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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0 11:34:12瀏覽58|回應0|推薦0 | |
警察來搜查,扣押,監聽,拘留,你最多也只拼到判無罪,是否應給人民扳回一城甚至再下一城機會才公平?
一,搜查監聽權力保留給公安局長,二,事後通知被監聽搜查人,三,通知閱卷,四,起訴警察機關,讓法官裁判,看撤銷或確認違法甚至或國賠
大陸刑警要搜索監聽的許可,由公安局長便可准許,台灣要法官准,但大陸應該學台灣通保法做法,應通知被監聽人,讓被監聽人,被搜查人閱卷,或由司法機關部份公開卷宗,可對搜索,扣押,監聽提出救濟之類的
然後,基本權被干預的人,閱卷後可起訴,確認這干預違法,面對警察的進攻,總算扳回了一城,若,能勝訴,再告國賠勝訴,不只扳回一城,還再下一城
不可以先單獨對搜查,扣押,凍結,監聽,拘留等等違法,控告警察刑事濫用職權或違法搜查,要先對這些干預基本權的行為起訴,確認違法,若不先起訴這警方的干預行為,那,即使警察濫用職權,被干預人也只能檢舉,不能控告,即,若不起訴不能提再議
控告警方干預行為違法,不以警察為被告,而以警察局為被告,由被告來準備訴訟的進行,當初執行干預行為,如監聽,搜查的警察,只是以證人身份出庭,有證人費,被告是警局,由警局應訴,用公費為警局來應訴,訴訟材料人家都傳便便了〈準備的很妥善〉
不然,若執行公務的警察還要自己出錢及準備訴訟,會法院跑不完,那,誰會認真打擊犯罪
等,干預行為的審查確認完畢,要告國賠,要告警察民刑事,都有很多資料,也都大致照干預行為的審查確認結果來了,不太會翻案了,且在這些其他案件,即使警察被告,也很快結案了,
如同,人民被借錢不還,便告詐欺,假性財產犯罪,要動用檢警人力去免費為自己找證據及逼迫被告,那,德國檢察官,會先把詐欺案件的程序中止,再要原告去告民事訴訟,等有了結果再拿民事資料來辦案做事,也較省力,你人民愛告便要付成本
打官司的攻防,主要由誰出錢出力,會影響很多,若警察被告,先由警局當被告,那警察較不會在打擊犯罪時畏首畏尾,若被借錢不還,要先自費打民事官司,那,要借人錢前便會做好徵信及評估,不會以為反正有刑事對方不敢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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