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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小常識
2012/11/23 13:01:14瀏覽389|回應0|推薦2

拋棄繼承小常識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拋棄繼承,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以內為之。如已逾三個月期間,就不生拋棄的效力。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如係後順位之繼承人因先順位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指知悉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之時。

  

  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詳後述應備文件),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應備文件:(各一份):

  1.拋棄繼承聲請書:表明拋棄繼承之意旨(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應特別注意:i.父母死而子(或女)拋棄繼承時,應考慮是否連同未成年孫輩拋棄繼承問題)。ii.未成年人拋棄時,應有父母(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iii.禁治產人拋棄時,應有其監護人簽名蓋章。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未滿七歲及禁治產人免附印鑑證明及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回執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

  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均備有例稿。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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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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