙墨、令用死者。教遣書使他代作。等取餘二謂求持刀人謂能殺者。教求持刀人也。 並下總示。欲顯上文列相未盡、又遮惡人避此造彼、故用此語通而攝之。能教犯者且據本犯之人、若論所教則通道欲、若是道人能所皆犯。』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所教若是俗人已受五八戒者、亦犯。



第二端 用語破國



▲事鈔云『薩婆多。比丘知星曆陰陽吉凶。由比丘語、征破異國、殺害得財、皆犯盜殺二上罪。優婆塞例同。』 資持釋云『由比丘語者即教他業。兼犯盜者以攻擊劫掠、損彼物故。優婆塞同者五八並制故。』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三端 讚死



▲事鈔云『薩婆多。若為一人讚死、此人不解。邊解用此法死者、無犯。』 資持釋云『謂剋心專緣一境、無意於他。若心通漫、隨死皆犯。』



△事鈔續云『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叢七眾讚美其人、令生欣樂、並如律本結重。』 資持釋云『如律重者同歎死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四端 自殺



▲事鈔云『五分四分、自殺者中罪。謂結其方便。』 資持釋云『以命斷戒失、無可犯故。』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今亦有人、不知所以、自投焚溺、欲冀超昇。苦因未除寧亡三有之報、死而無悔實唯一勇之蛤。將謂永滅不生、焉知此沒彼出。固當勤修三學、廣運四弘。誦持方等大乘、繫念諸佛嘉號。冀龍華而得度、指安養為所歸。深厭死生、善識因果。欲除苦本、其要在茲。』見戒疏記卷七



▲事鈔云『十誦、不得自傷毀形、乃至斷指犯罪。』 資持釋云『斷指犯罪者相傳並云下罪。』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二類 別明非畜



▲戒本註云『若殺非人、若畜生有智解於人語若能變形、方便殺者並中罪。不死者下罪。 畜生不能變形、若殺者下罪。』見含註戒本卷上 戒疏釋云『智變有勝、加害犯中罪者。以相同人、心非重者何能害也。 若知而害義依法科、不知而害亦從律結。』 行宗釋疏云『初明犯意。 或下斷犯。還約知論依法科者即結中罪、不知從律如常犯下罪。』見戒疏記卷七



若知水中有蟲、或用或飲者。亦應準此而結下罪、隨所用所飲一一犯也。



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不犯中。律云。若擲刀杖瓦石材木、誤著彼身而死。 及扶抱病人而死。或以藥食及以來往出入而死者。一切無害心、不犯。』 資持釋云『前開誤失。 及下次開看病。以藥食者因與而死也。往來出入者含註戒本云扶將病人入房往反、此釋濫上扶抱、但上約臥起下據往還耳、或可約看病者出入闕事釋之。一切無害者上文略舉此句通收、但約無心不唯此二。』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然此誤者由於他事、全無害心。不同前明錯誤之誤。學者知之。』見戒疏記卷七



前明錯誤者、見前持犯總義別簡性重章。



第二節 盜



▲資持云『疏云、非理損者為盜、公白取者曰劫、畏主覺知為偷。盜名通攝、故特標之。』



▲事鈔云『性戒含輕重也。性重之中、盜是難護。 故諸部明述、餘戒約略總述而已。及論此戒、各並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 有人別標此盜、用入私鈔。抑亦勸誡之意也。』 資持釋云『初示相難護。上句總示性戒、次句局就四重、下句獨顯今盜。 故下二據諸文顯難、前示律論。僧祇釋盜涉五卷、十誦四卷、善見三卷。 有下次指別鈔。未詳何人。』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盜中分為三項┬一犯境

├二犯相

└三不犯



第一項 犯境



▲事鈔云『初犯境之中。謂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非理致損、斯成犯法。 若無主物、及以己物。或為緣差、境奪、心想疑轉。 雖有盜取之心、而前非盜境、並不結犯。唯有本心方便。』 資持釋云『初示境。六塵六大攝盡一切、如下自釋。 若下二明闕緣又二、初別示闕相。上二句及下間奪並名闕境、非畜物替故云奪也。言緣差者互闕不定、或心息物移前事阻礙等。言想疑者即闕心也、於人物上異臣有三謂非人畜生及無主也、疑亦同之。 雖下通結非犯。一往觀文、結闕境。然據闕心、前境雖定、叵望正作非畜物疑想時、心不相當、亦非盜境。故下總云唯有本心方便、驗非偏判也。』見事鈔記卷十七



如下自釋者。見下犯相、隨釋、有主物、別人物、明盜相文。



明闕緣中。卷閱前持犯總義、闕緣不成、列名顯相文。及下犯相、列緣別示闕緣文。



第二項 犯相



犯相中分為三支┬一列緣

├二隨釋

└三結示



第一支 列緣



列緣中分為二類┬一正明犯緣

└二別示闕緣



第一類 正明犯緣



▲事鈔云『二成犯相中、總緣具六種。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本處。必具成犯。』 資持釋云『準疏但有五緣、無今第五。今鈔不釋、意亦可見。 總括犯緣、不出心境。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六中兼二、心境合故。』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二類 別示闕緣



別示闕緣中分為二端┬一引疏犯緣

└二依示闕緣



第一端 引疏犯緣



戒疏盜戒犯緣、與事鈔稍。故須別錄戒疏犯緣、俾與闕緣互對。



▲戒疏云『此戒五緣。初是人物。以盜餘趣不成重故。』 行宗釋云『雖一寶、至於結重多從主掌、是以初緣通云人物。對簡非畜、如後自分。』



△戒疏續云『物雖人主。及至盜損、還須人想。若生餘想、疑謂別境、則是輕犯。是以第二作人物想。』 行宗釋云『文明疑想即境想中二三兩句。』



△戒疏續云『問、想知二心有差別否。 答。有同異也。了境無疑曰知、當境意謂為想。俱能了境、想與知同。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故與知異。 若以此心知是人物、於下闕緣轉想不便、謂實達境、非迷忘故。若謂人物想、即順闕緣、不乖律文境想互義。』 行宗釋云『問中。立云知是人物、故問決之。 答中、初答知想差別、上句通標。了下分示。俱下顯同異。 若下次明立緣是非、前敘立知有濫。意謂若具緣中標云知者、則人謂後闕緣中轉想皆是明了之心、故不可立。若下次明立想順教。以律但有想差、不言知故。互即差也。』



△戒疏續云『想雖當境。若盜輕物、不成重罪。故次第三明是重物。』



△戒疏續云『財雖滿五。若無盜心、本自無咎。故次第四明有盜心。』



△戒疏續云『心雖起盜。財未離處、損主未就、屬己不顯、亦未成重。故次第五明舉離處。』



△戒疏續云『問。前後諸戒、緣具方便。今此盜緣無方便者。 答。損財明盜、但成重罪。 有盜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未防已前並方便攝。』 行宗釋云『初問。可見。若準事鈔、須具六緣、五興方便。今此除之、故發此問。 答中、初示成犯齊限。 有下次明避濫不出。如互用三寶燒薶壞色寄借抵拒之類、但使虧損即成盜業、不必方便。然非一向都無、故云縱有不明等。』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第二端 依示闕緣



依示闕緣中分為五目┬一闕初緣

├二闕第二緣

├三闕第三緣

├四闕第四緣

└五闕第五緣



第一目 闕初緣



▲戒疏云『若闕初境、得三中罪。初非人物替人物處作人想取、二畜生物、三無主物。俱作人想。望本人物不得、境差方便中罪。後之三物、本自無心、則非罪也。如前義門、可以通之。 此據小漫、人物並取為言。若據剋心、王物替張亦同前判、闕境還立。如此識相、舉一千從。可謂達持犯者。』 行宗釋云『前約小漫。以大漫隨犯、故非所論上在總標。初下別示。三種異境替人物處、而非本境、故名闕境。俱下示犯。如下指廣。即境差方便中。 此下次明剋心、初躡前以示。同前判者張物不得境差方便中罪、王物無心則無所犯。對上小漫人趣無闕故云還立。如下結歎。』見戒疏記卷六



即境差方便中者。見前持犯總義、闕緣不成、列名顯相、境差文。



┌大漫──隨犯、故非所論

├小漫─┬非人物作人想──中罪盜人物方便罪

│ ├畜生物作人想──同

│ └無主物作人想──同

└剋心王物作張想─────中罪盜張物方便罪



上列之表、且據疏記文而錄寫、稍有闕略。宜檢前殺戒闕初緣中結句列表、對閱可知。



第二目 闕第二緣



▲戒疏云『闕第二緣、據小漫者、九句中罪。謂轉想疑心雙闕各三、故有九也。』 行宗釋云『闕第二中、即闕人想。想疑境定心差、雙闕心境俱差。用此三種各歷三句、故成九句也。』 行宗釋云『闕第二中、即闕人想。想疑境定心差、雙闕心境俱差。用此三種各歷三句、故成九句。』



△戒疏續云『言轉想者。初須人想可得同境、臨欲取時乃作非人物想。據後心時俱得下罪。然律但結前心之罪、盜人方便、故云人物非人物想取中罪。此句既爾、諸句諸戒例同此解。 二人物畜生物想。 三人物無主物想。罪或有無。若先知人物、後作無主想、則有前心罪。若本作無主、無心故無罪也。』 行宗釋云『轉想三中、初非人物想又三、初明心轉。須人想者示本想也。心境相當故云同也。臨欲等者明後心也。據下次辨罪相。此下三例通。諸句即下八句。諸戒指殺妄等。若據殺戒亦列句數、但不敘前後心結罪之義耳。 二畜生物想。 三無主物想。罪有無者即約轉想本迷為言。今此正明轉想、旁示本迷。』



△戒疏續云『二明疑心者。初是人物、對境生疑、為人非人物。 為人畜生物。 為人無主物。』



△戒疏續云『三明雙闕者。初盜人物、非人物替、闕境緣也。就非人物復生疑心、為人物為非人物、闕心緣也。 二畜物來替、為人為畜耶。 三無主物替、為主無主耶。並例準知。』 行宗釋云『疑及雙闕同是疑心、但前疑據境定、雙闕約境轉耳。』



▲行宗云『作圖示之。



初轉想三句┬一人物、非人物想前心中罪後心下罪

├二人物、畜生物想前心中罪後心下罪

└三人物、無主物想前心中罪後心無罪



二疑心三句┬一人物、疑為人物為非人物前心中罪後心下罪

├二人物、疑為人物為畜生物同上

└三人物、疑為人物為無主物同上



三雙闕三句┬一非人物替─疑為人物為非人物 前心中罪後心下罪

├二畜生物替─疑為人物為畜生物 同上

└三無主物替─疑為有主物為無主物 同上』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上錄行宗圖表、依戒疏盜戒文出、故僅有九句。若準前殺戒句數、應不止此。宜檢前殺戒闕第二緣中附補之小漫句法表、對閱可知。



第三目 闕第三緣



▲戒疏云『闕第三緣。重物作輕想、結前方便中罪。』 行宗釋云『如取滿五、意謂不滿。』見戒疏記卷六



第四目 闕第四緣



▲戒疏云『闕第四緣。有盜無盜心、前心下罪。 本無、非罪。』 行宗釋云『初約先有後無。前心下罪者遠方便也。 下句次約始終無心。如開緣中、糞掃親厚等取也。 由前具緣不列方便、故此闕中須分二種、當知先有後無即闕方便、始終無者正是闕心。 問、前心犯下罪、那云闕心。答、望未動身、猶非盜等、故名闕心。 若爾、至次方便轉入無心、名闕心否。答、身色纔動、盜業已彰、但物未離未成根本、是以擁住次近並名闕第五耳。 問、前心後轉、與闕想何。答。闕想有心、此據無心。又前約動身後轉、此約初心即轉。如是思之』見戒疏記卷六



第五目 闕第五緣



▲戒疏云『闕第五緣。未離處二中罪、隨相分別。』 行宗釋云『二中罪未與物交次方便也、相交未離近方便也、或次或近有阻不成擁住方便。次近不定故令隨分。』見戒疏記卷六



第二支 隨釋



隨釋中分為五類┬一有主物

├二有主想

├三有盜心

├四重物

└五舉離處



隨釋中、悉依事鈔所列犯緣次第解釋。唯初有主物中鈔記之文、至為繁廣、亙於一卷。今別依戒疏總明物主之文寫錄。二有主想已下、悉錄事鈔。



第一類 有主物



有主物中分為三端┬一三寶物

├二別人物

└三非畜物



第一端 三寶物



▲戒疏云『初明三寶。謂知事者掌用此物、罪福大深。 如大集中、非聖非淨、何能監護無有瘡疣。』 行宗釋云『上敘罪福。二皆深者由境勝故。 如下準教簡人。彼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三寶物、一者阿羅漢、二者須陀洹。此二聖人復有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後世業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瘡疣。此二清淨人 瘡疣喻破戒惡業』



△戒疏續云『初盜三寶、總而為言、有守護者、隨盜滿五皆是極重。佛物無護、如鼻柰耶斷施主故。』 行宗釋云『初望護主、佛下二斷施福、並犯上罪。鼻柰耶云、若盜佛塔等幡蓋、皆望斷施主福邊、得棄損不受。即上罪』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三寶物中分為三目┬一佛物

├二法物

└三僧物



第一目 佛物



▲戒疏云『言佛物中有四差別。』



△戒疏續云『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擬供養、生世大福。 故律云、若是佛園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養同塔事故。 所以不許者。莫不即體法身之相、表處是深、不得輕故。』 行宗釋云『初示物相。 故下引律證。 所下徵所以。法身無相、隨物以彰、故此諸物即法身體。』



疏言不得差互者。雖此等物朽爛破壞、不許賣此、轉製他物而供養佛。惟應別製新物供佛受用。於其爛壞之物仍舊存奉、不可棄毀成取販賣。故事鈔引寶梁經云、乃至風吹雨爛、不得貿寶供養。



△戒疏續云『二屬佛物。所以得轉者、由本施主通擬佛用、故得貨易。不同前者曾為勝相、故唯一定也。』 行宗釋云『屬佛物者即錢寶人畜等物。』



疏言得轉得貨易者。於此屬佛之錢寶田園人畜等物、可以隨宜販賣、買取供養具等而供養佛。



此云屬佛物、與前段所云佛受用物有。因錢寶田園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可係屬、故云屬佛物耳。 西竺布施者、或通施三寶、或別指施佛施法施僧。別指施者、各有所屬、不得互用。今云屬佛物、即是別施佛者。雖許轉貿、而所易得者仍屬於佛、不容有濫。



△戒疏續云『三供養物。以幡華等得貨易者、事同屬佛、可以義求。』



供養物者即是香燈華幡供具之物。 疏言以幡華等得貨易者、此亦有別。華等可以轉貿他物供佛、與前屬佛物同。若幡等唯可轉變、不可轉貿。故資持云、若佛幡多得作餘佛事者、謂改作繒蓋幢幔等物、然曾供佛體不可變、不同前華可持轉貿。



△戒疏續云『四獻佛物者。開待衛者用之、義同佛家之所攝故。』 行宗釋云『物即飲食果實等。今時掌佛廟人、義通道俗。善見云、佛前獻飯、待佛比丘食之、白衣待佛亦得食之。 古記問云、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答法苑云、後還入常住。』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第二目 法物



▲戒疏云『言盜法物亦有其四。』



△戒疏續云『一法所受用者。謂紙素竹木上書經像、或箱函器襆曾經盛貯、剋定永施、不許改轉。此則定、敬同聖教。 皆是滅理之所依持。故有損益、並望涅槃而生罪福。』 行宗釋云『前出物體。 皆下示所以。紙素函器止是世物、但望所詮至真無價故。』



△戒疏續云『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 此妄思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 行宗釋云『前出謬見。世中妄傳、說偈得燒故經。不見此疏、焉知誤他。 此下次據文斥。上引半偈捨身者一彰如來求法之勤、二示如來重法、三顯正法難聞。下引經證兩字除惑。顯佛法功深、舉少多其過彌甚。倘畏來苦、勿逐魔徒。二緣並出涅槃經。』 資持云『準此明誡、足驗前非。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見事鈔記卷十七



事在福者即事在無作。見前宗體篇、戒體、戒體相狀、所發業體、無作多少、六者事在無作中委釋。



△戒疏續云『餘之三相、可以準前。』 行宗釋云『前二轉易、後與待人、並同前判。』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第三目 僧物



僧物有四。一常住常住物、亦名四方僧物。二十方常住、亦名現前常住物。三現前現前物、亦名當分現前物。四十方現前物。



▲戒疏云『就僧物中則不四別。』 行宗釋云『僧物中。前二屬處永定、通名常住。但前無分義、後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簡之。 後二俱是即施、通名現前但前局當處、後通內外、故加現前十方以別之。』



△戒疏續云『一常住常住物。如堂宇田園人畜米面。 屬處已定、不可分割。必欲惠給餘寺、羯磨和與、若直送者是名盜損。 或有主掌自盜、不望十方不滿、隨取計五便與極重。』 行宗釋云『初出物體。屬下示名義。 或下明結犯。餘盜望主此義易知、故文但出主自盜耳。』 資持云『主自盜者即知事輒用互用等。或無主掌、餘人亦同。』見事鈔記卷十七



△戒疏續云『二十方常住物。如飯餅等現熟之食。 本擬十方聞聲同飯。 有盜此食、望護結重。望僧結輕、以僧分業無滿五故。』 行宗釋云『初列物體。 本下示別名。通名同上、故不重出。 有下明犯相有二。望主重者謂餘人盜望僧輕者即犯中罪、或主客同盜、或主自盜。』 資持云『有疑醬豉為熟物、判在十方者。今以意分、不問生熟。但使未入當日供僧限者並歸前攝、如貯畜監醬、是常住常住。取入日用、即十方常住。』 資持云『問、常住常住亦無滿五、何以重耶。答、分不分、重輕致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戒疏續云『問。聲鐘告集、是僧皆飯。未知他寺奴畜得否。 答。不合也。 僧具六和、隨處皆是。人畜別屬、義非通使、使既是局、食亦如之。』 行宗釋云『問中。意謂他寺奴畜、彼此通僧、應得食故。 答中、初句判定。 僧下釋所以、初示僧通之義。人下明奴畜不通。鈔云。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犯重。以施主擬供當處僧、不供別類非福田故。僧家人畜、犯下罪。今多私務將帶人僕、食彼僧食。明文犯重。誡之。』 資持云『僧家人畜結輕者、又須所營同是僧事。雖云僧僕、私幹亦重。』見事鈔記卷十七



△戒疏續云『三現前現前物。如今諸俗以供養僧、無問衣藥房具、並同現前僧也。』



△戒疏續云『四十方現前物。如僧得施及五眾亡物。』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云『然盜通三寶、僧物最重。 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 故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數、施僧得大果報。』 資持釋云『上二句推過重。 隨下示重相。十方凡聖總收五眾三乘因果也。一一結者非謂多罪、但一上罪總望多境故云一一耳。 故下引文示。四分、瓶沙施佛園、末利夫人施佛衣、佛答同此。』



△事鈔續云『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 餘如日藏分僧護傳等經廣陳。』 資持釋云『初引經文。特舉逆重以彰極惡。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捨棄也。 餘下指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二端 別人物



別人物中分為三目┬一掌主損失

├二明被賊

└三明盜相



第一目 掌主損失



▲戒疏云『初中。妙同鈔引。 善見論中。若守護財物、謹慎不懈、而有盜者私竊而取、或強逼取、皆望本主結者、以非護主能禁之限故也。 若反此者、守物須償、以本盜人欺守護故、是須還他。若不還犯。』 行宗釋云『上句指廣彼約二主分為七種、一掌護損失主二寄附損失主三被盜物主四賊施比丘物主五收囚縛賊主六狂人施物主七守視人作主。並廣如彼、須者尋之。 下引善見即彼初位、論中初明守護謹慎。望本主者有二義故、一非能禁二無填償。本主索償、反成盜故。 若下次明慢藏。反上二義、故從守護。』見戒疏記卷六



第二目 明被賊



▲戒疏云『二被賊奪者。如鈔所引、義張二位、謂現不現。結罪時、當隨二主心絕已否。 若財主已絕、賊主得定、此不可奪、如律賊復奪賊。二財主雖定、賊主不定、此則可奪、以緣不具故。三財主遲疑、賊主已定、此不得奪、以緣成故、何問本主。四俱不定、此則收得、由心不定、業非通暢故也。今以四句可約判之。』 行宗釋云『初總舉現不現者即對面現前盜及不現前盜。二主謂財主賊主。 若下別列。初後、二俱可解。次句以賊心猶豫盜業未成故云緣不具也。第三反之故不得奪。』見戒疏記卷六



第三目 明盜相



▲戒疏云『三就所盜。略舉通收、情非情道並攝盡矣。』



△戒疏續云『如明了論解云。盜義極多。且約六根起非法行、若偷六大亦犯重罪。』 行宗釋云『六根即約能盜以攝所盜、六大即括所盜以顯能盜。故知盜境該通無窮。』



△戒疏續云『如諸仙人是胸行師、有人蛇螫、作仙人書見者皆愈、然須價直。比丘被害偷看、不問損與不損、看時即犯。以此例諸祕方要術不許人傳、偷見違惱、何啻在五。所謂眼盜。 下根例之。如誦咒治病、欲學須直、比丘密聽計直犯重。偷嗅嘗觸亦例此知。若要方術病緣即差、得直方與得直聽寫、比丘受學心緣得差不與價直故犯重也。』 行宗釋云『六根中、初委釋眼根。胸行師準論合云胸行蛇毒藥師。謂蛇以胸而行螫施亦反、謂蟲行毒也。 下下例餘五根。』 資持云『初眼盜色也、如誦下耳盜聲也、偷下略指三塵、若要下意盜法也。』見事鈔記卷十八



△戒疏續云『次約六界。前地水火可知。 如律中。有咒扇藥塗、比丘偷搖不與價直、是謂盜風。若起閣斜臨、妨他起造、是名盜空。智者識界也、人有伎倆不空度他得直方與、比丘方便就他學得不與上、即盜識也。識不可盜、以無形故、但可從緣盜其智用耳。』 行宗釋云『次六大中。大謂六皆廣遍、界謂六相差別、體同名異、前後各標。就文初略指前三。 如律下引釋後三、初明盜風。若下有盜空。智下後明盜識。伎倆謂藝能也。識不可盜者謂不可盜去、但其機巧為人所學故云盜耳。』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第三端 非畜物



▲戒疏云『三明非畜物者。如上立義已明。 可尋鈔中罪輕重也。』 行宗釋云『指上立義者近指當戒具緣闕緣、遠指篇前境差方便。 下指鈔者彼明盜非人物、有主望主結上罪、無主望非人結中罪。盜畜生物、古謂犯上罪、今師準十誦多論但結下罪。』見戒疏記卷六



遠指境差方便者。見持犯總義、資產階級級不成、列名顯相、第四境差中。



第二類 有主想



▲事鈔云『二明有主想。 右作無主想、始終不轉、無罪。前後互轉、互得輕重。』 資持釋云『律有四句、有主想犯上罪、初句若疑中罪、次句無主物有主想疑中罪。三四兩句略無第三無主想句、義必具之。文中初標成犯緣即第一句。 若下簡闕緣即第三句、初約本迷無犯。前下據轉想。前作有主想後轉無主犯中罪、前作無主想後轉有主結上罪、故云互得輕重也。』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三類 有盜心



▲事鈔云『三明有盜心。然此一門、實德之人未免。 但世盜由心結、不望境之是非。 故僧祇、寺主好心互用三寶物、是盜上罪。謂愚癡犯也。』 資持釋云『初明難護。以貪染積深、觸物起念。粗心不覺、豈識邪緣。不體妄情、終罹罪網實德尚當未免、庸流沒在其中。凡在同心、彌須勵志。 但下示結業。不望境是非者境即前物、三寶互用物無私涉為是、入己惡用為非、二皆結重故知不簡也。 故下引證。望為三寶故言好心、若論愚教還是賊心。』



△事鈔又云『四分。十種賊心。一黑闇心。謂癡心愚教、生可學迷、隨作結重。僧祇寺主即是其事。 二邪心者。謂貪心規利、邪命說法以財自壅。 三曲戾心者即瞋心也。與少嫌恨、假瞋得財。或虛示威怒、意存財利、得物犯重。 四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說法怖取。或自懷疑怖而取財也。 五常有盜他物心。恆懷規奪也。 六者決定取。內心籌慮、方便已成。因必克果、動物成犯。 七寄物取。或全觝突。或以少還他。 八恐怯取。謂示身口相、畏敬故與物也。 九見便取。伺求他慢、因利求利也。 十倚託取。或倚名聞威德。或以名字方便也。或依親友強力者、謂假他威勢而取也。或以言辭辯說者、託於論端浮華引接、令前異望而取財利。言誑惑以者、非法言法、法言非法、但規前利、幻惑群情。』 資持釋云『疏云。律中具出二五盜心。前是五心後名五取。取是其業、對境行事也。 一中。可學迷者教是可學、不學故迷。 二中。規求也。壅猶積也。 三中。兩釋虛實分之。 四中。準疏又云、或說王官勢力。此與第八名同相別、但約心取兩以分之、言心未必取言取必兼心。 十中。五相釋之、前三身業、後二口業。又前三中、一是倚自、二倚他名、三倚他力。後二中、前但巧言、後是虛誑。』 行宗云『邪命謂邪求養命。 曲謂非理、戾即忿怒。嫌恨約內心、威怒約色相。 迫謂以事逼切。喝謂說時作其大聲、或可作遏謂抑遏也。』 行宗云『前五約心、不出三毒。若就通說、莫非希物、五並貪心。若約別論、如文乃異、初二及四並是癡心、三即瞋心、五是貪心。 又前五種、外相非盜、故約心論。後之五種、內外俱盜、故從外事。』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續云『以此諸文、證知心業、其相略顯。足得垣牆、防擬妄境。』 資持釋云『妄情逐境、計校萬端、豈唯上列而能括盡。然舉一例諸、觸類而長、則前雖略示亦防心。既知教相、少識妄心、能遮不起、故如垣牆。心逐境生、心妄則境妄、故云妄境。』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四類 是重物



是重物中分為二端┬一明物體

└二列義門



第一端 明物體



▲事鈔云『四重物。謂五錢。若直五錢、即餘雜物。』 資持釋云『初通示錢物。五錢即錢體也。直五錢物準錢法也。所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滿五至死、佛隨王法盜滿制重。』



