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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民政月刊-鄭明析案件必須重新審理
2010/03/17 11:43:57瀏覽2841|回應0|推薦2

BreakNews 關於老師的報導

<月刊記者追蹤報導「鄭明析案件必須重新審理」>

以下是原刊登於韓國『民政』雜誌月刊(Civil Government)2010年2月,標題為『為何JMS總裁鄭明析先生背上十字架?』之追蹤報導


基督教福音宣教會(Christian Gospel Mission)的創立者鄭明析總裁現在正在獄中,他所受的十年徒刑的宣告是由最高法院支持下層法院做出的決定。現在開始出現認為鄭明析總裁的相關判決錯誤,並且要求重新審判的呼聲。一個名為『民政』(Civil Government)的月刊,在今年二月號所發行之雜誌刊登一篇文章,標題為『為何JMS(CGM)鄭明析總裁背上十字架?』,這篇文章逐項列出他的判決之問題。

在本篇文章中,記者車鎭洙(暫譯)報導了導致本案之原始事件。寫這篇文章的動機並不是最近才產生的。車記者是一位積極的新聞記者,自從1995年後就經常出入警察局,他在過去的十一年中持續追蹤這個案件。在這篇文章中,車記者做了以下的報導。

▲追蹤鄭明析總裁相關事件之月刊『民政』雜誌

自從媒體開始報導這個宗教組織,我就去過報導新聞的現場。在1999年,因為媒體不停地報導,引起大眾對這個宗教組織的高度的注意。在那個時候,一個電視台(以下稱A媒體)播放了所謂的『黃小姐綁架醜聞』,宣稱這個教會的一些領導人綁架了教會會員黃小姐。但是,那時我從員警那裏得知,這並非綁架事件而是一項單純的傷害案件。傷害和綁架是兩項非常不同的罪名,刑罰也不相同。在了解事實之後,我在警察雜誌上寫了篇文章。之後有個人打電話給我。我在這裡稱為 『告發者』(他扮演代表本案件原告們告發的幕後角色,但我那時並不知道他和案件有何相關),告發者用略為不悅的聲音抗議並抱怨說:『為何你將綁架的案件敘述為只是簡單的傷害案件?』『因為我已經從天安警察局那裏證實了調查的細節』我解釋說那篇文章是基於事實寫成的。他同意和我親自見面對話,但是他後來並未現身。當我打電話去給他問道『為何你沒有出現?』他給我一個很不負責任且很荒謬的答案,說他只是不想見我就回家了。說完之後,他就掛我電話了。我之後數次打給他但他都沒有接我電話。

車記者提出的第二個問題點是在A媒體的報導中被扭曲的事實。

車記者揭發如下:A媒體報導說『鄭明析總裁是一個有性問題的領導人』。A媒體摘錄1995年標題為『感謝的生活』的主日證道,報導中放出鄭總裁的聲音,他說『生命的十一奉獻,也就是要傳道十個人當中的一個人……』A媒體將其調整成極度無法聽清楚鄭總裁在說什麼,之後播放時,A媒體便加上副標題說『一個女人』。這段引用無可避免地讓觀眾認為鄭明析總裁是一個有性問題的領導人。另外,當媒體播放該組織之主日禮拜或是活動片段時,即使男生和女生都在原始的錄影帶出現,A媒體卻剪接之後播出只有女性的畫面。A媒體讓觀眾留下鄭明析總裁是一個只理會女性的教主的印象。

▲與鄭明析有關的新證據
車記者提出的第三點問題點是A媒體的偏頗報導在當時被發現是犯法的。他指出,關於它們的偏頗報導,法院最終做出建議和解的決定。法院做出下列命令:
1)該媒體不應只用告發者或他人單方面的資料報導
2)該媒體應在播報前48小時前通知該組織
3)該媒體應保留5%的播報時間報導教會的反駁說法
4)若違反此命令,該媒體必須對每次違規賠償三千萬韓圜

雖然法院的決定證實了媒體的錯誤和偏頗的報導,但收看的觀眾並不知情。此時鄭明析總裁已經被公眾輿論貼上『罪犯』的標籤,繼續在媒體的砧板上被切成碎片。

車記者指出的第四點和其他報導不同的是關於第四位聲稱在性方面受害的女生所召開的記者會。車記者揭露說:2006年4月18日,告發者舉行一個記者會,他讓第四位宣稱在性方面受害的人發言。當全世界快要忘記JMS的時候,這個記者會讓觀眾找回對他們的記憶。新聞記者想要聽聽這位聲稱找回正義的告發者的立場。但是在那場記者會中,更驚人的部分被披露了。有一位朴牧師曾經想更深入了解本案件而進行調查,他告訴我說:『那些沒有被告發者騷擾過的人不會了解這是怎麼一回事。』他又說那位告發者曾經要求20億韓圜的和解金。聽到這個,B媒體的記者意識到那場記者會有問題,便停止了記者會的報導。因為告發者的這項行為,其他後來知道這個事實的記者也開始懷疑這位帶領『反JMS』的告發者的可信度。

