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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生平略考 (6-5)
2007/07/14 06:14:51瀏覽1063|回應0|推薦4
四、執政變法時期

此時期自治平四年(一○六七)秋,(年四十七),安石入京為翰林學士起,至熙寧九年(一○七六),第二次辭相回江寧隱居前止。

熙寧元年(一○六八)四月,奉詔越次入對,神宗問曰:「方今治國之道,當以何為先?」安石對曰:「以擇術為先」。又問:「唐太宗為何如主?」安石皆一一答問。嗣後安石向神宗上〈本朝百年無事剳子〉,揭露國家處於內憂外患處境,非變法改革,無以拯救北宋於存亡危急之秋。於神宗支持下,安石從經濟、政治、軍事與教育科舉制度著手,開始大刀闊斧進行改革。

熙寧二年(一○六九),二月,安石以右諫議大夫參知政事(副宰相)。旋與陳升之同領制置三司條例司,議行新法。二月,頒布均輸法。四月,遣使諸路察農田水利賦役。五月,上〈進戒疏〉。六月,呂誨論安石過失十事,罷知鄧州。九月,頒布青苗法。十一月,頒布農田水利法。
熙寧三年(一○七○),任參知政事。時中書言,司農寺定畿縣保甲條例;凡十家為一保……五十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設都、副保正。
此年重要著作有〈答司馬諫議書〉、〈答曾公立書〉。

熙寧四年(一○七一),安石任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時上恐以為稅斂甚重,非但兼并且侵犯。安石以為,摧兼并,惟古大有為之君能之。所謂兼并者,皆豪傑有力之人,其議論足以威動士大夫者。今制法,但一切因人情所便,未足操制兼并也。 二月,更定貢舉法,以經義策論取士。九月,立太學三舍法。十月,行募役法。
長子,為旌旗縣尉王雱為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為人剽悍,無所顧忌。作《老子訓傳》及《佛書義釋》數萬言。

熙寧五年(一○七二),上欲錄安石文字,安石曰:「臣所著述多未成就,止有訓詁文字,容臣綴緝進御」。 三月,三司起請市易十三條,其一云「兼并之家,較固取利,有害新法,令市易務覺察申三司,按置以法」。御批:「減去此條,餘悉可也。」
諫官唐坰堅請上殿論王安石用人變法,其略云:安石「……保甲以農為兵,凶年必至怨叛。免役損下補上,人人怨咨,而令監司壓塞州縣,事不上聞。又保甲事,曾布蔽塞人情,欺誣人主,以為情願。又置市易司,都人有致餓死者。」上怒其詭激。是以知朝臣諫官,屢有諫議安石之變法、用人,唯神宗似不為所動。詔司農寺以方田均稅條約并式頒天下。此年,歐陽修卒,安石著「祭歐陽文忠公文」及「上五事剳子」。

熙寧六年(一○七三),頒養馬法:凡五路義保願養馬者,戶一匹,有物力養馬二匹者聽,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使自市,毋或強與。 六月,置軍器監。九月,初策武舉之士。

熙寧七年(一○七四),知制誥呂惠卿為翰林學士。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兼國子監同修撰經義王雱為右正言,天章閣待制兼侍講。雱以疾不能朝。又詔特給俸免朝謝,許安石之江寧,仍修撰經義。此年,安石之弟王安國卒。

熙寧八年(一○七五),安石上詩、書、周禮義序,詔付國子監置之三經義解之首,上三經新義,詔頒於學官。癸酉,詔以新修經義賜宗室、太學及諸州府學。丁酉,詔參知政事呂惠卿罷提舉編修司農寺條例。乙卯,上命安石兼監修國史。時「惠卿言安石,言必垂示萬世,恐誤學者,洪範義凡有數本。易義亦然,後有與臣商量改者二二十篇,今市肆所賣新改本者是也。」 後安石再撰詩關雎義解。詔并前改定諸詩序解付國子監鏤板施行。此年,呂惠卿罷知陳州,廢手實法。
著有〈周禮義序〉、〈詩義序〉、〈書義序〉、〈辭男雱授龍圖剳子〉。

熙寧九年(一○七六),七月,王雱病,安石在家撫視。雱終,令太子右贊善大夫王安上護雱喪歸葬江寧。十月,安石改鎮南軍節度使,同平章事,判江寧府。此時,奏乞施田與蔣山太平興國寺,充常住,為其父母及子雱營辦功德。

筆者以為,安石此時期之詩文創作,隨政潮起伏而變化多端,在詭譎政治風雲進程,充滿著激烈複雜之鬥爭。新法陸續之頒布施行,無論其本人或相關人士,或新法立論,皆遭受空前未有之圍攻與打擊。為維護新法,安石據理駁斥,如〈答司馬諫議書〉,仍然詞鋒犀利,氣勢逼人。此時期,已可見其為文,能依經立論,如〈上五事剳子〉、〈答曾公立書〉等。尤以《三經義序》,此三篇序言概括經義大旨,用詞簡潔,且辭藻取
( 創作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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