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2009-02-10 17:59 檢舉松山地政事務所違法核發﹝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 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場空間應為共用部份﹞之權狀予起造人
2009/02/12 00:36:35瀏覽1468|回應0|推薦1

檢舉松山地政事務所違法核發﹝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場空間應為共用部份﹞之權狀予起造人

請 郝市長 苦民所苦,緊急查明貴屬三級單位松山地政事務所違法核發「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空間應為共用部分」之權狀予起造人(目前所知「武昌」聯合大廈已有A、B、E三棟受害),並勒令該所立即撤銷行政處分,以避免損害之持續擴大。

「武昌」聯合大廈於民國63年完工,其法定防空避難室(部分防空避難室面積並兼作法定停車場使用),於民國69年以前並無應登記及如何登記之明文規定;其同屬早期(28年或更早)取得建造執照區分建築物之地下層,未併同主建物辦理登記者不知凡幾,少則數萬棟,多則數十萬棟計。

掌管土地登記之專責機關竟在早已參與產權糾紛協商近兩年仍未能明辨是非,獨斷獨行,完全漠視既存為解決早期取得建造執照區分建築物之地下層登記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一系列法令,公然違背民法及各級法院民事判決理由長久以來均體現地下室係全體區分所有人所共有之精神,神不知鬼不覺地違法核發「地下室檢舉松山地政事務所違法核發「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用部分」之建物權狀予起造人,導致該公司未循合法途徑封鎖地下室,影響本大樓地下室內所有維生設備之維修安檢,嚴重危害住戶之公共安全,並侵害住戶使用地下室權益;真是壹紙官文書,無盡的災難;此例一開,後患無窮,早期建物之建商勢必群起效尤,則受害百姓將不知凡幾,官逼民反,爭議若持續發燒,新年度或恐蘊釀現代版的「武昌」起義。

請 郝市長 責成松山地政提出據以違法核發予起造人地下室建物所有權之(1)使用執照登載地下室為非屬公共空間之證明,或由當事人合意認非屬共用性質之證明,及(2)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應以圖利罪論處;並一併查明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3)數十年銷聲匿跡期間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該公司繳稅情況(何時出現此等證件,住戶迄無所知,且稅捐稽徵處發現錯誤後早予撤銷)(4)公司登記資料及(5)就數十年清算期間准予展延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明該公司存續有效性,以息民怨。

武昌聯合大廈E棟管住戶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arco569&aid=2639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