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6/12/05 17:37:23瀏覽1458|回應2|推薦3 | |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局 一、 投保資格: 1. 大陸人士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文件者,應自在台居留滿4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但合法的受雇者,自受雇日期起參加健保。 2. 大陸人士參加健保應持有之居留證明文件如下: (1) 大陸配偶持有「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等事由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者。 (2) 台灣地區居留證。 (3) 「產業科技研究」、「學術科技研究」事由之台灣地區旅行證。 (4) 「探親(二)」事由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5) 「隨行團聚」事由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6) 「企業內部調動」事由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3. 居留證明文件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二、 自96年1月1日起,大陸人士入出境之健保處理原則: 1. 持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者投保後出境,該證即失效,應辦理退保,於再次來台取得新入出境證者,自居留滿4個月之日起投保。 2. 居留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出境者,其出境預定超過6個月以上,得依健保法實行細則第36條及38條規定,選擇辦理停保,入境時辦理復保。 (1) 選擇繼續投保:證件效期內出境不受離境日數之限制,可以持續投保,繼續繳納保險費,於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應於就醫後6個月內,填送自墊醫療費用和退申請書,併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及診斷證明書,並影印護照上當次出入境記錄等資料,向投保單位所在地的健保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2) 選擇辦理停保後出國,在國外期間不能辦理復保,亦不能申請核退醫療費用,須等到返國並辦理復保後,才能享有健保醫療權益。 3. 原行政院衛生署89年7月14日衛署健保字第89040093號函釋,有關大陸人士參加健保後,出境超過120天再入境,參加健保須受4個月之限制規定,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
|
( 知識學習|健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