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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保險機關公告對未依法律規定繳交社會及醫療保險的雇主,施以緩繳罰款之處分
2010/03/02 11:19:37瀏覽778|回應0|推薦28
胡志明市保險機關公告對未依法律規定繳交社會及醫療保險的雇主,施以緩繳罰款之處分

資料來源及時間:
胡志明市保險機關網站2010.2.27
胡志明市保險機關為執行越南社會保險機關本(2010)年2月10日第535/BHXH-KHTC號公告,已於本年2月24日發布第424/BHXK-THU號公告,規定違反社會及醫療保險費繳交之罰款處分如次:
一、 對於屬社會保險法第138條第3 項規範不繳交或遲緩繳交社會保險費的雇主,施以相當未繳交保險款項之年10.5%利率(相當0.875%月利率)罰款的處分。
二、 對於屬醫療保險法第49條第2 項規範不繳交或遲緩繳交醫療保險費的雇主,施以相當未繳交保險款項之年8%利率(相當0.667%月利率)罰款的處分。
前列第424號公告溯自本年1月1日起實施。

<< 本篇引用自 布魯斯李的部落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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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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