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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3 05:59:25瀏覽312|回應0|推薦3 | |
2009年11月2日寄了四張公文給台北縣相關機關
台北縣交通局(申請調閱路口監視錄影帶) 台北縣社會局(申請拆除階梯下混泥土塊) 台北縣工務局(申請拆除階梯下混泥土塊) 板橋市公所(申請拆除階梯下混泥土塊) 四張雙掛號郵資共140元 總計截至目前醫藥費和看病車資已超越5000元以上, 生活上非常不便,平時的社交活動因腳傷無法參加,上下樓梯左腳無力隱隱作痛 因為打電話給板橋漢生里里長、民意代表都無成效,所以不知要哪個機關才會積極處理,乾脆寄給四個單位,釐清這種傷害行人的障礙物到底構不構成公共危險, 行政機關有無權利執行拆除,防範過路人再度受到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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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