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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2 19:47:26瀏覽5407|回應0|推薦0 | |
第4章 稱情立文的喪禮文化 第1節 喪服制度的形成 一、喪禮制度的起源 (一)從文獻《尚書》來看,西周初期已有居喪制度與喪服的規定。春秋時代居喪與喪服已有明確禮儀規範,也是周禮開始崩壞的開始。像諸侯有不少逾禮的行為。 (二)在《儀禮》與《禮記》等書中對喪服制度有詳盡的記載, 《儀禮‧喪服》則是專章記載喪服制度。禮記則有〈曾子問〉 〈喪服小記〈雜記上〉 〈雜記下〉 〈喪大記〉 〈奔喪〉 〈問喪〉 〈服問〉 〈間傳〉 〈三年問〉 〈喪服四制〉等十一篇專數喪服制度;另外〈檀弓上〉 〈檀弓下〉等也有記載。 (三)喪服制度是屬於居喪制度的一部份,是生者基於對亡者的摯愛情感與悲傷情緒,發展出處理喪事的相關禮儀與居喪生活。為了避免喪親者由於脆弱的情感而過度悲傷,遂產生居喪的禮儀規範,要求居喪者在容體、聲音、言語、飲食、居處與衣服有適度節制。 (四)喪服是來調節卑詩情感的禮儀器物,從外在具體的服飾型態來傳達內心哀思,但隨喪期的轉換依次減低喪服服飾的等級,在變服過程中逐漸轉換原有的悲傷情緒,能隨情遞減最後恢復原來的正常生活 二、五服的喪服制度 (一)喪服是根據宗法制度的親屬關係,建立起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等五種服飾,慣稱五服。宗法制度的親屬關係是每一個主體生命的我都能以我為核心上推四代,下推四代,旁推四系。 (一)喪服服飾的規定主要包含有衰裳、首服、鞋飾、杖等五部份,所謂衰裳的是指喪服的上衣與下衣;首服是指冠飾與髮飾;帶是指喪服所繫的帶子;鞋飾是指鞋子的材質與樣式;杖又稱喪棒。喪期則有三年、一年、九月、七月、五月、三月等六種,每一次變除時,喪服的服飾也要全部替換,反映喪服的嚴密與細緻,是配合居喪生活的服飾禮儀。 二、血緣關係下的男女平權 (一) 從五服的喪服制度中可看到宗法制度下複雜的親屬關係,可區分五大關係:君臣、直系親屬、旁系親屬、外親、姻親關係。 (二)宗法制度與喪服制度基本上以父黨的宗親為中心,是建立在男系祖先的血緣傳承上,基本上以男性為主體的社會文化體系,在世系的計算、財產的繼承、婚姻的關係、居住的處所、埋葬地點與隨葬物品,都是以男性為核心,這是基於家無二尊的權威原則。 (三)若擺開家族的權力結構,就血緣關係的互動法則,仍存在濃厚的男女平權觀念,像以我為核心,為昆弟與在室姐妹或既嫁而返家的姐妹是平等看待的,皆服齊榱不杖期。像出嫁女子因進入夫家而必須降服其本親,這不是歧視,是家族權力重組。 (四) 除了對自己的父母有權力的等差關係,對其他直系或旁系的夫妻關係是平等對待。像孫子為祖父祖服喪,是平等看待,不必以祖父為尊,都是服齊榱不杖期。 (五)喪服主要是建立在彼此的親愛關係,最重視父母與子女的親情,可以超越權力結構,純從血緣來肯定人性的摯愛,是平等無差別。組織與禮儀是外加的,最後還是要回歸人性的親情本質,肯定男女平權的存有價值。 