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1999年3月31日
海关总署令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
2001年7月20日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
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
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
第一条
为了便利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自律守
法,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
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
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大
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按以下程序
办理申请、备案或审批手续。 |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
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
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
研院所、加工贸 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
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
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
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 海关监管货物仓库
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
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 |
第二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适用《通知
》规定的一项或数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
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
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
责任提供总担保;
(二)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
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另行下发);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四)本企业年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
)在1亿美元以上。 |
第三条【分类根据和类别】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经
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
、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
、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
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
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
|
第四条【差别管理原则】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
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
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
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
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
业务联系。 |
|
|
第五条【管理权限】
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
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 |
第四条
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
其中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
案。海关总署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外经
贸部。 |
|
|
第五条
B类和C类管理由主管海关统一布置在本关区范围
内实施。A类和D类管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全
国海关范围内实施。 |
|
第二章 管理类别的设定 |
|
|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
|
第六条【AA类】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
|
|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
1000万美元)以上; |
|
|
(三)经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
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
|
|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
口业务情况表》。 |
|
|
第七条【A类】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
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
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
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
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
以优先考虑。 |
|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
|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
管规定的行为; |
(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注)
(注:已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5号规定将第
六条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原“连续二年无走私
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
为记录”。) |
|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
海关行政处罚; |
|
|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
事; |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
|
|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
|
|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
申报不实记录; |
|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
|
|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
|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
,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
|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
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 |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
|
|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
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
(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
|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
|
|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
和相关变更手续; |
|
|
(十一) 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
、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
|
|
|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
|
|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
|
第八条【C类】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
管理: |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
|
(一)有走私行为的; |
|
|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
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
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
|
(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
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
|
|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
元以下的。 |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
|
|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
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
|
|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
,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
|
|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
|
|
(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
|
|
| (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