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大陸人士參加健保相關規定說明
2006/12/05 17:37:23瀏覽1455|回應2|推薦3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局

一、             投保資格

1.     大陸人士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文件者,應自在台居留滿4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但合法的受雇者,自受雇日期起參加健保。

2.     大陸人士參加健保應持有之居留證明文件如下:

(1) 大陸配偶持有「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等事由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者。

(2) 台灣地區居留證。

(3) 「產業科技研究」、「學術科技研究」事由之台灣地區旅行證。

(4) 「探親(二)」事由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5) 「隨行團聚」事由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6) 「企業內部調動」事由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3.     居留證明文件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二、             9611日起,大陸人士入出境之健保處理原則:

1.     持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者投保後出境,該證即失效,應辦理退保,於再次來台取得新入出境證者,自居留滿4個月之日起投保。

2.     居留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出境者,其出境預定超過6個月以上,得依健保法實行細則第36條及38條規定,選擇辦理停保,入境時辦理復保。

(1) 選擇繼續投保:證件效期內出境不受離境日數之限制,可以持續投保,繼續繳納保險費,於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應於就醫後6個月內,填送自墊醫療費用和退申請書,併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及診斷證明書,並影印護照上當次出入境記錄等資料,向投保單位所在地的健保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2) 選擇辦理停保後出國,在國外期間不能辦理復保,亦不能申請核退醫療費用,須等到返國並辦理復保後,才能享有健保醫療權益。

3.     原行政院衛生署89714日衛署健保字第89040093號函釋,有關大陸人士參加健保後,出境超過120天再入境,參加健保須受4個月之限制規定,自9611日起停止適用。

( 知識學習健康 )
回應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lym079&aid=577992

 回應文章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秀柱委員的粉絲
2006/12/06 19:38

秀柱委員您好!

我們很、極端、非常、超崇拜您呦!

 

                           

秀柱委員的粉絲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柱柱姐,我非常欽佩你的勇敢和毅力
2006/12/06 19:24

偶然發現你的blog,真的很意外,應該是助理幫你打字的吧,看到你為大陸來台的人士提供幫助很感動,但我屬於外籍人士,不是大陸人士,原所在囯也有良好的社會保險制度,所以對我來說用不上,上這裡來,純粹為表示我對您的欽佩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