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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9 17:32:10瀏覽1865|回應0|推薦0 | ||||
懸香法 ◎加強版大悲水 (倒懸香法) . 早年神教導,唸任何經時,身旁應放1杯水,神明會加持,唸完喝下去會有助益。本次藥師法會發展出一法,如左圖唸經持咒時,不論是否打開電腦都可以使用此「倒懸香法」製作出加強版的大悲水:黃色大夾夾住螢幕上緣,再用普通吸管穿過,吸管如果不夠長,用膠帶黏接加長,然後再用藍色小夾夾住香腳下垂,唸經持咒時點燃香頭,香灰就會直接落在大悲水中,增強力量。香支還可以選用上好材料,檀香、沈香、中藥香...等等。 .. . ************************************************* 【4/23啟事】本文投稿自由時報、[yahoo論壇],均不獲刊登。今正式改在本部落格刊出。又之前發表的文章:交通罰單 橫征暴斂,內容有誤,自立委質詢後,逾期未繳罰金,滯納金已改為最多50%。不再是以往的動輒兩三倍。我請陳青旭君自去基隆監理處調閱資料,發覺的確只多徵50%,原本四張罰單金額為一萬兩千元,加徵50%滯納金後,變成一萬八。 . 基隆法拍冤案之辯明 最近新聞:基隆陳君,為了1.8萬罰款漏繳,竟遭查封250萬的透天厝,一家流離失所,損失百餘萬。官員則辯稱一切合法,聯合報日前又刊出林群智律師臉書 新聞,批判基隆法拍案喊冤者陳青旭,敝人皆不敢苟同,特投書媒體,統一澄清如下: (一)違反比例原則 (超額過度查封):誠如台大陳志龍教授言,查封屋內電器,就可償還一萬八金額,根本不需要查封房子。筆者特打一比方:「嫌犯逃跑,警察開槍制止,明明可以射他的腳,卻偏要射他的頭」,這樣對嗎?警察還能夠說自己「才是弱勢」以及「一切合法」嗎?執行官辯稱電器多老舊不值錢。這並不對,這么多的家電,都是堪用品,有些且是剛買新品,再怎麼折舊也值過一萬八。執行官另說「家電等日常生活所需之物,也不能扣押執行」,難道房屋不是日常生活所更必需嗎?為什麼挑選更嚴重的來執行呢(還累及內住家人5口)?而且執行下去會造成當事人重大損失,為什麼不考量呢?真正的原因恐怕是執行官怕麻煩,查封家電,還要雇人拆卸搬運儲存,查封房屋,簡單輕鬆。於是就不管當事人死活了。超額過度查封 係違反強制執行法第 50條 & 行政執行法 第3條 (三)查封之送達不確實:涉及房產所有權轉移的大事,地政事務所 在辦理印鑑証明時,都會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場,驗明正身,然後辦理,可以避免各種弊端。因此執行署要查封房產,是不是也應該要求當事人本人親自來署,領受公文,這樣才萬無一失。最起碼也應該要求管區警員或里鄰長持公文,傳喚當事人,當面告知查封事。 但本案最大的盲點是,三年來執行署官員,從頭到尾都沒有見過當事人陳某一面,僅憑若干雙掛號信,就誤會當事人故意不理,而展開強硬拍賣,失之太草率荒謬。雙掛號信並非真正可靠,第一你不能保証簽收的是當事者本人。第二也不能保証,代簽的家人會去通知當事人。如本案,陳母就因不識字,糊塗簽收擱置,而不知事態嚴重性。事實上現今許多本省籍家庭,都存在75歲以上老婦,不識字或識字無多,或是弱智低能兒女,都很有可能重演這種冤枉憾事。(弱智家人代簽收雙掛號信後,有可能拆開摺成紙飛機來玩) (四)宜蘭分署偽造文書:陳青旭對我說,他看到部分掛號信上他母親的簽名,根本就不像,應該是被偽造。我當時聽了將信將疑,但是對照到下面這項新聞以及上述「查封筆錄不實:鄰居簽名為假」,可以認定陳沒說錯,宜蘭分署根本就是偽造文書慣犯。 . .. . . . . . .......★★★ 關鍵 大逆轉 ★★★ (五)法扶會偽善:在5/20宣布撤拍前,陳青旭曾赴法扶會申請義務律師,提出民事訴訟,以宜蘭暑違法查封,請求法院裁判法拍無效。但在法扶會內部審查,竟然不通過,拒絕提供協助。試想這么明顯不公平,引起大眾普遍關心的案件,法扶會竟然會不予協助,可以看出這個會偽善!表面上說得冠冕堂皇,協助弱勢打官司,接受政府補助以及各界專款,其實做的是另外一套! ▼本文最下方即4/22陳教授團隊監察院新聞稿。左上照片為監察委員輪值接受民眾陳情室,右上照片為時間。這是中華民國,目前唯一的地方,民眾可以直接面見大官,當面作陳情,相當珍貴。(阿扁當臺北市長時,也有這樣做,稱為「與民有約」,後來當上總統就沒了。)。左下照片為陳教授與陳青旭陳情實況。右下照片為監院大門口,三位教授聲援。
------------------- 新聞 索 引 ---------------------- 3/13原始新聞TVBS:家遭法拍!未繳1萬8罰單 害無家可歸 4/12自由時報 欠繳1.8萬元罰單 3樓透天厝被法拍135萬賤賣 4/16自由時報 被法拍 7旬老婦跪地救不回 4/21東森新聞.行動法庭 專訪陳志龍教授 & 陳青旭 ★5/20 自由時報 房子保住了!宜蘭分署撤銷拍賣程序 .. .. ▼下照片為監察院中庭鯉魚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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