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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0 13:01:00瀏覽170|回應0|推薦10 | |
證明書 一、 查孫繼業於民國四十年六月廿九日在馬場町槍決,因奉通知 時由證明人(即其岳父)親往領屍送往火葬寄在殯儀館,以故 悉詳孫玉林即孫繼業,(故為證實孫繼業即孫玉林)。 二、 經查確實無誤,如有誤報或虛偽證明者,本證明人願受法律上 之處分,所具證明是實。 證明人: 陳茂坤 男 年五十七歲 身份證號碼宜蘭孝口字第八OO四八號 住本市孝廉里壹鄰舊城北路九O號 職業: 公務員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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