△事鈔續云『薩婆多。問曰。盜五錢成重、是何等之錢。 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舍國法、用何等錢、準彼錢為限。 二云、隨有佛法處、用何等錢、即以為限。 三又云。佛依王舍國盜五錢得死罪、依而結戒。今隨有佛法處、依國盜幾物斷死、即以為限。 雖有三釋、論師以後義應是。』 資持釋云『二別定錢體二、初引諸論解。 答中。初二兩解並限五錢、後解隨死不局物數。初同十誦、二符本宗。三即論家所取。 戒疏云。如多論中、盜相通濫。初釋本錢、何由可曉。此破初解後解隨國現斷入死、言亦泛濫、難可依承。此破第三解』 行宗云『以錢體多別、故問定之。初解依王舍者以佛在彼國制此戒故、彼是大銅錢一當十六、則盜小錢須滿八十。次解隨國用者無論物體、但滿五數。後解不約多少、但隨國死刑為準。論取後義、今依次解耳。』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續云『然五錢之義、律論互釋不同。判罪宜通、攝護須急。故律云、下至草葉不盜。』 資持釋云『二約義定奪三、初示意。律論不同者律如後引、論即前文。判罪謂犯已處斷、攝護謂專精持奉。今從攝護以定錢體。』



△事鈔續云『今諸師盛行、多依十誦。彼云、盜五錢者古大銅錢得重、若盜小錢八十文。』 資持釋云『二出濫用。捨急從緩、未體教意。古錢一當十六、五錢則成八十。』



△事鈔續云『隨其盜處、所用五錢入重。 僧祇。王無定法、斷盜不定。當取瓶沙古法、四錢三角結重。 四分但云五錢。準此、廢上律論、以後為勝。 縱四錢三角、善見解之亦同五錢。』 資持釋云『三明正判中、初二句依論次解以定今義。 僧下引據。王無定法者通指諸國也。瓶沙古法者佛依結戒、可以為準也。此取盜五之法、不定古錢。四錢三角即入五錢之限、兩角半錢猶屬盜四。錢論角者恐彼錢模畟方、此間片古亦鑄方錢、今時圓者但約四字論之。 四下準本宗以決。律論者律即十誦、論即多論初後二解。以後勝者即第二望初為後。疏云、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準五為限、則諍論自息也。 縱下會同。然善見僧祇並約古大銅錢、乃是取本王舍古法以釋五錢之義。至於斷鎰、還隨國用。即彼論云、乃至草葉不得取。故知急護、頗合今宗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二端 列義門



▲事鈔云『義門六句不同。一十誦伽論云。錢有貴賤時。不妨錢貴盜一入重、遇值賤時百千犯輕。』 資持釋云『錢貴賤者謂物有重輕、時有豐約故。貴者一 用、賤者多當少用、如文可解。』



△事鈔續云『二。四分五分善見云。貴處盜物、賤處賣。還依本盜處估價。』 資持釋云『三文皆爾、故盡標之。此謂就本盜處損主以論、不約後賣不滿也。』



△事鈔續云『三。善見云。貴時盜得、賤時賣。若定罪者還依本時。 上三句互反、皆同得輕降也。』 資持釋云『意亦如上。如春時直十、夏但直一之類。 上下總點三句。初句文中已具。次句應云賤處盜物貴處賣、三賤時盜物貴時賣、並依本斷。』



△事鈔續云『四。摩得伽中。取五千不犯重。數數取四錢、數數作斷心。 或不得物而入重。如四分、燒薶壞色教他等。』 資持釋云『盜多犯輕、不至果故。 不得物犯重、但損他故。』



△事鈔續云『五。不滿五犯重。如四分。眾多人遣一人盜五錢、多人共分。或多人共盜、通作一分。但使滿五、一切同盜結重。 或盜過五結輕。如十誦、盜眾多人未分物者是。』 資持釋云『減五得重、過五犯輕。前引四分。兩釋並約人多物少、故不滿五。通望彼物、齊入重刑。 後引十誦。通望彼眾、無滿五義。十方常住類此說。』



△事鈔續云『六。盜五人各一錢、結重。如僧祇。五人各以一錢、遣人守掌。若盜、望守護人結。 善見云。欲知盜相。如師徒四人互相教、共盜一人六錢。各得一上罪、一中罪。自業不合教他業、但得一中罪。此義應知。』 資持釋云『六中謂盜少成重。初引僧祇。 次善見中。互相教者如師教三弟子云、彼有六錢、大者取三、小各取一、教人滿五我自取一。自業不滿乃至小弟子云、和尚取三、同學各一、我自取一。罪亦同上一上罪者教他犯也、一中罪者自作犯也。自下釋結中罪義、恐疑共盜應須犯重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僧祇且從本主以立句義。然望護主成重、自是盜五耳。 善見四人互教乃約異時為言。若一時中、止可一人為能教、三為所教。能教取一即是盜一成重之義。』見戒疏記卷六



第五類 離本處



▲事鈔云『離處義、十句分之。』 行宗云『盜戒成犯雖約離處、然其離相不必物離、故以十門括示差別。』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續云『一文書成辨離處。如律師非法判用僧物之類。善見云、書地作字、一頭時輕、書兩頭時重。』 資持釋云『初句約判斷明犯。非法用者妄書簿曆之類。善見下契書、分判地界。一頭輕者如書所從處時、方便中罪也。兩頭重者復書所至處時、究竟上罪也。』



△事鈔續云『二言教立者。善見。若盜心唱云、定是我地。地主生疑中罪。決定失心者重。 若共爭園田、違理判與、違理判得。乃至口斷多端。皆重。 即如四分、若以言辭辯說、誑惑而取、皆重。』 資持釋云『次句但約口斷即犯。善見二節、初約盜地。 若下二約斷諍。違理判與者能判犯也、違理判得者所判犯也。 下引四分即約辯說。文如前引。』 行宗云『口斷多端謂強詞巧辯、非理而斷。律中誑惑即邪心勸誘。並望發言決得無疑、皆成上罪。』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續云『三移標相者。善見。標一舉時中罪、舉二標時重。謂量地度乃至得一髮一麥皆重、地深無價。繩彈亦爾。』 資持釋云『標者下註顯相、如今丈尺之類。文中且引盜二標犯。準論、若盜三標、一舉下罪、二舉中罪、三舉重。乃至盜十標、前八並下罪、九中罪、十重。』



△事鈔續云『四墮籌者。四分、盜隱記數籌、分物籌。致令欠少也。』 資持釋云『墮籌者謂下籌多而令物少。或不下籌而取多物、雖非文意、世有其事。』



△事鈔續云『五異色者。十誦薩婆多云。氈褥氍毹、上有樹枝葉華。今從樹葉上、盜牽至樹華上、犯重。謂異本色故。 或如借他衣缽、非理用損、減他五錢、亦結重罪。律云、若壞色故。』 資持釋云『初引十誦律論約異色犯。如毛綿杼織以成華朵鳥獸之物、而牽挽移易、損彼物故。 或如下次準本律約損色犯。』



△事鈔續云『六轉齒者。如十誦、樗薄移棋子等。』 資持釋云『轉齒如世賭博、多用齒骨擲采博物、盜心移轉、隨物成犯。』



△事鈔續云『七離處明不離處。如僧祇、盜他牛馬未作得想、雖舉四足不成重罪。』 資持釋云『自明盜四足者、驅向所期、足遍犯重、不隨所向者輕。雖離但得中罪。本期不定、舉遍即重。本主來逐、心未得者輕。即文所謂未作得想也。』



△事鈔續云『八不離處明離處。如善見。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如擲杖空中、必無不下。故動即成重。』 資持釋云『善見得心已決、微動即犯、不待離處。如下舉喻可解。』



△事鈔續云『九無離處辨離處。如四分、盜他田宅、攻擊破村燒薶壞色、犯重等。』 資持釋云『田宅等物永不可離、不同上句可離不離。』



△事鈔續云『十雜明離處。如空中吹物盜鳥、曲弋、斷流水注等。並不具述。廣如本疏。』 資持釋云『第十且出空弋水注三相。律中明處則有十三、疏中次解。今略引示。初地中即是伏藏。 有主、望主結。佛僧地、屬佛僧。二地上如今道地得物。三乘謂象馬等乘。 若盜乘上物、離乘方犯。若兼乘盜、乘離即犯。四擔同乘兩分。五空謂衣物鳥等、從風所吹、而欲盜取。即此空處以辨離處。 善見。盜空中鳥。左翅過右翅、尾處至頭、上下亦爾、俱得重罪。六架即曲弋也。 若盜物者、物離方犯。若連架者、架離即犯。七村或盜村物。或盜村體、擊破壞等。八阿練若村外空地。同村可知。九田十誦。若為田故、相言得勝者重。不勝者輕。若作異相過分勝者重。十處所如店肆作處。盜物盜體、同上村中。十一船處盜物、即以船為處。盜船體者、斷繩離處方犯。十二盜水即斷水注也。 僧祇。溉灌水。或一宿、直一文、或至四五。若壞彼渠、得下罪。水入田、中罪。滿五者、上罪。十三私度關如律、比丘無稅、白衣應稅、為彼過物重。 十誦、比丘應稅不稅、亦重。 餘廣如疏。』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五空中。左翅過右約橫飛說、尾至頭處約直飛論、上下可解。以空無分齊、還約鳥之飛動以明離處之相。 九田中。相言謂詣官詞訟。得勝重者謂非理而得。若作異相者彼云、若不勝已、更作相、若所得地乃至滿五、得上罪。謂作標相取也 十處所中。處所語通。律云、若家、若市肆、果園菜園、庭前舍後、若復有餘處等。』見戒疏記卷六



第三支 結示



△事鈔云『然盜戒相隱、極難分了。若廣張體貌、徒盈卷軸、至於披檢取悟必繁。故略列犯緣、粗知梗概、意存省事知足。 憂心念道者、緣境既局、少應清潔。若多眾務而欲高升者、必羅盜網、終無有出。何者。由心懷勝劣、倒想未傾。初果無學、方可營事。 有心懷道者、細讀附事、深思乃知。猶恐不肖謂繁、余心實未言盡。約略如前、故且削也。』 資持釋云『初示前略意。 憂下二明人有順違、初明知足之人懼犯退藏。言憂心者心之可畏難可禁制、微縱成業、殃及累世、是可憂故。念道者慕出離也。緣境局者為教 所禁也。若下明多事進為盜所陷。多眾務者或好為人師、或樂營世福也。欲高升者名位過人也。羅盜網者結業成也。無有出者苦報無窮也。何下徵示其意、如前大集所揀人也。 有下三勸修。初句召後人也、細讀者勸尋教也、附事者以教照境也、深思者以境觀心也、乃知者自省心得也。猶下遮後妄謂、以彰略意。』見事鈔記卷十八



▲戒疏云『此戒人多潛犯、不謂重罪、但是粗心。 鈔疏雖繁、猶恐未悟、可例此斟酌犯罪相也。 故善見云。戒中宜從急護。此第二戒、事相難解、不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 論文如此。臨事可不勉耶。』 行宗釋云『初敘數犯所以。 鈔下指撰述勸修。 故下引論文勉學、前引論文。 後二句指文以勸。』見戒疏記卷六 資持云『引論中初句通示教意、此下別指今戒必須繁文。曲碎解釋者論涉三卷故也。其義理等者勸詳審也。』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三明不犯中。四分云。與想取、己有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意者。皆無犯。 律中。具七法名親厚。一難作能作、二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捨、七貧不輕。 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善親友。準此量之。』 資持釋云『初引五想。皆謂無盜心也。與想者意謂他與也。已有者謂非他物也。糞掃者謂無主也。暫取者即持還也。親厚者無彼此也。 律下別釋第五。七法中。一竭力代勞、為之不厭。二己所重物、與之不吝。三極相違惱、了無所恨。四吐露私心、而無所隱。五掩惡揚善、恐傷外望。六囚繫患難、多方拯濟。七貴賤貧富、終始一如。 如是下結顯。故知誠實方入開位、自餘濫託皆刑名。』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不犯中五、前三約心明開、後二就事明開。』見戒疏記卷六



第三節 婬



五戒唯制邪婬。八戒正邪俱制、全同道眾。今文唯 於犯相料簡中、略示邪婬之義。餘皆汎明婬相、不簡邪正。學者宜分別觀之。



婬中分為三項┬一犯境

├二犯相

└三不犯



第一項 犯境



▲事鈔云『初明犯境者。僧祇云。可畏之甚、無過女人。敗正毀德、莫不由之。染心看者下罪、聞聲起染亦爾。』 資持釋云『初示過相。上二句示來報。次二句彰現損。 言可畏者訶欲經云。女色者世間之枷鎖、凡夫戀著不能自拔。女解者世間之重患、凡夫因之至死不免。女色者世間之衰禍、凡夫遭之無厄不至。行者既得離之、若復顧念、是為從地獄出還復思入。又云。女人之相、其言如蜜、其心如毒。譬如清淵澄鏡而蛟龍居之、金山寶窟而師子處之。當知此害、不可近也。 敗正者立事公正、苟荒女色則無所成。即彼經云。室家不和、婦人之由。毀宗敗族、婦人之罪。 毀德者修身立行、或著女色則皆喪失。即經云、凡夫重色、甘為之僕、終身馳驟為之辛苦。淨心觀云、貪色者憍憍、貪財者吝、既憍且吝、雖有餘德亦有足觀。 染下明制急。 然心行微細、粗情不覺。縱知違戒制御猶難、豈況悠悠終無清脫。請臨現境、自審狂心。或宛轉迴頭、或殷勤舉眼、或聞聲對語、或吸氣緣根、雖未交身、已成穢業。大聖深制、信不徒然。諒是眾苦之源、障道之本。是以托腥臊而為體、全欲染以為心。漂流於生死海 能知返、交結於根塵網裏實謂難逃。當自悲嗟、深須勉強。或觀身不淨即是屎囊、或諦彼婬根實唯便道。或緣聖像、或念佛名、或誦真經、或持神咒。或專憶受體、或攝念在心。或見起滅無常、或知唯識所變。隨心所到著力治之、任性隨流難可救也。』



△事鈔續云『四分中。犯境。謂人非人天子鬼神等畜趣。據報則男女二形。據處則女人三道謂大小便道及口、男子二道。 此等婬處。、睡眠。若死未壞、少壞。但使入婬處如頭、皆上罪。 律云。牛馬豬狗雁雞之屬。莫問心懷想、但是下道皆重。』 資持釋云『二列諸境中三、初列境相又三、一以趣攝。註云等者即修羅地獄、四合為一。二約報有三、該上六趣。三約處亦三、須通三報。 此下二定犯分齊。文列四相、二生二死、相別可見。如毛頭者斷犯處也。 律下三明不開疑想。律云、若道、作道想若疑若非道想、並上罪。文舉畜趣、餘趣同然。』



△事鈔續云『然婬過粗現、人並知非。 及論問犯、犯皆結正。 約相示過。耳不欲聞、或致輕笑、生疑、生怪。』 資持釋云『三誡輕 二、初敘情見、上二句縱其所知。 及下示其制重。問犯謂究問教法也。 約下述其愚暗。此有四過。一生厭惡、不欲聞故。二無尊重、生輕笑故。三無深信、疑非佛說故。四不正見、怪作是說故。』



△事鈔續云『故善見云。法師曰。此不淨法語、諸聞說者勿驚怪。 生慚愧心。志心於佛。何以故。如來慈愍我等。佛是世間王、離於愛染得清淨處、為愍我等、說此惡言、為結戒故。又觀如來功德、便無嫌心。若佛不說此事、我等云何得知上罪。 有笑者驅出。』 資持釋云『二引誡。法師即論主、將集此戒故先約勒。文中三、初遮眾情。 生下教觀察。生慚愧者克己自責也。世間愚人、誰能反照。身行鄙穢殊不省非、及聞教說反生驚怪。汝必惡聞、何如不作。汝既自作、何得惡聞。此由不知於大慈門、說毗尼藏、全是指出眾生惡業。若能知業、豈復有教。嗚呼凡愚、迷倒至此。志下令觀勝境。初觀佛慈、又下次觀佛德、若下後觀佛教。 有笑下明立制。』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二項 犯相



犯相中分為二支┬一列示犯緣

└二料簡雜相



第一支 列示犯緣



列示犯緣中分為二類┬一正明犯緣

└二別示闕緣



第一類 正明犯緣



▲事鈔云『次成犯相有二緣。一自有婬心向前境、縱有裏隔互障、但入如毛頭、結成大重。具四緣成。一是正境、男則二道女則三處二興染心、謂非餘睡眠等三起方便、四與境合便犯。』 資持釋云『以自造他逼、犯相有、故列兩緣。前約趣境論緣、由本有心、故就身明犯。後約境合辨緣、既開身交、故就心明犯。初自造。第二註云等者者即不犯中一切無婬意、癡狂心亂等。』 行宗云『自造緣四種、不出心境。前二離明。後二合辨。三即心為境發、四謂境與心會。』見戒疏記卷五



△事鈔續云『二者若為怨逼、或將至前境或就其身、佛開身會、制令不染。亦具四緣。一是正境、不問自他二為怨逼、三與境合、四受樂便犯。 善見云。婬不受樂者、如以男根內毒蛇口中及以火中、是不染之之相。』 資持釋云『二怨逼中、初示相有二。一逼己婬他、二為他婬己。開身免難、制心護體。遭婬尚易、持往尤難。自非久習淨心、直恐未逃刑網。 善下示護心法。本謂女根故生染著、今為蛇火乃生厭懼。以心隨境轉、其必然乎。』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二類 別示闕緣



△戒疏云『一闕初緣。非道、道想及疑、得二中罪。 闕第二緣。無染心者、則無有犯、謂入無及明觀故。 闕第三緣。未起方便、威儀不破、但犯下罪若動身相、則有次近二方便耳。 闕第四緣。未與境合、有二中罪。從破容儀去至對境、犯輕中罪。從境交對、毛分未侵、便止心者、得重中罪。』 行宗釋云『初即境差、境想後二句。非道如餘身分。 二中無記開前自造、如睡眠是。明觀開後逼、如蛇口火中等。 三四兩闕、即三方便、隨止之處、闕不成犯。三中、初明犯遠。未起方便謂未動身、不妨心犯。若下次明次近。以顯所闕。 四中。但犯次近、闕不至果。破容卻動身。止心語通境強疑心及善心息、並如前說。』見戒疏記卷五



第二支 料簡雜相



料簡雜相中分為二類┬一通簡犯相

└二別示邪婬



第一類 通簡犯相



▲事鈔云『問。此婬戒結犯、通戲笑否。如以小兒根、內口中弄、故無婬心。 答。婬心難識。準律云、愛染汙心。是婬欲意。 並犯重罪。 五分。若刺者是戲中罪、非戲者重。受刺者亦爾。』 資持釋云『問中、上申疑問。如下示戲笑之相。 答中。初示婬心。 並下斷犯。 五分下引證。則通兩判。刺者即毛頭、相同今宗。非戲者即有欲心、同上所判。受刺亦爾約比丘言之。』



約比丘言之者。若在家人已受五八戒、亦例此結犯。



△事鈔續云『四分云。若為怨家、強持男根、令入三犯境。於三時、心無有樂、皆不成犯。隨始入、入已、出時、一一時中、有婬意皆重。 若為怨家強捉、二處行不淨。初入覺樂犯重。 脫有其事、內指中齧之、唯覺指痛則免重罪。如前論說蛇口火中可也。』 資持釋云『初示犯相又二。前明逼己造他。律中但據初入覺樂、今約三時受始終故。 若下二約為他造己。文依律引、不云三時、準前類解。 脫下後教對治方法。』



△事鈔又云『若相教、作者、能教犯中罪。不作犯下罪。』 資持釋云『中下二罪皆結能教、所教可知。 通論四重、能教不同。婬則樂在前人、妄則名利擁彼、二犯並輕。殺盜二戒損通自他、能所皆重。』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二類 別示邪婬



▲業疏云『云邪婬者、此五戒相、由制他開自故。八戒云邪者、誤也。』 濟緣釋云『五戒斷他妻、八戒二俱斷。』見業疏記卷十



▲資持云『邪婬者、俱舍有四、一他妻、二自妻非道、大道口道三非處、非房室中四非時懷胎乳子受八齋』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三明不犯中。若睡眠無所覺知、謂開怨來逼己身分不受樂、謂開怨家將造他境一切無有婬意、無愛染汙心故並不犯。』 資持釋云『初開無記。二開對治、覺知造遭亦此所攝。三開非意、如上戲笑非重之類。文云一切通收眾緣。』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四節 妄



五八戒中妄語戒、括有大妄小 惡口兩舌綺語。如下分列可見。 戒名唯標妄語、而兼攝惡口兩舌綺語者。如前宗體篇、戒法、歸戒儀軌、五戒、料簡雜相中委明



妄中分為二項┬一明大妄

└二示四過



第一項 明大妄



▲資持云『妄語名通、加大簡小、唯局稱聖。』見事鈔記卷十八



明大妄中分為二支┬一犯相

└二不犯



第一支 犯相



犯相吩為二類┬一列緣

└二隨釋



第一類 列緣



列緣中分為二端┬一正明犯緣

└二別示闕緣



第一端 正明犯緣



▲事鈔云『具九緣。一對境是人、二人想、三境虛、四自知境虛、五有誑他心、六說過人法、七自言已證、八言章了、九前人解。』 資持釋云『緣中、初後屬所對、中七屬能犯。七中、前四是心、後三屬口。言境虛者實無所知也。過人法者無漏聖道、出過凡法故。』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初後是境、二五並心、餘皆妄法。』見戒疏記卷七



第二端 別示闕緣



▲戒疏云『若闕初緣。小漫三句。正剋四句。異境來替、相同前戒。』 行宗釋云『初緣。不明大漫。若對杌木合有三句、即杌作人想杌作非人想杌作畜想。』



如同前戒者即同殺戒。今據疏記之文、列表如下。



┌大漫三句┬杌作人想──中罪 向人說方便罪

│ ├杌作非想┐

│ └杌作畜想┴─下罪 向非畜說方便罪

├小漫三句┬非人作人想─中罪 向人說方便罪。 此約誤言。若錯者、異趣

│ │ 非畜亦結上罪。

│ ├畜生作人想─同

│ └杌作人想──同

└剋心四句┬王作張想──上罪 行宗云、大妄不開剋心。

├非人作張想─中罪 向人說方便罪。 此約誤言。若錯者、異趣

│ 非畜亦結上罪。

├畜生作張想─同

└杌作張想──同



錯誤之義。見前持犯總義、別簡性重、第二節錯誤中委明。



△戒疏續云『闕第二緣。漫心想轉有三。剋心轉想有四、加王人想故。 漫心辨疑有六。剋心辨疑有十、雙闕二緣有四十。作句並如上可解也。』 行宗釋云『二中、前明轉想。漫心三句即約小漫。一人作非人想二作畜生想三作杌木想。剋心四句加張作王想。 次明疑心。漫心有六者亦約小漫、直疑有三一非人疑二畜生疑三杌木疑、互疑亦三一為非為畜二為非為杌三為畜為杌。剋心十句及下雙闕並同前戒。』



闕第二緣中、若列圖表、準前殺戒可知。今不復出。



△戒疏續云『闕第三緣境虛。今謂實者全無罪。』



△戒疏續云『闕第四緣知己虛。即增慢者無罪。』



增慢於下不犯中委釋。



△戒疏續云『闕第五緣有誑心。今不作究竟意、戲故下罪。』



△戒疏續云『闕第六緣說過人法。今說人法。如多論云。自言持戒清淨、婬欲不起。不誦四含不坐禪、而言我誦我是。並中罪。』 行宗釋云『說人法者據是小妄、但虛稱功行即大妄闕緣、故結中罪。』



△戒疏續云『闕第七緣自言已證。今不言自證。 或有功德、歎三寶故。或得下罪、我師是故。或得中罪、虛說他得、以謀名利邪命活故。』 行宗釋云『初示闕義。 或下明闕相。歎三寶者即說僧寶、通聖賢故。稱師下罪者但虛稱美、不為利故、必謀名利同下犯中罪。』



△戒疏續云『闕第八緣。言不辨了、輕中罪。』



△戒疏續云『闕第九緣。前人不聞或不了、但中罪耳。』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七



第二類 隨釋



▲事鈔云『四分十誦多論云。從得不淨觀已上、至四果來。若云我得、皆犯重。 若現身相、前人不、同重。疑則中罪。』 資持釋云『前引犯相。然律論所明聖法多種、文中舉要總而收之。自外凡已去、徹至極果、所修觀行皆名聖法。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四禪四空等、例是凡法、並通聖門、故同一犯。三十七品四向四果、即是聖法。 或現下簡互造。上是正業、出口成犯、不約他疑。此由身造、業相不顯、故約前人疑信兩判。』



△事鈔續云『又四分云。天龍鬼神來供養我等、亦同犯重。』 資持釋云『戒疏。問、天龍來供、凡尚感發、有何罪故乃入聖中。答、相與聖通故齊一重、又過常人之所有故。』



△事鈔續云『又云、欲向此說乃向彼說、一切皆重。』 資持釋云『錯互此戒不開。若就所稱之法、誤錯則開、如下欲說此而錯說彼是也。』



△事鈔續云『摩得伽云、自稱是佛、天人師等、中罪。』 資持釋云『如彼論解。稱佛犯中罪有二義。一、世間一佛、更無第二故。二、具足相好異於世人、無人信受故。 今時即佛、便謂已是、不復進求、準同此犯。經云、一切眾生皆有佛性。此指理同、須知事異。如冰即水、冰豈成流。似礦即金、礦無金用。豈得僭同上聖、惑彼下愚、恣懶慢以謂無修、作鄙穢而言妙用。若此即佛、何止汝徒、經說遮那遍一切處、則山河大地全法王身、軟動翾飛皆如來藏。此蓋都迷階漸、一混聖凡。滅法壞人莫甚於此、自非達者誰復鑒哉。』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二支 不犯



