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7/02 04:54:54瀏覽1923|回應2|推薦87 | ||||||
圖:有關龍王颱風朱秀蕙之子黃世傑慘遭土石流掩埋等事件,經受害人朱秀蕙向監察院素有包青天之稱的林巨銀委員上訪受理後,林巨銀委員表示,將重起調查調查機制,以伸民冤( 記者賴榮偉攝) 朱秀蕙向監察院之陳情書內容如下: 陳 情 書 受文者:監 察 院 主 旨:有關上訪人之子黃世傑慘遭山溝土石掩埋等事件,請鈞院詳加調查,並請對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花蓮縣政府予以糾舉,促請該等機關儘速賠償,另請對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最高法院予以糾彈,以伸民冤。 說 明: 一、緣上訪人原居住在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洛韶40、40-1、41、41-1號4棟房屋內,該屋坐瑩在華祿溪畔即花蓮縣秀林鄉洛韶段118、119、122地號土地上,此4棟房屋繫上訪人於民國60年間整整1 年,花費鉅資新臺幣數千萬元所建成。上訪人與四男黃世傑在此經營商店,供應往來旅客餐飲、休憩之用。詎94年10月2日真晨龍王颱風來襲之際,黃世傑因風雨漸強,以手機致電上訪人轉向依災害防治法有救災義務之前揭機關求救,惟均以非己權責為由,藉故推託,置之不理。2天後,始派員勘災,災害現場雖房屋座落之路基尚存,但房屋均遭廢土碎石沖毀至山下,4棟房屋、汽車、銷售農產品、生財器具、設備全埋在廢土碎石中,更導致黃世傑失蹤死亡,可謂家毀人亡,此系各前揭機關應為能為而不為怠於防災救災所致。 二、查按本件系爭災害之原因,乃因中橫公路臺8線145K+160(以下簡稱146K)處路基坍方,以致路基上之巨石崩落沖毀上訪人位於下方檯8線148K處之 4棟民宅及店面,此有當初拍攝之臺八路標與亂石的照片可證。至於該崩落之巨石,則已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以通車為由炸毀,此有搶救單位(消防隊及管區警員)可以作證。查案發現場緊臨之果園,其高度及坡度與坍方處相同,而果園綠化植生情形較差,若雨勢過大應該會有土石流失現象,但由案發後現場會勘照片,可以確認果園完全無土石流失,足見該處並無雨勢過大之情形。衡以上訪人位於臺8線148K處的4棟水泥及鋼骨結構的房屋竟然瞬間遭受大量的土石沖毀,惟果園中之木造工寮及狗屋都完好如初,可見若非道路坍方應不致於造成如此慘狀。由此可以證明本件災害之原因,確係因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疏未對路基設置適當設施(諸如埋置可供排水之涵管,增強擋土牆,甚至將該處之巨石預先排除),始釀致本件系爭災害。 三、查本件系爭災害現場之臺8線148K處,佔地廣闊,光是停車場就可停7〜8臺旅遊車,在案發之前是個休息站,也是道路斷開時避難所在,在此之前不曾發生過土石流,此由行政院農委會土石流應變小組所發佈4條土石流警戒區,皆不包含當前位置,即可證明。準此,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辯稱:「本次坍塌處之起點並非養護之道路工程處所,土方坍下是自林務局之上方土地開端,由最上處往下衝,因而衝到公路,再下沖向山溝,始造成上訪人之損失,核事發路段之公路並無損害,更與公路之修建與養護無關連性。」雲雲,顯然昧於真實。另由95年2月14日現場會勘照片,可以確認災前臺8線146K處坡坎並無涵管排水設施,甚至災後坡坎設施亦無排水涵管設施,再由最近現場拍攝照片更可確認146K處道路上方水會由路面溢出宣洩而下,如此一來經年累月路基安能無恙。衡諸下方檯8線148K處就有排水涵管設施,同樣道路水路為何兩樣設計方式,足見該臺8線146K處路基設置確有疏失。此等事實,如就相關事證詳予比對,甚至前往現場履勘勘驗即可查明,如會同專家鑑定,更可證明本件系爭災害發生之確實原因。 四、有關本件系爭災害之原因,茲再就現場相片,加以補充敘明如下: (一)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於95年3月21日所提供之相片中(編號1),可以明顯看出土石由上方坡地崩落,由上線道路再落至臺8線146 K處,導致路基坍方,再沖毀下方148K處上訪人之4棟民宅及店面。由此可以證明本件系爭災害,除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未作妥水土保持任務,導致路上邊坡坍方外,更係因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未作妥路基工程,致使路基坍方而沖毀上訪人之建物,進而造成上訪人之子黃世傑死亡。 (二)由95年2月14日拍攝上方檯8線146K路基坍方現場相片(編號2)所示,可以得知現場雖然已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搶修過,但依舊慘不忍睹,可見當時路基坍方之嚴重程度,更可證明該路基之設置確有疏失。 (三)由94年10月4日經由救災消防人員現場拍攝之相片(編號3)所示,可以發現本件系爭災害地點之臺8線148K處,遭路基坍方崩落巨石沖毀4棟民宅殘破不堪之景象,由此亦可證明本件系爭災害確係因路基坍方所導致。 (四)由95年2月14日拍攝之現場相片(編號4)所示,可以清楚看見臺8線路標正躺在遭路基坍方沖毀的上訪人住宅內,足以證明上訪人之建物確係因路基坍方而遭沖毀。 (五)由95年2月14日拍攝之災害現場相片(編號5)所示,可以清楚看見緊鄰路基坍方災害現場之果園,其高度及坡度與坍方處相同卻絲毫無土石流失之情形。另由該相片,也可以清楚看見緊鄰坍方現場之果園,其木造工寮完好如初。由此可以證明本件系爭災害發生時,當地並無雨勢過大之情形,乃因邊坡未妥善維護及路基設置失當始導致坍方而釀致災害。 五、依上所述,本件系爭災害之發生,應系該處並未作妥水土保持任務,更係因路基設置顯有疏失所致,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為該坡地之管理機關,負有作妥水土保持任務之義務,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則就該道路路基負有妥善設置之義務,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水土保持法第14條規定,負有監督義務,花蓮縣政府則負有救災及撤離之義務。詎因其等之疏失導致本件系爭災害發生,自應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六、嗣經上訪人向各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均遭拒絕,再向法院起訴請求國家賠償,惟各級法院就此事證予以忽視,亦未委請專家鑑定,徒憑上開各機關卸責之詞,遽認:「本件上訪人之子黃世傑死亡之原因,實係94年10月2日龍王颱風於災害地點帶來龐大雨量,坡地無法負荷而導致土石滑落所造成,乃人力所無法抗拒之天然災害,並非運行公權力故意、過失或怠於運行職務所致,亦非對於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欠缺所致。 」雲雲,顯與現場情況不符,更未盡調查之能事,以致認事用法違背法令。此外,法院判決認定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本於其專業判斷認無設置駁坎之必要應堪採信」雲雲,惟疏未註意其所為之專業判斷,顯然錯誤之事實,是法院判決以此為由認定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未怠於運行職務或對於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有疏失,顯然誤解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所定「怠於運行職務」及第3條第1項所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要件。姑不論其所謂專業判斷,不僅未有所據,而且若判斷錯誤,亦無解免應負國家賠償之責任,殊不能徒以所謂專業判斷即解免責任。由此可見,法院疏未查明事實之真相,更未委由專家鑑定,徒憑上開各機關卸責之詞,遽然認定本件災害為人力所無法抗拒之災害,殊與真實有違,更有認定事實未憑證據之違法。 七、綜上所述,上訪人因上開各機關之疏失及枉法裁判,除索賠無門外,更令黃世傑死難瞑目。尤其,有關單位迄未對上訪人發給任何補償金,更違背一般特別災難事故處理之常規。為此,爰請鈞院明鑑,准予就此一事件詳加調查,並依法予以糾舉(糾彈),以伸民冤。
(延伸閱讀) 【記者 範振和╱花蓮報導】 日期:2005/10/06 出處:聯合報 屬性: 花蓮縣議會第?五屆第八次定期大會昨天下午開議,縣長謝深山欲進行「龍王颱風防災復建報告」時,縣議員莊枝財張貼「深山恐龍國」諷刺海報,謝深山拒不上臺,拉開了攻防戰的序幕。 莊枝財認為此次龍王肆虐,縣長謝深山救災不力、反應速度太慢,因而在發言臺張貼「深山恐龍國、國王施政報告」的海報,謝深山看了一會兒,就是不願上臺;議長楊文值緩頰,並要求議事組主任林西東拿下海報。 莊枝財說:「這是議會殿堂,如果不行,可以告我!」楊文值回稱,行政院長謝長廷說什麼花蓮縣政府救災不力,實在亂來,如果莊枝財有話要說,有動作要做,可以留在質詢階段。 儘管諷刺海報被撕下來,莊枝財仍在座位上嘀咕,並拿出另一張寫著「阿山哥秘書長,小小縣長委屈您了!」的海報,做無言抗議,縣議員周利根趨前安撫,引起一陣騷動。最後,謝深山順利上臺報告,重申防災應變中心於10月1日下午2點完成一級開設,並無延誤,他也詳細幫助了風災搶修、復建作業。 謝深山說,94年度災害準備金1億5400萬元,歷經南瑪都、海棠等風災已用完,上回泰利風災搶修經費,部分已由縣府預算中移緩濟急支應,此次龍王風災也將報中央爭取補助或調整預算因應;在電力未完全恢復前,會責成警方加強巡邏;對斷電學校的學童營養午餐,也會加強衛生管理;對日後建築物設計,會加強防颱方面的審核。 謝深山完成防災復建報告及施政總報告後,議員們仍紛紛繞著龍王議題發言,副議長林連明認為救災體係不建全,未來應結合民間力量。縣議員劉曉玫指責災害應變中心嚴重疏失,讓災民求救無門,使得身陷中橫公路華祿溪附近的黃世傑至今仍下落不明。縣議員許淑銀說,中橫公路斷開,部落居民有斷糧之虞,應儘速運送物資上山。黃馨表示,化仁海堤受災嚴重,應迅速搶修。黃憲東要求轉知臺電公司再從外縣市多派復電工程人手。葉鯤賁希望中央與縣府重視農業損失,設法打破「一年只能申請一次災害補助」不合理規定。謝深山強調,縣府會依輕重緩急妥適處理災情。 引用 Xuite |
||||||
( 在地生活|花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