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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7/21 17:20:25瀏覽266|回應0|推薦0 | |
1.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五條 (估價經驗) 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 以上之估價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不動產估價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第一項所稱估價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http://landp.kcg.gov.tw/kcgland/kcglaw_detal.php?id=95 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台(90)內地字第9062377號令 ***************************************************** 建築師公會有爭取,但不知道進度到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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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財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