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先生:您好
您於103年6月27日寄給部長的信件,提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列計人口疑義,茲答復如下: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條,身心障礙者需求之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家庭經濟狀況...為之。為照顧身心障礙者,本部訂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生活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另依該辦法第14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再查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直系血親之資產應列計係依據民法第1114條明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之精神,因此,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男女皆應予列計,僅有負扶養義務者未善盡扶養義務並經訪視評估認有生活困難者才不予列計,部分縣市係因訂定較寬鬆之規定,才將出嫁女兒部分排除。
又上開規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放之設計,係依據民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並考量社會資源分配之效益辦理,使社會福利資源得以充分照顧經濟弱勢民眾,此為目前我國各項福利津貼共同規定,您的建議本部錄案,俟後續各項津貼政策規畫研議修法時再進行討論。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衛生福利部敬復
承辦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