車記者相信鄭總裁的判決錯誤的第五個理由是因為性侵害的部分。

他寫道:在當時,告發者公開宣稱對那些女性的性侵害嚴重到她們流血過多,幾乎不能走路的地步。但是當那個案子移送法院時,被告律師(鄭總裁的律師)有不同的說法。他們反駁說:『CCTV拍攝到在現場兩位女性在笑著,看起來並不像受害者,並且他們走路看起來一點都沒有不舒服的樣子。』車記者繼續強調其中一位原告在法院的證言說:『重要的是,我們必須注意其中一位女性,原告C,原本以共同原告身分提出訴訟,剛開始指控自己受到性方面的傷害,後來聲明她自己是做偽證,並撤銷告訴了。』原告C牽她母親的手到法院。她推翻了她對警察和檢察官作的陳述,並且全盤否認被侵害的指控。即使法院警告她說:『如果你的證詞和告發的內容不同,可能會被處罰。』C小姐仍清楚地說:『我被處罰也無所謂,事實上是我沒有受到性方面的侵害。和我一起提出控告的原告D也沒有被強姦或是受到任何性傷害,但因為受到告發者的指使,她提出了假訴訟並且一直到現在都做了偽證。』

車記者提出鄭總裁案件重審的第六個理由。

他說:「事實上,1999年11月15日,告發者曾經寫一封悔過書,在裡面他寫道:『鄭總裁,我深深地後悔我中傷你,我散佈醜聞誹謗你並且讓你受傷害。』他寄給宣教會之前甚至在信上親筆簽名。他分別在2005年3月17和7月21送給鄭總裁兩封道歉信。」

他的信中部分說道『我很抱歉我因為誤會你的關係誹謗和侮辱你』以及『我為過去六年而道歉,我和我的團體(告發者發起的)誤會你,所以我們謾罵和侮辱你。』那封信是告發者親自寫的,包括他的照片和印章。

車記者在本案件的追蹤報導中寫了下列結論:『如果記者們用非宗教的尺度衡量宗教活動,他們終究會描述出很奇怪的形象。同樣地,控訴也必須忠於無罪推定原則,亦即『即使你放過一百個小偷,你也不能冤枉地定一個人的罪。』此外,車記者指出:『考量到本案的終結只憑模糊的證據和證人,就宣判重大的十年徒刑,法院應該思考承審法官的判斷是否缺乏對宗教的理解,以及那是否在大眾輿論壓力之下形成的判決,對於讓鄭總裁蒙冤的部分應該再次被檢視。』

在他的結論敘述中,車記者說道:『在法庭上的證言明顯可以看出是告發者想要以此威脅要求和解金,法院必須冷靜地檢視和調查是否告發者故意製造這個案件並操控原告,幾乎是在幕後操縱他們以此獲取金錢利益。』

車記者分析為何這個有關鄭總裁的案件會往一個令人起疑的方向發展,他說道:「關鍵在於,告發者似乎在利用這個性侵害案件,他利用那些宣稱是受害者的人並使他們對鄭總裁提起告訴。然後,在不讓他們知道的情況下,以此要求一筆高達20億韓圜的和解金,達成目的後,他們就撤銷法律訴訟,聲稱是『不違背受害者意願』。」

到今天為止(2月15日),在告發者用來集中批判鄭明析總裁的網站『反對』上,有公告說:『本網站即將關閉。網址將會取消。』

如果鄭總裁一方基於可推翻目前事實的新證據而做出提起重新審查的請求,請求無罪釋放,我們可以預見這一位依據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的宗教領導人,透過這樣的重新審理可以獲得新的判決,邁入另一個階段。但是,檢察官和法院都站在支持原告和告發者的立場,因為他們擁有法院判決的支持,這個判決在重新審理時是否可被推翻仍是未知數。

基督教創始者—耶穌在不公義的審判中被釘上了十字架。看了車記者憑著他長達十一年不屈不撓收集的事實和證據所作的追蹤報導,我們不得不想起耶穌的死亡


Moon Il Seok報導,


英文版請參考此網頁
http://providencetrial.com/jms-in-the-news-full-report-reveals-all/
( 時事評論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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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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