▲事鈔云『不犯中。律云、若戲笑、若疾疾說、屏處獨說、欲說此而錯說彼 皆不犯重。而犯下罪、以非言說之儀軌故也。』見事鈔記卷十八



▲戒本云『除增上慢。』見含註戒本卷上 戒疏釋云『除增上慢者無漏正道、出過相有、名為增上。然於增上之法、未得謂得、名之為慢。 十誦云。久在山林、不睹妙色、暫伏煩惱、自謂永無、故生慢告。後近城傍、見色起染、知己是凡。更加精進、果羅漢。佛言犯下罪。』 行宗釋疏云『初正釋中。初釋增上、即目聖道。然下釋慢、謂不進求。 二引緣。妙即好也。境虛心實、但乖言議、故得下罪。若據本律、則不結罪。』見戒疏記卷七



第二項 示四過



示四過中分為四支┬一小妄語

├二惡口

├三兩舌

└四綺語



已下所列四過、皆結下罪。



第一支 小妄語



▲資持云『小者對大為言。但離聖法已外、一切皆歸此攝。大局小通、尋之可解。』



▲事鈔云『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妄業熏積、識種尤多。故隨塵境、動便虛構。不思反流之始、但願畢世之終。安生為要、當死定非排業。良可悲夫。 加以犯無定境、起必依心。但使違內想心、不論外緣虛實一切皆犯。』 資持釋云『初敘數犯以興歎有二、上句牒示。良下釋所以、上二句明惑重。六識構造為能熏、藏識含受即所熏。識中之種故名識種。故下二句明起業。塵境即見聞等、虛構事無稽實即是妄語。不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謂不念生死、下句明悠悠度世。以下三句傷歎。上句躡上虛度、下句示後苦報。安生猶言居世也。縱妄守愚自以為要、臨終神昧任業牽生、故云當死等。當將也、排遣也。對治智勝、業則可排。對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則能伏業、二者理觀明照則能滅業。以人之將死、善惡相現、惡強善弱神隨業往、況無少善豈能排之。 二明心境以勸修、上二句標定。下二句配釋。但使等者釋上次句、不論等者釋上初句。律云、若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見想聞想觸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見不聞不觸不知、知而妄語者犯。若論妄語、境虛成犯、於義易知。今此境實、違想亦犯。教唯約心、制急可見。虛實俱犯故言一切。』



▲事鈔云『四分、不犯中、但稱想說故不犯。文如註戒本中。』 資持釋云『指註戒者彼云、不見言不見、乃至知言知等。今云稱想在言雖略、無不攝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二



第二支 惡口



▲事鈔云『智論。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緣。謂內法與外法為因緣。如惡口業故、地生荊棘等。不作上諸惡者、地則平正。如彌勒佛時、人行十善、地多珍寶。』 資持釋云『內法是業即善不善、外法是報即所依器界、報由業感故云與也。引此文者、意彰惡口過重、感報不淨。令自勉也。』



△事鈔續云『律云。佛言。凡有所說、當說善語、不應惡語便自熱惱。乃至畜生聞毀慚愧、況於人也。』 資持釋云『束彼廣文故云乃至。彼具云。剎尸羅國婆羅門有牛、與一長者牛鬥力、共駕百車、賭金千兩。婆羅門於眾前作毀呰云、一角可牽。時牛慚愧、不肯出力、遂即輸金。乃至牛語婆羅門言、汝於眾前毀呰故爾。又訟主倍賭二千兩、當於眾前讚言端正好角。主依牛語、乃得勝彼。多論云、劫初未有三惡道眾生、盡從人天中墮、以宿習近是以能語。』



▲事鈔云『不犯中。相利故說、為法故說、為律故說、為教授故說、為親友故說。上皆內無嫌恨、慈濟故示惡語。 或因語次失口、或誤說等。皆不犯。』 資持釋云、『前五皆據師友匠成、語雖粗惡、內無瞋怒、故在開位、如註顯之。疏云、片涉譏嫌即是正犯。然瞋心難狀、非智莫曉。彌須審悉、不可自欺。初言相利即泛爾同學、異下親友。四云教授謂直示時事、異上說法說律也。 餘約掉散遺失。失口謂心知語失、異下忘誤。』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二



第三支 兩舌



▲資持云『兩即所說之境、舌乃成言之具。疏云、此本翻譯頗是質陋、現翻為離間語斯為得矣。』



▲事鈔云『律云、兩舌者彼此鬥亂令他破也。』



▲事鈔云『律不犯者、破惡知識、惡伴黨等。』 資持釋云『世有濫濁之人、反為眾首。俗愚無識、妄相親厚。護法利他、故破無犯惡伴。同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二



第四支 綺語



▲資持云『言綺語者。古德釋云、如世錦綺交錯成文。或云綺側語、言乖道理故名綺側。亦名無義語。』



▲事鈔云『成論。語雖是實語、以非時故、即名綺語。或雖是時、以隨衰惱、無利益故。雖復利益、以言無本、義理不次。皆名綺語。』 資持釋云『成論實語、次第三相、俱有過故。非時者語不合宜、即名不義。衰惱謂令他不樂。無本謂師心也。』



▲事鈔云『不犯者、若小語錯誤等一切不犯。』 資持釋云『失口非意、如常所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二



上來持犯別相中第一章性罪竟



第二章 遮罪



已下所列遮罪有五、皆結下罪。



遮罪中分為五節┬一飲酒

├二過中食

├三高大床

├四嚴身

└五歌舞



第一節 飲酒



飲酒中分為三項┬一制意

├二犯相

└三不犯



第一項 制意



▲事鈔云『律云。若以我為師者。 乃至不得以草木內酒、滴口。 因說酒有十過。』 資持釋云『初示嚴敕。以為資者必稟師教、不可違故。 乃下明急制也。今時學法、率多嗜酒、臨此慈訓、那不自慚。 因下顯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三眼視不明、此三及六損色四現瞋恚相、此一與九亂神五壞業資生、破家六增疾病、七益鬥訟、長業八無名稱、喪德九智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上九現惡十即來苦觀斯十過、現事灼然。世愚反云益力治病者、不亦謬哉。』見事鈔記卷二十四



第二項 犯相



犯相中分為二支┬一列緣

└二隨釋



第一支 列緣



▲戒疏云『三緣一是酒、二無重病緣、三飲咽便犯。』 行宗釋云『第二重病緣開、如後自判。三飲咽犯須論咽咽。』見戒疏記卷十五



飲咽犯須論咽咽者、隨一咽結一罪、多咽結多罪。



第二支 隨釋



▲事鈔云『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木作者無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並不合飲。若酒煮和合食飲一切犯。若甜醋酒、食麴、酒糟、亦犯。』 資持釋云『初示物體。甜醋酒者律作甜味酒醋味酒、今文合之。』 資持云『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氣味全在、猶能醉人。世多貪噉、最難節約。想西竺本無、故教所不制。準前糟麴、足為明例。有道高士、幸宜從急』



△事鈔又云『四分。若酒、作酒想若疑、若無酒想。皆犯。莫非取境犯。謂前有方便。』 資持釋云『二明疑想。引律境想、事同婬戒。 註中、初句示律文、次句明今釋。謂先有方便欲飲、至後飲時乃生非酒想疑、後心無犯、成前方便故須結犯。必先無意、迷忘須開。疏云。諸師約心從境制。余意不同、聖制有以、文少不了。豈有智人由來不嗅、須漿誤飲、可結提耶。』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四



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律不犯者。若病、餘藥治不差、以酒為藥。若用身外塗創。一切無犯。』見事鈔記卷二十四



▲戒疏云『餘藥不治、酒為藥者。非謂有病即得飲也。故須遍以餘藥治之不差、方始服之。』 行宗釋云『恐謂病開而輒爾妄飲。故示文意、不容倚濫。』見戒疏記卷十五



第二節 過中食



過中食中分為三項┬一制意

├二犯相

└三不犯



第一項 制意



▲事鈔云『智論。問曰。若法無時。云何聽時食、遮非時食為戒。 答曰。我已說世界名字法有非實、汝不應難。亦是毗尼中結戒法、是世界中實有、為眾人訶責故。亦欲護佛法使久存、定佛弟子禮法故。 佛世尊結諸戒、不應求有何名字相應不相應等。』



△事鈔續云『若爾、云何但說假名時。 答。實時毗尼中說。以白衣外道不得聞、聞生邪見故。 說假名時、以通多分故。』 資持釋云『智論釋六成就中、時成就文。彼明天竺說時有二、一名迦羅、此云實時。謂年月日時四時節氣等、世俗皆計為實故。二名三摩耶。此云假時。謂隨事緣長短不定、無有實故。佛隨世諦說三摩耶、不說迦羅、為除外道俗人邪見故。俗人著有、外道計常、若說實時更增彼計。此亦大分為言、非俱不說。論中先破彼計實時皆無有實。然毗尼制法多依實時、則顯如來亦說實時、豈是無時。故以為問、如鈔所引。 答中為二、初約義釋通二佛下遮其來難、初中三義初從假釋。論中難破時已、乃云見陰界入生滅假名為時無別等。謂時經及餘經等亦說實時、乃是隨世名字故云假名、此與俗說假名言同義別。又準佛說則彼二皆是假名、隨彼而言故云實耳。文云我已說者指上文、世界法有故不妨說時非時、非實故不妨無時。立論已明、不審重問、故反責之云不應難。亦是下次隨世釋。世界實者欲所計也。眾人訶者即指緣起、由彼計實而致譏訶、律附世相遮譏故。亦欲下三護法釋。謂受戒時分定上中下、互相敬事、令法不滅、故云使久存等。初義約假從道以釋、後二約實從俗而釋。 遮來難中。以毗尼制教隨順世諦從權建立、不可橫以真理而難俗事、以化就蕩相制是建立、故云不應求等。』 資持釋云『次難中。論文前云、如來為除邪見、不言迦羅、說三摩耶。謂餘經中多說假時、如上引律乃說實時、義有相違、故以為難。 答中為二、初明毗尼說實意。上句正示、以下顯意。謂毗尼不許白衣外道聞故可說實時、以道眾自知非實不生邪執故。 說下次明餘經說假意。通多分者道俗俱可聞故。』



△事鈔續云『今有妄學大乘者、多貪著非時食。故具引誡之。』 資持釋云『以學語者、恥己貪嗜、濫謂大乘無時非時。故今還引大論以誡邪。』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第二項 犯相



犯相中分為二支┬一列緣

└二隨釋



第一支 列緣



▲事鈔云『四緣。一是非時、二非時想、三時食、四咽咽犯。』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第二支 隨釋



▲事鈔云『律云。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 僧祇。日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亦犯。時過如一瞬一髮、食者正犯。』 資持釋云『云至中者此明極限、食必中前。 正中亦犯故知受食必在中前。 經中食時、乃當辰巳。故德卯齋、護之彌急。有聞諸佛日中食、便謂中前非蓋不知教也。』



日中之義、如附錄中日中攷委明。



前列緣中、云時食者、如疏鈔所謂豆穀乳酪餅果飯菜及米汁粉汁等、從明相出至於日中、聖教所許、故名時食、非時不許妄服。若清澄之果、及蜜等、併一切鹹苦辛甘不任為食之藥如胡椒黃□等、以上三類不名時食、若有病者、和合、非時開服。



△事鈔云『五百問云、食已、用楊枝、若灰嗽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律不犯者。若作黑石蜜、和米作。 有病者、煮麥令皮不破、漉汗飲。 若喉中吐出、還咽不犯。善見、出喉還咽、犯。』 資持釋云『黑石蜜者古記云、用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堅如石。雖兼時食、過中開服。 有病開麥汁者以清澄故。開文不顯、故引論決之。』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事鈔云『僧祇、一切豆穀麥、煮之頭不卓破者之汁。』 資持釋云『豆等頭不破者若破、非時不得飲。』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準此、非時開飲、不唯麥汁、兼及豆穀。煮之須皮不破、漉汁清澄、病者開飲。若皮微破、汁稍濃濁、即屬時食。慎之。



第三節 高大床



▲事鈔云『律云、高如來八指。多論、高大悉犯、俗人八戒亦同。 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一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強。』 資持釋云『初引律示量。多論明高廣俱制、大即是廣。高量如下、廣者準業疏方三肘者不合坐。五尺四寸疏文又引阿含八種勝床俱不合升。金銀牙嚴飾故勝佛師父母從人故勝。 八指下定尺數。周一尺二寸為唐一尺、其餘四寸以三寸六分為三寸、餘四分在故云強也。』見事鈔記卷二十五



床者、凡坐臥諸床皆屬之。 床足用佛指量、佛指者每一指計周尺二寸。後段鈔文開搘腳木用人指量、人指者每一指計周尺一寸。周尺體量、如附錄中周尺攷委明。



▲行宗云『律云除入梐孔上、謂入孔栒頭不在數也。』見戒疏記卷十五



▲事鈔云『僧祇、若下濕處、用八指木搘腳得。上開搘腳木、用人八指量。準此下濕處搘高者不合也。』 資持釋云『搘謂承藉之物。 註明禮佛世多處床可開濕處、餘處不得。又止八寸、不得更高。』見事鈔記卷二十五



禮佛世多處床者、今稱為拜凳也。



第四節 嚴身



▲資持云『西土以華結鬘貫首及用香油塗身、以為美飾。此方須除帶華瓔脂粉塗面等。』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第五節 歌舞



▲業疏云『作介伎樂者。介謂俳優、以人為戲弄也。樂謂金石八音之所奏也。伎通男女、即奏樂者。』 濟緣釋云『金石絲竹匏土革木謂之八音。奏進也。』見業疏記卷十



業來持犯別相中第二章遮罪竟



上來持犯篇中第二門持犯別相竟



上來第二持犯篇竟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懺悔篇)



弘一大師遺著



第一門 略分化制通局

第二門 別時化教二懺



南山律在家備覽 略編(學者宜先詳覽卷首之例言及目表然後再閱正文)



懺悔篇



▲資持云『梵云懺摩、此翻悔往。有言懺悔、梵華雙舉。準業疏云、取其義意謂不造新、懺謂止斷未來非、悔謂恥心於往犯。有將懺字訓首訓鑒、義雖通得、華梵須分。』



▲事鈔云『夫結成罪種、理須懺除、則形清心淨。 故薩婆多云、無有一法疾於心者。不可以暫惡、便永棄之。故須懺悔。』 資持釋云『初敘懺意、上句明造業。結業成因、必招來果、故如種焉。次句明須懺。以犯從妄起、罪假緣生。妄體本空、緣生無性。了知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緣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仰對勝緣、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心亡。既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窮。有智識非、義無隱覆故也。則下彰益。 故下二引勸。初引論、不下申勸。彼論問曰、何法重於地、何法高於空、何法多於草、何法疾於風。答曰、戒德重於地、我慢高於空、煩惱多於草、心念疾於風。今略引後句。以明昔心造惡、今忽追悔、剎那翻善、不待終日。意令有犯速須求懺。』



▲事鈔云『涅槃云。犯四重者、生報即受。 若披法服、猶未捨遠。常懷慚愧、恐怖自責。其心改悔。生護法心。建立正法、為人分別。我說是人不為破戒。 若犯四重、心無怖畏慚愧發露。於彼正法、永無護惜建立之心。毀呰輕賤、言多過咎。若復說言、無佛法僧。並名趣向一闡提道。 云何是業能得現報、不未來受。謂懺悔發露、供養三寶、常自呵南。以是善業、今世頭目等痛橫罹死殃鞭打飢餓。若不修身戒心慧、反上諸法、增長地獄。』 資持釋云『初示罪報。 若下二時犯心有二、初約護法說破為不破。善業勝故、犯心輕故。亦欲進彼護法者。故未捨遠者謂於佛法猶戀慕故。 若犯下次約壞法說為犯。言多過咎即說佛法中多過失故。一闡提此云無信。 云下三示悔法、初標問。謂下答釋、初明懺者現報即受。所謂轉重為輕也。橫謂非橫、罹猶墮也。若下明不懺者生報方受。彼經云。若不觀身無常、名不修身。不觀戒是善梯磴、名不修戒。不觀心躁動制伏、名不修心。不觀智慧有力能斷、名不修慧。』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八



懺悔中分為二門┬一略分化制通局

└二別明化教二懺



第一門 略分化制通局



略分化制通局中分為二章┬一明化教

└二明制教



第一章 明化教



▲事鈔云『今懺悔之法大略有二、初則理懺二則事懺。此之二懺通道含俗。』 資持釋云『化教具兼兩懺、通被二眾、如文所敘。又復二懺通大小乘。又所犯罪通悔三世、總牒十業。』見事鈔記卷二十八



上來略分化制通局中第一章明化教竟



第二章 明制教



▲事鈔云『若論律懺、唯局道眾。 由犯託受生、汙本須淨。 還依初受、次第治之。』 資持釋云『制中反成五局。言律懺者局小宗也、如文自述局道眾也、託受生者局事行也、依初受者局現犯也、次第治者局名體也。上且分對、次釋文相。初二句標局。言道眾者總收出家五位。 由下釋局所以。文敘犯懺皆依本受、受是稟制、於制順違遂成持犯、則彰律懺與經天別矣。初句示犯起之本、次句明制懺之意。 還下示立懺之法。』見事鈔記卷二十八



化制二教、通局互對。今依記文列表如下。



┌化教─二懺通大小乘─通被二眾─具兼兩懺─所犯罪通悔三世─總牒十業

└制教─局小宗────局道眾──局事行──局理犯─────局名體



上來略分化制通局中第二章明制教竟



上來懺悔篇中第一門略分化制通局竟



第二門 別時化教二懺



別明化教二懺中分為二章┬一對顯二懺

└二重廣理懺



第一章 對顯二懺



▲事鈔云『若據通懺、理事二別。』 資持釋云『標云通懺者如上五對、通義可知。』



△事鈔續云『理據智利。 觀彼罪性。 由妄覆心便結妄業、還須識妄本性無生。念念分心、業隨迷遣。』 資持釋云『理懺者。此約觀慧推窮業性明見真理、罪得伏滅、故云懺也。文中初標根性。且望修事通明利根、若對三觀智用淺深自分利鈍如後可見。 觀下二示觀行、初句示所觀境。 由下明能觀智。上四句明達妄見理、下二句明行成罪滅。分謂分辨、即觀照也。此中通示理觀、無生之言總下大小三種之理。』



△事鈔續云『若論事懺屬彼愚鈍。 由未見理、我倒常行、妄業翳心隨境纏附、動必起行行纏三有。為說真觀、心昏智迷。 止得嚴淨道場稱歎虔仰或因禮拜或假誦持旋繞竭誠心緣勝境。 則業有輕重、定不定別。或有轉報、或有輕受。 並如佛名方等諸經所明。』 資持釋云『次事懺中、初標機宜。 由下二示懺法又二、初敘不堪理觀。 止下二正明事懺二、初明事行。 則下明成益、上二句示先業。言輕重者就過為言、五逆謗法用僧物等為重、餘則為輕。又凡造罪、具足三時俱起猛心為重、或二時一時為輕。定不定者復簡重業、定業極重縱不亡、不定猶輕或容轉易。下二句彰益。轉報謂易奪不受、對上輕及不定業也。輕受謂轉重為輕、即上重中定業也。 並下指廣。虛空藏經占察經等並明悔法。若準業疏須具五緣、一請佛菩薩為證即奉請眾聖也二誦經咒即誦諷咒三說己罪名即說懺悔四立誓言即今發願五如教明證。即今求相簡擇邪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八



今據上段資持釋業有輕重定不定別或有轉報或有輕受鈔文之義、併會通業疏四句、列表如下。其中依業疏增入者、上下用()記號



業有輕重┬就過輕重言┬五逆謗法用僧物等為重┬重業有定不定別┬定業極重縱懺不亡─或有輕受謂轉重為輕

│ └餘則為輕──────┼───┐ │(具足三時俱起猛心)

│ │ │ └不定猶輕或容轉易───┐

└就初中後┬具足三時俱起猛心為重─┘ │ (具足三時非俱起猛心) ├或有轉報謂易奪不受

心輕重言│(具足三時非俱起猛心亦為重業)├───────────────┘

└或二時一時俱起猛心為輕────┘

(二時一時非俱起猛心愈輕)



初中後心三時者、謂方便時、根本時、成已時。猛重心相者、謂方便舉尤害心、根本起尤快心、成已起隨喜心。 其中輕重有無、列示句數。如前持犯篇、持犯總義、辨犯優劣章、單心辨犯及有心無心辨犯二節廣明。宜檢閱之。



業疏釋懺六聚法篇、引他解中、分列四句、至為明晰。今準其義、附列表如下以資參考。 文見業疏記卷二十二。



┌時報俱定 三時俱有心并俱重心─────────不可不受、則轉重令輕。

├時定 三時俱有心 報不定 雖俱有心容有重輕──懺悔可轉、則有相除。

├時不定 非三時俱有心 報定 有心者俱重心─┐

└時報俱不定 非三時俱有心有心者非俱重心──┴─此造業輕、易懺伏也。



▲濟緣云『問、修理懺人須禮誦否。 答。愚智兩分、事理無二。上智達理不礙修行、中下昧空故存漸誘。應為四句、總攝群機。一得理失事、一心禪觀、外闕莊嚴、如有目無足不能前進。二逐事迷理、計功分課、不了緣生、如有足無目不知所從。三事理雙運、目足相資、萬行圓修、必至彼岸。四理事俱昧、盲而無足、愚癡惰慢、終無出期。是知理事各立未免偏邪、空有一如是真修習。故曰、實際理地不受一塵、佛事門中不捨一法。諸佛菩薩歷劫熏修、華竺祖師終身苦行。此理深密、何可盡言。略示大途、粗分緇素耳。』見業疏記卷二十二 資持云『今時愚者、錯解佛乘。皆謂理觀寂爾無思、空然無境。取捨不得、能所俱亡。頑然寂住便是真如、放蕩任情即為妙用。由是不禮聖像、不讀真經。毀戒破齋、嗜酒噉肉。誇為大道、傳化於人。惡業相投、率多承習。此乃虛妄臆度、顛倒論迴。豈知達法皆真何妨泯淨、了真即用豈礙修行。是知悟理則萬行齊修、涉事則一毫不立。自非通鑒、餘復何言。』見事鈔記卷二十八



上來別明化教二懺中第一章對顯二懺竟



第二章 重廣理懺



重廣理懺中分為三節┬一標示用心

├二別列三觀

└三結示



第一節 標示用心



▲事鈔云『言理懺者。既在智人、則多方便。隨所施為、恆觀無性。 以無性故、妄我無托。事非我生、罪福無主。分見分思、分除分滅。 如人醒、則不眠醉。』 資持釋云『初示所修觀相。無性即空理。 以下明罪滅所以。諸世間業皆從我生、我為業主我既無托、故所造善惡不從我倒而生、妄業無依、故得除滅。見謂達理、斷謂起修、除謂能觀智、滅即所觀業、破妄 顯真而非頓證故皆云分。若約位判、分見分思即內凡人、分除分滅即初果已去。 如下喻顯。眠醉喻迷醒覺喻悟眠覺醉醒相似法故。』見事鈔記卷二十八



第二節 別列三觀



▲事鈔云『然理大要不出三種。』 資持釋云『理本是一、何有三者。若權實往分、前二是權、後一是實。若大小相對、前一是小、後二屬大。若約開權會小、終歸一理。若對三宗、性空局小、唯識局大、相空通小大如是分之。』



△事鈔續云『一者諸法 性空無我。 此理照心、名為小乘。』 資持釋云『性空中分三、初示所觀境即諸法二字。諸法之言總包一切。諸經論中或約依正因果、或世出世間、或有漏無漏、或色心非色心、或善惡無記、或陰界入等。若據通論總觀諸法、今就懺悔且指罪業而為觀境。 性空無我一句即能觀智。罪從緣有、本無自性。緣即心境、虛妄心境和合成業。業性自空、非合之空。由存妄計故受輪轉、但破妄計覓罪叵得、叵得之處強名空理。言性空者小機智劣、不能即法見空。必待推析、窮法體性、然後方空。 此下判位。小乘通收聲聞緣覺。據所乘法諦緣雖殊、若論斷證同見空理。』



△事鈔續云『二者諸法 本相是空、唯情妄見。 此理照用、屬小菩薩。』 資持釋云『相空中亦三、示境同前 能觀中。言相空者了法無相。猶如幻化昧者謂真、亦如空華眼病謂實、故云唯情妄見。 判位中小菩薩者雖發大心、未窮心本、故設此觀空諸塵境、如諸般若所被初心。者二乘住寂故但照心、菩薩涉事故云照用。 若對三宗、即當四分。同觀空理故云小也、志慕佛乘故云菩薩。』



△事鈔續云『三者諸法 外塵本無、實唯有識。 此理深妙、唯意緣知。是大菩薩佛果證行。故攝論云、唯識通四位等。』 資持釋云『唯識中三科同上觀境可解。 能觀中。外塵謂一切境界也。言本無者有二義、一者境即心故、二者虛妄見故。實唯有識者言唯則遮於外境、言識則表於內心。 判位中。上二句彰勝。對前粗淺故云深妙。次二句正判。大菩薩者初地已去也。故下引證。彼以五十二位總為四位。論云。一切法以識為相、真如為境。境即是體依此境界、隨心信樂、入信樂位。此收加行十信十住十行十迴向四十位如理通達、得入見位。即初地也能對治一切障、得入修位。二地至七地出離障垢、得入究竟位。八地至佛地初位所修名影像唯識、後三所修名真唯識。有人將前小菩薩對加行者不知觀行不同也 問。有人云、唯識觀、現山判位太高。又云、深位無罪、豈須懺悔。其意云何。答。論文自云唯識通四位、那責南山判耶。此蓋特舉深位以彰理妙、當知悔法正為下凡、故下勸令任智強弱隨事觀緣豈令果佛而悔罪耶。前修率爾不無小疵、後進狂簡便生輕謗。寄言有識、詳而慎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八



第三節 結示



▲事鈔云『以此三理、任智強弱、隨事觀緣、無罪不遣。』 資持釋云『據理深淺、由機強弱、當量己分隨力修之。然末世情昏、鮮逢利器。尚未堪事行、況克意於玄門。三觀微言、於茲殆絕嗚呼。』見事鈔記卷二十八



上來別明化教二懺中 章重廣理懺竟



上來懺悔篇中第二門別明化教二懺竟



上來第三懺悔篇竟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別行篇)



弘一大師遺著



第一門 敬佛儀相

第二門 入寺法式

第三門 造像塔寺

第四門 瞻視病人

第五門 離諸非法

第六門 出家宗致



南山律在家備覽 略編(學者宜先詳覽卷首之例言及目表然後再閱正文)



