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8/12 10:24:13瀏覽1830|回應0|推薦0 | |
A887- ROC選舉法規,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首頁:2010/07/21中央選舉委員會99年度政黨競選費用補助金兩黨共431,045,350元 JCW 2010/08/11. NoDerives (ND) Creative commons Copyright. ▽ External Link ▽ (1). My forum: https://city.udn.com/61613/forum (3). It's fun: http://blog.udn.com/jctheoldman (2). My blog: http://blog.udn.com/jcwang00/article (4). Relay Story: http://blog.udn.com/JC00 ---------------------------Translate多語言翻譯器 ---------------------- 引用:龍雨 2010-08-11 22:51《商場與政治共通的原則》: 【需求是動力也是誘因;商場不在乎你為甚麼購買, 只在乎你到底買不買; 政治不在乎自己為甚麼當選, 只在乎自己能不能當選。只有在不買與不能當選的情況下 才會思考為甚麼不買和為何不選擇自己。】 ★★★★★ 你知道嗎? 20100721中央選舉委員會:2010年度政黨競選費用 助金 兩黨共431,045,350.oo元。 以下全是選舉的官方資料……… ★(1). 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首頁 http://210.69.23.139/?Menu_id=0 本網站最後更新日期: 2010/08/11 ☆(1-1). 目前位置: 首頁 [首頁項下內容]:行政院重大政策及就業資訊; 99年直轄市選舉; 選舉資訊; 機關簡介; 新聞稿; 政府資訊公開; 選舉簡介; 選舉法規; 委員會會議紀錄; 政府出版品; 宣導影音專區; 各縣市選舉委員會;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 遊說資訊專區; 性別統計專屬網頁; 歷年消息; 資料下載 [選舉法規項下內容]:法律;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廢止法規;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法規檢索 [法律項下內容]:中華民國憲法 (1947/01/0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2005/06/10); 公民投票法 (2006/05/30);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08/01/1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8/11/26);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2009/06/10) [前言] 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是從民國36年憲法公布實施後開始辦理,歷經政府遷台、國會全面改選、省市長民選、總統直選等多項變革,終於建立今天自由民主的選舉制度。 依據憲法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法行之。辦理選舉、罷免有二項基本法典,一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專為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事務所制定;二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適用於中央、地方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選舉種類及任期 目前我國選舉共有9種,任期均為4年,分述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 二、立法委員:應選名額113人,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 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三、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巿)議會議員、鄉(鎮、巿)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巿)長、鄉(鎮、巿)長、村、里長。任期均為4年。 [選舉特色]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除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須依登記辦法申請登記編入選舉人名冊外,其他公職人員選舉人名冊,悉由戶政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編造之。選舉人不必提出申請。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未受禁治產宣告之情事者,統由戶政機關於投票日前二十日編入選舉人名冊。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應聯名同組登記。由政黨推薦者,持推薦書自行登記;非政黨推薦者,先行徵求公民連署,經獲得法定連署人人數,持取得之「完成連署證明書」自行登記。 (二)中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其中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候選人,由政黨申請登記,其他中央、地方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不論參加競選者屬何政黨或有無黨籍,悉以個人身分自由登記,人人均有平等參加競選機會。 (一)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委員會辦理各種選舉政見發表會,供候選人自由參加,其中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直轄巿長選舉時,應透過電視辦理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其餘縣市議員以上選舉,則視情況得透過有線電視辦理。 (二)辦理政黨電視競選宣傳: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政黨,得自行製作宣傳影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電視台播出。 (三)印發選舉公報:選舉公報由選舉委員會印製,載明候選人政見、個人資料、投票所設置地點,以及選舉投票有關規定,分送選舉區內每一戶選民,讓選民認識各候選人,作為投票參考。 (四)補助競選費用:候選人得票數到達各該選區當選票數一定數額者,每票補助新台幣三十元。政黨在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即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每年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票新台幣五十元。 (五)稅賦優惠: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黨、候選人之捐助及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支出,於一定額度內均可享有稅賦之優惠。 為了確保少數族群與婦女的參政權,各級民意代表選舉,都訂有保障原住民及女性候選人最低當選名額的規定。其中立法委員選舉原住民保障名額為六名;婦女保障名額部分,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ㄧ。 投票所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實地監察投開票所作業的進行。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每一投票所,由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每一投票所推薦一人。 (三)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政黨統籌推薦。每一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1-5). 