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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2/18 12:00:34瀏覽88|回應0|推薦1 | |
新勞動三法已於五一上路,十多個基層教師工會同步在第一時間成立,象徵教師急於掙脫《工會法》束縛的決心,雖然教師人權的鬆綁在解嚴第24個年頭之後方才實現,但總算是補足了60多年來的人權空白,證明落後的勞動法令,終究無法永遠禁錮社會進步。 或許正由於整體社會長期漠視勞動基本權,在教師工會組織過程中,無論教育部種種讓人難以置信的說詞、或是敵視工會者對教師工會的各種污衊,乃至於立法委員審議相關法案時的討論內容,在在凸顯,法制面雖然已經鬆綁,但台灣勞動人權卻猶待補課的現實。 當教師遇上勞動基本權 觀察教育部對教師工會的態度,從民進黨的杜正勝到國民黨的吳清基,從全力反對到遍尋不著反對理由,唯一不變的,就是官員對所謂教師工會配套措施,竟然大多建立在其對勞動基本權的錯誤理解之上。典型的說法不外是「教師要組工會,就要完全適用勞工的制度,不能兩面討好」,以及「教師成為勞工以後,就要改投勞保,原有的教育法制諸如教評會、申評會的成員比例都必須相應調整」,此前,教育部甚至還曾要脅要取消教師申訴制度。 我們以為,這樣的說法不啻是勞動人權教育的現成教材。無論教職如何神聖,無論《工會法》如何禁止,也無關教師是否組織工會,受僱於公、私立學校的教師從來不折不扣都是勞工,難道沒有參加工會的教師就不是勞工嗎?再以組織工會後要改投勞保為例,此說用意當然出於威脅,實際上,勞保的保障遠優於公保,問題就在於,即便組織工會,公校教師仍受僱於政府,就算教師願意,法制上根本也不存在改投勞保的可能,足見其荒謬。而有關教育法制必須配套修正之說,理應審酌其正當性與必要性,《教師法》立法意旨在於規範教師權利義務,《工會法》則規範工會組織形態,教育部聲稱教師組工會後,將調整教評會、申評會成員比例,明顯有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徒增惡意報復之罵名。 固定工時 無事生非 至於教育部擬固定教師工時,並有意無意挑起教師寒暑假未上班卻領薪水的問題,顯然也是出於組工會後就要適用所謂勞工制度的認知。 問題是,何謂適用勞工的制度呢?又要適用哪一種「勞工」的制度呢?各業受僱者之工資、工時、休假規則不同,本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實。以工時為例,除固定工時的行業,也不乏採變形工時者,身為雇主的教育部如果主張教師應固定工時,即不應迴避因此所衍生的超時工作與加班費問題,遑論一方面主張工時入法,一方面又大談教師係責任制;再以教師的休假為例,專任教師於寒暑假休假不僅符合校園作息,長期以來更是社會對教師工作特性的普遍認知,馬政府究應支持「No work, no pay」的落伍說法,或是積極保障「人人享有帶薪休假的權利」?難道還需要討論? 退萬步言,教育部如果真要取消教師寒暑假,也並非不能討論,但總該同意教師可於學期中擇日休假,並支付因此衍生的龐大代課費用,問題是,這樣硬要改變教師作息以「適用所謂勞工的制度」,除了吹縐校園一池春水,增加國庫負擔外,難道對家長有利?難道對學生有利?所謂無事生非、庸人自擾,莫此為甚。 平心而論,主動通過《兩公約》並修正《工會法》的馬政府,確實在法制面對保障人權做了不少努力,惟其如此,政府部門內竟還有傳授雇主如何規避《勞基法》的工研院,以及打壓勞動人權卻不自知的教育部,尤其讓人不可思議。 遲來的教師工會必須善盡其社會責任,何妨就從推動勞動人權教育做起?(201105011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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