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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機補助實施要點
2014/01/25 08:47:58瀏覽284|回應0|推薦0

新型農機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一日農委會農糧字第一三二八0號公告修正

 

一、本要點係依「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有關規定訂定。

 

二、辦理機構:

    ﹙一﹚主辦機關: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及漁業局。

    ﹙二﹚執行機關: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轄內鄉鎮市區公所、農會或各區漁會。

 

三、補助對象:個別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包括合作農場、民營企業農場、民間代耕組織﹚購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核定列為補助之各種新型農漁機,均可依照規定申請補助,並由主辦機關依補助款預留登記之先後順序辦理,至額滿為原則,但公營機關不予補助。

 

四、新型農漁機補助範圍及標準:農委會核定有案之國產新型農漁機具在推廣初期酌予補助。稻作機械最高不超過價款之二0%,雜糧、特作及園藝等農機以不超過價款之五0%為限。漁撈機械補助不超過二0%,其補助範圍、標準及細部計畫由農委會核定之。

 

五、申請程序:

    ﹙一﹚農漁民購買農漁機時,廠商須按年度計畫補助標準在交貨時自貨款中扣除,並開具二張統一發票,一張為農漁民付款額,一張為農漁機補助款,統一發票應開列購買日期、購買人姓名、住址,填明機種牌型、本機、引擎號碼以及農漁機補助百分比,並加蓋「銀貨兩訖」、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印章。

    ﹙二﹚如購買人不辦理貸款,廠商可只開具一張統一發票,但應於摘要欄註明申請補助金額。

    ﹙三﹚廠商於開立統一發票之當日,應將發票影印本一份並備文﹙格式由主辦機關另定﹚以掛號郵寄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按送達之先後順序予以辦理補助款預留登記。主辦機關應視登記情形隨時通知有關單位停止補。

    ﹙四﹚農漁民購買農機後,應於一個月內﹙以統一發票日期為準﹚填具農漁機補助款申請表﹙格式由主辦機關另定﹚一式二份,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漁會﹚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六、查驗審核:

    ﹙一﹚農漁民之補助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漁會﹚派員實地查驗。農漁民團體之補助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漁會﹚轉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驗。

    ﹙二﹚查驗人員應於接到申請農漁機補助案件後,一星期內前往查驗核對購買人姓名、地址、機種、廠牌型式、本機及引擎號碼等是否符合規定,所購農漁機是否新品等。

    ﹙三﹚經查驗後,查驗單位應在申請表查驗證明欄加蓋機關印信及查驗人簽章證明後,將申請表一份連同統一發票原票﹙如農漁民需辦理貸款時,農漁民付款額之統一發票可改附影印本﹚最遲於查驗後一星期內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一份申請表由查驗單位留存備查。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漁會函送之農漁機補助案件,須對申請表及統一發票所填內容詳加複核,檢查印章是否蓋齊,經複核符合規定後,函復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漁會及有關農漁機廠商,同意核轉主辦機關申請補助。並按申請補助案件送達之先後順序審查登記,於每月十日前將前月份所收之農漁民申請補助案件,造具申請清冊﹙格式由主辦機關另定﹚一式二份,其中一份連同農漁民申請表及統一發票送主辦機關,另一份留存備查。

 

七、補助款之核發:

      主辦機關接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送申請補助案件後,應逐件核對是否辦理補助款預留登記。已登記者,主辦機關即同意補助,並將補助款匯撥有關廠商。未登記者,主辦機關得視經費剩餘情形斟酌辦理。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農漁機售價,不得超過農委會核定之最高零售價格,且農漁機必須為新品,否則不予補助。查驗人員如有違規,應嚴加處分。

    ﹙二﹚台灣省農林廳得隨時通知各區農業改良場會同縣市政府抽查農漁機補助及利用情形。

    ﹙三﹚廠商協助農漁民申請補助,不得虛報或套購,又購買者如因故退貨時,廠商應立即函報主辦機關。

    ﹙四﹚農漁機廠商未依規定申請辦理補助款預留登記,而致農漁民無法獲得補 助時,應由廠商負責。

九、本要點由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農委會核定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民國六十七年八月二十日經濟部經農二九四六二號公告

      民國七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農委會農輔字第五七四三三號公告修正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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