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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欣見校長遴選回歸法治
2015/07/23 18:00:14瀏覽269|回應0|推薦0

金門縣104年度教育審議委員會日前召開,針對過往校長遴選交由縣長圈選最終人選的作法,縣長陳福海指示教育處修正,要求「以開放格局讓遴選產生最優能出線。」

我們以為,陳福海的指示是一個符合教育專業的正確決策,歷來縣內國中小校長遴選的爭議可望就此平息,此舉對金門縣的教育法治,更有深遠意義;身為一個原有制度下有權決定各國中小校長人選的現任縣長,願意尊重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結果,放棄最終圈選權,值得肯定。

地區國中小校長遴選之所以出現爭議,很大原因是「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9條明訂,委員會就校長人選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投票決定,每校選出校長人選一人至三人,報請縣長圈選聘任之。」

此一規定造成的負面效應是顯而易見的,試問,如果縣長圈選遴選委員會遴選第一位者,豈不多此一舉?如若縣長圈選是排名第二或第三的候選校長,要如何杜外界悠悠之口?這些出線者難不成跟縣長有什麼特殊關係?否則為什麼可以後來居上、脫穎而出?

再清楚不過,表面上,縣內原有規定似乎給予縣長決定各國中小校長人選的最終權力,實質上,此一陋習每每衍生爭議,既傷害校長遴選作業的公正性,其實也陷縣長於不義,說到底,民選縣長不僅難以從校長遴選作業中得到什麼政治利益,甚至將因此蒙上干預教育專業的負面形象,著實得不償失。

事實上,此前被教育處視為「依法有據」的縣長圈選校長規定,雖然載明於「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卻是一個明確違反「國民教育法」與校長遴選精神的作業要點。

國民中小學校長曾經長期以「官派」產生,從而產生關說、請託、賄賂、走後門等諸多不法情事,為確立校園民主與教育法治,「國民教育法」乃於民國8825日修正,賦予校長遴選法源,建立校長任期制,此一修法攸關國民教育法制化與校園民主化

    「國民教育法」第9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其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定之。」

    準此,縣市政府必須訂定「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辦法」,並廣納各方代表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以進行遴選業務,其主要目的正是排除地方官長干擾,回歸學校本位與教育專業,以免重蹈官派校長黑箱作業傳聞不斷的覆轍。

必須指出,原「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形式上雖然取得「國民教育法」授權,但「每校選出校長人選一人至三人,報請縣長圈選聘任之」的規定,不僅有違一般人對遴選制度的理解,且已增加母法所無之規定,逾越法律授權而有失效之虞,無須陳縣長指示,其實也到了必須盡快修正的時刻。

校園民主建立不易,期待校長遴選要點的修正,落實校長遴選精神,深化地區教育法治。(20150715金門日報社論)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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