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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5國教法不能倒退修法
2015/07/23 17:09:10瀏覽174|回應0|推薦0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266/article/2960

立法院本會期將於616日休會,《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排入院會二三讀議程中,法案清倉,本是立法院每屆會期結束前固定上演的戲碼,然而,通過的法案數量能否代表立法品質?顯然還是要回到法案修正內容進行討論。

    此次《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計有第4條、第5條、第5條之1、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等條文,修正幅度不小,以下擇要進行說明。

校長延任正當性不足

    原本為「官派」的國中小校長,自民國8825日《國民教育法》修正生效後,改由遴選產生,並確立校長任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然而,好不容易建立的校長遴選制與任期制,歷年來在立法委員提案修正下已然日益扭曲變形。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日前審查通過屆齡校長延任條款,增訂:「任期屆滿後二年內屆齡退休者,得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這是繼民國97年立法院開放連任任期未過半的現職校長得參與遴選後(縣市學校數量國中未達15校或國小未達40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以及民國98年同意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後,再一次的倒退修法。
應該指出,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實施以來,確實傳出不少缺失,其中,「候用校長不足」、「官方主導遴選委員會」、「教師參與不足」等結構性問題,更是備受批評。
我們不解,面對這些問題,立法院遲遲不願意修法增加候用校長名額,或強化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獨立性,卻再三提出為現職校長大開方便之門的惡修版本,這難道符合立法院確立校長遴選制度的意旨?

不應立法剝奪教師參與校務會議權利

    現行《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相較於威權時代校園的一言堂氛圍,校務會議法制化象徵校園的民主與法治,中小學校務會議必須討論、議決的校務重大事項與重要章則,至少包括「校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導師輪替辦法」或「教師職務延聘辦法」、「教科圖書選用辦法」、「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總額及選舉辦法」、「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人數」、「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等,校務會議不僅攸關師生權益,更與校務發展息息相關。

現行「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之規定行之多年,並無窒礙難行之處,取消「全體專任教師」出席校務會議之規定,無異於開校園民主倒車,何況,各縣市有相當比例之中小學為中小型學校,全校教師在40人以下者甚多,強制採取代表制違反校務透明及學校本位管理精神,立法院不應剝奪教師參與校務會議的基本權利,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由各國中小視實際情況決定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即可。

正視國民教育資源落差

    之前說過,台灣各級學校的員額編制大抵呈倒三角形分配,《國民教育法》是規範國民教育的根本大法,為體現國家重視國教的決心,《國民教育法》如有修正必要,至少應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標準,充實國中小辦學資源,提升國中小組織與教職員員額編制,而非動輒提出傷害校園民主與國教品質的修法版本。

    「專任輔導教師」為例,去年年底通過的《學生輔導法》,被教育部與立委諸公拿來大肆宣傳,指我國的校園輔導工作進入嶄新階段云云。

    然而,做為規範學生輔導工作的專法,《學生輔導法》依舊未能考量國中小人力不足的現況,依《學生輔導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24班以下者,置1人,25班以上者,每24班增置1人。

二、國民中學15班以下者,置1人,16班以上者,每15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12班以下者,置1人,13班以上者,每12班增置一人。

    前揭規定,充分反映國家對國中小教育的輕忽,詎料,此次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國民教育法》修正條文,竟然規定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24班以上者置1人。二、國民中學每校置1人, 21班以上者,增置1人。

依此,《國民教育法》規定的專任輔導教師員額不僅異於甫通過的《學生輔導法》,其編制標準甚至更低,僅此一例,國會的立法品質,如何贏得人民信任?

立法院院會即將在明天(616日)結束,呼籲朝野黨團與全體委員回到確保國教品質與校園民主的立法意旨,退回前揭修正條文,為了孩子的教育,請給中小學師生一部更為優質的《國民教育法》。(20150615天下雜誌獨立評論)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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