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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國內外罰金不同?
2007/04/12 01:04:22瀏覽841|回應0|推薦2

罵人就是不對,但操國、台語罵人「三字經」,因老少皆懂,判罰較貴,用英語罵人粗話,聽懂的人較少,判罰金相對少了許多!住在花蓮市的鮑姓美籍婦人以英語「Fuck」辱罵周姓台籍女子,法官昨天判罰六千元;由於花蓮曾發生多起罵人「**娘」、「不要臉」吃上毀謗官司,皆被判罰三萬元,兩相比較,台灣的司法果真是媚洋輕土?

  美籍的鮑姓婦人與台籍周姓女子曾因合夥開設美語補習班,雙方多次對簿公堂,九十四年六月間,兩人冤家路窄在醫院門口遇到,又再度發生爭吵。周姓女子指控遭鮑婦以英文「Fuck」罵她;並請證人作證,經檢察官偵結聲請簡易判決。

  庭訊時鮑婦聲稱,他是因為很討厭、不想理會周女,才回了一句「Forget you」(不理你),並沒有罵人。但法官認為兩字發音實在差太多,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六千元,後續又再駁回上訴。

  花蓮地區也曾發生多起罵髒話被控毀謗的官司,例如,吉安鄉吳姓男子不滿前任吉安村長范晏誠協調工地電桿遷移,破口大罵村長「**娘」,被控妨害名譽,刑事判處拘役五天,民事則判賠三萬元精神撫慰金。鳳林鎮某土風舞研究社黃姓理事長,辱罵該社邱姓財務組長「不要臉」,同樣也判罰精神撫慰金三萬元。

  同樣是罵人,法條也一樣,為何罰金不同?有人說,因為國、台語大家聽得懂,影響層面較廣,羞辱也較重,罰金才會比較高;而會聽英文的人較少,就判得輕一點。

( 在地生活花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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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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