第2節 台灣的喪服制度 一、中國各地的喪服制度 (一)漢代將喪服服飾等級有更細密的規範,鄭玄在五服結構上提出「降服」(因某些特殊人際關係,從高等服飾降至較輕等級)、 「正服」(本宗親屬、外親與妻之父母等服喪對象)、 「義服」(沒有血緣關係,因政治、道義、配偶親屬等原因而服)。開元禮增入「加服」(原服低等級因特殊身分或原因須服高一等級喪服)。 (二)《大清律令》對喪服規定更簡單,只有對布料質地與否是否縫邊的要求。 斬榱: 用至粗麻布為之,不縫下邊。齊榱: 用稍粗麻布為之,縫下邊。大功: 用粗熟布為之。小功:用稍粗熟布為之。緦麻: 用稍細熟帶為之。 (三)雖官方有統一的五服喪服制度與法律與典章,但中國各地的喪服卻極為多樣,型態也不一。 二、台灣五服的喪服制度 (一)台灣習慣將喪服稱孝服,又可分孝常服(遭遇尊親之喪,家人立即除去平常衣飾與首飾,改穿素色衣服)與孝祭服(即麻、苧、藍、黃、紅 等五服,居喪期間各種祭祀場合穿著的喪服)兩種。 喪期 親人 孝服 孝誌 三年(25月) 父、母 粗麻布衣,冠履如之 粗麻布 一年 祖父母、伯叔父母、夫妻、兄弟姊妹、姑、夫之父母、子女、姪與姪女、過繼者及養子女為親生父母 苧麻布衣冠,素履 苧麻布 九月 堂兄弟、夫之祖父母、夫之伯叔父母、孫男女 藍布衣冠,素履 黑或白或或紗或毛線 五月 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從堂兄弟、姑喪兄弟姐妹、堂姊妹、姨母、外祖父母、兄弟之妻媳 黃布衣冠 三月 曾祖父母、父之姑、孫媳、曾孫、甥與甥女、婿、舅、姨表兄弟姐妹 素服 備註:妻族或未規定服喪期的親屬得比照前項 (二)以上五服記載較簡略,台灣一般喪服至少包含四部份: 1.首服的冠與綕 2.身服的上衣與下裳3.足服的鞋子 4.孝杖 (三)帶孝也是從古代喪服演變而成的制度,依孝誌的變服來轉換喪家的哀情,逐漸地由重轉輕,恢復到正常生活,基本上還是以血親為主,旁系血親實際上不太要求帶孝,比如兄弟姐妹間普遍有「同輩無孝」的觀念,彼此間不用帶孝。還有女婿雖是半子終是外人,有服無孝,可見帶孝範圍更小。主要針對孝子的心情調適,隨禮儀進展恢復正常生活。 三、男女平權的喪服變遷 (一)不管孝服或帶孝,難以涵蓋所有人際親屬關係,比如傳統社會為穩定人倫和諧,不僅強調男女有別,以及嚴格的男女之防,禁止家族裡的男眷與女眷接觸,所謂男女授授不親,有著叔嫂不通問的規矩,產生不為叔嫂制服的禮制 。 (二)台灣一些地區強調叔嫂的平輩關係主張無服,有些地方則是有服的首服。有服與無服的考量超越男女授授不親,考慮的是平輩同權與男女平權的觀念。主張平輩無服者,簡化人際互動關係,強調平等對待。 (三)夫妻間的喪服也是爭議點,從男女平權觀念,夫妻齊等,但在父權的社會體制中,子女對父母之喪制是不對等,夫妻也是不對等,妻對夫要服斬榱三年,夫為妻只要齊榱杖期。展現的是以男性為主導的婚姻關係,建立以丈夫為核心的家庭倫理。到現代社會已逐漸打破。 (四)台灣夫妻間的為服有三種現象 種類 喪服 演變與意義 各自為服 為妻白頭帛綴苧或手臂紮白布綴苧,為夫麻頭套 可被接受。長年夫妻情誼以喪服致哀,彼此對等 夫無妻有 夫不必為妻穿孝服,妻仍需服麻頭套 逐漸衰退。不平等不符合人性 夫妻無服 基於男女平權,彼此都不用為對方著孝服或帶孝 逐漸普及。