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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護聯盟違憲違反集遊法罄竹難書
2014/04/12 15:54:16瀏覽1284|回應2|推薦7

引用倩姐部份文章

公投護台灣聯盟,打從民國97年9月25日開始,就在立法院的週邊道路申請路權及集會遊行權,五年多來天天占用道路搭棚養遊民外,真正舉辦的集會遊行活動寥寥無幾,但是卻把其他團體申請立法院週邊集會遊行的權利全部壟斷占有,按集會遊行法第11條: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不能再申請集會遊行。就這樣,小老百姓要辦立法院集會遊行活動,還得看這占地為王的公投護台灣聯盟給不給臉,如果是反政府的行動,例如去年7月20日、10月10日的1985聯盟集會,蔡丁貴不但力挺支持提供場地,還上台致詞一起反馬;如果是反立法委員的遊行,如10月12日小老百姓要求解散國會的趕豬行動,這公投護台灣聯盟有如立法院前的看門狗,拿著分裂國土的大旗、帶著汽笛、還拉著音響喇叭跑去騷擾破壞百姓憲法所賦予的訴願自由。

光以公投護台灣聯盟最近惡行劣跡來看,都達到撤銷集會遊行的資格。去年7月30日上午10點衝撞立法院、8月3日夜間9點30分用油壓剪剪斷立法院大門大鎖,推倒立院數面鐵製欄杆、10月10日闖入立院頂樓撤掉國旗,改掛台灣國旗幟,造成警民衝突受傷。任何一天的行動,台北市警局都可以依據集遊法第15條以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來撤銷、廢止許可,但是市警局卻忙著行動後嘉獎員警完成任務,所有的修復、獎勵、醫療成本一概全民買單。
依據集會遊行法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公投護台灣聯盟多次暴力衝撞、破壞公物、違反集遊法第四條規定,依據集遊法第28條第一款: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集遊法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些肢體暴力衝撞行為,市警局舉「制止」牌了沒有?這些破壞公物、製造社會動亂的行動,台北市政府有沒有罰鍰收入可以用來支付損失?公投護台灣聯盟這五年來的罰款繳了多少?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款: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可見主張推翻中華民國的標語是屬於違憲行為,即便不是政黨都可適用。

方仰寧局長沒有違憲,請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45號:

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得不許可』集會、遊行;第六款規定申請不合第九條有關責令申請人提出申請書填具之各事項者為不許可之要件,係為確保集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行,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寧,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的做法完全符合憲法第22條規定, 沒有違憲問題!!
公投盟已經多次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依憲法第22條規定, 其行為已不受憲法保障, 方仰寧的處置完全合憲!!

公投盟是『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本來就『得不許可』集會、遊行,這『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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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ib768&aid=12449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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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mes
2014/04/16 14:36

公投盟是在十一號因為在申請期間做了違法的事被中正一分局廢止他們路璇許可

然後強制驅離

怎麼會查不到?

集遊法第十一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
      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
      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可見公投盟屬於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
當然中正一分局有權不同意公投盟以後的路權

(supermath0731@yahoo.com.tw)

onmike
2014/04/13 12:13

大法官釋憲以及集會遊行法都有google查詢到

可否請問何處可以查到公投盟是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

謝謝

(tdsmike@yahoo.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