別行篇



別行篇中分為六門┬一敬佛儀相

├二入寺法式

├三造像塔寺

├四瞻視病人

├五離諸非法

└六出家宗致



第一門 敬佛儀相



敬佛儀相中分為二章┬一先示敬儀

└二正明敬相



第一章 先示敬儀



▲事鈔云『若塔廟支提受用之物、乃至擬造堂殿床座材石等已經佛像受用者。縱使風吹雨破、當奉敬之如形像無異。 故四分中。王以園施佛。佛不受、當令奉僧。何以故。若佛園及園物、房舍房舍物、衣缽坐具鍼筒、便是塔廟。一切諸天世人沙門魔梵不能受用、應恭敬如塔。若施僧者、我在僧中。』 資持釋云『初受用功勝中、初正明。準前盜戒、佛受用物、乃至為佛亦不得賣易支提亦翻為廟。 故下引證。王即瓶沙王。施佛則永不通僧、施僧則兼通於佛。』



△事鈔續云『增一云。告諸比丘。禮佛承事有五功德。一者端正。以見佛像、發歡喜心。二者好聲。由見形像、口自稱號南無如來無所著至真等正覺。三多財報。由以華香供施故。四生長者家。由見形已、心無染著、志心禮故。五命終生天。此即諸佛常法、當如是學。』 資持釋云『二承事感報。五功德前四別報並列因果、後一總報通前為因故但示果。南無經音義、翻為歸禮、或云歸敬、或云度我。此即下勸修。諸佛所行、下凡宜學。』



△事鈔續云『智論。禮法有三。一者口禮。二屈膝、頭不至地。三頭至地、是為上禮。 地持、當五輪至地作禮。阿含云、二肘二膝頂、名輪也。亦云五體投地。 先正立已、合掌、右手褰衣、屈二膝已、次屈兩肘、以手承足、然後頂禮。後起頂頭、次肘、次膝、以為次第。不相亂也』 資持釋云『三設禮儀式中、初引三禮。口即言相審問、名下禮。屈膝即跪、為中禮。頭至地即稽首也。 地下示五輪。地持語通、故引阿含續釋。五處皆圓故名五輪、四支及首名為五體。輪則別指五處、體則通目一身。 先下正示禮儀。正立者攝身儀也。合掌者定心想也。兩掌相抵、指掌齊合、今人但合指耳。屈則先下後上、起則先上後下、故註云不相亂也。手承足者舒手仰承、表敬之極。今人有結印者、不知法也。世衰法喪、不識禮儀。或覽此文、宜須依準。』



△事鈔續云『智論云。若聞諸佛功德心敬、尊重恭敬讚歎。知一切眾生中、德無過上、故言尊也。敬畏之心、過於父母師長君王 、利益重故、故云重也。謙遜畏難、故云恭。推其智德、故云敬。美其功德、為讚。讚之不足、又稱揚之、為歎。 又云。植佛福田者、植謂專心堅著也。隨以一善、禮誦香華等、至佛無盡。由智勝故。』 資持釋云『四對境用心中引論兩段、前段、初三句總標。知下牒釋。六義通是敬心。別分三業、恭敬二字義必兼身。又通約能敬、尊重二字則兼所敬。 又云下引次段、上舉喻。佛如肥田、專心如好種、堅著如投種於田。隨下法合。一善等是因、至佛是果。由下顯意。』



△事鈔續云『毗尼母。不得著革屣入塔繞塔。富羅不得入塔者、彼圭諸人著者皆起慢心、故不聽著。寒雪多處聽著靴富羅。 三千云。繞塔法。一低頭視佛、壞得蹈蟲、三不左右視、四不唾地、五不與人語。 又當念佛恩大難報、念佛智慧、念佛經戒、念佛功德、念佛精進乃至泥洹。又念僧恩師恩父母同學恩。又念一切人、皆使解脫苦。又念除其三毒、求出要道。見塔上草、念手去之。有不淨、即分除之。若天雨、當脫履塔下、乃上禮佛。』 資持釋云『五入塔法中、母論。西國以跣足為敬故不得入塔。此方以穿著為禮、或著襪履亦須潔淨。寒雪處聽者謂開邊國。 三千中、初明繞法。一現卑下、二示慈心、三離輕掉、四離觸穢、五離憒鬧。 又當下次明用心。念佛恩者無量劫來、為度我等、不惜身命、求菩提故。念佛智者權巧方便、不思義故。念經戒者三藏教法、開發我故。念功德者威神相好、無與等故。念精進者乃至無一芥子地、非捨身處故念泥洹者示現滅度、令諸眾生、追慕勤修故。乃至者略降生成道轉法輪故。僧是福田、師則攝誘、上即三寶父母生育、同學琢磨、皆思報故。念一切人即利他。念學慧即自利。念除草即營福。天雨脫履者即知天晴亦通著上、但須淨耳。如上所念、不出三寶親友慈悲福慧自利利他、尋之可見。』



△事鈔續云『五百問云。比丘繞塔、女眾隨者、不得。有優婆塞、不犯。 大論、如法供養法、必應右繞。 善見云。辭佛法。繞佛三匝、四方作禮而去。合十指爪掌、叉手於頂上、卻行。絕不見如來。更復作禮、迴前而去。』 資持釋云『六旋繞法中。五百問息嫌疑。智論示繞法。善見明禮辭。』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上來敬佛儀相中第一章先示敬儀竟



第二章 正明敬相



正明敬相中分為三節┬一總斥非法

├二坐立差異

└三修供時節



第一節 總斥非法



▲事鈔云『佛像經教住持靈儀、並是我等所尊敬、則至真齊觀。 今多不奉佛法。 並愚教網、內無正信、見不高遠。致虧大節。 或在形像之前、更相戲弄出非法語、舉目攘臂偏指聖儀。或端坐倨傲、情無畏憚、雖見經像不起迎奉。 致令俗人輕笑、損滅正法。』 資持釋云『初通斥輕慢之相二、初斥非致毀中二、初敘合敬。我等者通指末代。敬像同真佛、敬經同真法、故云齊觀。 今下次正斥又四初指非。 並下示所以。初句無智、次句無信、三即無識。由無此三、不守禮度、故云虧大節也。 或下出非相。文敘多事、不出三業。攘謂揎袖出臂。憚難也。 致下明過狀。』



△事鈔續云『故僧祇中。禮人不得對於佛法。乃至懸施旛蓋、不得蹈像、別施梯鄧。以此文證、明敬處別。 既知多過、彌須大慎。至堂殿塔廟、如履冰臨深。睹形像經教、必懾然加敬。此則道俗通知奉法、賢聖達其信心。且如對王臣令長、事亦可會。凡情難任、聖法宜遵。』 資持釋云『二引教佛誡中二、初引文。禮人懸幡。俱非惡事、猶誡輕侮。良由對聖、更無所尊、故云敬處別也。蹈謂足踐。 既下次申誡、初勉慎。至下示法。履冰臨深喻其悚懼。詩云、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今借用之。此下彰益。上句規他、下句感聖。且下舉況。令長即郡縣官典。凡下勸依。任信也』



△事鈔續云『此世中、多有在下床上禮佛者。 此全無楷模。敬人尚自被責、敬佛自心在慢。有心存道者、必不行之。 作親問天竺諸僧。諸國無有此法、來此方見。』 資持釋云『二別斥居慶設禮中、初指非。下床即低床。今時愚徒、多習訛風。有識苟聞、幸宜悛革。 此下正斥。祖師嘗遊晉魏、親睹其事、乃於床上與僧設禮、彼反責之、故云敬人等楷模即指法律。 余下引親傳以驗。既非西竺之法、顯是此土濫行。』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準事鈔釋高大床戒註、於下溼處、應開得在𢘛床上禮佛。見前持犯篇、遮罪、高大床節。



第二節 坐立差異



▲事鈔云『智論云。外道是他法、故輕佛、來至佛所自坐。白衣如客、故命坐。一切出家五眾、身心屬佛、故立。若得道羅漢、如舍利弗等、皆坐。三道已下、並不聽坐、以所作未辦結賊未破故。』 資持釋云『前二俗眾俱坐、命不命別。後明道眾或坐不坐、學無學分。三道即三果、凡夫可知。未辦謂所證道、未破謂所斷惑。』 歸敬儀云『今有安坐像前、情無敬讓。可謂無事受罪、枉壞身心。如上三果尚立、況下凡乎。像立而坐、彌是不敬。比今君父、可以例諸。此言易矣、臨機難哉。常志在心、努力制抑、方可改革。不爾雖讓、不救常習。思之惟之。』見釋門歸敬儀第一



案白衣已受歸戒者、似應同道眾、立而不坐。與論云白衣如客者、異也。



▲事鈔云『十誦、得對佛加趺坐。』 資持釋云『或為瞻想、或復禪誦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三節 修供時節



▲事鈔云『僧祇、佛生日乃至涅槃日、為大眾說法稱揚佛德。 薩婆多云、二月八日成佛亦以此日生、八月八日轉法輪亦以此日取涅槃。若依瑞應等經、多云四月八日生。涅槃初云二月十五日臨涅槃復度十仙、云過三月已入涅槃。月德太子經、八月十五日入滅。 此並由眾生見聞不同、故時節不等。智論云、舍婆提城九億家、尚三億見或聞、由慢業故。佛世猶爾。何況末法轉輕、心業最重。』 資持釋云『前引僧祇通示四時。文略成道轉法輪二日故云乃至。今時但知降生涅槃二時供養、餘二舉世未聞。聞者行之。 薩下次定日月又二、初引文示異三、初多論總明四日。但二日重疊。今取下瑞應四月八日降生、復準涅槃二月十五日滅度。則四日各、修供可行、復是此方機緣所樂。故一年四日、釋門時節。二月八日成道、二月十五日涅槃、四月八日降生、八月八日轉法輪。適時之義、勿事專隅。次引瑞應別示降生。具云太子瑞應本起經、有二卷。後引涅槃月德別明入滅。涅槃初云者即第一卷序分中文、簡後三十故。一經前後自別、今時即用後文。月德中與上多論相近。阿含亦云如來八月八日涅槃。 此並下二約義會通、初正明。二引證。舍婆提即是舍衛。文中且舉見聞。準論具云、舍衛九億家、三億家眼見佛、三億家耳聞有佛而眼不見、三億家不聞不見佛在舍衛二十五年而此眾生不聞不見、何況遠者。由慢業者出不見及不聞之所以。我輩生不值佛、豈非慢重。撫膺自責、深痛沈淪。嗚呼。佛下舉況。滅後正法不及現在、像不及正、末不及像、故云轉輕、謂奉佛之心薄也。心業即慢習也。』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上來敬佛儀相中第二章正明敬相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一門敬佛儀相竟



第二門 入寺法式



▲事鈔云『俗人士女入寺法。先出文意。息心靜默非喧亂所集、軌法施訓豈漏慢所踐。 且心棲相表、形異世儀。歸奉憑趣、理存規則。故應其俯仰、識其履行。是敬事儀或、如法親覲。 豈可足蹈淨剎、心形懈慢。非唯善法無染、故得翻流苦業。可不誡哉。』 資持釋云『初敘寺處清嚴。僧居有二、一者慕靜即自行、二者施訓即化他。居靜不宜喧、稟訓不當慢。此四句即約行顯處也。 且下次敘入須法式二、初明所應為。上二句標境勝、下六句示須法所以。應合也。俯仰即儀貌。履行即所為事。 豈下次示不應為。蹈履也。形見也。非唯等者謂無益有損。流墜也。』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入寺法式中分為二章┬一中國舊法

└二今師要術



第一章 中國舊法



中國舊法中分為二節┬一入寺法

└二出寺法



第一節 入寺法



入寺法中分為二項┬一清信士法

└二清信女法



第一項 清信士法



清信士法中分為二支┬一示正法

└二斥非法



第一支 示正法



▲事鈔云『今依祇洹舊法出。中國士民、凡至寺門外整服一拜、入門復禮一拜。安詳直進、不左右顧眄。 先至佛所、禮三拜竟、圍繞三匝、唄讚三契。若未見佛供養、設見眾僧不先與語。 禮佛已。方至僧房戶外、禮一拜。然後入見上座、次第至下、各禮一拜。 若見是非之事、不得譏訶。若發言嫌責者、自失善利、非入寺之行。僧中亦不可識。事似俗闕、檢意則殊。今以俗情檢道、意誡非易。若以見僧之過、則不信心生、生便障道 、終無出期。且初入寺、背僧取異、云何得作出家因緣。經云、夫入寺者、棄捨刀杖雜物、然後乃入。 順佛而行、不得逆行。設緣礙左繞、恆想佛在我右。入出之時、悉轉面向佛。』 資持釋云『初禮敬捨惡等法有五、初入寺門二拜總禮三寶。 先下次禮佛。 禮佛下三禮僧。戶外總禮如今眾堂之處。 若下四誡守慎、初敘誡。註中俗闕者謂同俗流、闕於道行。背僧即不信心生、取異謂求見僧過。經下引證。 順佛下五示行法。順佛行即右繞、西入東出、佛在我右、偏袒右肩示有執作之務。逆行即左繞、反上可知。緣礙左繞者示權開也。入出身佛者假事表心、歸依不背也。』



△事鈔續云『禮拜佛法僧者、常念體唯是一。者。覺法滿足、自覺覺他名佛。所覺之道名法。學佛道者名僧。則一體無別矣。始學時名僧、終滿足名佛。僧時未免諸過、佛時一切惡盡一切善滿也。今我未出家學道、名俗人、迴俗即是道器。如此深思、我亦有道分、云何輕侮。宜志心歸依、自作出家因緣者。是名圍繞念佛法僧之大意矣。 低頭看地、不得高視。見地有蟲、勿誤傷殺。不唾僧地。 當歌唄讚歎。若見草土、自手除之。』 資持釋云『二想念慎護等法有三、初念三寶。佛僧能覺、因果雖分、所覺道同、故云一體。道即諸佛果源、眾生心本。極證名佛、始學名僧。僧現學法、終至佛果。若此待僧、豈容輕侮。註中初教念僧、則三寶備矣。今下次令念己、與僧不殊。尚當尊己、豈敢慢人。 低下次離諸過。初二句捨憍慢、次二句止殺害、後一句離觸穢。 當下三修淨福。』



△事鈔續云『若有因緣寺中宿者、不得臥僧床席、當以己物藉之。亦勿臥沙門被中。應自設供、供養於僧。豈損他供、自害善器。 并調戲言笑、說非法事。 沙門未眠、不得先寢。為除憍慢故。 又勿坐僧床席、輕侮僧故。俗中貴士之座、猶不許賤人升之。況出世高僧、輒便相擬。是以經中、共僧同床半身枯也。如是因緣如別廣說。 若至明晨、先沙門起。修恭敬之行』 資持釋云『三有緣暫宿等法有五、初護毀損。註云他。供即臥具等皆他所施故。善器即自身堪受道故。 並下除調戲。 沙門下不先臥。 又下敬僧坐處。舉況引證、尋文可了。經中即寶印手經。又文殊問經云、死坐鐵床上。 若下不後起。』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第二支 斥非法



▲事鈔云『凡入寺之行、與俗人作入道之緣。建立寺者、開淨土之因。供養僧者、為出離之軼也。』 資持釋云『初示入寺本意。入道緣者善要由發故。淨土因者心靜淨故。出離軼者期解脫故。軼即是轍、車所從之道也。』



△事鈔續云『今末法中、善根淺薄、不感聖人示導、僅知有寺而已。不體法意。都無敬重佛法超生因緣、供養福田、而來入寺也。如此者多、非謂全無敬信者。 多有人情來往、非法聚會。又在寺止宿、坐臥床褥、隨意食噉。乞索取借、如俗去還、逐意則喜、違心必瞋。繫綴胸抱、望當圖剝、猶牛羊之牴突、恣頑癡之鄙情。或用力勢逼掠、打撲抄奪。具造惡業、必死何疑。一但橫骸、神何可滅、隨業受苦、永無救護。可共悲哉。非三寶不能救由此人不可拔 若有智之人、終不行此敬重寺法、準而行之。護惜三寶、諮請法訓、自招大益。 故經云、眾僧良福田、亦是蒺藜園。斯言實矣。當知衰利由心、非前境咎。』 資持釋云『二明非法之相二、初敘無知。僅猶略也。不體法意者總迷上三也。都無下二句反上因緣也、供養福田反上出離軼也。 多下次出非法三節、初敘無智造業又四、前斥聚會。今世多然。又下斥侵毀。圖剝謂謀害。牴突即觸犯。恣頑癡者即不畏因果。或下斥規奪。具下總示因果。 二明有智獲益。 三引經合證。經文雙喻、下云衰利即合田園。蒺藜有刺、如菱而小。前境謂僧寺。』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第二項 清信女法



▲事鈔云『清信女人入寺、儀式同前。 唯不得在男子上坐。形相語笑。脂粉塗面、畫眉假飾。非法調戲、共排盪、持手撐人。 必須攝心整容、隨人教令、依次持香、一心供養。懺悔自責、生女人中常成礙絕、於此妙法修奉無因。不得自專、由他而辦、一何苦哉。應深生鄙悼。若見沙彌、禮如大僧、以位注而不加敬。此於大僧為小、於俗為尊。出家受具、便入僧婁。不得以小兒意、輕而持接。設有說法、當謹聽受。勿復喚名而走使。』 資持釋云『初指同。 唯下次彰異又二、初指過。排謂推排、即牽推等。盪謂縱放。撐觸也。 必下示法。礙絕謂繫屬於人、不自在故。鄙謂厭惡、悼即悔恨。敬沙彌者恐謂具、不加敬故。』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上來入寺法式中第一章中國舊法竟



第二章 今師要術



▲事鈔云『此入寺法、中國傳之矣。余更略出護過要術。謂一切天人龍鬼、是出家人修道之緣。一切出家人、為天人龍鬼生善境界。出家人既為四輩生善之處、不得對彼幽顯輕有所失。彼四輩既是出家修道之緣、又不得輒便見過。佛已敕竟、假使道人畜妻挾子、供養恭敬如舍利弗大目等莫生見過、自作失善境之緣也。』 資持釋云『初明道俗相資。修道緣者假彼外護故。生善境福智由生故。四輩即天人龍鬼。幽通三趣、顯則唯人。』



假使道人等文出賢愚經、如下第五門第一章中具引。



△事鈔續云『凡出家者、長標遠望、必有出要之期。始爾出家捨俗、焉能已免瑕疵也。 智士應以終照遠度、略取其道。不就同彼愚小、拾僧過失。 所以天龍鬼神、具有他心天眼、而護助眾僧者。非僧無過、以剋終照遠耳。 今人中、無察情鑒失之見。情智淺狹、意無遠達。暫見一過、毀辱僧徒。自障出要、違破三歸失於前導、常行生死不受道化。可謂惑矣、小兒癡矣。』 資持釋云『二誡拾僧過失中、初敘道眾志遠行薄。 智下次教俗士取志舍行。終照即即深識不責目今、遠度即大量不見小過。略謂揀略。 所下示幽靈同贊。剋猶究也。剋照皆龍天之心、終遠即出家之志。如感通傳、韋天告祖師云。天竺諸國、不及此方。此雖犯戒、大塗漸愧、內雖陵犯、外猶慎護。故使諸天見其一善、忘其百非。若見造過、咸皆流涕、悉加守護、不令魔惱。 今下斥凡俗多譏。初敘其愚迷。自下彰過失。上句障聖道、次二句失善利、後二句招苦報。可謂下結歎。』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上來入寺法式中第二章今師要術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二門入寺決式竟



第三門 造像塔寺



造像塔寺中分為二章┬一造像塔法

└二造寺法



第一章 造像塔法



造像塔法中分為二節┬一造像

└二造塔



第一節 造像



造像中分為二項┬一通敘經像意

└二正明造像



第一項 通敘經像意



▲事鈔云『造經像法意者。如來出世有二益。一為現在生身說法。二未來經像流布、令諸眾生於彌勒佛聞法悟解、超昇離生。此大意也。』 資持釋云『現在即化相佛法一期益近、未來即住持佛法三時益遠。即經云、應可度者皆悉已度、其未度作得度緣是也。』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二項 正明造像



正明造像中分為二支┬一中國造立元緣

└二此方制度漸失



第一支 中國造立元緣



▲事鈔云『恐後生造像無所表彰。故目連躬將匠工、上天圖取。如是三反、方乃近真。 至於下天、此像垂地來迎。世尊命曰、汝於來世廣作佛事。 因垂敕云。我滅度後、造立形像一一似佛。使見者得法身儀則。乃至幡華供養、皆於來世得念佛三昧、具諸相好。如是造立是佛像體。』 資持釋云『先敘目連圖寫。以佛生七日、摩耶命終、生忉利天。佛後成道、思報母恩、昇天說法、經於一夏。按造像經、時優填王思念如來、命目連引三十二匠往彼天中、以栴檀木各圖一相、如是至三方得圓足。文云恐者若論圖寫似指目連、取後垂誡須推佛意。雖緣在優填、意存來世。 後引如來垂誡中二、初明授記。即優填王聞佛下天、將像至寶�所、像即迎佛自行七步。佛為摩頂授記、辭如鈔引。低首曲身故云垂地。 因下次正誡敕。法身儀則者威容相好、法身之表。得念佛三昧者由見色像、三昧易成故。具相好者由生欣慕、能感勝報故。如是者即指檀像、敕後效之。』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二支 此方制度漸失



▲事鈔云『所以中國傳像在嶺東者。並皆風骨勁壯、儀肅隆重、每發神瑞、光世生善。 逮於漢世彷彿入真、流之晉宋頗皆近實。並由敬心殷重、意存景仰、準聖模樣。故所造靈異。』 資持釋云『初前代近真中二、初引西土傳來。嶺東即此震旦、在蔥嶺之東。風骨勁壯言其體貌、勁即直也。儀肅隆重言其威勢。每發神瑞言其靈異。光世生善言其動人。 逮下次引此土創製。漢世佛法初來、至於晉宋已前也。彷彿猶似像也。並下總出所由。初句心重、次即追慕、三謂法古。故下結成所引。』



△事鈔續云『今隨世末、人務情巧。得在福敬、失在法式。 但問尺寸短長、不論耳目全具。或爭價利鈍、計供厚薄。酒肉餉遺、貪婬俗務、身無潔淨、心唯涉利。致使尊像雖樹、無復威靈。 乃至鈔寫經卷、唯務賤得。弱筆粗紙、惡匠鄙養。致使前工無敬、自心有慢。彼此通賤、法儀滅矣。』 資持釋云『二後世失法三、初明非法中二、先敘得失。與之且言福敬、奪之過在無法。 但下次列非相又二、初斥造像。上四句是營勾人非、酒下四句即匠者之非、致下二句顯其無功。 乃至下次明造經。』



△事鈔續云『致令經像訓世為諸信首、反自輕侮、威靈焉在。 故致偷盜毀壞、私竊冶鑄、焚經受用、多陷罪咎。 並由違背世出世法。現在未來受無量苦、皆由失法之所致也。』 資持釋云『二示過患中三、初敘無靈。經像住持功高故為信首。 故下顯過。偷盜是遭奪失、毀壞即風火所損、私冶鑄謂金銅等像鎔為別物、焚經受用即金銀字經燒取餘用。多陷罪咎謂累他也。 並下出意。薄賤輕侮、乖俗禮教、非佛嚴敕、故云違背世出世法。現未兩報因像而致、後之製造可不慎耶。』



△事鈔續云『若使道俗存法、造得真儀。鳥獸不敢汙踐、何況人乎。 但能奉聖像儀、佛亦垂形示跡。』 資持釋云『三明應法中、初明合法有靈。 但下次明至誠感聖。』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二節 造塔



造塔中分為六項┬一示名

├二顯報

├三敬護

├四造處

├五供養修行

└六造毀二報



第一項 示名



▲事鈔云『雜心云、有舍利名塔、無者名支提。 塔、或塔婆、或云偷婆。此云塚也亦云墳支提云廟。廟者貌也』 資持釋云『初示名。舍利及塔、名通凡聖。今明造立、多是佛塔、亦通餘聖。無名支擔謂安形像、故下釋云廟貌也。 塔或下翻釋。』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二項 顯報



▲事鈔云『增一阿含云。初起偷婆、補治故寺、並受梵福。 云何梵福。如閻浮一洲人功德、不如一轉輪王功德。如是西東北天下、乃至四天六欲初禪總多、此一梵主功德。 此為梵福量。當如是學。』 資持釋云『初示因果。初起謂新創也。梵福謂梵天王福最勝也。 次校量梵福。 此下勸修。』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三項 敬護



▲事鈔云『四分。若起塔者、應四方若圓若八角。以石塹、木作。作已、用黑泥乃至石灰白土等。應安基。四邊作闌楯、安香華著上。聽安懸幡蓋物。 不得上塔上闌楯上、護塔神瞋。若有所取與、開。彼安幡蓋、不得蹈像上、作餘方便梯凳安之。 若塔露地供養具、雨漬風飄、鳥烏不淨者、作種種舍覆之。 地有塵、種種泥泥之。 須洗足器、安道邊、外作牆門安置。 若上美餘食、用金寶等器盛之。令白衣伎樂供養。若飲食、當與比丘沙彌優婆塞。經營塔作者應食。 舍利安金寶塔中、若繒綿中。若持行者、若畜生若頭上肩上擔戴。 若拂、應用樹葉雀尾拂。 多有香華、羅列基上闌上。□上。響中、繩貫懸屋簷前。有香泥、作手輪像。乃至有餘、泥地等。』 資持釋云『初明造立。安基為堅牢故。作闌為外護故。懸幡蓋物即梯凳也。 不得下次制踐汙。 若塔下明覆蓋。 地下明泥治。 須下明器具。以西國俗風多跣足故。安道邊者登上便故。外作牆者恐觸穢故。 若上下明獻供養飲食得與道俗即守塔人。經營即造立者。 舍下明護舍利。 若下明帚拂。但可去塵、餘物皆得。 多下明莊嚴。手輪者舊云佛手中千輻輪。』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四項 造處



▲事鈔云『僧祇。塔事者。起僧伽藍時、先規度好地、作塔處。 其塔不得在南在西、應在東在北。中國、伽藍門皆東向、故佛塔廟宇皆向東開。乃至廚廁亦在西南、由彼國東北風多故。神州尚南為正陽、不必依中土法也。 不得僧地侵佛地、佛地不得侵僧地。』 資持釋云『初明擇地。規謂看視。 其下指方所。須東北者以寺門向東、即在前面左邊二方為之。 註中、前示西土。亦合作並。東北風多則穢氣不至殿塔、此示寺門向東所以。下明此方應南西。今此廚多在東北、亦以南西風多故也。 不得下制侵犯。西土佛法僧地各有分齊、不相混濫。』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五項 供養修治



