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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機與防火牆
2007/01/15 19:26:49瀏覽451|回應0|推薦1

2007.01.13  中國時報    胡念祖

    面對公共領域中所出現之重大弊端,吾人所要檢視的層面有三,一為典章制度,二為人的品質,三為政黨的回應。

    像力霸集團金融弊案模式的弊案,在台灣不僅似乎從未絕跡,且隨著家族企業集團在政商掛鉤下的不斷坐大,以及金控集團所掌握的銀行資本的不斷增加,似乎有規模愈來愈大的趨勢,就不禁令人質疑「孰以致之」。
 
    其實不必是金融或經濟領域專家都可以觀察到,一個企業集團之所以這麼容易就得以大規模地超貸、違法授信、五鬼搬運,那就是因為該企業集團手中亦掌握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先進國家中,從事產業者不可擁有及從事銀行等金融業,從事銀行業者亦不可擁有或經營其他非金融產業,這兩者之間有著一面法律限制不可跨越的「防火牆」。否則,任何一個稍具財力與野心的產業者都可開一家銀行,用以吸納社會眾人之資金,並視之為自家的金庫或提款機,如此一來,豈有不發生金融弊案之理。

    但反觀我國「銀行法」中卻是准許「商業銀行」「以投資為跨業經營方式」,只要求銀行法之主管機關財政部「為防止銀行與被投資事業間之利益衝突,確保銀行之健全經營」以法規命令方式訂定銀行「跨業經營」方式「應遵守之事項」(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五項)。所謂「專業銀行」亦可對其「主要股東、負責人及其關係企業者」進行限制淨值比例額度之投資(銀行法第七十一之一條工業銀行對生產事業直接投資)。

    銀行法及其相關法規命令中均未限制其他產業人士擔任銀行之發起人、董事、負責人,這也造就了台灣多少紅頂工商巨子或政商名流的企業集團旗下亦包括了銀行或金控機構。一個禁止其他產業與銀行業間跨業經營、交互持股的防火牆難道不該在相關典章制度中被建立嗎?

    為了「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我國還特別立法成立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獨立管制機關的形式,獨立行使職權,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委員之任命亦採政治任命,制度面上似乎頗有先進國家之格局與作為。

    但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掌握法定職權者卻無基本的人品操守,有再多的「法律、經濟、金融、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金管會組織法第八條第二項)又有何益,反而只讓其更有能力利用其學識、經驗及職權,魚肉他人圖利自己而已。因此,無論是該會之組織法中或任命委員之抉擇中,是否亦應納入「人品操守」的要素?

    另外一個值得觀察之重點是朝野的易位。當陳總統要求行政部門立刻推動銀行法修正,以公布政商掛鉤下的呆帳大戶之際,卻未聞在野黨提出大快人心的修法主張。一個不知反映人民感覺,不知如何監督政府運作的在野黨,怎能讓人民期盼其再度執政?     (作者為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教授)

( 休閒生活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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