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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21:59:59瀏覽815|回應0|推薦0 | |
摘自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一)應指派資深行員辦理開戶審核工作。 (五)建立拒絕開戶資料庫。 開立存款戶應注意的事項 (一)我國國民開戶 1.個人或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之負責人申請開戶,應由本人親自憑身分證及第二種身份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等)辦理開戶手續。 2.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其開立非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戶,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3.銀行辦理兩人以上聯合開戶,必須要求聯合開戶之所有人均親自簽名,不可僅由一人親簽,亦必須在往來契約中訂定條款,以作為處理存款所有權與利息所得歸屬等問題之依據。 4.本國公司之分公司開戶,應徵提其總公司同意開戶之授權書;公司籌備處開戶,其印鑑章應加註籌備處字樣。 (二)外國人開戶 1.外國人開戶原則上應在台設有住所,並留存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2.若外國人在台無住所,其開設新台幣存款帳戶應受下列限制: (1)開戶之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法人應提供齊全之證件。 (2)外國自然人應親自辦理,外國法人應由在台代表人或代理人親自辦理。 (3)除經財政部核准在台設有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外國證券商及外國保險公司可開設支票存款帳戶外,僅能開設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 (三)在台大陸地區人民開戶 1.持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之在台大陸地區人民,得開設「活期性存款」及「定期性存款」帳戶。 2.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原為入出境管理局)所核發上述以外證件之在台大陸地區人民,開設新台幣存款帳戶,得選擇「一家」銀行,並以開設「活期性存款帳戶」為限。 3.受理經許可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開設新台幣存款帳戶,除應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原為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證件辦理外,並應留存內政部核發之統一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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