▲事鈔云『善生經云。善男子。如來即是一切智藏。是故智者應當志心勤修、供給身滅身形像塔廟。若於空野無塔像處、常當繫念尊重讚歎。 若自力作、若勸人作、見作生喜。如其自有功德力者、要當廣教眾多之人而共作之。既供養已、於己身中莫生輕想、於三寶所亦應如是。 凡所供養、不使人作、不為勝他。作時不悔、心不愁惱合掌讚歎恭敬尊重。 若以一錢一線一華一香一偈一禮一匝一時、乃至無量寶無量時。若自獨作、若共他作。善男子。若能如是志心供養佛法僧者、若我現在若涅槃後等無差別。 若見塔廟、應以金銀銅鐵繩鎖幡蓋伎樂香油燈明而供養之。』 資持釋云『初勸化供養五段、初勸修。一切智者總收十界世出世智無不圓足、含蘊無窮出生無盡故喻如。生身即現在、滅身即舍利。 若自下明營辦。自有功德者謂富於道行、人所信重者。於己莫輕者以能供養、獲大福德故。 凡下明用心。 若以下明施物。現在滅後無差別者謂所得福、存沒正等故。 若見下明供具。』



△事鈔續云『若見鳥獸踐蹋毀壞、要當塗治、掃除令淨。暴風水火人所壞處、亦當自治。自若無力、當勸人治。或以金銀銅鐵土木。若有塵土、洒掃除拂。若有垢汙、以香水洗。』 資持釋云『二見塔塗治。自作勸人、隨力所構。』



△事鈔續云『若作寶塔及作寶像、當以種種幡蓋香華奉上。若無真寶、力不能辦、次以土木而造成之。成訖、亦當幡蓋香華伎樂種種供養 若是塔中草木不淨、鳥獸死屍及其糞穢、萎華臭爛、悉當除去。蛇鼠孔穴、當塞治之。銅像木像石像泥像金銀琉璃頗梨等像、常當洗治。 任力香塗。隨力造作種種瓔珞、乃至猶如轉輪聖王塔。精舍內、當以香塗、若白土塗。作塔像已、當以琉璃真珠綾絹錦綵鈴磬繩鎖而供養之。 畫佛像時、綵中不雜膠乳雞子。 應以種種華貫散華、妙拂明鏡、末香散香燒香、種種伎樂歌舞供養、晝夜不絕。 不如外道、燒酥大麥而供養之。終不以酥塗塔像身、亦不乳洗。』 資持釋云『三造立莊嚴中、初明造立。 若是下明淨治。 任下嚴飾。 畫下明雜穢。此土多用魚牛等膠、雖復腥膻、且圖久固。 應下明供養。 不下示非法。酥塗乳洗皆外道法故。』



△事鈔續云『不應造作半身佛像。若有形像身不具足、當密藏覆、勸人令治、治具足已然後顯示。見毀壞像、應當志心供養恭敬、如完無別。如是供養、要身自作。自若無力、當為他使、亦勸他人令作助之。』 資持釋云『四接續毀 損。令密藏者不生善故。令恭敬者恐生慢故。今時有作涌壁、或畫佛首相、並宜藏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六項 造毀二報



▲事鈔云『無垢清信女問經云。未知掃佛塔地、有善報。佛告女言。掃佛地得五福。一自心清淨、他人見已亦生淨心。二為他愛。三天心歡喜。四集端正業。五命終生善道天中。 涅槃云。不犯佛物、塗掃佛僧地、造像若佛塔、常生歡喜心。皆生不動國。』 資持釋云『初掃治善報二、初無垢女經。五福一是內感。二三即外應。四五即來報、四是別報、五即總報。 二涅槃偈。彼云。東方有佛世界名不動、佛號滿月光明。無畏菩薩白佛、此土眾生造何等業、得生彼國。佛以偈答、如鈔引。上四句即四種因、正取中二。下一句示果。言不犯者謂不侵損也。』



△事鈔又云『十輪。若破寺、殺害比丘。其人欲終、支節皆疼、多日不語。墮阿鼻獄、具受諸苦。』 資持釋云『二毀壞惡報。破寺報重、反明造立功深。』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上來造像塔寺中第一章造像塔法竟



第二章 造寺法



▲事鈔云『有盛德法師造寺誥十篇。 具明造寺方法。祇桓圖樣、隨有所造必準正教。并護持匡眾僧網綱要等。 事繁不具、略引宗科造寺一法。』 資持釋云『初標人法。即靈裕法師。稱美道行故云盛德。 寺誥即彼文通題。 具下示其所述。 事下明今所引。』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造寺法中分為二節┬一應法生善

└二無法致損



第一節 應法生善



▲事鈔云『謂處所須避譏涉、當離於尼寺及市傍府側等。佛殿經坊極令清素、僧院廚倉趣得充事。如此、則後無所壞。 祇桓圖中、凡立木石土宇並有所表。令人天識相、知釋門多法。故能影覆邪術、禽獸畏威。形儀隱映、為世欽仰。』 資持釋云『譏謂譏嫌、涉即幹涉。經坊即今經藏。 木石等者植樹、表其生長。立石、表其堅貞。戒壇居東、表發生之義。無常院在西、菜傾沒非久。立剎表邊者知歸。樓觀、表道品階漸。池沼表魔外洗心。栽蓮、表行人心淨。餘如彼說、須者尋之。圖經、近日本將至、文有兩卷。即祖師撰者。影覆邪術謂使魔外無其威勢、影猶閉也。禽獸畏威謂令異類不敢侵犯。形儀隱映謂像設可觀。為世欽仰即士庶生善。』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資持註云圖經等者。宋時由日本齎遠、旋復佚失。今再由日本請歸。天津刻經處刊本、名祇桓寺圖經、與戒壇圖經合為一冊。



第二節 無法致損



▲事鈔云『但歷代綿積、秉教陵遲。事存法隱、錯舉意旨。俗人既不曉法、眾僧未解示導。但相倣效、虛費財物、競心精妙、力志勝他。房廊台觀務令高顯、過彼便止、都不存法。』 資持釋云『初造立非法。綿積猶言長久。秉即執也。錯舉謂每事廢立皆任意耳。倣效謂互習訛風。競心謂鬥競為懷、力志即竭力用意。高顯即副競妙之心、過彼乃稱勝他之志。』



△事鈔續云『又還自騰踐、如己莊宅。眾僧房堂、諸俗受用。毀壞損辱、情無所愧。屈道承俗、如奴事主。是名寺法滅也。其甚者、打罵眾僧、種種非法。取要言之。從僧強力抑奪、貸借乞請。乃至停屍僧院、舉哀寺內、置塚澡浴等。並非法也。』 資持釋云『二騰踐毀壞。明俗人愚暗。文敘本主、義通餘人。毀壞約物、損辱約僧。承即奉事。此科大字並引寺誥、故註以助之。乞請即求索。 請觀諸事、彼時尚然、今何足怪。更有殿堂飲醼、僧廚宰殺。寄著雜物、貯積糧儲。或射作衙庭、或編為場務。婚姻生產、雜穢難言。斯由道眾之非纔、豈獨俗儒之無識。每恨法門之覆滅孰為扶持、更嗟獄報之艱辛誰當救療。必懷深識、豈不再思。是知禍福無門、唯人所召。有力能濟、傳而勉之。』



△事鈔續云『若改往修來、追法更新、慎敬無犯者、是則護持寺法也。俗人造寺、本為求福、作出家之因、得道之緣。唯應禮拜供養、為法諮請、時時覲問、如法往來。彼此利益、自他無惱、名護持也。 故增一云、阿闍世王得信已後、敕國中、無令事佛之貲輸迎送。 豈非僧傳正法、得信於人乎。』 資持釋云『三引勸俗流中、初正勸。改往謂悔上諸過、修來謂期後超昇。追法即依教、更新即起敬。 次引經證。闍王逆邪見、後方歸佛求悔、故行此敕。貲輸謂科配財物也、迎送即祇奉官僚、事佛之家俱令免放。 豈下推得信所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上來像塔寺中第二章寺法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三門像塔寺竟



第四門 瞻視病人



瞻視病人中分為四章┬一制意

├二簡人

├三安置處所

└四說法斂念



第一章 制意



▲事鈔云『制意者。夫有待之形、多諸嬰累。四大互反、六府成病。 若不假相提接、薄命則無所託。 然則世情流變、始終難一。健則親昵、病弱則捐捨。鄙俗恆情、未能忘此。 故如來深鑒人物、知善來未崇、惡必相遵、故親看病。』 資持釋云『初敘意中、初敘病患。多嬰累者通目眾苦也。四大等者別示病惱也。 若下次明瞻視。 然下三示凡情。 故下彰聖引導。按西域記、祇桓東北有塔、即如來洗病比丘處。如來在日、有病比丘含苦獨處。佛間、汝何所苦、汝何獨居。答曰、我性疏懶不耐看病、故今嬰疾無人瞻視。佛愍而告曰、善男子、我今看汝。』



△事鈔續云『故律中。佛言、汝曹不相看視、誰當應為。乃至世尊為病人洗除大小便已、掃治臥處極令清淨、數衣臥之。 便立制云。自今已去、應看病比丘、應作瞻病人。若有欲供養我者、應供養病人。 佛為極地之人、猶勵諸比丘、親自下接。況同法義重、如何相棄。』 資持釋云『二引證中、初引緣。 便下立制。 佛下結勸。』



△事鈔續云『問、供養病者等佛何耶。 答。謂悲心看病、拔苦與樂、慈心行同佛故也。 又論云、隨順我語、名供養佛。』 資持釋云『三釋疑中、徵上律文、欲彰功行。 答中、初約心行同佛。 又下次約隨順法制。』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



上來瞻視病人中第一章制意竟



第二章 簡人



△事鈔云『二簡人中。四分。若有病者、聽和尚乃至弟子、從親至疏。若都無者、眾僧應與瞻病人。若不肯者、應次第差。 若無比丘沙彌優婆塞者。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優婆夷隨所可作應作、不應觸比丘。』 資持釋云『初制本眾有三、一親屬自看。二僧與。三僧差。準無比丘、應令沙彌淨人看。 若無下次開女眾。』見事鈔記卷四十



上來瞻視病人中第二章簡人竟



第三章 安置處所



▲事鈔云『三安置處所。若依中國本傳云、祇桓西北角日光沒處為無常院、若有病者安置其中。堂號無常、來者極多、還反一二。即事而求、專心念法。 其堂中置一立像、金薄塗之。面向西方。其像右手舉、左手中繫一五綵幡、腳垂曳地。當安病者在像之後、左手執幡腳、作從佛往淨剎之意。瞻病者燒香散華、莊嚴病者。乃至若有屎尿吐唾、隨有除之、亦無有罪。傳云。原佛垂忍土、意在拔除煩惱、不唯糞除為惡。如諸天見人間臭穢、猶人之見屏廁、臭氣難言。尚不以為惡、恆來衛護。何況佛德而有愛憎、但有歸投者無不拔濟。乃至為病者隨機說法。命終恆在佛所、不得移之。』 『中國本傳戒壇圖經所謂別傳是也。日光沒處者壇經云、西方為無常之院、由終歿於天傾之位也。今寺亦有、但方隅不定、不知法故。 其堂中下次明設像。立彌陀者歸心有處也。然十方淨土而偏指西方者、繫心一境、想念易成故。西方諸佛而獨歸彌陀者、誓願弘深、結緣成熟故。是以古今儒釋、靡不留心。況濁世凡愚、煩惱垢重、心猿未鎖、馬難調、捨此他求、終無出路。請尋大小彌陀經十六觀經往生論十疑論等諸文、詳究聖言、必生深信矣。像面向西病者在後謂將終之時已前、常須瞻像、令其繫心。忍土者梵語娑婆、此云堪忍、大悲經云此界眾生忍受三毒及諸煩惱故。人間臭穢者感通傳、天人云。人中臭氣、上熏於空四十萬里、諸天清淨無不厭之。但以受佛付囑、令護於法。佛尚與人同止、諸天不敢不來。恆在佛所者恐心無繫、念世事故。』見事鈔記卷四十



上來瞻視病人中第三章安置處所竟



第四章 說法斂念



說法斂念中分為二節┬一餘人勸導

└二瞻病勸導



第一節 餘人勸導



▲事鈔云『四說法勸善者。十誦。應隨時到病者所。為說深法、是道非道、發其智慧。先所習學、或阿練若、誦經、持律、法師、阿毗曇、佐助眾事。隨其解行而讚歎之。』 資持釋云『深法但是佛教、通得云深。是道謂出世法、非道即世間法。』



△事鈔又云『傳云。中國臨終者。不問道俗親緣、在邊看守。及其根識未壞、便為唱讀一生已來所修善行。意令病者內心歡喜、不憂前途。便得正念不亂、故生好處。』 資持釋云『令唱讀者準此、生前所修一切功德並須記錄。凡為看病、常在左右、策其心行、恆令念善。以捨報趣生、唯在臨終心念善惡。』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



第二節 瞻病勸導



▲事鈔云『其瞻病者、隨其前人病有強弱、心有利鈍、業有粗細、情有去取、當依志願隨後述之。 或緣西方無量壽佛。或兜率彌勒佛。或靈鷲釋迦本師。 或身本無人、妄自立我。或外相似有、實自空無、如至燄處則無水相。或為說唯識無境、唯情妄見。 各隨機辯而誘導之。』 資持釋云『初明說法中二、前明量機。病強弱者觀其健困也。心利鈍者智明昧也。業粗細者粗如營福、細如禪講等。情取捨者所樂異也、如下西方兜北等是。此四觀察、義無不盡。隨宜方便、臨事自裁。 或下次明說法三、初令緣佛。或教稱名、或令觀相、或歎功德令生欣樂。 或身下次示心觀。即性空相空唯識三觀。至燄處者喻相空也。謂如渴鹿逐於陽燄、遙見似不、至彼元無。 各下後示隨緣。不必如上故。』



△事鈔又云『應以經卷手執示其名號。又將佛像對眼觀矚。恆與善語、勿傳事。 華嚴偈云。又放光明名見佛、彼光覺悟命終者、念佛三昧必見佛、命終之後生佛前。見彼命終勸念佛、又示尊像令瞻敬、又復勸令歸依佛、因是得成明淨光。』  資持釋云『二示經像中、初示經像。 次引華嚴為證。』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



上來瞻視病人中第四章說法斂念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四站瞻視病人竟



第五門 離諸非法



離諸非法中分為五章┬一別請僧眾

├二受僧食物

├三誦罰可否

├四食肉

└五畜養貓狗



第一章 別請僧眾



▲事鈔云『五分。僧次請者。凡夫、聖人、坐禪、誦經、勸佐眾事、並為解脫出家者、得入僧次。唯除惡戒人。 若言次第上座者是僧次攝、又不知齊幾為上座。佛言、上無人者皆名上座。以法取人、不稱名字、猶名別請、為佛所訶。』 資持釋云『初簡能受人。文列五種、並堪預數、不可揀擇。 若下二示僧次法又二。初正示。以下顯非以法取者雖不定名、簡其所學即非僧次。此謂雖通而別、非平等故。 十誦下三引文證。彼云。有人請佛五百羅漢。佛言。不名請僧福田。若能於僧中請一似像極惡比丘、猶得無量果報。與下增一意同。』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事鈔云『梵網云、別請物者即盜四方僧物。仁王經、亦呵責別請過。 既僧僧次福大。有憑請者、應說僧次功能、開悟俗心、勿令別請。』 資持釋云『初引文示。仁王亦呵責者彼云、諸惡比丘受別請者、是外道法、都非我教等。 既下二令勸讚僧次。』見事鈔記卷三十八



▲事鈔云『增一云。師子長者別請五百羅漢。佛言、不如僧次一人、福不可量。因說如飲大海、則飲眾流。師子言、自今已後、當不別請。佛言、我亦不令別施、以無有福。師子便平等施、亦不言此持戒犯戒。佛讚善哉、平等之施獲福無量、平等施者施中第一。 賢愚經。以毯施佛、佛讓與僧、義意同此。正使將來法垂滅盡、比丘畜妻挾子、四人已上名字眾僧漫請供養、應當敬視如舍利弗等。』 資持釋云『前引增一。彼云、佛在羅閱城、長者請舍利弗目連等五百人。佛訶如鈔。飲大海者由心通僧寶、無所簡擇、雖得一人則為供養十方凡聖故。 賢愚中。姨母自紡績作一端金色毯上佛。佛言、可以施僧、得福無量。挾抱也。名字僧無實德者。』



▲資持云『問、前引五分除惡戒者、此何相違。 答。疏云。五分簡人、精也。賢愚取人、粗也。破戒受施、且取外生物信、令於僧海自感施福。非謂行缺能消信施。疏中意也 私謂。五分除惡戒等、並謂極誡內眾、使自策勤。增一賢愚十誦善生、皆據導俗、恐忽慢僧徒自招枉墜。是知受須戒淨、不淨則自陷無疑。施必普周、不周則所施無福。用斯往判、諒無所違。』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上來離諸非法第一章別請僧眾竟



第二章 受僧食物



此章諸文、多誡道眾不得妄與。而俗眾亦可因是了知於僧食物、不得妄索妄受也。



受僧食物中分為三節┬一明用與

├二約緣開

└三示汙家



第一節 明用與



▲事鈔云『佛法中無貴賤親疏。唯以有法平等、應同護之。人來乞索、一無與法。若隨情輒與、即壞法也。』 資持釋云『初勸依法。一無與者謂不非用也。心能依法、如下則聽。』



△事鈔續云『俗人本非應齋食者。然須借問。能齋、與食。不能齋者、示語因果、使信罪福、知非為吝、懷歡而退。此中非生人好處、非生人惡處。不得一向瞋人、一向任人不齋者而食。必須去情存道、善知處量也。 是以謹守佛教、慎護僧法、是第一慈悲人。現在未來一切眾生離苦得樂故。』 資持釋云『二示損益二、初守教之益中、初明善用。註云非生好者以任情故、非生惡者以依法故。 是下結益。』



上云齋者、如宗體篇八戒中委明。 白衣能受齋者得食、出五分律。



△事鈔續云『若不守佛教、隨情壞法。謂聽俗人不齋而食。有來乞請、隨請輒與。 令諸眾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壞僧法、毀損三歸。既無三歸、遠離三寶。令諸眾生沈沒罪河、流入苦海、失於利樂。皆由壞法。 是以不守佛教、不閑律藏、缺示群生、自昏時網、名第一無慈悲人也。』 資持釋云『二違教之損中、初明非用。 令下二示過、初明失利。後令諸下明墮苦。道俗分者道修智分為俗福田、俗修福分當供道眾。今則反亂故云不知。毀三歸者失彼信心、侵陵三寶故。 是下三結損。』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七



第二節 約緣開



▲事鈔云『五分。若白衣入寺、僧不與食、便起嫌心。佛言、應與。便持惡器、盛食與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與之。 此謂悠悠俗人見僧過者。若在家二眾及識達俗士、須說福食難消、非為慳吝。』 資持釋云『初引文。 此下義決、初指前文且據無信。悠悠謂遠離三寶、無所歸者。若下次明有信。福食謂檀越求福、施眾僧故。』



△事鈔續云『十誦。供給國王大臣薪火燈燭、聽輒用十九錢不須白僧、若更索者白僧給之。惡賊來至、隨時將擬、不限多少。 僧祇、若惡賊檀越工匠乃至國王大臣、有力能損益者、應與飲食。多論云、能損者與之、有益者不合即是汙家。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 資持釋云『初引十誦明用分齊、初給王臣。十九錢者彼土大銅錢、一當十六、當今三百也。下明賊難。不可約數。 次僧祇中。通列五人、上三可解。下示王臣須論勢力、必無力者應非所開。多下引決。由上律云損益皆與、既是有益理不當與、在文有了故續決之。若下通上律。俗知僧物難消必無虛受、僧知汙家非法必無妄與。但有緣須給、微亦通之十誦通開、諒在於此。』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三節 示汙家



▲事鈔云『比丘凡有所求、若以種種信施物、為三寶自身乃至一切、而與大臣俗人等、皆名汙家。 由以信施物與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於得物者歡喜愛樂。不得物者、縱使賢善、無愛敬心、失他前人深厚福田。 又倒亂佛法故。凡在家俗人常於三寶求清淨福、割損血肉以種善根。今出家人反持信物贈遺白衣、俗人反於出家人所生希望心。 又若以少物贈遺白衣、因此起七寶塔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滿閻浮提一切聖眾。亦不如靜坐清淨持戒、即是供養真實法身。』 資持釋云『凡所求者總收多事、不問公私善惡皆不許之。 縱賢善者據比丘言之。』



△事鈔又云『律不犯中。若與父、母、病人、小兒、妊娠婦女、牢獄繫閉、及寺中客作者、不犯。』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九



與父母者準母論、須父母貧苦而先受歸戒者乃可施與。



上來離諸非法中第二章受僧食物竟



第三章 謫罰可否



謫罰可否中分為二節┬一別列

└二會通



第一節 別列



別列中分為二項┬一勸俗敬護

└二勸俗治惡



第一項 勸俗敬護



▲事鈔云『十輪經云。若諸比丘護持戒者、天人供養、不應謫罰。 除其多聞及持戒者。若有破戒而出家者、能示天龍八部珍寶伏藏。應作十種勝想、佛想乃至禮足。後生豪貴、得入涅槃。是以依我出家、持戒破戒、不聽輪王宰相謫罰。況餘輕犯。 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餘力、猶如牛黃麝香眼藥燒香等喻。破戒比丘為不信所燒自墮惡道、能令眾生增長善根。以是因緣、一切白衣皆應守護、不聽謫罰。』 資持釋云『初四句明持戒。 除下明破戒為二、前約報勸、上二句揀除如法。若下明破者功能。此明破戒、必約犯重。天龍下彼具列夜叉乃至人非人等、今文束之。應下勸俗恭敬。後下示報。是下結意。 破戒下次約喻勸、初舉喻。牛黃下經云、是牛雖死人故取之、亦如麝香死後有用。又云、譬如估客入於大海、斷無量眾生命挑其兩眼和合成藥、若盲冥無目乃至胞胎生盲者以此藥塗其眼明淨。彼人雖死其藥有功又云、譬如燒香、香體雖壞熏他令香。破下合法。上三句合牛麝人死及香體壞、能下合香藥有用香氣熏他。以是下結意。』見事鈔記卷七



第二項 勸俗治惡



▲事鈔云『涅槃云。今以無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及於四眾。應當勸勵諸學人等、令學正法。 若懈怠破戒毀正法者、大臣四部應當苦治。』 資持釋云『初令勸學。四眾即僧尼士女、下云四部亦同。正法者經作定慧。 若下二勸苦治』



△事鈔續云『大集云。若未來世、有信諸王若四姓等、為護法故、能捨身。寧護一如法比丘、不護無諸惡比丘。是王捨身生淨土中。 若隨惡比丘語者、是王過無量劫不復人身。』 資持釋云『初明護如法之益。四姓者西土姓種統之唯四、一剎帝利王種二婆羅門淨行三毗舍商賈四首陀農人 若下二明隨惡人之損。』



▲事鈔云『大集云。若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財多力、王等不治。 則為斷三寶種、奪眾生眼。雖無量世修戒施惠、則為滅失。廣如第二十八卷護法品說。』 資持釋云『初明國王縱彼造惡。 則下顯過。斷三寶者翳障正法也。奪眾生眼者損他正見也。戒施滅失者損自功德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七



第二節 會通



▲事鈔云『問、前十輪經不許俗治、涅槃大集令治惡者。』 資持釋云『問中。二經相違、故須和會。』



△事鈔續云『答。十輪不許治者、比丘內惡、外有善相、識聞廣博、生信處多、故不令治。必愚闇自纏、是非不曉、開於道俗三惡門者、理合治之、如後二經。 又涅槃是窮累教本、決了正義。縱前不許、依後為定。 兩存亦得。廢前又是。』 資持釋云『答中、初兩存釋。 又下廢前釋。窮即訓極、累謂囑累。一代所歸故云教本。決前不了故是正義。 兩下雙結。』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七



上來離諸非法中第三章謫罰可否竟



第四章 食肉



食肉中分為三節┬一引大廢小

├二引小急制

└三通禁諸物



第一節 引大廢小



▲事鈔云『諸律並魚肉為時食、此是廢前教。 涅槃云。從今日後、不聽弟子食肉。觀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斷大慈種、水陸空行者命者怨。故不令食。廣如彼說。 經云。前令食肉、謂非四生之肉、但現化耳、為度眾生』 資持釋云『初引涅槃制斷中二、初示前廢教。 涅槃下次引後制斷。爾前雖斷、如楞伽等、但通指其過。涅槃終窮、正為開會、故特引之、出如來性品。初引廢前文三、初二句立制。次一句教觀厭。經云。如夫妻二人、共攜一子、同行曠野。險難糧盡。殺子而食。垂淚而飧、不得滋味。今若觀一切眾生肉如子之肉、作是想時、必不貪食。夫下顯過患。大慈是佛心、即於己他斷佛種故。水陸空行者舉處攝物、沈潛飛走無所不收。今食肉者、由害彼命、即彼怨讎。 經下次引決前文。欲彰前教無諸過故。四生胎卵濕化。經云、為度眾生故、示現食肉、而實不食。』



△事鈔續云『楞伽云。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略說十種。一者一切眾生無始已來常為六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二狐狗人馬、屠者雜賣故。三不淨氣分所生長故。四眾生聞氣悉生怖故。五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六凡愚所習、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七令咒術不成就故。八以食肉、見形起識、以染味著故。九諸天所棄、多惡夢、虎狼聞香故。十由食種種肉、遂噉人肉故、如斑足王經說。』 資持釋云『二引楞伽示過。楞伽中十過最須觀察。 初恐食噉父母、成惡逆故。梵網經云、一切男女皆是我父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是也。 二恐食其同類、非仁心也。 三謂禽畜交合精血所成。腥臊穢物、自內於口、深不淨者所為。故有食噉、無善名稱。 七謂或持咒術、必須精潔。尚誡葷辛、何況肉食。 八謂凡遇畜形、即思遂噉其味。 九中三過。天報清淨、所以捨棄。不習善法、故多惡夢。身同畜氣、故為虎狼所食。 十謂由此相因、遂噉同類。斑足王者其父遊獵至山、染師而生、人形斑足。後紹王位。一日掌膳者闕肉、求得小兒肉以充之。王覺味殊、因敕常供。殺害既多、眾欲殺王。王變飛行羅剎、十二年中常食人肉。』



