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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人間煉獄」的真面目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2009/03/18 00:41:32

剛剛看到「台灣司法◎人間煉獄」版主吳碧玲女士,於2009/03/14 21:09:26以「此地「有」銀三百兩」為題,對本人在她的部落格內的評論,竟然以公然侮辱及誹謗本人的方式予以回應,甚至以「賊婆娘之無知」、「賊婆娘」、「Julescapitol賊婆娘」、「賊婆娘及其金光黨同路人」、「小峱峱」、「妖言惑眾」等抽象謾罵之詞,公然地醜詆本人 ( http://blog.udn.com/bilingwu/2740012 ),吳女士的行為,不但已經侵害本人的名譽,更最少已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他人罪。

本人不喜歡為了細微小事浪費司法資源,因此並未立即對吳女士追訴,但已列印相關文章存證。而且,面對吳女士此種言論,本人不得不予以說明,以免大家繼續被她誤導。然而,因為吳女士不知道是見不得不同意見,還是有其他原因,已主動以「黑名單」方式不讓本人在該部落格留言,所以在本人部落格予以回應如下:

一、本人跟吳女士所涉民刑案件並無絲毫關係,只因吳女士自己將她所涉案件在網上公開,並主動表示;「不得已以垂垂老矣之身學習電腦及上網,將不公不義之判決公諸於網站,敬請正義人士公評! 」,才在閱讀她版上文章後,以客觀的立場發表評論。吳女士既然「敬請正義人士公評」,理當接受不同意她主張的見解,才能得到「公評」。不料,今天她卻因本人發表的評論與她不同,就不讓本人發表評論,那吳女士口中的所謂「正義人士」,想必是專指她的同道而已?若以這種態度來要求「公評」,則吳女士想要的,不只是一群盲目隨她叫囂的人?事實上,本人對吳女士的案件,一開始並未深入研究;但基於專業知識,約略看過吳女士的文章即知道她的主張大有問題,因此便對吳女士提出求助專業人士的建議。此從本人下面兩篇回應吳女士及她女兒的文章,就可以看的出來: 

http://blog.udn.com/bilingwu/2251827?raid=1963923#rep1963923 

http://blog.udn.com/chouhwa/2382393?raid=2051444#rep2051444

總之,本人對吳女士主張的評論,全部都不是沒有根據的評論;而是在看過她所提出的資料後,就事論事的客觀評論。吳女士好像不容不同意見,一看到就用詈罵來回應,本人固不與她一般見識,但是非不可不辨。

二、從吳女士刊出的文章來看,她所涉的案子並沒有「司法迫害」、「官商勾結」的情節。本案從吳女士(實際出賣人為吳女士的丈夫;但因吳女士以當事人自居,以下姑以「賣方」簡稱之)所提的資料來看,事實過程應該是:

〈一〉賣方在兒子、律師及朋友陪同下,跟買方簽約並收下了買方一千萬的定金。後來賣方改口主張受騙,不肯履行契約,更不肯收買方給的錢,所以買方就把其他要付給賣方的錢「提存」到法院去。這是民法上的一種制度,原意之一就是讓買方可以把錢交給法院,由賣方隨時去領,以免賣方拿買方沒有付錢當藉口,來拒絕履行契約(辦理土地過戶)。所以賣方只收到一千萬元,是因為她自己不去法院領錢。至於賣方為何不去領錢?原因很簡單,因為賣方要主張契約根本是被騙的,想要從根本上推翻白紙黑字的買賣契約,才沒有去拿這筆在法院的錢。或許有人會說,賣方是被騙、被下藥才簽約的。然而,如果這是真的,那賣方為什麼在簽約收了買方一千萬的訂金呢?又為什麼簽約當時在場的賣方兒子、律師及朋友都到法院作證說賣方沒有被騙呢?法院是依據證據來判決,賣方提不出任何所謂被騙、被下藥的證據,法院就不可能憑空否定契約。試問,今天如果簽了契約後,契約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空口說被騙、被下藥而推翻將之推翻,法院也不問證據就肯定這種說理,那社會上大家還要交易嗎?

〈二〉既然買方已經把應付的價金提存在法院,只等賣方去領,那買方已經提出他依契約應提出的給付,也就是已盡到他因契約所負的債務,當然就可以請求賣方履行辦理土地過戶的契約義務。而既然買方已經給付,又那裡談得到「對待給付」的問題?賣方一直引用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八二號判例,說不應負違約責任;但本案的情形跟判例完全不同。本案中的買方並非「『未』為給付」,而是「『已』為給付」。今天買方花錢買土地,契約簽好了、定金也付了,賣方卻又反悔不買,買方不得已才把應付的錢提存到法院,然後請求賣方履行契約,這是依正當司法程序來保障、伸張權益,那裡是「買方僅付款一千萬元理應無權請求過戶上億價值的土地」?這是只要看任何一本民法債總的教科書就可以明瞭的淺顯道理,賣方不知是真看不懂,還是根本就不願意懂?

〈三〉因為賣方違約不買,讓買方無法順利建屋,因此受到損失(預售屋要解約、樣品屋要重蓋等)。依據法律上「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賣方要負責賠償買方這些損失,而法院三審也判決賣方要賠。買方因此把法院判賣方要賠給他的錢,從他還欠賣方的價金內扣除(法律上叫「抵銷」),然後主張他只欠賣方兩者的差額,並且表示願意付。但賣方堅持法院判決都是「司法迫害」,因此仍然不肯收錢而僵持下去。

三、民主國家之所賴以綱維者,就是法律與制度。就制度言,國家設官分職,各有所司,相關部門,均依法行政,嚴守分際。而司法審判權之行使,乃憲法賦予各級法院法官之職權,任何具體案件,胥賴各級法院法官運用其專業學識,本諸經驗與良心,依法判斷,非其他任何部門或個人所能取代,此乃民主法制國家之法制常規。然而吳女士及其同路人,儼然以三級法院之上之裁判者自居,全盤否定各級法院法官本其職權在民事部分三審判決吳女士的丈夫敗訴確定、刑事部分判決吳女士及她丈夫誹謗、誣告有罪確定(誣告部分僅她丈夫被判有罪)。在我們這個法治國家裡,判決確定就生效,不容任何其他機關或人民不依法定程序來否定它。然而吳女士等人不憑實際狀況的荒謬主張,根本就是企圖為一己之私,來使司法正義橫遭扭曲,實在非常不當。試想,今天如果每個打輸了官司的人,都可以高叫「司法迫害」、「官商勾結」而不被有良知的人批評、駁斥,那最高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全部都關門好了,國家還要法律幹什麼? 而且,在吳女士的官司裡,只算參與民刑事普通程序的各審級法官,就不下幾十位,難道這麼多法官全部都跟建商勾結?這麼多法官都故意妄判?就算是,那吳女士多年來向三位總統、歷任監察院長、法務部長等等一再陳情,完全都被拒於門外,這又如何解釋?

四、最後說明一點:吳女士官司一路輸,全部都是法官錯?律師錯?陳情不成,又全是政府不公?官商勾結?吳女士這種「只知怪罪他人,不知自我反省」的說法,實在是太超過了。不能因為契約簽訂後自己對金額不滿,就說對方「下藥」、「強迫」;更不能因為自己官司敗訴,就說司法不公、官商勾結。這才是正正當當做人處事的道理,吳女士完全反其道而行,她的偏差行為,值得大家引為戒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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