已能接受男女平權與平輩無服 第3節 喪服制度的文化功能 一、喪服制度的四大特質:有恩有理有節有權 喪服是象徵性器物,其意義不在物質形式,而是蘊含抽象的精神內涵,協助人們坦然面對與超越死亡,進而從複雜的人際中維持倫常秩序。不止滿足世俗需要,也與天地鬼神相感通,肯定人的生命相應於宇宙規律,契合萬物變化,喪服輕重也是取法大化的流行與四時運轉,形成有恩、有理、有節、有權等四大人情德性。 (一)有恩(仁→恩德) 指喪服是起源彼此親情的恩德,來自報恩返本的仁愛之心。父母對子女至少有三年懷抱恩情,遂有三年喪期的回報,發自內心以重服來傳達內心真實的三年之愛。 (二)有理(義→理義) 有義,從人倫秩序談論喪服制定的社會規範,喪服與社會倫理的運作法則有密切關係。事父與事君是兩回事,卻從理將二者會通起來,以事父之情來成就事君之敬。 (三)有節(禮→節制) 喪服制度也用來節制服喪者的情感與行為,帶有著治療居喪者心理創傷的功能,教導人們學習不以死傷生的基本生活態度。面對喪親的哀毀是必然的,但要知所節制,不宜過度自我傷害,導致傷身滅性。 (四)有權(智→權宜) 喪服制度協助居喪者某些行為的權宜處置。喪事的禮儀規範是順應人情,配合外在環境變化,其制度不宜過度僵化,允許個別狀況的特殊處理。 二、喪服制度的六大原則:親親、尊尊、名、出入、長幼、從服 喪服制度是極為複雜,什麼樣人該服什麼樣的喪服?在龐大人際網路下,不少關係是重疊的,很難決定輕重厚薄之別,因此需建立規劃的原理來作為區別與判準的依據。 (一)親親 喪服的最根本原則,以喪服來區別親疏遠近的親屬關係。以父母與子女的親情為核心,延伸的親屬關係,是由親情推恩而出的人際網路。對象有三大系: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外親。 (二)尊尊 是宗法制度下的產物,依身分高下與社會關係來定喪服的輕重,主要著重在君臣關係,以尊尊原則來替代親親原則。(如古代天子駕崩,臣子也要服喪三年)。此原則不適用現代社會,因為已是民主社會與男女平權。 (三)名 是親親原則的補充與延伸,專為無血緣但有親屬名稱的對象而服喪,這種親屬名分大多因婚姻關係而產生,是妻子隨著丈夫而服。 (四)出入 是尊尊原則的補充,針對女子結婚與離婚的社會地位制服,將君臣的尊尊之義引伸到夫妻關係上,在「未嫁從父,出嫁從夫」的觀念下,女子結婚失去原本宗族權益,在喪服降等,直到離婚才歸為本宗,恢復未嫁前 (五)長幼 在親親原則下依據亡者未成年的身分來修正喪服的輕重,為成年與未成年的喪服有不同等級。成人的喪服重,未成年的殤服輕,即是長幼有序。 (六)從服 在尊尊原則下擴及到其他間接關係的對象,是隨從某一親屬對象而來為亡者服喪。有六種情況:有屬從、有徒從、有從有服而無服、有從無服而有服、有從重而輕、有從輕而重。這六大原則也會隨社會變遷而調整。 三、喪服制度的現代意義與文化功能 (一)現代社會的變遷與傳統禮俗的斷層,喪服制度是否有必要繼續維持呢? (二)在喪服的設計或許可隨時代簡化,在孝祭服也允許設計新的五服制度,或者可依宗教有不同的喪服制度。但這些款式不能太花俏,還是要符合喪服製作的共同原理與法則,保留傳統服喪的文化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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