△事鈔續云『今有凡愚多嗜諸肉。罪中之大、勿過於此。 故屠者販賣、但為食肉之人必無食者、亦不屠殺。故知食者、同屠造業、沾殺生人 。可不誡乎。』 資持釋云『三伸誡中、初明過重。如向列故。 故下次明業深 。同屠殺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第二節 引小急制



▲事鈔云『僧祇云。若為比丘殺者、一切七眾不應食。乃至為優婆夷殺、七眾不食亦爾。』 資持釋云『初引僧祇急制。為一眾殺而制七眾者、以同沾佛戒、意所通故。彼律得食三種淨肉、謂不見不聞不疑為我故殺者。是知雖云得食、還同禁斷。下引四分、其意益明。』



△事鈔續云『今學戒者多不食之、與中國大乘僧同例。 有學大乘語者、用酒肉為行解。則大小二教不收、自入屠兒行內。天魔外道尚不食酒肉、此乃閻羅之將吏耳。』 資持釋云『二斥學罔時、初明學戒。中國學大乘者、皆依梵網楞伽涅槃等制。既修大行、慈濟為先、安有大乘方行殺戮。 有下指斥。行謂為之無恥、解謂執之不疑。二教不收者以大小俱制、反不依行、教所不被故。教既不被、非佛弟子、無慈好殺宜入屠行。天魔報勝淨因所克、外道苦行飧風自餓等。故知噉肉未及魔外、閻羅將吏信是同倫。將吏謂夜叉鬼卒之類。』



△事鈔續云『四分云、若此殺者行十惡業、為我故殺乃至大祀處肉、不得食之。以辦具來者心無定主故。今屠者通殺、則依教無肉可食、正斷食肉也。 律云、若持十善、彼終不為我故斷眾生命、如此應食。準此、何由得肉而噉。』 資持釋云『三顯四分密斷中、初明制斷。為我大祀二皆不淨。今下顯意。 次明開食。前與肉者須行十善。豈有行十善者而有肉耳、故云何由得肉等』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第三節 通禁諸物



▲事鈔云『楞伽云、酒肉蔥蒜韭薤之屬、悉不嘗之。』 資持釋云『酒肉兼五辛、文缺與渠。或謂阿魏、或云自有興渠、根如蘿蔔。蒜音算、韭音久、薤胡介反、並葷菜也。梵網云、一切食中不得食。楞嚴云。熟食發婬、生噉增恚。如是世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舐其唇吻。常與鬼住、福德日消、長無利益等。』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又南山律中、嚴禁蠶衣。乳蜜唯開重病、不許輒飲。如南山釋門章服儀云。囚犢將乳。劫蜂賊蜜。過之大者、無越蠶衣。比夫屠獵之量、萬計倍之。諸文至繁、今不委引。



上來離諸非法中第四章食肉章竟



第五章 畜養貓狗



▲事鈔云『或畜貓狗、專擬殺鼠。是惡律儀。 雜心云、惡律儀者、流注相續成也。善生成論、若受惡律儀、則失善戒。』 資持釋云『初顯過。 雜下引示。流注者惡業遍也。相續者念念增也。所以然者、由彼害心非止一境、復無時限故。 善生成論失善戒者惡勢強也。惡業順惑、勢力猛盛、一切善戒並絕相續故。有云、且望一類鼠上、善戒不續、非謂餘戒俱無。又云、此乃誡勒之切耳。』見事鈔記卷七



▲輕重儀云『養畜貓狗、專行殺害。經論斷在惡律儀、同畜便失善戒。出賣則是生類、業障更深。施他還續害心、終成纏結。宜放之深藪、任彼行藏。必繫之顯柱、更增勞役。但依前判、彼我夷然。便自生殺怨家、親樹慈悲聖宅。』見量處輕重儀卷上



上來離諸非法中第五章畜養貓狗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五門離諸非法竟



第六門 出家宗致



問今輯在家備覽、何以最後列出家宗致門耶。答。凡俗士尚未出家、而欲出家者。須先了知出家之後、如何發心、如何苦行、自量己力、以定可否。若其力有未能、應即知難而退、不須率爾出家、免致將來憂悔。以是之故、出家宗致、為在家者所應預知。因以此門、殿於卷末焉。



出家宗致中分為三章┬一出俗本意

├二先說苦事

└三應知五德



第一章 出俗本意



▲事鈔云『少彌建位、出俗之始。創染玄藉、標心處遠。自可行教、正用承修。濫跡相濟、世涉多有。』 資持釋云『初敘本示濫中四、上二句示位。此中須分形法二同、若但剃髮名形同沙彌、若受十戒名法同沙彌。次二句明本志。上句言其始、下句示其終。玄藉通目佛教、處遠直指佛果。復次二句示律可依。後二句斥世無訓。』



△事鈔續云『然信為道原功德之母、智是出世解脫之因。夫出家者必先此二。 如未曉此。徒自剃著、內心無道、外儀無法、縱放愚情、還同穢俗。 所以入法、至於皓首、觸事面牆者。良由自無奉信、聖智無因而生。但務養身、寧知出要勝業。』 資持釋云『次明信智二門中二、初敘二法之要。道由信立故為道原、德自信生故云德母。治業由智之力、破惑在智之照、故為解脫因也。非信道德無以發、非智業惑無以除、出家之人為道求脫、故云必先此二也。 如下敘不明之失、初明形心混俗。 所下次顯愚法所以。皓首即白頭也、面牆無所見也。無信則智不發、無智則不慕道、飽食煖衣悠悠卒世、故云但務養身等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出俗本意中分為七節┬一出家元緣

├二勸出有益

├三障出有損

├四明出家已行凡罪行

├五明出家已行凡福行

├六明出家已行聖道行

└七大小乘相決同異



▲資持云『標列七科、前三明功、次三明行、後一決疑。』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濟緣云『次列七科、統明出家始終行相。學者至此、當須自檢。若唯徒說、於己何益。說食數寶、目擊多矣。』見業疏記卷十一



第一節 出家元緣



出家元緣中分為二項┬一出家文證

└二引誡勸修



第一項 出家文證



▲業疏云『如華嚴偈。若有不識出家法、樂著生死不求脫。是故菩薩捨國財、為之出家求寂靜。 五欲所縛不離家。欲令眾生解脫故。 以此文證。眾生無始纏著家屬、無思解脫。故大士引出於世。』 濟緣釋云『華嚴二偈、前偈為不識故立法示之、後偈為著欲故方便引之。初偈、上二句示不識之過。下二句明立法之相。云菩薩者即指釋迦因行為言。捨國財者菩薩在家為王太子、次紹王位、國城財寶一切自在、欲明難捨猶須捨之、況餘凡庶不足戀矣。寂靜即涅槃果。 後偈、初句示著欲。下三句明方便。文略下二句、具云、示現不樂處五欲、是故出家求解脫。 以下疏家結顯推功歸佛。』



△業疏續云『廣如郁伽長者、涅槃經中。家及非家相比顯過、方起欣厭、得預法門。』 濟緣釋云『郁伽長者經、穢居品云。居家菩薩當知在家穢污之事常念作故名為居家、斷諸善根本是名居家。乃至居家如羅網如毒蛇如火燒身等。 涅槃云。居家迫窄猶如牢獄一切煩惱由之而生、出家寬曠猶如虛空一切善法由之增長。若在居家不得盡壽淨修梵行、我今應當剃除鬚髮出家學道。』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云『淨住子說出家有十八法難行能行。父母孝戀難遣、而能辭親。妻子是恩染難奪、而能割愛。勢位是物情所競、而能棄榮。飢苦是人所難忍、而能節食。滋奈是人所貪嗜、而甘噉蔬澀。翹勤是人所厭倦、而能精苦。七珍是人所吝惜、而能捨離。錢帛是人所畜聚、而能棄散。奴僮是人所資侍、而自給不使。五色是人所欣睹、而棄之不顧。八音人所競聞、而絕之不聽。飾玩細滑人所保著、而能精粗無礙。安身養體人所共同、而能忘形捨命。眠臥是人所不免、而晝夜不寢。恣口朋遊人所恆習、而處靜自檢。白衣飲饌不知絕極、而近口如毒。白衣日夜無所不甘、而己限以晷刻虛腹。白衣則華屋媲匹詣切配也偶、而己以塚間離著。此齊文宣王蕭子良撰、要故錄之。』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第二項 引誡勸修



▲業疏云『然世濁惑深、厭苦求樂。 初雖欣出終墜欲海。不修行業。故徒行也。』 濟緣釋云『初斥濁世不修二、初示時機。謂厭在家營趁之苦、求出家供給之樂。即涅槃云為衣食而出家者。 初下次明退墮。詩云、靡不有初、鮮克有終。即斯類矣。徒行謂出家無益也。』



△業疏續云『如智論云。六情根完具、智鑒亦明利。而不求道法、唐受身智慧。 禽獸皆亦知、欲樂以自恣。而不知方便、為道修善事。 既已得人身、宜勉自利益。不知修道行、與彼亦何異。 龍樹引誡、為極言也。聞而不行、猶是不聞。今重引告、何得不用。』 濟緣釋云『二引聖論極誡二、初論文三偈、初偈。上二句明報勝、下二句嗟不學。六情根者情即是識、謂根識無缺也。智能鑒物故云智鑒。唐虛也。身對初句、智慧對次句。 次一偈舉況。畜是癡報但知欲樂。即經所謂但念水草餘無所知也。 後五偈中。上半合初偈、下半合次偈。 龍下結告勸依。必應此偈出在他經故云引誡。以畜況人、為誡深切、故云極言。』



△業疏續云『道行何耶。一切無染者是也。 良由眾生無始封著、是此是彼是得是失。因之起染、纏縛有獄。 故世鈍者多著財色、少有利者多貪名見。四科束之、尟不收盡。 終歸死去何事迷乎。』 濟緣釋云『三示所修行相二、初示道行。以偈文未顯、故特徵示用開心路。一切之言通收善惡塵境、染惡則增業、染善則成障。能於日用所行所學觸境無染、無染之智即是般若、背塵合覺絕縛入道必始於此。深可體究、慎勿誦文。 良下反釋所以又三、初示染本。封著是貪愛、此彼得失即分別。由斯二種輪迴不息、能離此者即名道行、非別有道、故下云道在虛通達累為本是也。 故下次舉世情。財收八穢、色乃荒婬、名謂虛聲、見即妄執。上二常流所著故為鈍、下二學者所求故為利。此且一往分之、然有具四或復互輕不必一定。尟猶無也。 終下重誡。凡在同徒、用斯自照、有一於是、未脫輪迴。積財荒色、諍見沽名、跡混世塵、不思出要、形出心沒、何所利乎。』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一



形出心沒者、業疏云雖形附道而心沈世也。



第二節 勸出有益



▲業疏云『如出家功德經。若能放人出家受戒、功德無邊。 譬如四天下滿中羅漢、百年供養。不如有人為涅槃故、於一日夜出家受戒。謂由前施雖多有竭、是欲界繫。為法出家、非三界業、故說過前。 又云、縱起寶塔至忉利天、亦劣出家功德者。一時欣出、雖未可數、然其積微是高勝本。』 濟緣釋云『初歎德。 譬下次引喻有二、初供聖喻、前引經。謂下出意。有漏有竭、無漏無窮、優劣可見。 又下二寶塔喻、前引經。一下示意。』見業疏記卷十一



第三節 障出有損



▲業疏云『如出家經。為出家者而作留礙抑制、此人斷佛種故、諸惡集身猶如大海。現得癩病、死在闇獄無有出期。』 濟緣釋云『諸惡集身等謂業深廣、故喻如 。癩病墮獄即現生兩報。』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出既有功、障則損大。留礙如親里不聽、抑制如王臣禁斷。』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第四節 明出家已行凡罪行



▲業疏云『據論罪本、皆由事縛。不思厭背、師心妄造。 如大寶積經。出家二縛、謂諸見利養也。 如律緣制由名利故、但生有漏。因制諸戒、為防罪業、障三塗也。』 濟緣釋云『初明罪本中二、初正示。言事縛者即上四科。因之生罪故為罪本。 如大下引示。寶積諸見即人法兩執、利養謂所須四事。 律緣即舍利弗請佛制戒、佛言我自知時、未得利養過漏未起。後須提那等皆由利養豐盈、向道心薄、遂生過漏。故知名利毀戒之緣、欲脫死生深須遠離。』



△業疏續云『今世出家、翻種苦本。不畏沈溺、多起下業。 故彼文云。又有二癰、謂求見他過、自覆己罪。 向諸行者知來實苦、決定現世不造苦因。如知火燒湯爛、無有納手足者。 佛說罪事、深宜遠離。以不信所燒、隨心造罪、更增俗人。『 濟緣釋云』次明造惡中二、初指世垂誡三、初傷時眾。業能生苦故云苦本。出家脫苦、今既造業故云翻種。下業即三途因。 故下次引文示。即是寶積、前已標名故此略之求他覆己於心為患、故喻癰瘡。 向下三正垂誡二、初勸知果斷因。向謂語告。納猶入也。 佛下次明違教造業。不信能喪善根功德、故如燒焉。』 資持云『寶積二縛喻不自在、二癰喻不清淨、並喻自心。智纔幸宜自照。慎勿自謾、謂是他也。』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業疏續云『故十誦云、未來世中、出家人入地獄、白衣生天者。 以俗人無法在身、但專信故得生天也。 出家有法、為世福田、乃反毀犯。妄受信施、開諸惡門。令多眾生習學放逸故。』 濟緣釋云『二引教轉證三、初十誦二、初引文。 以下顯意、前明白衣生天。 後明出家入獄。一反道法、二妄受施、三令他習學。白衣無此、故昇異焉。』



△業疏續云『四分中。為說利養難消。六十比丘得無學也、六十比丘熱血從面孔而出、六十比丘畏佛語理退還俗。』 濟緣釋云『二 。六十得果即清淨者。六十流血謂毀犯者。六十退道即初入者。』



△業疏續云『餘如涅槃、為利出家、驅逐淨行等。』 濟緣釋云『三涅槃。彼云。我涅槃後、濁惡世時、多有為飢餓故發心出家、名為禿人。見有持戒威儀具足清淨比丘護持正法、驅逐令出、若殺若害。』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涅槃為飢餓者、以出家人衣食易得故。見有持戒驅逐殺害、自無戒德、恐相形比失於利養、生嫉忌故。』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已上明出家已行凡罪行業疏文科表、別列於下、以備對閱。



┌初明罪本┬初正示

│ └二引示

└二明造惡┬初指世垂誡┬初傷時眾

│ ├二引文示

│ └三正垂誡┬初勸知果斷因

│ └二明違教造業

└二引教轉證┬初十誦

├二四分

└三涅槃



第五節 明出家已行凡福行



△業疏云『凡出家者出有為家、為觲脫者謂脫纏縛。此為本也。』 濟緣釋云『出家求脫經律通言、牒以釋之示其行本。有為總目三界、纏縛且論二惑。』



△業疏續云『今有行者、但知持戒、無心在道。道在虛通達累為本、此而不思、但持戒善、自餘講解修習觀務悉為非道。內多瞋忿、久污淨心。 此戒取結、謂為最勝。又是見取。體是欲界、增生下業。』 濟緣釋云『明凡福行相中四、初持戒二、初敘持戒昧道。言虛通者道之體也、言達累者道之用也。餘為非道者是此非彼也。內多瞋者怒他不坐己欲也。 此下結示行果。凡夫具十使、貪瞋癡慢疑五鈍使也、身見邊見邪見戒取見取五利使也。今此執戒為勝、即二種結使煩惱耳。既無禪觀、未脫欲有、故是下業。』



△業疏續云『若修世禪、緣色緣心。雖經上界、終還生死、未有出期。』 濟緣釋云『二修禪。世禪即四禪四空定也。緣色故生色界、緣心故生無色界。』



△業疏續云『若修多聞講誦經典、不為解脫。並增欲有、未成無漏。』 濟緣釋云『三多聞。多聞講誦多為名利養、馳騁見解、是非相勝。皆是下業。學者聞之、宜乎自省。』



△業疏續云『若營世事、供養三寶塔寺等相。心無欣道、最是我所。或淪下趣。 由造善時、自愛憎他、行諂行誑、雜惑成樹、故受鬼趣相似果報。以心非實生在惡道、以福事成故受勝處。』 濟緣釋云『四營事二、初明行果。 由下次推心因。以強勝故自愛憎他、以追求故行諂行誑。此等不一故云雜惑、積集既眾故喻如樹。惡道是總報、勝處即別報。』



▲濟緣云『愚者見此、便謂持戒多聞皆不足為。而不知徒行無詣故為世福、若真求脫無非聖道。但心有通塞、事豈替廢耶。』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準知修道、事行難分。自非達人、何由可識。』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第六節 明出家已行聖道行



▲業疏云『但出世道、無始未經。皆由著世、慣習難斷。 今既拔俗、智鋻明利。若不行者、禽獸無別。』 濟緣釋云『初敘難行所以。 今下次勸勵力須修。即用上文智論偈意。』



△業疏續云『然聖道行、經說乃多、並隨機緣故藥無準。要而言之、不過三種。』



△業疏續云『一者小乘人行。觀事生滅。知無我人善惡等性。 二小菩薩行。觀事是空。知無我人善惡等相。 三大菩薩行。觀事是心。意言分別。故攝論云、從願樂位至究竟位、名觀中、緣意言分別為境。』 濟緣釋云『三種觀法並云觀事者事即觀境、統收諸法。文中且舉我人善惡、故云等也。 初觀生滅、滅已見空。次觀幻化、生處見空。後觀唯心、生滅幻化無非心變。以心生法生心滅法滅有相相如幻化、二乘小聖見之為空。而不知生滅去來本如來藏。故大菩薩但了唯心、圓修三觀、不偏性相故名中道。 意言分別者謂觀一切諸法、皆由心思口議分別前事、故有差別。萬法皆歸思議不出自心、攝末歸本、故云唯心。 下引攝論即攝大乘論。願樂位通收加行三賢也、究竟位別指最後妙覺。行雖淺深、皆觀唯識、即是中道、故云觀中。緣謂能觀、意言分別即扎觀故云境也。』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三觀並云觀事者、事即是境。心依境起、隨境立觀、謂色心陰入界有情無情善惡無記等。 若論智解須達諸法、若於時中觀心為要。隨心所起、起即是事若善若惡。三理照之、乃知顛倒、但有妄計、本無所有、隨心動用一切皆空。 或推相見性謂之性空、即相知幻謂之相空、達相是心謂之唯識。猶如夢事、或推夢想從何生滅、或知睡夢當相不實、或知唯心所變無別夢事、喻上三觀略知淺深。 然行位有三、觀境唯一所謂事也。見理有二、前二性相雖殊皆以空為理也、後一以心為理。前二為權、後一是實。然出家超世、通學三乘。今依業疏、準開會意、專指佛乘為出家本矣。 性空中、初句標位。次句示行。觀即能觀智、事即所觀境。下二句見理。以我人善惡性本自無、緣會故生緣散即滅、生滅滅處名為空理、即是二乘所至之極。 次小菩薩中、位行理三同上分之。 三大菩薩中、初句標位。次句明理。觀法唯心、即事顯理故。下句示行。以一切諸法本唯一識、一識之外更無別法。無始妄動、橫計心境、有彼有此內外差別。窮此差別、皆是意思妄起取著、由取著故妄構名言。是故智者欲觀唯識、必以意言為所觀境、由此意言皆一識故。是則不離思議、即於差別達無差別。故下引證。』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資持云『上之三科總論十界之因故並名行。凡罪即三途行、凡福即修羅人天行、聖道即三乘佛果行。歷示心行、令識因果。捨罪修福、革凡成聖、厭小慕大趣一佛乘。是故業疏專指大乘為出家學本。即戒本云、若有自為身、欲求於佛道、是也。』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第七節 大小乘相決同異



▲資持云『相決同異。同謂進修方便唯是三學、無別途故。異乃心志廣狹故分二乘、用與別故。』



▲事鈔云『三乘道行、如上已明。 今通決正、不出三學。一切聖人無不行此。』 資持釋云『上二句躡前。 今下正示。』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大小乘相決同異中分為二項┬一小乘三學

└二大乘三學



第一項 小乘三學



▲事鈔云『若據二乘戒緣身口、犯則問心。執則障道是世善法、違則障道不免三塗。』 資持釋云『初戒中。緣身口者謂制法也。犯問心者推業本也、此據四分空宗為言。執下二句明持失也、或專慕人天則滯於凡福、或計為至道則墮於利使。違下二句明犯報也。』



△事鈔續云『定約名色、緣修生滅為理。故佛性論云、二乘之人、約虛妄觀無常等相以為真如。 慧取觀照、與定義別體同。』 資持釋云『二定慧二、前明定學。名色即所觀境。一蘊是色四蘊是心、心道冥昧止可名通故總云名。緣修即能觀心、生滅即所見理。以色心二法念念生滅、生滅故無常、無常故無性、無性故空寂、空寂即滅諦涅槃真如之理。故下引證、彼明小乘所證非真見佛性故也。虛妄即名色、無常即生滅、 真如即空理。 次慧學中。定是澄寂、慧取照用、動息不同故云義別。同一心體故云體同。水澄物現、鏡淨像生、定慧一異喻之可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第二項 大乘三學



▲事鈔云『若據大乘戒分三品。律儀一戒不異聲聞、非無二三有異、護心之戒更過恆式。』 資持釋云『初戒二、初標示同異。三品即三聚。 準智論中二乘但有斷惡一聚、雖有作持還歸離過。不修方便教化眾生故無攝善、自調自度故無攝生。是以今文但舉律儀比校同異。 言不異者準業疏圓宗謂同三聚。彼云。戒分三品、約義收緣不異諸律。由非明制故云約義如殺一戒具兼三位、息諸價緣即攝律儀、常行慧命即攝善法、護前生命即饒益有情。此一既爾、餘戒例然。已上疏文性戒並例此說。若論遮戒、如酒寶等、離畜飲過即攝律儀、常行對治即攝善法、息世譏嫌即攝眾生。 若取大小戒本以分、則小教四夷大乘十重、四夷大同餘六並異。以至畜寶然身等異相極眾。且云二三、意顯同多異少故也。 護心戒者防瞥爾也。如梵網制不慳不瞋等、又涅槃隔壁聞鐶釧聲分別男女心染淨戒之類。』 濟緣云『若準智論、聲聞戒但有斷惡一聚。今用大意決於小宗、約義明同、莫不齊具。疏中且舉殺戒、餘並例作。如婬息諸染緣、常脩梵行、不污前生。如盜則離侵損緣、常行惠施、不惱前生。如妄則離虛妄緣、常行實語、不誑前生等。』見業疏記卷十一



三聚之義。於宗體篇、五戒、豫習發戒、依境發心支中、委釋。



△事鈔續云『智論。問云。菩薩住於實相、不得一法。得破戒否。 答曰。以住於實相故、尚不作福、何況作罪。雖種種因緣、不破戒人。』 資持釋云『二廣示異。檅三、初智論住實相者心冥妙理、空無所有故不得一法。既無所得則無善惡、既無善惡則無持破、既無持破則無有戒、既無有戒則應任意施為不須守戒。世多邪見、故問決之。 答中、以福況罪。不作福者不取福相故云不作。種種因緣謂方便化導、隨所動用皆離過故。』



△事鈔又云『攝論云。菩薩得無分別智、一切塵不顯現、由有勝智方便、具行殺生等十惡。由前有利益故、自無染濁過失。縱有利益、有過失不應行。 準此初地已上方得用此無分別智、故地前不合。』 資持釋云『二攝論中。勝智即無分別。方便謂誘化眾生。 準下判位。初地已上者故知十聖方許行之。地前三賢猶制不合、況餘凡愚安可僭濫。』 濟緣云『無分別智謂觀諸法如實平等、故無分別。唯一真體、外塵本無、故塵不顯現。方便即權巧。有利益者謂利他也、自無染者謂自利也。具此二利雖行無犯、互有所缺亦不行之。故云縱有等。 今時愚人不量位地、不知權行。作惡無恥、妄引為例。自誤誤他、難可救也。』見業疏記卷十一



△事鈔續云『涅槃。持息世譏嫌戒、與性重戒無別。 因說菩薩持戒相、羅剎乞浮囊喻。』 資持釋云『三涅槃中、初明持相。息世譏嫌即目遮戒。遮性等持故云無別。 次以喻顯。渡海人喻菩薩、羅剎喻三毒、浮囊喻具戒。』



▲事鈔云『若論定慧。小觀相空、深觀唯識。 鈍見空時不分別色、利知唯識不分別空。』 資持釋云『次定慧中。由小菩薩涉於大小、小據觀智大約志求、小大雖異並菩薩乘故。且一往通收大中。初示觀別。如上所明。 次校淺深。鈍即小菩薩、在大為鈍望小則利、不分別色異上二乘析色故。利即大菩薩 、不分別空超過菩薩故。由觀唯識住於中道、了一切法無非心識、識非色空非不色空、尚不分別識何況分別空、若知唯識則住實相無分別故。』以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上來出家宗致中第一章出俗本意竟



第二章 先說苦事



▲羯磨註云『僧祇云。若初欲出家者、為說苦事一食、一住、一眠、多學問。答能者、度。』見隨機羯磨第三 次科亦爾 業疏釋云『為說苦事者以世網苦辛、多厭求樂、初雖慈許、終有退敗。 一食者佛教之中、一食為本。託緣開二、不是長途。至今西域、統五天竺、常行一食。希見東華寺別兩頓。 一住者一坐跏趺、周時方起、自非味重何以致斯。 一眠者中夜之時、暫爾倚臥、分星月次、尋起緣念。 多學者慧心常運、不許浮散也。』 濟緣釋云『世網苦辛謂工商士農經營求趁不容自安、人多厭之求安閑樂、故反說苦事知其志願。初慈許者謂師輒受也、終退敗者謂資疲厭也。 一食中、初二句明本制。託下示緣開、因病開粥故。至下引據希下斥非。今時見便進噉、豈止兩頓。律崩法壞、一至於此。悲夫。 周時謂盡一日。味重謂禪定樂。 倚臥謂倚身而已。分星月次不使長久故。 慧心常運即遺教云常自省察不令有失是也。』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僧祇、先說苦事。欲令知歎、免後悔故。 四分、則有十種。謂能耐風、雨、寒、熱、飢、渴、毒蟲、惡言。一食。持戒。』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上來出家宗致中第二章先說苦事竟



