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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單純的發現不能列為發明專利之類型?
2009/07/02 14:17:55瀏覽614|回應0|推薦2

因為創作係「發明」要素之一,故如「礦石」等天然物及自然現象之發現等,僅為一種發現行為,並無創作行為,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所以非屬發明專利之類型。

但若因人類的勤勞之創作行為,而自天然物分離所得之物質,例如化學物質,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發明」。

也就是說,凡將所發現的自然現象,改換成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發明」,並非僅為一種發現行為。

 

以上說明,希望您看的懂。若還有商標專利相關問題,亦歡迎來電(或LINE)討論。電話:0928497857,謝謝。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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