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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烈女節婦傳奇
2009/07/29 08:24:24瀏覽1621|回應0|推薦1

清烈女節婦傳奇

在封建時代,女子講的是「三從四德」、「三綱五常」,倍受禮教的拘縛。尤其,對於婚姻,通常聽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毫無自主的權利可言。當時社會上對已婚配婦女更有嚴格的道德規範,男子可以三四妾,女人則要從一而終。因此,在這種環境裡,產生了大量的烈女、節婦,就不足為奇了。

金門古昔為朱子教化之地,素有「海濱鄒魯」之譽,朱熹的《家禮》一書更是婦女教育的教本,其中極力提倡「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道統禮法,對日後的婦女地位形成重大的桎梏。

明金門鄉賢蔡獻臣、蔡復一、盧若騰等,將婦女事夫而終的節烈,比之於忠臣事君之大義,大加頌揚旌表,並在太武山倡建「節烈祠」;清縣丞萬鵬督於光緒十八年(一八九二年)亦在後浦建「節孝祠」,內祀烈女、貞女、烈婦、節婦四百一十二人,在統治階層的擁護與宗法族社的認同下,這種道德標準鑄就了諸多金門婦女的斑斑血淚。

當時,對節烈婦女的認知,還有名義與蘊含的不同。其中未婚殉夫稱「貞烈」;古時男女早婚,並盛指腹為婚、抱養童媳之俗,女子雖未正式過門,卻已是「生是男家人,死為男家鬼」,為守「一女不事二夫」的閨訓,只好以身相殉,保全貞節。金門才女洪汝敬便有如是的遭遇。

洪汝敬七歲時便許給總兵之子林世芳為妻。唯尚未成親,世芳就死了,汝敬誓死以殉,絕食五日而亡。汝敬善詩工書,才名在外,逝前聞鳥鳴於屋上,口占一絕曰:「已是姑延幾日生,親恩顧我未忘情。鳥聲啼斷三更天,望夫台山淚滿城。」意境悽愴,令人不忍。

未婚妻縱未殉夫,亦不能改配,有至男家侍翁姑或替未婚夫立嗣守節者,稱「貞節」;已婚婦女殉夫者,則為「烈婦」或「節烈」;沒有殉夫,而在家中侍老撫孤的,叫「節婦」或「節孝」。就算終身未曾婚配的女子,在家侍父母、撫育幼弟者,也有「貞孝」、「貞女」之別。幾許貞、孝、節、烈的虛名,便買斷了女子的一生,果不可悲!

另外,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裡,權勢者總是千方百計的採取各種形式來箝制婦女的婚姻生活,「旌表」便是個中翹楚。據《大清會典》載,康熙六年規定,民婦三十六歲以前守寡到五十歲以後,完全節操者,給予旌表;雍正六年,更放寬到連續守節十五年以上者,就給旌表。凡受旌表的烈女、節婦,朝廷每名給銀三十兩,地方志書並可為其立傳,古《金門志》便有《烈女卷》傳世;也有的可以入祀節孝(烈)祠,更可贈匾、立坊,極盡崇隆。有「閩台第一坊」之稱的邱良功母孝坊,便是箇中之最。

「苫席偕安,一姑兩婦冰霜節;柏舟共矢,萬苦千辛銕石心。」這是瓊林一門三節坊柱上之楹聯,其間道盡了一姑二媳守節的矢志和苦心。守節,在往昔彷似人間疫癘,更是「吃人禮教」。當時婦女為保名節,脫苦海,不惜以殉夫解脫,但更多的婦女卻是過著「七十老身二十寡,冰清玉潔到白頭」的漫長歲月,以今日眼光看來,實極不人道。

以烈女、節婦現象,來看清代的婦女地位,或能讓現代男女更珍惜眼前垂手可得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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