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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簽署乃人權決議文非公約無國際法約束
2012/12/22 13:06:31瀏覽305|回應0|推薦1

先說說世界人權宣言。以下兩條好像經常是廢死聯盟的法寶~~~

第三條~~~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

第五條~~~ 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torture or to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第三條說人人享有生命權益、自由權益、與人身安全的權益。

第五條說任何人不得被施以拷打、或殘忍的、不人道的、或羞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在地球上現行的所有的法律體系下,一個人的自由權益可以因他犯法而被剝奪,難道這第三條裡規定了 --- 乃至於隱含了 --- 一個人的生命權益"不可以"因他犯法而被剝奪?!

拷打不必多解釋,五馬裂體當然是殘忍的刑罰,三天不讓人喝水當然是不人道的待遇,灌人喝自己的尿當然是羞辱,但這些被禁止的刑罰包括安樂死刑嗎?!死刑這麼重大的刑罰如果要禁止難道不該明說嗎?!

廢死聯盟不停地祭出一顆叫做"兩公約"的原子彈,那是世界人權宣言的後繼產品。

"世界人權宣言"衹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一份決議文,通過了就算數了。照它的原文,(投下贊成票的)各會員國藉著這個文件表達了他們對這些人權項目的一致承認,以及他們會朝向這些相同的人權目標行動的意願(有recognition and observance字樣),所以這不過是一份沒有任何法律強制力的共同意願書。

國際公約才有強制力,但依當年實際的種種國際情況,這些人權項目以分成兩個部份分開處理為宜,所以聯合國後來弄出了兩個國際公約,其一與廢死有關,這個公約叫做"公民權益與政治權益國際公約(ICCPR)"。
http://treaties.un.org/Pages/CTCTreaties.aspx?id=4&subid=A&lang=en
http://treaties.un.org/doc/Treaties/1976/03/19760323%2006-17%20AM/Ch_IV_04.pdf

這兩個公約都需要各會員國政府簽署,但不簽沒有關係,沒事。政府簽字之後,依現在的憲政常例,這個政府必須向本國的國會(或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條約案,國會批准了才算數。

依照國際公約的常態,一個會員國可以保留公約的某些條文不實施,也可以在國際聲明本國對公約的某些條文的(獨特)解釋然後在實施時以自己的解釋為準。ICCPR於1966年開放簽字,於1976年生效,美國政府到1977年才簽字,而美國國會直到1992年才批准了ICCPR,而且還同時附帶了五項保留、五項自行解釋、和三項聲明,這些"美國思想和美國行為"包括:美國將不會為了配合公約第二十條的規定而立法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美國人民受美國憲法和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公約第二十條大致上說法律必須禁止鼓吹戰爭的宣傳以及搧動民族仇恨、種族仇恨、宗教仇恨的言論)、美國政府有權對除了懷孕女人之外的任何人 -- 包括不滿十八歲的人 -- 依法施以死刑、美國將不會實施公約第十五條第一段第三款、公約的第一條到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美國將不會自我執行、等等等等。


ICCPR的第一條規定了民族自決權及有關的事。第二條到第五條要求締約國立法或修法以使公約中所承認的那些人權項目在該締約國內生效。第六條到第二十七條的內容是一一列舉出那些公約中所承認的人權項目。人權項目名單到第二十七條結束,第二十八條講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開始規定別的事了。美國國會批准ICCPR的條件包括了"公約的第一條到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美國將不會自我執行",而美國國會後來也沒有為了執行ICCPR的哪一條內容而特別立法或修法,所以美國雖然簽字並批准了ICCPR,但是這個簽字和這個批准至今對美利堅聯邦的立法、執法、司法、審判這些毫無實質影響。

ICCPR的第六條清楚明白地大力壓制死刑,但不宜被稱為"廢死條款"。這個第六條包括六款。第一款說:"Every human being has the inherent right to life."[每個人都有固有的生命權],法律必須保護這個權益,任何人的生命不得被武斷地剝奪。第二款主要是說在尚未廢死的國家,衹有"the most serious crimes罪無可逭"才能處以死刑。第三款處理當剝奪人民生命之情事構成種族絕滅罪時的情況。第四款說任何死刑定讞者都將會享有尋求特赦或減刑的權益,給予任何死刑定讞案件大赦、特赦、或減刑是被允許的。第五款說犯罪時未滿十八歲的罪犯不得判處死刑,懷孕中的女人不得被執行死刑。第六款說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第六條的任何內容以拖延或防阻死刑的廢除。

ICCPR的第六條顯然並沒有禁止死刑。貨真價實名實相副的"廢死條款"或"廢死公約"是聯合國在1989年開放簽字的"Second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CCPR, aiming at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這個"選擇性議定書"用標題明說其旨在廢除死刑。

ICCPR有兩個"選擇性議定書"供ICCPR的簽字國進一步協議有關的事項,它們的內容都是ICCPR的延伸,但都必須單獨簽字,等於簽另外一個國際公約。ICCPR的簽字國可以選擇接受這種"選擇性議定書",也可以選擇不接受。不簽沒有關係,沒事。ICCPR的第一個"選擇性議定書"與ICCPR本身同時出檯,第二個"選擇性議定書"在1989年出檯,美國至今都沒有簽字。

這個"國際廢死公約"有十一條規定,核心在前兩條。第一條有兩款,第一款說在締約國的司法管轄範圍內將不會有人被執行死刑,第二款說締約國將會採取所有的必要措施在自己的司法管轄範圍內廢除死刑。第二條主要是說本議定書除了下述保留之外不接受任何保留:戰時可以對"most serious crime of a military nature committed during wartime[在戰爭期間犯下的最嚴重的罪行具有軍事性質
]"宣判死刑。

聯合國的"兩公約"中涉及廢死的內容就是這樣。

 

為了奪權~看看廢屎聯盟有多少綠 渣~ 一片綠油油
瞿海源 廢死聯盟召集人
林欣怡 廢死聯盟執行長
謝仁郡 廢死聯盟執行秘書
林佳範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 廖福特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台灣心會會員
林峰正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歐蜜.偉浪 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原宣幹事
林仁惠 台灣環境行動網秘書長
莊豐嘉 記者協會會長,扁政府中央社副總
孫友聯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成員
馮喬蘭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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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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