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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榮民最後遺囑有效 兼顧公益與大陸兒子
2009/05/07 22:32:54瀏覽1013|回應0|推薦0

【記者蔡政諺/高雄報導】老榮民李鏡籓去年11月病逝後,在台姪子拿出a他 病危時立的遺囑,表示要遺產一部分做公益,其餘留給大陸的兒子。但榮民之家認為這份遺囑未經公布,擔心做假。老榮民的姪子提告,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老榮民立遺囑時雖已病危,但因有律師在場認證,也有證人見證,因此判決遺囑是真的。

李老榮民一輩子省吃儉用,身後留了四百多萬元存款,在彌留時,仍不忘拿遺產做公益。

85歲的李鏡籓年輕時曾在大陸曾結婚生子,後來隨政府來台就未再婚,退伍後住高雄縣岡山榮民之家,政府開放大陸探親後,曾回大陸探親,尋找失散多年的家人,但老家只剩下60歲的兒子,最後他還是選擇在台灣終老。

兩年前他曾立了一份遺囑,但去年四月間病危時,覺得對不起大陸的兒子,於是叫在台的姪子李錦材找來律師與另三名見證人,立下最後的遺囑,委託李錦材在他死後,捐給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協會、退輔會榮民榮眷基金會及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各20萬元,另外台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財團法人台灣合作發展事業基金會、台中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養護中心及傳愛社會服務協會各10萬元,其餘的財產留給大陸的兒子。

由於李老榮民的存款平時都交由高雄縣榮民之家代為保管,去年11月26日病逝後,姪子李錦材拿出老榮民留下的遺囑,但榮民之家認為老榮民立下這份遺囑未經公告程序,擔心作假,拒絕將老榮民的遺產交給李錦材。

李錦材向高雄地院提起確認遺囑訴訟,法官認為,李老榮民這份遺囑是在律師與見證人的見證下,由姪女口述,見證人宣讀,符合民法所定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判決這份遺囑合法、有效。

( 在地生活高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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