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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4 08:03:43瀏覽732|回應0|推薦1 | |
2009 年優秀游泳教練國外培訓實施計畫 一、依 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80015061 號函辦理。 二、目 的: 為強化我國基層教練訓練及教學內容與素質,提升專業能力配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政策並瞭解國際賽會場館、選手訓練之系統、運動科研等,特舉辦本次教練培訓。 三、主辦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 四、承辦單位: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五、培訓種類及資格: (一)運動種類:棒球、壘球、跆拳道、鐵人三項、桌球、羽球、射箭、舉重、網球、田徑、游泳、自由車。 (二)培訓資格:凡持有以下項目之A 級、B 級、C 級之教練證者並現仍從事相關教學、訓練者可依各項目之規定報名甄選: 1、射箭、桌球、羽球、舉重、跆拳道、網球、田徑、游泳:凡指導選手近二年內參加全中運,獲前三名之指導教練(需繳交教練證及證明指導等相關文件),可報名參加甄選。 2、鐵人三項、自由車:由協會推薦指導選手參加國際比賽成績優異之教練(需繳交教練證及證明指導等相關文件)參加甄選。六、培訓方式: (一)培訓地點分為兩類: 射箭、桌球、羽球、舉重、田徑、游泳等六種運動種類,由本會統籌聯繫安排赴中國大陸培訓研習為原則。 (二)培訓時間:以2 週內為原則 註:上述培訓國家及地點討論後公佈確定。 七、培訓名額: 射箭、桌球、羽球、舉重、田徑、游泳各項目甄選2至3名教練赴中國大陸培訓為原則,由本會依各申請者條件甄選核定之。 八、培訓日期: (一)報名日期:於即日起98 年7 月24 日(以郵戳為憑)截止報名。 (二)甄選日期:訂於8 月12 日前完成(由本會統籌辦理)。 (三)培訓日期:於8 月24 日至9 月30 日以前辦理完成。 (四)成果報告書:訂於回國二週內繳齊。 (五)成果發表會時間:訂於10 月25 日前,由本會統一辦理培訓成果分享發表會(培訓者向各協會全體教練分享培訓心得)。 九、甄選資料:本會組成甄選小組,依遞交證明文件審核及採面試方式辦理甄選。 (一)證件審核:審核申請人資格及所附證件。申請人需檢附個人基本資料表(依本會所附格式填製)、自傳、選手成績證明、比賽秩序冊、帶隊證明相關文件等影本。 (二)面 試:由甄選小組委員依申請人所檢附之資料進行面試。 註:上述遴選評分辦法另定之。 十、出國準備: (一)本會甄選合格之教練,經本會陳報體委會核備後,函所屬單位及相關全國性運動協會轉知相關教練,並上網公告。 (二)依計畫內容所需各運動協會遴選適當國家、地點培訓,由相關全國性運動協會分別協助聯繫安排適當訓練基地。 十一、經費補助:出國研習人員所需經費由本會依下列標準核計費用,非補助範圍之其他個人支出,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或由所屬單位給予補助。 (一)來回機票:補助最短行程經濟艙機票費。(核銷時須檢附機票票根及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或購買證明) (二)膳 宿 費:依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辦理年度工作計畫經費補助項目表,按實施地區生活指數分級酌予補助,其分級基準為:依「中央各機關派員赴國外各地區(城市)出差人員日支生活費標準」美金300元以上地區者,酌予補助每人每天膳宿費2,800 元美金200 元以上地區者,酌補2,400 元,美金200元以下及大陸地區者,酌補2,000 元。(核銷時須檢附膳宿費原始支出憑證) (三)證 照 費:依證照規費規定標準辦理。(核銷時須檢附原始支出憑證) (四)指 導 費:依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辦理年度工作計畫經費補助項目表,依實際指導天數支付每人每天新台幣2,400元整。(核銷時須檢附指導教練簽收領據或教練所屬單位收據) (五)保 險 費:支用於保險費(投保金額新台幣300 萬元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保險) (六)雜 費:支用於報告書印製等。(核銷時須檢附原始支出憑證) 十二、附 則: (一)申請人須與本會簽訂合約,並參加本會2009 年優秀教練國外培訓檢討會及各相關協會2009 年優秀教練國外培訓成果分享發表相關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出席。 (二)申請人培訓期間須蒐集相關資料,培訓返國後,請立即知會所屬單位及本會,並於返國後二週內,彙整培訓資料,撰寫研習成果報告書及簡報資料(紙本及電子檔各乙份),陳送本會備查。 (三)申請人培訓返國後,應接受體委會、體總及所屬協會安排,參加巡迴講習或相關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 (四)申請人培訓返國後,應繼續從事教練工作,並協助所屬協會推展教練及選手培訓業務。 (五)申請人出國培訓前,未配合上述相關規定者,本會得取消其培訓資格。 (六)申請人在國外培訓情形,本會將依實際需要派員前往督訪、瞭解,督訪結果作為事後檢討改進依據,相關費用由該活動項下支應。 十三、本計畫陳體委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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