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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292.股東會召開日期:105/06/24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中山北路4段1號圓山大飯店12樓大會廳4.召集事由:(一)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二)報告事項1.104年度營業報告。2.審計委員會查核104年度決算報告。3.104年度員工酬勞暨董事酬勞分派。4.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報告。5.提報本公司發行104年度第一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新臺幣150億元之原因及有關事項。6.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者之相關法令措施宣導報告。7.股東提案未列入股東會議案之報告。【本案若無股東提案,則免提報股東常會】。(三)承認事項1.承認104年度決算表冊案。2.承認104年度盈餘分派案。(四)討論事項2.增資發行新股案。3.股東提案。【本案若無股東提案,則免提報股東常會】。(五)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5/04/26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5/06/24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本公司擬訂於民國105年4月18日起至民國105年4月28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05年4月28日17時前寄(送)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受理處所:11568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8號26樓 董事長室(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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