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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CC:數位時代的創意棲息地
2006/10/16 21:27:10瀏覽472|回應0|推薦2


轉錄自 http://www.ios.sinica.edu.tw/cll/diary/0409101.html

CC:數位時代的創意棲息地

鄭陸霖 中研院社會所副研究員

即將刊登於《數位時代雙週》

Creative Commons(創意共享,底下簡稱CC)的授權條款於2002年發佈,台灣隨即加入 iCommons國際合作,今年9月4日中研院資訊所在台北舉辦正式發表會。在全球CC創意文化運動中台灣的步伐算是相當活潑而積極,完全不輸給其他二十多個初期發起國家。當天CC創辦人Lawrence Lessig教授親自來台發表「自由文化」的演說,音樂人朱約信、 翻譯名家朱學恆 、以及創作CD-PRO II的劉裕銘先生都以自身經驗現身說法,場面熱絡 而感人。

所謂CC,其實是個非常簡單的觀念,卻有著改變數位時代創作體制的巨大潛能,值得任何關心創意經濟與文化發展的人們留意。

1980年代後期開始,各國著作權法在美國的推動下,逐漸往賦予作品在創作完成時自動「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 reserved)的方向發展。這同時也意味著,使用者必須要負擔「取得授權」的完全責任。這種法律調整有鼓勵創作的背景存在,它快速放大了授權交易的規模,在創作人之間安插了大量的中間人(譬如:律師),卻也因此埋伏了窒息數位時代創作文化的危險因子。

拜數位科技與網際網路之賜,創作品取得、再製、傳送的成本變得極低。數位時代核心的創作品,「資訊」而非「實體」,先天上便具有「公共財」無排他性與競爭性的特性。出於避免創作誘因不足的理由,著作權法的產權控制與程式碼的技術控制日趨嚴密。其結果是兩種極端主義的對抗僵局:一邊是越來越嚴苛的著作權管制主義,另一邊是越來越囂張的盜版無政府主義。對方各自成為自身強化武裝的理由,造成了相互增強 的惡性循環。

數位網路時代究竟有沒有「第三條路」?有,那就是CC的理論與實踐!立法院剛在艾利颱風中通過甚至比歐美國家更加嚴苛的著作權法修正。除了因為美國貿易制裁的壓力, 不外是為了「抑制盜版」與「鼓勵創新」。但是,從CC的角度來看,這兩個理由不見得成立,強化著作權法律保護並非是唯一、正確的解決途徑。

CC的替代方案平淺而務實。相對於「保留全部權利」對「取得授權」高築的困難度與對「合理使用」的壓縮,CC鼓勵創作者就一定的授權組合中選擇「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 reserved),讓使用者可以自動取得再製及衍生新創作的授權。這樣一來,也就將著作權法所引入的大量「中間人」給移開。這些授權組合的要件包括「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與「相同分享」。

換言之,在保留一定著作權(譬如:姓名標示)與在特定條件(譬如:非商業)下,CC 授權條款解放了公眾自由使用的範圍。CC提供了創作者自由選擇授權形式的可能,也解放了使用者「再創作」的自由,是個兩全其美的作法。數位科技的潛能不必然要導向盜版氾濫,它賦予我們的創作潛力可以被正面地釋放到「創意公共園地」(creative commons),這個Lessig所謂在財產與法律控制之外,孕育與激發創意的「自由空間」。

CC並不僅止於技術層次的授權調整,作為捍衛數位時代「自由文化」全球運動的一支, 它其實深刻地挑戰著我們不知不覺中被灌輸的經濟常識。

什麼是「創作」?創作是對過去累積創作的重新組合。塗鴉、剪輯、合成、拼貼, Creativity is about Remix!學習能量與速度最快的兒童成天不都專心玩這些?「數位時代」常跟「創意想像」劃上等號,正是因為數位媒體允許我們重溫童玩時期的那種創作自由,不是嗎?當下的使用者是未來的創作者,當下的創作者都是過去的使用者。 CC讓創作端的創作熱情可以發揮,讓消費端的創意自由不受壓抑,因為它理解,創意文化需要的是這兩種身份的人群間熱情而緊密的互動。

創意的動力在哪裡?「全部權利保留」出自於一個簡單的回答:金錢是激發創意最核心且有效的誘因,而強化著作權法可以確保並擴大它。但這其實是對「創意」非常窄化的理解。全球已有數百萬的企業、藝術家和創作人採用了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創意社群在全球蔓延,風潮持續燃燒。她們都為了什麼?事實上如果我們細心觀察,創意不必然,也不主要,跟金錢上的報償有關。分享與回饋、成就感與感動、成長與尊嚴,都是更能激發創意的內在動力。CC是創作者在網路上邀約分享的友善訊號:「歡迎來唱我的歌」!(朱約信的CC授權歌曲)

「公共財」是問題?經濟顯學告訴我們,公共財先天有效率問題,如果我們可以透過像著作權法的整備與程式碼的控制,彌補它作為「不完整商品」的缺憾(掛上價格!),那麼市場會刺激出創意的最大化。然而,這種思考直接造成「公共財」的萎縮,反而是數位時代創意文化的警訊。創意需要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的滋養,而非誕生於律師與經紀人間的授權談判。透過「部分保留權利」與「合理使用」的善意互動,創意才能在法律與商業控制之外的自由空間,找到活潑繁衍的棲息地。

CC台北發表會的前一天,剛好是美國《荒野法案》通過的四十週年,這種巧合對正經歷土石流、地層下陷、淹水缺水磨難的台灣,隱然是一種啟寓。商業活動只是人類社會的表層,市場有其非市場的基礎。著作權固然可以像「價格抽水泵」般拿來汲取創意、累積利潤,但是如果一昧地加壓授權的槓桿,開發過度擠壓到創意棲息地,會不會竭澤而漁,造成文化生機的地層下陷?

聰明的捕魚人應該懂得護溪的道理,適當運用像CC授權這種「私人權利」的調整去灌溉保育更多的「創意公共財」,才是深耕文化資產的商業遠見。台灣的商業體系是否能夠從麻省理工學院的「開放教材」(Open CourseWare)到英國BBC的開放新聞資料庫,如火如荼展開的全球CC創意保育運動中找到啟發而有所作為?

儘管進入後工業的數位時代,我們對於文明進步的想像卻往往還深陷在「大有為政府」與「完美市場」間拔河的「冷戰」思維。80年代隨著共產陣營崩潰,「市場想像」暴走,到處宣稱意識型態上的勝利。這種思維面對CC運動,一種常見的慣性攻擊聲稱它「反財產」(anti-property),是自由的敵人。這種說詞其實是經濟保守主義者召喚冷戰恐懼的過時詭辯。

CC不走極端主義,它的目標不過是,從創作者的「私人權利」出發,建構出彈性合理可行的著作權層次,用創造雙贏與更多的選擇自由,來解放數位科技的創意潛能,累積數位時代更多元豐富的「公共財」儲量。商業與法律、市場與政府、程式碼與著作權日益緊密的結合,正慢慢窒息數位時代的創意生機。在「市場」與「政府」之外「想像社會」,最終才是數位時代「脫冷戰」的創意挑戰!

( 休閒生活生活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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