第三章 應知五德



▲羯磨註云『如請僧福田經。沙彌應知五德。一者發心出家、懷佩道故。二者。毀其形好、應法服故。三者。永割親愛、無適莫故。四者委棄身命、遵崇道故。五者志求大乘、為度人故。』 業疏釋云『初德發心懷道者創發蒙俗、情厭諸有。唯欣出要、常懷佩也。佩謂帶持之者也。 二德毀形應法者道俗路乖、反形易性。故割其所重、服彼所輕。明志絕奢靡、與世違也。 三德割愛懷捨者以無始所親、慈戀難斷、終歸死別、然不早悟。今近割俗緣、遠成濟度、且從道業兩捨親疏也。故善見云、瓦缽貫肩、以四海為家居。知誰可愛憎也。 四德委命遵道者明崇奉三學、死而有已也。 五德志大度人者奉行極教、兼濟於他。』 濟緣釋疏云『初德中、初釋上句。唯下釋下句。 二中、初通示。故下別釋。上二句釋反形、下二句釋易性。奢則華侈、靡謂美麗。 三中、初敘情愛。世俗貪生不知有死故不早悟。今下釋永割。兩捨親疏。謂無適莫、適字音嫡。故下引證。 四中。奉崇三學釋下遵道、死而有已釋上委命。 五中。大乘窮理盡性謂之極教。』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此之五德、出家大要。五眾齊奉、不唯小眾。終身行之、不唯初受。疏云、斯德始終通於五眾、俱堪物養、人天師範、故使誦持、無輕受體及形服也。』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上來出家宗致中第三章應知五德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六門出家宗致竟



上來第四別行篇竟



弘一大師晚歲輯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費時二載、極費苦心、稿凡三易、方得告成。原擬全部寫成現代文言、俾淺顯易讀、而未果遂。據持犯篇註、本書應有附錄、而手稿中無之。妙蓮法師檢大師遺稿、有戒體章名相別攷、日中攷、古今尺略圖、受十善戒法等、酌取以充附錄。猶恐未盡契合大師本意、囑為附帶聲明如上。案持犯篇末註云、周尺體量、如附錄中周尺攷委明。今檢古今尺略圖後、附有周尺別形、及南山律尺量、因合編為周尺攷。又滬泉兩地所藏手稿、微有出入。滬稿經校勘後、再寄晉江、由慧容法師就泉州藏向覆校。遇異同處、往復函商、斟酌取捨。原稿偶有筆誤或疑問時、則以所引原書為準。例如二一三頁六行拾僧過失、同頁十行誡拾僧過失。兩拾字原稿均作捨。檢大正藏續藏、及大師親校津刊鈔記會本、皆作拾。捨字係筆誤。又如一七七頁八行豈復有教、有字原稿作囗。檢四分律戒相表記、及親校津刊會本、扶桑古刊本、大正藏本、續藏本、均作有。惟心燦法師扎錄大師校正鈔記副本、批註云、有字疑是誤寫。足徵備覽作囗、係表闕肄俟考之意。蓋大師先編戒相表記、次乃校正津刊鈔記會本、後始編輯在家備覽。編備覽時雖疑有誤、而未考定。茲仍從原書作有。猶慮校對不無疏忽。倘續發見訛誤、當俟再版攸訂、期臻完善。



大藏經會謹識


(戒體章名相別攷)



弘一大師遺著



諸法五位

三有為法

七十五法

三科

五蘊

色蘊

色義

行蘊

識蘊

心意識



作戒無作戒

戒體義

無表色

成實四假

成實論

南山三教三觀

戒之四科

日中攷

周尺考

受十善戒法



戒體章名相別攷



(匆促寫錄、未及詳攷、或有訛誤、俟後改正。又分類編輯、亦多未妥。俟後整理重輯。第二次草稿。己卯十二月二十二日錄竟苟裝、時居蓬峰掩室習律、年六十。弘一)



諸法五位



一小乘俱舍宗 ┌一色法 有物質之形者、又以物質為因而生者。

佛家建立諸法┌立七十五法 ┐ │二心法 了識事物者。 亦名心王。

有三門───┼二小乘成實宗 ├總以之收┼三心所法 隨附於心法而起者。 是為心法所有之法、故名心所法。

│立八十四法 │束於五位│四不相應法 不附隨於心法者。

└三大乘法相宗 ┘ └五無為法 常住、而不自因緣生者。

立百法



◎ 小乘成實宗八十四法。無一一記載之明文。今略。



◎ 小乘俱舍宗、為物心兩實之宗。 ◎大乘法相宗、為唯心無心無物之宗。

故其次第為色、心、心所、不相應、無為。 故其次第為心、心所、色、不相應、無為。



於此中攝七十五法。┬色法………十一┐ 於此中收百法。┬心法……………八┐

├心法…………一│ ├心所法……五十一│

├心所法…四十六├七十五法 ├色法…………十一├百法

├不相應法…十四│ ├不相應法…二十四│

└無為法………三┘ └無為法…………六┘



┌色法 有質礙、而無知覺(緣慮)之用。 ┐

│ ├在於諸法、謂之色心。在於有情、謂之

└心王(心法) 無質礙、而有知覺之用。或為緣起諸法之根本。┘身心、身即色也。



┌心王(心法) 為心之主作用。 總了別所對之境。

└心所 為心之伴作用。 為心王之所有、而起貪瞋等之別作用也。 舊譯曰心數。



┌一所依平等 謂心王依眼根、則心所亦依眼根也。

┌心王(心法)┐ 同時而起之一聚心 ├二所緣平等 謂心王緣青境、則心所亦緣青境也。

│ ├皆名相 心心所、有五平等 ┼三行相平等 謂心王了解青色、則心所亦了解青色也。

└心所法 ┘應法 之義、故名相應法。├四時平等 謂心王此時起、則心所亦此時起也。

└五事平等 謂心王其體為一箇、則心所之體亦各為一箇也。



三有為法



此三孔孟學會、皆有因緣之作為、故名有為法。



┌色法┬小乘俱舍┬五根───┐

│ │ ├五境 ├共十一法

│ │ └無表色──┘

│ ├大乘法相┬五根───┐五境

│ │ ├五境 ├共十一法

│ │ └法處所攝色┘

├心法┬小乘俱舍┬心法(心王)一┐

│ │ └心所法四十六┴共四十七

│ └大乘法相┬心法(心王)八┐

│ └心所法五十一┴共五十九

└非色非心法┬小乘俱舍───不相應法十四

└大乘法相──不相應法二十四



七十五法



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為七十五、攝耿五類。



◎ 第一、色法十一。┬一五根。┬眼根┐

│ ├耳根│

│ ├鼻根├此五法能發識取境┐

│ ├舌根│、故名根。 │

│ └身根┘ ├五根五境。有質礙之用、故名色。

├二五境。┬色境┐ │

│ ├聲境│ │

│ ├香境├此五法能為五根所┘

│ ├味境│對之境、故名境。

│ └觸境┘

└三無表色。依身口發動之善惡二業、生於身內之 ─ 無表色、自體無質礙之用。以存於

一種無形色法、感苦樂果之業因也。 質礙之四大為因而生、故亦名色。



◎ 第二心法一。“於根境相對之時、依根而生、能準備金知境界之總作用也。 是從於所依之根故。雖為六識、而其心體是一、此心法必領有他之心所法、猶如國王之於臣民、故亦名曰心王。”



◎ 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 ┬ 一、遍大地法。───┬受 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也。

“此四十六法、皆為心王│“此十法、隨逐善不善 ├想 想像事物之作用也。

所領有、而與心王皆為│ 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 ├思 造作身口意三業之作用也。

對於境界之別作用、故│ 、故名遍大地法。略 ├觸 觸對境界之作用也。

云心所有法、常略稱心│ 稱曰大地法。” ├欲 希求之作用也。

所法。” │ ├慧 簡擇之作用也。

│ ├念 記憶之作用也。

│ ├作意 警覺他心心所之作用也。

│ ├勝解 印決事理之作用也。

│ └三摩地 譯為定。使心心所注住於一境之作用也。

├ 二、大善地法。───┬信 使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也。

│“此十法、與一切善心 ├不放逸 於諸善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

│ 相應而起、故名大善 ├輕安 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也。

│ 地法。” ├行捨 使身心捨離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之作用也

│ │ 、是行蘊所攝之捨。故揀別於彼受蘊所攝之捨受

│ │ 、而謂之行捨。

│ ├慚 於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於過自厭)

│ ├愧 於所造之罪、他恥之作用也。(於過羞他)

│ ├無貪 於順境無貪著之作用也。

│ ├無瞋 於逆境不瞋恚之作用也。

│ ├不害 不損害他之作用也。

│ └勤 於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

├ 三、大煩惱地法。──┬無明 愚癡為性、反於上之慧之作用也。

│“此六法、常與惡心及 ├放逸 反於上之不放逸、於善法放逸之作用也。

│ 有覆無記心相應、故 ├懈怠 反於上之勤、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

│ 名大煩惱地法。” ├不信 反於上之信、使心不澄淨之作用也。

│ ├惛沉 使心惛重之作用也。

│ └掉舉 使心輕浮之作用也。

├ 四、大不善地法。──┬無慚 反於上之慚、不自恥之作用也。

│ “此二法、與一切不 └無愧 反於上之愧、不他恥之作用也。

│ 善心相應、故名大

│ 不善地法。”

├ 五、小煩惱地法。──┬忿 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

│ “此十法、名小煩惱 ├覆 隱藏己罪之作用也。

│ 地法者、有三義。 ├慳 使於財施法施慳吝之作用也。

│ 一、雖與惡心及有 ├嫉 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

│ 覆無記心相應而起 ├惱 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也。

│ 、而唯為修道所斷 ├害 反於上之不害、而行打罵他人等之作用也。

│ 、不通儕見道所斷 ├恨 於忿境、結怨不捨之作用也。

│ 。二者、但與意識 ├諂 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

│ 之無明相應、不通 ├誑 欺他之作用也。

│ 於他識。三者、此 └憍 染著於自法、使心貢高之作用也。

│ 十法現行各別、而

│ 必非十法俱起。”

└ 六、不定地法。───┬尋 尋求事理之粗性作用也。

“此八法、不入前之 ├伺 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也。

五地、為特殊之法 ├睡眠 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

。故名不定地法。 ├惡作 思念惡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

” ├貪 反於上之無貪、而貪愛順境之作用也。

├瞋 反於上之無瞋、而瞋恚逆境之作用也。

├慢 對於他人、使心高舉之作用也。

└疑 於諦理、使猶豫之作用也。



◎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十四。──┬得 使諸法獲得於身之實法也。

“此十四法、為非色非心之法 ├非得 使諸法離身之實法也。

、而非與心相應之法、故名 ├同分 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報同一等。各隨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

心不相應行法。所以名行者 │ 報之實法也。

、有為法之總名。又此十四 ├無想果 於無想天中、使心心所都滅之實法也。此是一種外道所執之涅槃。

法、為五蘊中行蘊所攝、故 ├無想定 欲得外道之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也。

名行也。” ├滅盡定 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也。

├命根 維持壽之實法也。

├生 使法生之實法也。

├住 使法住之實法也。

├異 使法衰異之實法也。

├滅 使法壞滅之實法也。

├名身 色聲等之名也。

├句身 諸法無常等之章句也。

└文身 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也。



◎ 第五、無為法三。─┬擇滅無為 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即涅槃也。 此法能使煩惱寂滅、故名滅。

“此三法、無生住 ├非擇滅無為 非依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也。 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滅。

異滅四相之作為 └虛空無為 無礙為性、得通行於一切之礙法中也。

、故名無為法。”



七十五法──┬有為法──┬色法十一

│ ├心法一

│ ├心所有法四十六

│ └心不相應行法十四

└無為法三



三科



◎ 五蘊┬色──色 有一

├受 ┐

├想 │

├行 ├心 有四

└識 ┘



◎ 十二處┬六根┬眼根(眼處)

│ ├耳根(耳處)

│ ├鼻根(鼻處)

│ ├舌根(舌處)

│ ├身根(身處)

│ └意根(意處)┐

└六境┬色境(色處)│

├聲境(聲處)│

├香境(香處)│

├味境(味處)│

├觸境(觸處)│

└法境(法處)┴心 有二



◎ 十八界┬六根┬眼根(眼界)

│ ├耳根(耳界)

│ ├鼻根(鼻界)

│ ├舌根(舌界)

│ ├身根(身界)

│ └意根(意界) ┐

├六境┬色境(色界) │

│ ├聲境(聲界) │

│ ├香境(香界) │

│ ├味境(味界) │

│ ├觸境(觸界) │

│ └法境(法界) ┤

└六境┬眼識(眼識界)│

├耳識(耳識界)│

├鼻識(鼻識界)│

├舌識(舌識界)│

├身識(身識界)│

└意識(意識界)┴心 有八



┌五蘊 蘊者、積集之義、舊譯曰陰、蔭覆之義。為迷於心偏重者、合色而為一、開心而為四。

├十二處 處者、根與境為生心心所作用之處。舊譯曰入、根與境相涉入也。為迷於色偏重者、合心而為二

│ 、開色而為十。

└十八界 界者、差別之義。為色心共迷者、開色而為十、開心而為八。



┌根 有取境之作用者、謂之根。

△├境 為根所對所緣者、謂之境。 亦名曰塵、染污義也。

└識 能緣者、謂之識。



┌扶塵根 “扶、又作浮。五根之外形、眼可見者。 是為扶助勝義根之五麝、故謂之扶塵根。”

△根┤

└勝義根“又名正根。乃眼等五根之實體也。 依之而有發識取境之作用。為四大種所成之淨色。”



┌據小乘、則以前念之意識為意根。

△意根┤

└據大乘法相、則以第七末那識為意根。



┌大乘法相及小乘俱舍、皆謂六識體別。

△六識┤

└小乘成實、則謂六識體一、謂眾生唯有一識、以一識依於六根而緣六境。



五蘊



蘊者積集之義、謂色心之法、大小前後等積集而成自體也。舊譯曰陰、蔭覆之義。



┌ 一色蘊 總該五根五境等有形之物質。

├ 二受蘊 對境而承受事物之心之作用也。

├ 三想蘊 對境而想像事物之心之作用也

├ 四行蘊 其他對境關於瞋貪等善惡一切之心之作用也。

└ 五識蘊 對境而了別識知事物之心之本體也。



△┌色-色

└心┬受┐

├想┼此三者、心性上各為一種特別之作用。故名之曰心所有法。(略云心所)即心王所有之法。

├行┘

└識──此一者、為心之自性、故名之心王。



色蘊



◎ 俱舍十一色┬能造“以四大、為能造作一切色法”┬地大┐

│ ├水大│

│ ├火大├實色其體、為觸境所攝。

│ └風大┘

└所造“依四大、而造五根五境無表─┬眼根┐

色之十一。” ├耳根│

├鼻根│

├舌根│

├身根│

├色境├─實色

├聲境│

├香境│

├味境│

├觸境│

└無表色─假色



◎ 成實十四色┬能造“以色等四境、為能造作一切色法。”┬色境────────┐

│ ├香境 │

│ ├味境 ├實色

│ └觸境────────┘

└所造“色等四境和合、方成四大。依此四─┬地大────────┐

大、而成聲境及五根。” ├水大 │

├火大 ├假色

├風大────────┘

├聲境“四大相觸為聲”┐

├眼根 │

├耳根 │

├鼻根 ├假色

├舌根 │

└身根────────┘



◎ 法處所攝色“總括諸法為─┬一極略色 分析色聲香味觸、眼耳鼻舌身等、有質之實色、而令至極微者。

十二處。攝 ├二極迴色 分析虛空青黃等、無質之顯色、而令至極少者。達見為難、故名極迴色。

屬於法處、 ├三受所引色 即無表色也。是為依受戒、而引發於身中之色、故名受所引色。

而為意處之 ├四遍計所起色 遍計一切法之意識前所顯現之五根五境等影像是也。如空華水月等

所對者、有 │ 、皆為此所攝。

└五定所生自在色 禪定所變之色聲香味等境也。以勝定力之故

、於一切之色變現自在、故名定所生自在色。



色義



┌變壞義 “轉變破壞也。變者、有形之物、異有相也。壞者、對於外物不行抵抗、而忽變形體也。”

├變礙義 “變壞質礙也。”

├質礙義 “有形質而互為障礙也。是從五┐

│ 根五境等之極微而成。” ├色塵有此兩義。故諸色法中、獨取五境中之

└示現義 ──────────────┘色麝而名為色、以色之義勝故也。



┌內色 “眼耳鼻舌身之五根也。是屬於內身、故名內色。”

◎ 色有二種┤

└外色 “色聲香味觸之五境也。是屬於外境、故名外色。”



┌顯色 青黃赤白之四種也。 “此約小乘俱舍論說。”

◎ 色有二種┤

└形色 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之八種也。 “若大乘法相、於此外加表色。如行住坐臥取捨屈伸

等、顯然可表示於人者、名為表色。”



┌可見有對色 對者、對礙之義。

│ 色法之自性、具對礙之自性、而眼可見者。青黃等之色塵是也。

◎ 色有三種┼不可見有對色 具對礙之自性、而不可眼見者。聲等之四塵、眼等之五根是也。

│ 無對礙之自性、亦不可眼見者、無表色是也。

└不可見無對色 無對礙之自性而攝於色者、以其為有對礙之四大所生之法故也。



行蘊



造作於有為法之因緣、遷流於三、謂之行。故行蘊有造作遷流二義。“若約此義、餘四蘊亦應名行。但餘蘊雖應名行、以五蘊中、除色受想識四者、其他之有為法、通名行蘊。如下表記。



七十五法┬有為法┬色法十一 ────────────────色

│ ├心法一 ─────────────────識

│ ├心所有法四十六┬遍大地法十┬受──────受

│ │ │ ├想──────想

│ │ │ └思等─┐

│ │ ├大善地法十 │

│ │ ├在煩惱地法六 │

│ │ ├大不善地法二 ├行共有五十八法

│ │ ├小煩惱地法十 │

│ │ └不定地法八 │

│ └心不相應行法十四─────────┘

└無為法三



識蘊



┌俱舍成實、以為眼等之六識心王。┐

└唯識、以為八識心王。─────┴此等心王、有種種差別、集於一所、而為識蘊。



心意識



┌俱舍宗、以之為一體之異名。 論云、集起故名心、思量故名意、了別故名識。(中略)心意識三名、

│ 所詮雖有異、而體是一如。

└法相宗有通別二門┬通門。 許三名互通。

└別門。 其實體各別。┬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

├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恆審思量為我等故。

└餘六名識、於六別境、粗動間斷了別轉故。



△楞伽三種識┬真識 “如來藏也、又自性清淨心也。離生滅相之真如也。”

│ “起信論名之為心、亦名如來藏。即是攝論宗所立之第九識。唯識不立此識。”

├現識 “又名藏識。真心與無明和合而生染淨法之識體也。

│ 起信論謂為阿梨耶識之業轉現三細。唯識論所謂阿賴耶識、但彼論不立真妄和合之義。”

└分別事識 “亦名轉識。緣現識而生之眼等六識也。起信名同。”







業為造作之義。身口意善惡無記之所作也。其善性惡性。必感苦樂之果、故謂之業因。過去謂為宿業、現在者謂為現業。



┌如身之取捨屈伸等造作、名為身業。

“即業之自體也。”┌ 一、直指身或語之造作為業───┴如音聲之屈曲造作、名為語業。

△業體有二種───┤ ┌動作身之思、為身業。

“業體、又云業 └二、以思心所之造作為業────┼動起語之思、為語業。

性。正招苦樂異 └作動意之思、為意業。

熟之異熟因也。”



小乘俱舍、以第一種為實業。為正感果之異熟因。大乘法相、以第一種為假業。以第二種正發動身語之現行思心所、為招當果之實業。



┌為業 業為身語之二業、自體是業。

┌身語二業之殺等七支┴為業之道 業之道為思心所遊履之處。

┌小乘俱舍┴意業之貪等三支───唯為業之道 以彼非自體是業、唯為思心所遊履之處故也。

△十業道┤

└大乘法相─十支────────皆為業又為業之道 意業亦自體是業故也。



┌小乘俱舍─立身語二業為實業體

│ ┌假法 “為取捨屈伸等身形之表色、攝於色處之中。此是無記法

◎ 三業┤ ┌身┤ 、故不立此為業體。”

│ │ └實法──────────────────┐

└大乘法相─三業分假實┼語┬假法 “為音聲之屈曲、攝於聲處。 │

│ │ 此是無記法、故不立此為業體。” │

│ └實法──────────────────┤

└意─實法──────────────────┤

┌────────────────────────────────┘

└身語意三業之實法、 ┌ 一審慮思“將發身語、而先┐

為意識相應之思心所。│ 審慮之思也。” ├取此為意業之體。

思有三種──────┼ 二決定思“起決定之心、而┘

│ 將欲作(發動)之思也。

└ 三動發勝思“正發身語、而─取此為身語二業之體。

動作善惡事之思也。



△思 “心所法名、以使心造作之作用而名。

俱舍云、思謂能令心有造作。唯識云、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烏干達役心為業。



作戒無作戒



┌作戒 受戒時、如法動作身口意三業。 可見聞之業體。

│ 新譯曰表戒。受戒時、受者造作身口、而表示受戒之相於外、謂之表戒。

└無作戒 依作戒之緣、而生於身中不可見聞之業體。

此業體初發之緣、雖由於身口意動作。(即作戒)而一量生了、則不假身口意之造作、恆常相續、

故稱無作戒體。無作戒為能防之體、二百五十戒等為所防之境。

新譯曰無表戒。依表戒之緣、身內生一種有防非止惡功能之實物。 以此於外相無表示故、名曰無表戒。

表戒者、受戒時竣、亦即斷絕。無表戒者、永於身內相續、以護身口之惡也。



┌約戒 作戒、無作戒。“作者、身口造作之義、成實論等。”

│ 身口教、無教。“教者、教示人身口作業之義。薩婆多論。”

△│ 表戒、無表戒。“表者、身口表示之義。俱舍論等。”

├約業 作業、無作業。 表業、無表業。

└約色 作色、無作色。 表色、無表色。



戒體義



◎ 約三業┌小乘俱舍─局於身語二業有表業無表業 “不立意表業無表業”

└大乘法相─三業皆有表業無表業┐

┌────────────────┘

├表業─┬身表業 他可見之動作、取捨伸屈等是也。

│ ├語表業 他可聞之言語、名句文是也。

│ └意表業 起貪瞋等之念是也。 意業雖不表示於他人、然猶於心內自表示、故名為表業。

└無表業┬身無表業 與身表業、共於身中、生不可表示於他之一種業體也。

├語無表業 與語表業、共於身中、生不可表示於他之一種業體也。

└意無表業 與意表業、共於身中、生不可表示於他之一種業體也。



◎ 約表色無表色義┌小乘俱舍─謂表業無表業、皆為四大所生實之色性、謂之表色無表色。

└大乘法相┬表業、以現行之思之心所為體。 ┬其實業性雖為心法。而現行之思。發起色

└無表業、以思之心所之種子為體。┘法之身表業語表業。有防色法之身表語表

過非之用。故且就所發所防之色。而假名

為表色無表色。於現行之思心所上、假立

表色之。於思心所之種子上、假立無表色

之名。



┌小乘俱舍─業體即色法 立思之心所造作之身表業語表業、為善性惡性無記性之實法。 故直以所發

◎ 約色心│ 之身語二業為業體。以其中善惡之業體、為感苦樂之果。是以業體即色法也。

└大乘法相─業體正屬心法┬身語二業非業體┬身表業、為色處中之表色。 ┐

│ │(色處、有顯色形色表色之三。├此二共是無記法、

│ │取捨屈伸等、謂之表色。) │而不能招當果。

│ └語表業、屬於聲處之聲屈曲。─┘故不立為業體。

└思心所為業體 論其業體、定為能發之思心所。但就所發所防之

色、而假付以色之名。蓋業體正為心法也。



┌色法─小乘俱舍所立 “受戒之時、身口二業有發顯之表色、其表色為依四大而生之一種色法。

│ 依此而有防非止惡之功能、名為無表色、又名無作色。是為四大所生、故

│ 為色法、而攝於色蘊之中。

△戒體通大小├心法─大乘法相所立 受戒之時、有發動於思之心所。 依此之種子相續、而有防非止惡之功能

乘有三種 │ 、假名為無表色。是為依於受戒時之表色作用而起者、故附以色之名、然

│ 實為心法也。

└非色非心法─經成實所立 是為成實宗之無作戒體。無形質故非色、無緣慮故非心。



無表色



┌小乘俱舍 受戒時、以強盛之身口表業為緣、滿身四大製造之一種色體也。此色體有防非止功

│ 能、恆防止身口之過非、故以之為戒體。 其物體外相不顯、故名無表。又為由身

│ 內之地水火風四大而生者、故名為色。 是非如他色有物質、有障礙。然由四大之

◎ 三宗無表色┤ 色法而生、故攝於色法之中。

├大乘法相 受戒時以第六識之思心所之隆盛勢力、於第八識熏其種子。此思心所之種子、有防

│ 非止惡之功能、故以之為戒體。 此戒體於外相無表示、故名無表。假名為色。正

│ 攝於心法也。

└小乘成實 此宗之義、非色非心也。無質礙之性用故非色、無緣慮之性用故非心。



◎ 三種無表色┬律儀無表色 “依受善戒之表業而發、或以禪定共發、或與┐

│ 無漏智共生、有防非止惡之功能者。”──┴───極善

├不律儀無表色 “為正作殺生等惡戒之表業、─┐

│ 有防善止善之勢用者。”──┴────────極惡

└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色 “非依善戒或惡戒、乃依其他之善惡┐

表業而生者。此中攝善與惡二種。”┴中善中惡

下善下惡 “唯有善惡之表業

、而不生無表色。”



