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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權利管理 創造市場區隔
2008/03/06 17:43:55瀏覽746|回應0|推薦3

 
 
 
名人講堂-數位權利管理 創造市場區隔

林育中/外稿 2008/03/03
 
 數位權利管理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 是數位內容得以商業化的重要環節。數位內容的創造及製作需要投入心力與資本,有了數位權利管理,才有辦法確定創作者得到合理的報酬,而使得創作活動得到支持,整體內容產業市場才得以持續發展。所以數位權利管理是數位內容產業的基礎設施。

數位權利管理較諸於之前單純的「加密」功能要強大許多。加密只是其中最基本的功能,它的目的及功能只是在防止未經合法授權的進入及拷貝。數位權利管理另外還含有除了加密之外的其它功能,諸如限制播放的次數、日期,可以分享拷貝的次數,免費試用的次數等。因為它容許對數位內容權利安排不同的授權方式,因此可以建立不同的商業模式。這樣的功能對於內容擁有者自然是個福音,但這對消費者也有好處,因為消費者可以在眾多的商業模式中選擇滿足其特有需求的模式,不必為其所不要的權利付出額外的費用,像是購買1次性閱讀的電子書(有點像是租書),就可以省下購買永久擁有電子書的費用,而數位權利管理使得這樣的商業模式成為可能。

數位權利管理在應用上有1個主要的技術問題有待克服,即是在不同平台、不同作業系統上的可交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一般的內容檔案,都有特定的檔案格式,譬如音樂的MP3,或者是影音的MP4、AVI。這些多媒體檔案在沒有加上數位權利管理程式之前,由於檔案格式的普遍性,它們大致可以在所有支援這些檔案格式的平台上播放。但是數位權利管理程式的撰寫必須依賴於特定播放平台的軟、硬體規格,特別是其作業系統,因此數位內容在加上數位權利管理程式之後,其應用的範圍可能會被大幅限縮,譬如只限於使用Symbian S60 V3的手機。對於數位內容發行商,這是最大的夢魘。如果真是這樣,數位內容發行商必須要發行許多版本來涵蓋整個市場,而在每個不同的版本上,必須註明「本內容僅適用於xx機型使用」,與現在銷售電池、或者是充電器的情況相同。而數位內容廠商因為媒介為flash card統一而產生市場擴充的希望,又無端的被數位權利管理的技術問題切割成眾多而細瑣的市場。

這個由數位權利管理的可交互操作性所衍生的問題的確已經造成了一些內容發行商的問題,並且也衝擊了它們的業務模式。像是MP3線上音樂的龍頭iTune,它使用Apple FairPlay™ 的專用數位權利管理,音樂只能在其下載的iPod 上播放。儘管於線上音樂下載市場中,它的市佔率已高達八成,但是由於數位權利管理對其市場帶來的限制(iPod 只是全世界已銷售MP3播放器中的一小部分),iTune 終於在2007年10月宣布取消在其音樂上施加特有的數位權利管理,以換取總體市場的增長。

由於數位權利管理的可交互操作性的確在數位內容的發行上造成嚴重障礙,因此在智慧產權的立法中對這個問題都需要有特殊的考量。像是美國在1998通過的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 法案中,對於因為要達成可交互操作性而破解數位權利管理程式予以除罪化

除了數位權利管理的可交互操作性的問題之外,一般對數位權利管理的批評還有:一、不夠安全。二、沒有足夠彈性來容納各種的業務模式。三、會造成PC防病毒的漏洞。四、限制了消費者合法的權益。這些批評也各有原因。夠不夠安全是相對性的,它端賴於使用數位權利管理機制的內容價值,以及破解數位權利管理程式所需要的相對努力。舉語言教學為例,它的語音教材事實上每日在電台或電視上播放,其發行的光碟,只是這些每日播放教材內容的集成,方便消費者變更聆聽時段而已,因此語言教學內容所需要的數位權利管理,只要能提供起碼的防護即可。但是像8大所拍攝製作的電影,其製作及廣告成本動輒上億美金,其數位權利管理的要求就要嚴格許多。

早期的數位權利管理的確缺乏彈性。像是共同在DVD以及SD card 上使用的 CPPM (Content Protection for Preloaded Media) 與 CPRM (Content Protection for Recordable Media) 其可交互操作性其實並不差。早期在日本所有支援SD規格的手機及DSC,也都同時支援CPRM。但CPRM/CPPM是DVD發展過程產生的數位權利管理系統,DVD本身是純粹的被動記憶元件,沒有智慧,它的功能大概也只有加密。現在已經很少聽到向SD協會購買CPRM 鑰匙的廠家,究其原因,就是內容廠商無法在其上建立有吸引力、有競爭力的商業模式。

至於會在其播放的電子器具上造成安全漏洞,主要是指未經消費者同意而偷偷植入於消費者電腦中的數位權利管理程式。2005年Sony BMG在其發行的音樂 CD中植入限制消費者拷貝次數的程式而引起軒然大波,其中的一個因素是此舉可能造成消費者電腦的防禦漏洞。

數位權利管理也有可能不經意的剝奪了消費者合法的權益。1996 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通過了要求其成員國通過立法保護著作權 (WIPO Copyright Act; WCT) 。歐盟據以制定的歐盟著作權指導原刞 (EU Copyright Directive) 中將消費者個人的、非商業性的內容拷具使用排除在此一規範之外。像是消費者將其自網上付費下載的音樂,自其MP3 播放器轉錄到自己的PC上,屬於合法使用;抑或是消費者白天自電視錄下影片另外擇時欣賞。太嚴苛的數位權利管理程式可能會侵害消費者合法的內容使用權益。

除了以上的考量之外,還有2點值得注意。第1是數位權利管理成本相對於其保護內容價值的比例問題。像是MP3 音樂線上下載市場現在逐漸拋棄於其音樂上施加數位權利管理程式,其原因除了可交互操作性所造成的市場限縮之外,另外的考慮是對於微付費 (micro payment) 內容,譬如每首99美分的歌曲,是否值得付出如此心力來保護。在歐洲,音樂下載網站4分之3的客服電話是關於解決客戶的可交互操作性問題。客服的成本可能遠高於數位權利管理所保護內容的價值。所以內容業界對於微付費內容,基本上已逐漸放棄使用數位權利管理程式,而採取其他商業模式來取得收入,像是用每月訂閱費而不是每首計費。但是對於中高價的內容,數位權利管仍然是必要的基礎。

另外的考慮是內容產業的多樣性所引發的問題。雖然影片、音樂、動漫、遊戲、教材、地圖、廣告、手冊等都是數位內容產業中的次產業,但是它們之間差異之大不啻是異產業。除了前述的業務模式彈性的問題之外,還有因為數位內容不同所引發的技術差異需求問題。像是廣告,它不在乎被拷貝,它巴不得被多次拷貝,但是很怕在未被閱讀之前就被刪除,像是這樣的技術需求與其它內容的技術需求就迥然不同。所以要能夠有一個天下一統的數位權利管理標準,短時間內不容易實現。但這也是數位內容產業迷人的地方:高度切割且有地域性的市場,規模經濟無用武之地,讓新興但有創意及願景的中小企業,有施展拳腳的空間。


林育中 ,康帝科技董事長兼總經理,前茂德資深副總、威剛資深顧問。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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