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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2011/10/08 15:46:16瀏覽51|回應0|推薦0
名  稱     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 1 條           

自憲法公布之日起現行法令之與憲法相牴觸者,國民政府應迅速分別予以
修改或廢止,並應於依照本憲法所產生之國民大會集會以前,完成此項工
作。

第 2 條           

憲法公布後,國民政府應依照憲法之規定,於三個月內制定公布左列法律

一  關於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
二  關於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
三  關於立法委員之選舉、罷免。
四  關於監察委員之選舉、罷免。
五  關於五院之組織。

第 3 條           

依照憲法應由各省市議會選出之首屆監察委員,在各省市議會未正式成立
以前,得由各省市現有之參議會選舉之,其任期以各省市正式議會選出監
察委員之日為止。

第 4 條           

依照本憲法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首屆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之選舉,應
於各有關選舉法公布後六個月完成之。

第 5 條           

依憲法產生之國民大會,由國民政府主席召集之。

第 6 條           

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於國民大會閉幕後之第七日自行集會。

第 7 條           

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於國民大會閉幕後由總統召集之。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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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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