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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1 12:41:13瀏覽82|回應0|推薦1 | |
先前在網路上看到一篇文章,不禁想到自己開車、騎車的樣子,是不是太過衝動了呢?也不禁想起之前所看過的一句話:在美國是:法、理、情,在台灣是:情、理,法。 文章鏈結:噬罪人:作者:呂秋遠:棋子 先前騎車發生車禍時,警察的一句話加上上面的文章,讓我真是感嘆,原來台灣再怎麼法治,還是脫離不了 "人情" 和 "錢"。 他說:我再怎麼處理都沒用,最主要還是要看你們有沒有達成和解。換句話說:就是理賠的金額你們彼此能不能接受而已。 每天要騎四五十分才能到公司的我,現在只能小心、小心、再小心。而遵守交通法規這一項,對我來講,似乎也沒有小心、多注意來的重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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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