△表無表色┌表色一功能 表色、即表業之善性惡性。 唯有成業道、為感未來異熟因之一功能。

之功能──┤ ┌一、成業道

└無表色二功能 “無表色、即無表┴二、別有防非止惡之功能。 “此功能自未捨戒以來、其功能念

念倍增。 若捨戒時、失其念念

倍增之防非止惡功能、而不失感

異熟業道之功能也。”



成實四假



┌因生假 一切有為法、由因而生、皆為無性。 如六因四緣生諸法。

├緣成假 如攬五蘊成人。

├相待假 如長短等相待而立。

└相續假 如一念色聲不成身語業、相續色聲方成身語業。



成實論



成實者、成立修多羅中實義也。

觀我法俱空、故超越於薩婆多宗之我空法有觀。但不知空即不空、故稱之為偏宛觀。

成安南宗、為印度小乘中最後所立之宗。即小乘中之空宗、酷似大乘。



南山三教三觀



◎ 三教─┬性空教 “分析小乘教諸法之性分、唯觀其自性之空無。尚許因緣生之假相者。”

├相空教 “觀大乘淺教諸法之自性、為本末如幻即空。 不許其假相者。”

└唯識圓教 “見大乘深教萬法唯識之圓理者。阿含經所說小乘之觀法也。”



◎ 三觀─┬性空觀 “觀諸法為因緣生、性空無我也。許因緣生之相為實有、而觀性之空無、故名性空觀。

├相空觀 “觀諸法之相為空也。若許因緣生之相為實有、猶是妄見。此更進而空無諸法之相、故

│ 名相空觀。”

└唯識觀 “華嚴經等所說、大乘至極之觀法也。觀萬法皆自識所變。故萬法惟為心識之影像、所

歸唯一心識。



戒之四科



┌戒法 如來所制之法。

├戒體 由於授受之作法 面領納戒法於心胸、生防非止惡之功能者。

├戒行 隨順其戒體、而如法動作三業也。

└戒相 其行之差別、即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也。



日中攷



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



比丘戒中有非時食戒。八關齋戒中亦有之。日中以後即不可食。又依僧祇律日正中時、名曰時非時。若食亦得輕罪。故知進食必在日中以前也。



日中之時、俗稱曰正午。常人每用日晷儀置於日光之下、俟日晷儀標影恰至正午。即謂是為日中之時。因即校正鐘表以此時為十二點鐘也。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對、則發見可懷疑者二事。一者雖自置極精良正確之鐘表。常盡與日晷儀核對。其正午之時每與日晷儀參差少許、不能符合。二者各都巿城邑之標準時鐘如上海江海關大自鐘等、其正午之時亦每見其或遲或早茫無一定也。今說明其理如下。



依近代天文學者言。普通紀日之法皆用太陽。而地球軌道原非平圓。故日之視行有盈縮。而太陽日之長 短亦因是驂差不齊。泰西曆家以其不便於用。爰假設一太陽。即用真太陽中天時則謂之視午。就平午太陽。平太陽中天時謂之平午。校對鐘表者即以此時為十二點鐘。若真太陽中天時則謂之視午。就平午與視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約言之。每年之中、唯有四天、平午與視午大致相合。餘均有差。相差最多者、平午比視午或早十五分、或遲十六分。其每日相差之詳細分秒、皆載在吾國教育部中央觀象臺所頒發之曆書中。



若能了解以上之義。於昔所懷疑者自能袪釋。因鐘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決不許其參差。而真太陽日之長短則參差不齊。故不能以真太陽之視午而校正鐘表恆定為十二點鐘也。其各都巿城邑之標準時鐘皆據平午、以教育部曆書核對即可了然。



吾人持非時食戒者、當依真太陽之視午、而定日中食時之標準。決不可誤據平午而過時也。至於如何校正鐘表可各任自意。或依平午者、宜購求教育部曆書核對、即或知每日視午之時。若如是者、倘自置精良正確之鐘表、則可不必常常校正撥動。否則仍依舊法以日晷保護政策之正午而校正鐘表、恆定是為十二點鐘。此亦無妨。但須常常核對日晷儀、常常撥動鐘表時針。因如前所說真太陽日之長短參差不齊。未能如鐘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也。又近代天文學者以種種之理由而斥日晷儀所測得者未能十分正確。此說固是。但其舛甚微無足計也。



周尺考



南山律尺量皆用周尺。今考周尺一尺二寸當唐尺一尺。事鈔謂唐朝用尺、五種不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巿衡量、無事不平。資持記釋云、五種者、舊云南吳尺、短周二寸。姬周尺十寸為定。唐尺、加周二寸、尺二為尺。山東尺、加唐二寸、尺四為尺。潞州羅柯尺。加山東二寸、尺六為尺。國家不禁、致此多別。至於公用、還準周尺。參看資持記第十冊第十九卷二十一頁及下附古今尺略圖並周尺別形。



(略)



受十善戒法 南山三大部中不載。唯丙山晚年所撰釋門歸苟儀中、略明。



歸苟儀云受十善法者、謂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業、戒善之宗。 今多依相、罕有受者。今謂不然。先須願祈不造眾惡、依願起行、有可承準。若不預作、輒然起善、內無軌轄、後遇罪緣、便造不止。由先無願、故造眾惡。大聖知機、故令受善。



又云。次明受法。有師從受、無師自誓。如上三歸已、口自發言、我某甲盡形壽於一切眾生起慈仁意、不起殺心。如後九善例此、而不復繁文。



案受十善戒者、別有受十善戒經委明。今未及檢尋、且依歸苟儀文酌定受法如下。其示相文、依靈峰選佛譜十善文錄寫。可暫承用。俟後檢尋受十善戒經、再為改訂可耳。



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盡形壽、受持十善戒法。三說



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盡形壽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結



我某甲。盡形壽。救護生命、不殺生。



我某甲。盡形壽。給施資財、不偷盜。



我某甲。盡形壽。遵修梵行、不婬欲。 若在家人、改為不邪婬。



我某甲。盡形壽。和合彼此、不兩舌。



我某甲。盡形壽。善言安慰、不惡口。



我某甲。盡形壽。作利益語、不綺語。



我某甲。盡形壽。常懷捨心、不慳貪。



我某甲。盡形壽。恆生慈愍、不瞋恚。



我某甲。盡形壽。正信因果、不邪見。



已上各一說



迴向。 如常可知。



南山律謂、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次念者、所謂重緣思覺、即是後念還追前事也。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南山道宣律祖年譜與靈芝律師年譜)



弘一大師遺著



僧傳闕略之事蹟亦補記之。



惠安瑞棄大華嚴寺沙門演音撰



隋文帝開皇十六年丙辰 一歲



是年四月八日、律祖生於京兆、即都城也。有云湖州長城或吳興丹徒者、為祖宗所出、非處也。



曾祖陳朝駙馬都尉;祖陳留太守;父名士申、吏部尚書;母姚氏。



十七年丁巳 二歲



十八年戊午 三歲



十九年己未 四歲



二十年庚申 五歲



二十一年辛酉 六歲



二十二年壬戌 七歲



二十三年癸亥 八歲



二十四年甲子 九歲



煬帝大業元年乙丑 十歲



遍覽群書。



二年丙寅 十一歲



三年丁卯 十二歲



善閑文藻。



四年戊辰 十三歲



五年己巳 十四歲



六年庚午 十五歲



昔在童稚、即有信心。年十有五、喟然歎曰:「世間榮祿、難可常保。」因往事日嚴寺慧頵和尚。寺在京師、隋煬帝造。



七年辛未 十六歲



兩旬之間、誦法華經一部。



八年壬申 十七歲



是年剃落。



九年癸酉 十八歲



十年甲戌 十九歲



十一年乙亥 二十歲



奉詔、依智首律師受具。頂戴寶函、繞塔行道、感舍利降函、乃進受具戒。



十二年丙子 二十一歲



於時佛法梗塞、寺門常閑、致於律教無處師尋。但在守文、持犯不識。



恭帝義寧元年丁丑 二十二歲



唐高祖武德元年戊寅 二十三歲



大唐御世、時遭儉約;乍欲投聽、志不自由。



二年己卯 二十四歲



三年庚辰 二十五歲



四年辛巳 二十六歲



是年、依首律師聽習律藏。纔得一遍、便欲歸山坐禪。和尚教曰:「戒淨定明、慧方有據;始聽未閑、持犯焉識。」又往聽律十遍、復欲坐禪。和尚曰:「更聽十遍、可遂汝心。」又往律筵、依位伏業。時首律師命令覆講、始不敢受、辭不獲已、方乃覆文。聽二十遍、時經六載。



五年壬午 二十七歲



六年癸未 二十八歲



七年甲申 二十九歲



是年高祖廢日嚴寺、僧徒散亂、律祖等七人配住崇義寺。寺在左衛長壽坊、舊為桂陽公主及駙馬居、駙馬亡後、公主捨宅為寺。以妻為夫造、恩深義重、敕名崇義。是年製釋門集僧軌度圖經一卷、宋時猶存、今逸。



八年乙酉 三十歲



九年丙戌 三十一歲



因高祖沙汰僧尼、遂隱居終南山豐德寺苧麻蘭若。



六月、創製行事鈔。鈔首標崇寺者、因取本係之寺以標名焉。



太宗貞觀元年丁亥 三十二歲



思往關表、以廣聞見、於和尚前跪陳行意。和尚流涕、逮貞觀十一年七月卒於所住。律祖撰續高僧傳中、京師崇義寺釋慧頵傳云:「不謂風樹易喧、逝川難靜、往還十載、遂隱終天、悲哉!」



是年周遊講肆。所造鈔三卷、未及覆冶、人遂抄寫。準諸鈔疏卷尾批文、律祖造鈔、應是始於武德九年、成於貞觀元年。有謂九年六月為絕筆時者、良恐非是。



又出拾毗尼義鈔三卷、助釋行事鈔、草稿纔成、即流新羅、此方絕本。至宣宗大中四年、彼國附還。元有三卷、下卷已逸、後以兩卷開為四卷。



日本古目錄、屢云律鈔料簡一卷、道宣述。此土久逸、不詳製作年代、附記於此。



二年戊子 三十三歲



三年己丑 三十四歲



四年庚寅 三十五歲



遠觀他表、北遊并晉、東達魏土。



律祖初作事鈔、未題製作人名。後有一本流到相州、法礪律師歎為的當、恆披看之、疑是首律師作。後律祖至相州、見礪律師、因敘問律宗之事、乃云:「近收得一本行事鈔、甚被時機、未審何人製作?」以示律祖。祖云:「余所作也。」礪律師驚異、遂請題名。律祖乃於三卷首、皆書京兆崇義寺等云云。礪律師於法題之下、名題之上、中間空處、皆註八字讚美之詞、即是「作者非無標名題別」等也。



礪律師於貞觀九年十月卒、戒疏卷尾批文云:「法礪律師、當時峰岫、遠依尋讀、始得一月、遂即物故、撫心之痛、何可言之!」律祖往依、未審何年、附記於此。



五年辛卯 三十六歲



六年壬辰 三十七歲



七年癸巳 三十八歲



八年甲午 三十九歲



吳越景霄簡正記云:「事鈔重修時處者、貞觀八年河中府隰州益詞谷、因遊靈跡、暫道幽巖、棲禪寂定、觀前述作、審定文詞、遂乃重修。」今解、據戒疏卷尾批文云:「貞觀四年、遠觀他表、北遊并晉、東達魏土、依礪律師、始得一月、遂即物故、乃返泌部由中、為擇律師又出鈔三卷、乃以前本、更加潤色、筋脈相通。」若據此文、重修事鈔乃在礪律師卒後、為貞觀九年後也。但古德傳說、皆云八年重修、故記於此。



是年出隨機羯磨一卷、含注戒本一卷、戒本疏三卷、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一卷。



九年乙未 四十歲



九年春、因遊方次、於泌部綿上縣鸞巢村僧坊、出隨機羯磨疏兩卷。



是年四月、智首律師卒。律祖撰續高僧傳中、京師宏福寺釋智首傳云:「余嘗處末塵、向經十載、具觀盛他、不覺謂之生常、初未之欽遇也、乃發憤關表、具覿異徒、溢目者希、將還京輔、忽承即世、行相自崩、返望當時、有逾天岸、鳴呼可悲之深矣!」於時母氏尚存、乃返隰列、出尼注戒本一卷。貞觀中出、未詳年代、附記於此。今亦逸矣。



十年丙申 四十一歲



十一年丁酉 四十二歲



是年春末、於隰州益詞谷中撰量處輕重儀一



十二年戊戌 四十三歲



十三年己亥 四十四歲



十四年庚子 四十五歲



十五年辛丑 四十六歲



十六年壬寅 四十七歲



是年母卒。性不狎喧、樂居山野、乃往終南。



十七年癸卯 四十八歲



十八年甲辰 四十九歲



十九年乙巳 五十歲



出比丘尼鈔三卷。



宋所傳比丘尼鈔、疑為唐西明寺道世又名玄惲所撰。彼開出毗尼討要、與尼鈔對校、甚相符合、惟廣略異耳。若以尼鈔與事鈔較、歧異頗多。故日本古德多判為道世所撰。今所傳者、即此本也。



二十年丙午 五十一歲



是年始隱終南山豐德寺。擯影不出。



二十一年丁未 五十二歲



重修隨機羯磨、分為二卷。



仲冬、刪定僧戒本一卷。



二十二年戊申 五十三歲



重出隨機羯磨疏、二月二十七日讀訖、增為四卷。



二十三年己酉 五十四歲



高宗永徽元年庚戌 五十五歲



重修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一卷。



重修含注戒本并疏、至二年九月十九日方訖、含注戒本二卷、疏四卷。



二年辛亥 五十六歲



出刪定尼戒本一卷、已逸。



三年壬子 五十七歲



四年癸丑 五十八歲



五年甲寅 五十九歲



六年乙卯 六十歲



顯慶元年丙辰 六十一歲



二年丁巳 六十二歲



三年戊午 六十三歲



以貞觀二十年擯影山林、終於顯慶二年、十有二載。三年、高宗為皇太子建西明寺、詔為上座、乃居京師。



四年己未 六十四歲



製釋門章服儀一卷、此年重修。



製護僧物制一卷、宋時尚存、今逸。



製教俗士設齋一卷、不詳撰集年代、已逸。



又淨心誡觀法一卷、在隋州興唐伽藍夏安居撰、不詳年代。并附記於此。



五年庚申 六十五歲



龍朔元年辛酉 六十六歲



居終南山北、澧福二水之陰、清官鄉淨業寺。



二年乙丑 七十歲



乾封元年丙寅 七十一歲



二年丁卯 七十二歲



二月八日、創築戒壇於終南山淨業寺。四方嶽瀆沙門、尋聲遠集者、二十餘人。至於夏初、眾侶更集。重受具戒、多是遠人。為出戒壇圖經一卷。



二月十四日、於淨業寺結大界淨地;并出淨廚誥一卷、宋時尚存、今逸。



一月末、數感人天相尋、撰律相感通傳一卷。



季春、感靈、出祇洹寺圖經二卷。唐季已逸、北宋中葉自日本將至。



重修量處輕重儀一卷。



十月三日、設無遮大會。午時、道俗咸聞天樂異香、律祖斂容遷化。



初窆於壇谷;至三年、高宗敕問。豐德寺主具事奏聞、請依西國法茶毗。得舍利、立塔三所、一在豐德寺、一在安豐坊、一在靈感寺。



懿宗咸通四年、并安豐坊舍利入靈感寺同起一塔。咸通十五年敕謐及塔號、僧傳作十年也。



謹案此譜舊稿題云:「南山大師撰集時代略譜、附修學遺事。」即再版四分律戒相表記附錄南山律苑叢書出版豫告中之第十三種是也。舊稿末有案語及跋記云:「案南山大師撰集如上列者、其中惟有隨機羯磨入藏流傳、刪定僧戒本感通傳世有刊本。其他悉於南宋之季、佚失不傳。近乃得自東瀛、由天津刻經處刊板、彙為一帙、名曰南山律要。學者讀之、當如何歡忻踴躍而生難遭之想耶。 後二十二年、歲次癸酉。九月十九日編錄、二十日錄訖。匆遽握管、不無舛訛。俟後重修而訂正焉。 演音書時春秋五十四初度。」新稿增修之處甚多、改題今名。但無案語跋記。原稿朱標句讀、二埋法師錄寄弘化月刊、為便排版、改新式標點。其說明亦自各歲下方移至次行。茲依弘化月刊款式。並承二埋法師。以所錄新稿副本寄示、俾得與弘化月刊互校、勘正訛字。復承圓拙法師見告、晚晴書簡中、有擬將南山靈芝二譜附於南山律在家備覽之計畫。因將兩譜收入附錄。靈芝年譜、大師僅謄清至三十五歲、遂即示寂。所幸以後各歲、草稿中均已寫明要事、並標記所根據書目卷頁。二埋法師依草稿逐次檢出、賡續編成。錄登弘化月刊、閱者咸皆讚喜。案靈芝著述、我國久佚、近始得自日本。惟雜著芝園集二十卷僅存三卷。其餘均由天津刻經處刊出。大師將日刊南山三大部及靈芝疏記諸本、校訂天津刊本、補列科文、體例詳明、標點精密、極便研究。倘遇機緣、擬隨時編校、收入大藏、以弘律化。



癸巳中秋大藏經會謹識



靈芝律師年譜



宋仁宗慶歷八年戊子  一歲



師名元照、字湛然、自號安忍子;餘杭唐氏。



皇祐元年己丑  二歲



二年庚寅  三歲



三年辛卯  四歲



四年壬辰  五歲



五年癸巳  六歲



至和元年甲午  七歲



二年乙未  八歲



嘉祐元年丙申  九歲



二年丁酉  十歲



三年戊戌 十一歲



四年己亥 十二歲



五年庚子 十三歲



六年辛丑 十四歲



七年壬寅 十五歲



八年癸卯 十六歲



英宗治平元年甲辰 十七歲



二年乙巳 十八歲



本傳云:「初依祥符寺慧鑑律師。十八通誦妙法蓮華經、試中得度;遂專學毗尼。」案:考上權府書、謂「自齠齔出家、冠年比試獲中、洎落髮稟戒」云云。應是七八歲出家、而未落髮;十八比試獲中乃落髮、書中所謂冠年者、應是十八、非二十也。



三年丙午 十九歲



四年丁未 二十歲



神宗熙寧元年戊申  二十一歲



案:依天台神悟法師、是此後數年中事。淨土禮懺儀自序云:「自下壇來、便知學律。但秉性庸薄、為行不肖。後遇天台神悟法師、苦口提誨、始知改跡。遂乃深求祖教、博究佛乘。」



本傳云:「後見神悟謙公講天台教觀、遂摳衣出其門。博究群宗、以律為本。悟曰:近世律學中微、汝當明法華以弘四分。」



二年己酉  二十二歲



三年庚戍  二十三歲



戒體章云:「熙寧三年後安居日。於南山祖師羯磨疏、錄出戒體章、顧眄前賢後進、議論遞作、得失亙見;故直敘大略云。」



四年辛亥  二十四歲



五年壬子  二十五歲



六年癸丑  二十六歲



七年甲寅  二十七歲



八年乙卯  二十八歲



九年丙辰  二十九歲



十年丁巳 三十歲



案:自溫台還祥符、是此前數年中事。



上權府運使論增戒書云:「熙寧間、自溫台遊方還本受業院。在祥符寺之東南隅、閉戶專業、謝去人事。乘閒揮塵、讚述戒律。無何、謬為人所知、遂有遠方之朋、負笈日至而學焉。每患正法下衰、人情鄙薄、僧網解紐非一日矣。輒不自料、頗有意於扶持。故夫來者、必博之以禪智、約之以法律、持盂丐食以充其口腹、疏布裁衣以蔽其形苦。日加溯引、夕增勵修、出處語默、率遵於佛制。如是數年間、罔敢自怠。」



元豐元年戊午  三十一歲



本傳云:「元豐元年春三月、從廣慈慧才法師受菩薩戒於雷峰。方羯磨、觀音像放光明、初貫寶燄、漸散講堂、燈炬月光、皆為映奪。淨慈法真禪師為作戒光記。師乃博究頓漸律儀。南山一宗、蔚然大振。」



南山律師撰集錄云:「在昔尊道輔教之士、嘗攬諸名題、集為別錄。但搜括未詳、時代差誤、布厝紊雜、不足披檢。今以內典開元等錄、及戒疏後序諸文批誌、看詳對會、重纂一本。時皇宋元豐改號之歲後安居日重錄。」



秀州普照院多寶塔記云:「逮於元豐改元戊午仲秋、跨一十六載、役工方畢。……余以經從、獲究始末。輒復命筆為之記云。」



二年己未  三十二歲



三年庚申  三十三歲



受戒方便云:「元豐三年、為諸沙彌出。」



四年辛酉  三十四歲



上糟府運使論增戒書云:「貪道自齠齔出家、冠年比試獲中。洎8落髮稟戒、潛心於佛乘十有六載。……然將行古道、必反常情。往往同儔輩以為矯異駭眾、而窺伺短失者有矣。……以致彼徒率因行事有所不同、夙懷忿慍;乃乘是增戒之勢、以致鬥訟。其意無他、直欲以無辜之人、陷於縲絏之中耳。自念與時寡合、一無勢援、獨力不能加眾、厥或枉遭形戮、固無惜於一身、但恐遏絕律風、使無聞於後世耳。」



案:增戒者、因已受之戒未能優勝、再令其重受也。律論並明其法、古德亦有行之者。時人不知、謂為跪異、因致構訟;群見原文。



上書之年、依「落髮稟戒十有六載」之言、而推計之、約在此歲、或前歲。



五年壬戌  三十五歲



六年癸亥  三十六歲



七年甲子  三十七歲



八年乙丑  三十八歲



為義天僧統開講要義序云:「高麗王子弘真祐世廣智僧統義天、同弟子壽良、航海求法、首登師門、元豐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借館伴主客學士楊傑就寺請師陞座、發揚綱要;義天瞿然避席作禮、請所著書、歸遼東摹板流通。」



哲宗元祐元年丙寅  三十九歲



二年丁卯 四十歲



台州慈德院重修大殿記云:「元祐二年仲冬月、予以結界之命、因過是院;而仲元者、具狀本末、丐文為記、辭不獲已、試復敘云。」



三年戊辰  四十一歲



行宗記序云:「於是載思載覽、隨說隨鈔、彌歷歲華、遽盈卷軼;考名責質、搜古評今、俾得利鈍以兼資、冀說行而兩遂、尤慚寡薄、莫盡玄微、或所未安、以俟來裔!時元祐三年夏安居竟、在東安碧沼蘭若絕筆、因題序云。」



四年己巳  四十二歲



五年庚午  四十三歲



六年辛未  四十四歲



七年壬申  四十五歲



八年癸酉  四十六歲



紹聖元年甲戌  四十七歲



臨安無量院彌陀像記云:「元祐八年上元日、集眾瞻禮、海淵乃述誠說偈、發大弘誓、真像腹中、是日供五百羅漢、設會飯僧以落之。越明年四月八日、莊嚴圓備、儀相妙好、輝彩煥發。由是一方之人、得以歸向、百世之下、得以流通。……淵聞予屬意此道、累以記文為請、遂援亳直書、以塞其命。」



二年乙亥  四十八歲



三年丙子  四十九歲



上權府朝奉論慈愍三藏集書云:「貧道少小辭親、冠年從道、尋師務學、負笈橫經、於茲三十一臘矣。不料寡薄、謬為師首、在處養徒、晨夕講訓、上酬佛祖開悟之恩、次報王臣存護之德。頃以前任太守王公修撰持遣公符、邀命至此、俾於南寺重建戒壇、方欲糾募豪族、發首興工。無何、諸師見忌、異論鋒起、以謂慈愍集乃貧道自撰、假彼名字、排我宗門;會不知此文得於古藏、編於舊錄、不省寡聞、輒懷私忿;以至訟於公府、干我長吏。」



上書之年、依「少小辭親……於茲三十一臘矣。」之言、而推計之、約在此歲。



台州順感院轉輪藏記云:「台城順感院、石晉天福中郡人胡都使捨宅為之、始名報國;今朝祥符初、改賜今額。師徒繼世、甲乙住持、久不得人、寥落滋甚。熙寧十年、郡吏臨華、寺僧希湛、相與募緣建轉輪經藏、洎法堂僧堂三門鐘鼓臺房廊廚庫等、於茲僅二十年、然猶興葺未已、所費無慮一千萬錢。……故為書其始末、以告同道云。」



作記之年、依「熙寧十年、……於茲僅二十年。」之語、而推計之、約在此歲。



四年丁丑 五十歲



元符元年戊寅  五十一歲



建明州開元寺戒壇誓文云:「紹聖五年二月十五日沙門元照謹誓。」



案:哲宗紹聖五年、改為元符元年。



二年己卯  五十二歲



三年庚辰  五十三歲



徽宗建中清國辛巳 五十四歲



崇寧元年壬午  五十五歲



二年癸未  五十六歲



三年甲申  五十七歲



四年乙酉  五十八歲



五年丙戌  五十九歲



大觀元年丁亥 六十歲



越州龍泉寺彌陀寶閣記云:「越州餘姚疽泉寺、經始於東晉咸康中、逮今大觀丁亥、凡八百五十載。……大觀改元仲秋晦記。」



二年戊子  六十一歲



三年己丑  六十二歲



四年庚寅  六十三歲



政和元年辛卯  六十四歲



授大乘菩薩戒儀云:「政和元年、歲在辛卯、安居中為眾僧錄出。」



二年壬辰  六十五歲



三年癸巳  六十六歲



四年甲午  六十七歲



五年乙未  六十八歲



六年丙申  六十九歲



大小乘論云:「律師臨終口授、門弟子守傾執筆。」



本傳云:「政和六年秋九月一日、集眾諷普賢行願品、跌坐而化;湖上漁人、皆聞天樂聲。壽六十九歲、僧臘五十一夏。葬於寺之西北、謐曰大智、塔曰戒光。」



弘公律師撰大智律祖年譜、繕清至三十五歲、乃竟生西;以下但有草稿、寫明要事、附記出處。展讀興悲、歷經三載、同學一再慫恿、謹依原稿錄出、俾成其全。噫!蠅附驥尾、終有未安、同道辱教,為幸甚焉!



辛卯前安居日雪峰寺二埋謹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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