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 550cc 以上重型型機車用路規定 注意事項:
一、道路開放(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二、路權享有與小型汽車相同路權但如違規方面與小型汽車處相同罰款外尚
有特別注意之事項
1.在同車道上併行或超車罰 3,000~6,000 元
2.蛇行或穿梭行駛或以危險方式駕車罰 18,000 元
3.駕駛人或載座人未配戴全面式安全帽罰 600~1,200 元
4.停車格只能停在汽車格內。
5.前車距離最起碼保持2秒以上車距。
6.當時速60公里時應保持30公尺。
當時速70公里時應保持35公尺。
當時速80公里時應保持40公尺。
7.在快速公路上超速罰3,000~6,000元。
8.在轉彎、變換車道、起步、停車等動作之前10秒鐘應先使用方向燈。
騎乘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比照小型汽車處罰:
項目 | 依據條款 | 罰鍰(新臺幣) |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 | 5400元~10800元,並禁止其行駛,牌照吊銷 |
號牌遺失或破損未重新申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1款 | 300元~600元,責令改正、補發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
經通知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 | 900元~1800元,經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 |
未依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9款 | 6000元~12000元當場禁止其駕駛 |
行駛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最低速限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 | 3000元~6000元 |
行駛快速公路同車道併駛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 | 4000元~6000元 |
行駛快速公路未開亮頭燈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6款 | 3000元~6000元 |
行駛快速公路未開車道超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7款 | 3000元~6000元 |
行駛快速公路違規行駛路肩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 | 4000元~6000元 |
行駛快速公路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配戴全面式安全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 | 1200元 |
行駛快速公路途中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 | 1200元 |
行駛國道高速公路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 | 3000元~6000元 |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 | 600元~1800元,記點1點 |
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 | 1800元~3600元 |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 | 2700元~5400元,記點3點 |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 | 900元~1800元,記點3點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 | 900元~1200元 |
大型重機牌照稅同一般機車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各月內繳納
排氣量 | 0~150 | 151~250 | 251~500 | 501~600 | 601~1200 | 1201~1800 |
金額 | 0 | 800元 | 1620元 | 2160元 | 4320元 | 7120元 |
燃料稅每兩年課徵
排氣量 | 126~250 | 251~500 | 501~600 | 601~1200 | 1201以上 |
金額 | 1200元 | 1800元 | 2400元 | 3600元 | 3960元 |
七月二十日補充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十一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三、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 當位置。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第四四條 領有牌照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其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九十二條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交通部新聞稿
新聞類別:例行記者會 業務類別:.焦點新聞
新聞日期:96 年 09 月 04 日 新聞提供單位:路政司
新聞提要: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路權開放修法事宜
新聞內容:
總統96年1月29日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有關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路權應比照小型汽車之條文規定案,本部已完成施行相關配套子法修訂,預計於10月底前完成相關施行準備工作,目前已會銜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自96年11月1日起施行。相關配套修訂子法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路權開放之修正重點說明如次:
一、相關配套修訂子法
會商相關單位檢討修正完成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及「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等6項子法。
二、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開放修正重點
(一)所有機器腳踏車仍均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
(二)全國16條快速公路,採原則開放,如禁止進入或行駛,將另行公告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三)行駛快速公路時,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配戴全面式安全帽,並自行穿戴相關安全裝備(如眼睛防護具、防摔衣、防摔褲、防摔靴及防摔手套等),以維行車安全。
(四)於快速公路行駛途中,遇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並牽移離開車道,同時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200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並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五)一般道路除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應依指示行駛外,原則開放行駛內側之快車道及比照小型汽車可直接左轉。
(六)現行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訓練考驗區分報考550立方公分以上或以下2類,報考550立方公分以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考驗取得駕駛執照者,限制僅得駕駛550立方公分以下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七)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汽車懸掛二面號牌,號牌顏色為紅底白字,550立方公分以下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則維持現行一面號牌,顏色為黃底黑字。
參考資料:
http://www.taishun.com.tw/page/page_5.htm
http://www.changtax.gov.tw/main/tax/car/car01.htm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ZCLUB ONLINE http://www.zclub.com.tw/dis/bs_list.asp?BsNo=80288&cateno=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