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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關企業分類管理新草案
2007/12/24 00:32:20瀏覽363|回應0|推薦0










































































































































































































2007/1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1999年3月31日

海关总署令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2001年7月20日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


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

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便利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自律守

法,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

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
[2001]279号,

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大

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按以下程序

办理申请、备案或审批手续。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

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

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

研院所、加工贸 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

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

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

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 海关监管货物仓库

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

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二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适用《通知

》规定的一项或数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

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

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

责任提供总担保;

(二)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

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另行下发);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四)本企业年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

)在
1亿美元以上。



第三条【分类根据和类别】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经

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

、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

、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

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
ABCD四个管理类

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差别管理原则】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

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

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

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

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

业务联系。


 


 



第五条【管理权限】

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

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四条 

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

其中适用
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

案。海关总署将适用
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外经

贸部。


 


 


第五条 

B
类和C类管理由主管海关统一布置在本关区范围

内实施。
A类和D类管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全

国海关范围内实施。


 



第二章 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AA类】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

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

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

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

核确定的,海关实施
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

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
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

自营出口额达到
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

以优先考虑。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

管规定的行为;


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注)

(注:已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5号规定将第

六条
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原“连续二年无走私

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
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

为记录”。)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

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

事;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

申报不实记录;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
5%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

,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

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

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

(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

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 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

、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第八条【C类】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

管理: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
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

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
5

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

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

元以下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

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

,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
10%以上的;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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