目前位置: 首頁 > 選舉簡介 > 選舉重要程序 一、發布選舉公告 總統、副總統選舉,於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其他公職人員選舉於四十日前,由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並載明得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及受理申請為被連署人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受理候選人登記 選舉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登記應於前三天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公告中應載明候選人申請登記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應具備之表件及份數、領取書表之時間、地點以及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三日起,選舉委員會開始受理候選人登記。受理登記期間,總統、副總統選舉不得少於五日;其他各種公職人員選,不得少於五日;鄉(鎮、巿)民代表、鄉(鎮、巿)長、村、里長選舉,則不得少於三日。 三、審定候選人資格 受理候選人登記後,選舉委員會除就候選人繳交之資料證件,審查該候選人之積極資格外,並向有關機關查證其消極資格,據以審定候選人之資格。 四、辦理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經審定合格之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名單公告三日前辦理公開抽籤,決定其姓名號次。 五、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 投票日十五日前,於各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選舉人名冊,為期三日,供民眾閱覽。選舉人發現名冊有錯漏情形,得申請更正。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確定,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人人數。 六、公告候選人名單 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由選舉委員會公告經審定合格之候選人名單外,並公告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 七、競選活動 (一)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為: 1. 總統、副總統選舉二十八天。 2. 直轄巿長選舉十五天。 3.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巿)議員、縣(市)長、鄉(鎮、巿)長選舉十天。 4. 鄉(鎮、巿)民代表、村、里長選舉五天。 (二)每日競選活動起、止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三)競選活動期間,候選人可在其選舉區內設立競選辦事處,印發文字、圖畫宣傳品從事競選活動。宣傳品應親自簽名以示負責,除競選辦事處及宣傳車外,不得張貼,以維巿容觀瞻及環境整潔。候選人並得依集會遊行法等有關法規進行各項選舉宣傳活動。 八、分送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 投票日二日前,將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分送選舉區各戶。 九、投票、開票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日,除部分補選為星期日外,均定在星期六,當天放假,以便選舉人有充分時間前往投票。投票時間,自當日上午八起,至下午四時止。 投票所投票完後,立即改為開票所,原地進行開票工作。開票時,採公開方式,逐張唱名開票,並開放民眾參觀。 開票完畢後,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立即以書面宣布開票結果,除要把開票結果報告表張貼在投開票所門口外,同時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後,交付推荐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荐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直轄巿、縣(巿)選舉委員會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應將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 各開票所完成統計後,立即將投開票結果送達鄉(鎮、巿、區)選務作中心彙計,傳送直轄巿、縣(巿)選舉委員會,輸入電腦,進行統計。總統、副總統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設中央計票中心,由直轄巿、縣(巿)選舉委員會,將投開票結果,透過電腦連線,傳送中央計票中心統計。並由電視台、廣播電台於現場實況轉播,向民眾報導。中央計票中心同時並以網際網路、電傳視訊,提供各大眾傳播媒體、政黨、候選人隨時查詢最新開票統計進行情形。 十、公告當選人名單 投票日後七日內,由選舉委員會依審定選舉結果公告當選人名單。 十一、發給當選證書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當選人之當選證書,由各選舉委員會製作,發給當選人。 ☆(1-6). 目前位置: 首頁 > 選舉簡介 > 選舉監察 [選舉監察] 一、總統、副總統、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偵辦處理有關妨害選舉之刑事案件。 二、為使選舉過程一切公正、公平、公開,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直轄巿、縣(巿)選選舉委員會設置選舉監察小組委員,分別遴聘具有選舉權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除配合檢察機關處理刑事案件外,並負責執行違反選舉之行政罰鍰案件之取締工作。 ☆(1-7). 目前位置: 首頁 > 選舉簡介 > 選舉訴訟 [選舉訴訟] 選舉訴訟制度採二審制,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理終結,不得延宕時日,以保護當事人權益。其訴訟共分為二種: 一、選舉無效之訴: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二、當選無效之訴:當選人有(一)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二)有暴力或賄選行為介入選舉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人參選時之資格不符規定者,於任期屆滿前,均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1-8). 目前位置: 首頁 [首頁內容] * 2010/07/21中央選舉委員會99年度政黨競選費用補助金 (如下) 中國國民黨: 5,010,801票 250,540,050元 民主進步黨: 3,610,106票 180,505,300元 合 計: 8,620,907票 431,045,350元 * 2010/07/13新聞稿:中選會審議通過處罰民視公司於去年三合一選舉時違反選罷法 * 2010/07/13新聞稿:中選會審議通過黃昆輝第2次所提公投案送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 * 2010/07/13公告臺灣省臺中市議會第16屆議員選舉第6選舉區遞補當選人名單
* 2010/06/17 99年各縣(市)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選舉結果 * 2010/06/12新聞稿:99年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選結果 * 2010/06/11新聞稿:99年各縣市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選6月12日舉行投票 * 2010/04/16 99年直轄市市長、市議員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 * 2010/04/13公告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議會第1屆直轄市議員選舉區。 *** *** *** *** ★(2).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或參考本網站為民服務單元。*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著作權所有,請勿任意傳載本網站內容 ☆ 公民投票法 ☆ 民法 ☆ 中華民國刑法 ☆ 刑事訴訟法 ☆ 所得稅法 ☆ 公司法 ☆ 勞動基準法 *** *** *** *** ★(3).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首頁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