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始作俑者 (古史今說之七 )
2007/04/13 07:32:24瀏覽358|回應0|推薦6

「始作俑者」何謂也?殷周時代,有以真人殉葬之俗,嗣後改以像人一般之木俑、泥俑、陶俑取代之。〈孟子.梁惠王上〉:仲尼曰:始作俑者,其無後乎!」,後世比喻此為首創惡例者。(附註)

〈史記.商君列傳〉載述:「商君者,衛之諸庶孽公子,因破魏有功封於商邑,號為商君,又名鞅。鞅少好刑名之學,西入秦;因孝公寵臣景監之引薦,為孝公所用;孝公既用商鞅,變法圖強,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姦者腰斬。…有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旅店不得收留無官府憑證(通行證)者…死刑除腰斬、梟首、鑿巔、抽肋、鑊烹等,復加車裂(五馬分屍)。」令行期年,秦民言令之不便者以千數。 

適太子犯法,商鞅以「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唯刑不上太子,乃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令行十年,秦國大治,致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方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鞅謀反,發吏緝捕。商鞅亡至關下,欲舍旅店,店主不知其為商鞅,告以「商君之法,舍人無驗(通行證)者,坐之(處以連坐)」,商鞅謂然長嘆曰:「作法自斃矣!」旋去之魏,魏人怨其前欺公子卬而破魏師,弗受,而返內秦,走商邑。終為惠王(太子)發兵虜獲,遊街示眾,並車裂(五馬分屍)之。 

吾以為,勸惡懲善之例,商鞅適足為之,茲分述如后:商鞅刑黥太子師傅,月繩秦之貴公子;殘傷人民以峻刑,日擊秦之鄙百姓,是積怨而畜禍,晏安而不知危也。此其一。商鞅生性刻薄寡恩,又重法而輕情理,秦頒死刑多重,豈有復加「五馬分屍」之理?其次,商鞅有法而無情?昔歐陽修之父為獄官,嘗夜燭判獄,屢廢而告修曰:「此死獄也。我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則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歐陽修.瀧崗阡表),兩相對照之可證矣。此其二。商鞅原籍魏,入於秦,位高權重,應以外人自居而惴慄,時戒懼如虎口之羊,且能隨波逐流、游走善惡;逆來順受,廣眶蝸t,雖不獲惠王青睞,亦何足以危其生?此其三。惜哉!商鞅操其所學(刑名之術),縱其所好(開創五馬分屍惡例),竟死於非命(作法自斃),其為始作俑者,莫此為甚。 

夫懲治刑罰之所訂頒,驗諸其內容,條條皆加諸人身之苦痛,其為惡法殆無疑義。唯惡法之所以為法,平時但見諸條文,不彰亦不顯,卻默默保護善良之守法者;當個人性命為外力所襲,權益為各方所害之時,孰云惡法不足以阻之、遏之?孰云惡法無能護身,或據以求償? 

吾嘗見為反對而反對之立委,為防各業利益輸送,於法案之審查,每加諸限制,設下藩籬,無形中亦開創出上述所謂惡法。然為可竊笑者,為或因時空轉換,而轉介從事利益輸送之際,或不慎為惡法所困、或束縛於惡法之範疇,致因此而繫囹圄者,例有前立法院院長,被控勾結廣三集團違法超貸案;具有指標作用之民代貪瀆案,例有前辭職之立委,纏訟近十五年之榮星花園投資開發弊案等。其為龍頭(領袖)、最高民代之立法者,彼可釋為「作法自斃者」,或「始作俑者」 

吾嘗目睹黨禁開放後,近三十年來,部分暴力立委已然坐大,於電視機前、全國眾目睽睽下,每有全武行、暴力相向之演出。此立委諸公,亦可謂「作法自斃者」,或「始作俑   

吾又以為,選舉時合理之陳情抗議,於情理而言,應無可厚非。唯現今有為反對而反對之抗爭,有反對黨與執政黨之相抗,有執政黨自家人抗議自家人等,光怪陸離,令人嘆為觀止。且讓吾人拭目以問?孰為街頭抗爭之始作俑者?孰為引發選舉暴力之始作俑者? 

附註: 孔子認為用像人的俑陪葬,在意念上,實與用真人陪葬無異,所以指責最初發明俑的人,一定會得到報應,絕子絕孫。

 

( 創作散文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rping&aid=89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