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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1教育部真正的危機是失去教師信任--教師介聘修法爭議
2015/03/26 09:47:03瀏覽582|回應0|推薦3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266/article/2482無視各地陳情教師苦苦哀求,教育部發出義正辭嚴的新聞稿,召開早就預設結果的會議,針對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修正(以下簡稱《介聘辦法),教育部還是堅持將教師介聘申請年資延長為三年,並且從今年開始實施,沒有緩衝期,甚至也不允許各縣市自訂低於教育部的規定。

儘管教育部信誓旦旦,但本案決策過程,教育官員心態,或是教育部用來制定新規定的理由,實在有待檢驗。

教育部行政程序應受檢驗

面對輿論質疑教育部公告辦法與原先預告有異,教育部回應指:「教育部於1031014日至1021日進行前揭辦法之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未獲各界任何修正意見」,實則,原預告草案至少保留「因重大傷病需醫療」、「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得維持原規定申請,可是在公告時卻又取消但書,如最後公告的辦法留有但書,當不至於引起如此強烈反彈。

所稱「未獲任何修正意見」也非實情,在103116教育部召開的研商會議中,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代表就明確表示反對延長介聘年資為三年,並建議特別考量「配偶未於同縣市、地區任職或生活」、「須照顧未成年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無法獨立生活,需就近照顧」等狀況,可惜教育部沒有接納。

教育部或許要說,本案已邀請相關團體表達意見,並依行政程序法、行政院相關規定,將草案預告7天,可實質上,教育部224日公布的介聘辦法》不僅不同於預告,教師組織所提不同意見也未獲參採,對原本可於今年、明年提出介聘申請的教師,竟然也無緩衝期,教育部行政程序毋須被檢驗嗎?

須知,法規之預告程序,其積極目的在充分揭露資訊,在使有權訂定法規命令的行政部門確實做到廣徵意見,特別是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並接受不同意見者的質疑與挑戰,以降低法規修正的可能疏失,而不只是為了應付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更不是行禮如儀將預告程序當作惡修法規的護身符。

修改介聘辦法欠缺正當性

為提高修法正當性,教育部發布新聞稿表示,「目前教育現場存有正式教師流動頻繁而無法久任之現象,影響學生學習權益甚鉅,因此促使教師留任同一學校,提升教學品質,進而縮短城鄉教育落差,有效改善偏遠離島地區學校師資不足之現象,係當前重要任務。

應該釐清的是,何謂學生受教權?到底一個老師應該在原校任職多久?才能保障學生受教權?每年介聘成功的教師不到全體國中小教師的2%,真能擾動師資穩定?

至於教育部關切的離島師資問題,《離島建設條例》早已規定,離島地區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始得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教育部真要穩定原住民地區、離島地區師資,應該依《原住民族教育法》、《離島建設條例》相關規定,增加公費生名額才是正辦,根本無須大費周章修改《介聘辦法》,遑論是將延長介聘年資擴及全國。

我們不禁再問:明明教師介聘不會影響受教權,明明有更好的穩定偏鄉師資作法,為什麼非得修改介聘辦法》?

到底教師介聘影響了什麼學生受教權?讓想要返鄉的老師有機會兼顧家庭、還是讓老師每週必須奔波來回比較能保障受教權?為什麼教師介聘不能解釋成促進師資流動?硬要說成增加師資流動率?為什麼穩定偏鄉師資,不是想辦法增加誘因?而是去擴大限制一般地區教師的介聘?為什麼其他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修法多訂有日出條款?包括台南市、高雄市等延長市內介聘年資也訂有緩衝期,教育部堅持新制「立刻實施」的理由何在?

教育部該以什麼態度面對教師

    教育部此次修正介聘辦法》,確實欠缺修改的必要性與正當性,修法過程也有違專業參與、程序正當等原則,有損政府法規的安定性與穩定性;而訂出「不同意考量特殊情況」、「沒有緩衝期」、「今年立刻實施」、「也不允許縣市制訂標準」這樣超嚴苛的標準,更傷害教師對教育部的信任。

    今年度的教師介聘作業在即,教育部要以什麼態度進行修正?教育官員又要以什麼態度面對想要返鄉教師的哀告?是繼續對陳情教師無動於衷,繼續大談「依法行政」、「教師要有愛心」,還是願意誠實面對法規制定的疏漏,尋求解決問題的可能性?考驗教育部主事者的智慧。(20150311天下獨立評論)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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