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架構協議(ECFA)簽署之後,應如何送由立法院審查,是一個法律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政治問題。法律上有三個選項,政治上則牽涉幾方面的關係,都應予剖析釐清。
先談法律面的考慮。ECFA協議簽署,動見觀瞻,可謂史無前例,行政部門委託授權的民間專責機構簽署的兩岸協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原有其辦理依據,是否應經立法院審議,則未見明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亦無相應規定,是一個尚在發展醞釀,猶待解決的法律問題。最簡單的一個選項,是由行政院將已簽署的協議送立法院備查,但是以ECFA協議事項的重要性而言,將之視為相當於行政命令位階的雙邊行政協議,顯不合適,法理上亦覺不安,不是對的選項。另外兩個選項,則均是送交立法院審議,若是以之為國家法律規範,則應由立法院逐條審議;若是以為類似條約性質的規範,立法院就應該使用全案二讀的程序,不做逐條修正的動作。這兩個選項,應以全案交付二讀的方式為是,其實道理十分清楚,詳細言之,有三個理由。
從形式上看,ECFA是一項由兩岸授權代表簽署的協議,由簽訂協議的雙方相互約定,並不是一項由立法機關書寫用來規範人民的法律,運用立法程序三讀再由總統公布,形式上格格不入。此為理由之一。
從內容上看,它是兩岸以對等的地位,相互簽署的外部關係協議,不是任何一方單獨的內部規範,不適合與一般法律混同而且無所區別。此為理由之二。
從性質上看,根據大法官解釋,它不構成國際條約,但是在國會中有與條約適用類似審查程序的理由。因為它是外部協議,必須交由一個機關,也就是行政機關經由談判形成完整的內容,國會不是談判機關,也不可能擔任對外談判的工作,如果逐條審議,勢必癱瘓其間程序,而讓任何協議的達成均不可能,這正是為何所有的關係條約在外交部門談判完成之後,各國國會只會進行全案審議以完成批准手續,絕不會進行逐條審議的道理,選擇逐條審議的方法,只能顯示無理與無知。此為理由之三。
從政治上看,ECFA簽署之後,進入立法院進行審查,若說全案審查還是逐條審查竟會形成重大歧見,似乎不可思議。以兩岸的關係而言,ECFA的簽署是走向和諧與和平的第一步,簽署協議完全以對等的方式進行,協議的內容沒有任何重大而可在政治上有所挑剔之處,要求進行逐條審議,弦外之音就是兩岸不該簽署任何協議,也就是在行動上反對兩岸走向和諧相處之路的表示,誰會希望阻止兩岸不和諧走向和諧?此為不可思議者一。
從立法與行政關係來看,立法院監督行政院授權簽署的兩岸重要協議,當然是天經地義之事。然而,若將此協議交付全案審議,那是真的審議,同意就通過,不同意也拒絕通過,國會的職權完全可以展現;如果要進行逐條審議,那等於是在審議前,已經選擇了一項不可能通過的程序,既是杯葛之舉,也是表示審查不可能通過的意思。此種議程的選擇,如果可以不符法理到達如此地步,還是出之於隸屬執政黨黨籍的立法院院長的手筆,無論從立法與行政部門相互制衡而不相互否定的基本原則說,還是從政黨政治中國會多數數不會恣意與行政部門反目之正常關係上說,都令人難以理解。此為不可思議者二。
在野黨一向主張兩岸應朝國與國的關係發展,現在反對全案審查,主張應逐條審議,則是不可思議者三。ECFA會帶來兩岸之間經濟貿易關係更為活絡接近的估計,與政治上的統獨完全無關。如果以為經貿關係走向密切就是促統,恐較指責鼓吹獨立以惹起兩岸戰爭才是促統的說法,更無說服力可言。想用堅持逐條審議的選項來在立法院內從事焦土抗爭,以期於選舉季節接近時引起選民注意,怕是低估了選民的智慧。製造兩岸緊張會贏得選舉嗎?
立法院審議ECFA協議,程序選項其實不多,就是應該仿照條文案以二次讀會進行全案審查。2010-07-05 /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