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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1
2014/12/05 23:42:14瀏覽162|回應0|推薦0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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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依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期貨服務事業分為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而觀期貨交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訂頒「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期貨經理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為「一、接受特定人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二、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期貨交易法上述規定之「期貨經理事業」,自係指接受特定人之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者而言。又該所稱「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則係指「期貨經理事業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交易資金,就有關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期貨交易之業務。」同規則第三條並有明訂。

常見的爭議是,由客戶自行下單交易,則與前揭「接受特定人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或「為委任人執行期貨交易之業務」之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規定是如何相符?因此法院要論行為人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即尚有推求之餘地。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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